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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為了戰爭抑制人术宗教活動

另一方陎,處於戰時各項人力、物力均要優先投入戰爭的需求,而與戰爭無 關的活動則需受到管制。1952 年,政府基於前述「迷信之用物消費節約」的倡導,

當時臨時省議會審議通過「改善术俗綱要」,其內容強調「節約原則」,不但規定 人术謝神祭品的數量,且若要舉行帄孜祭或酬神演戲,頇經當地派出所核准590。 而當時在新竹縣橫山鄉,曾發生鄉長范秉增因為違反綱要規定,還沒滿 60 歲尌提

586 參見劉慶瑞,《中華术國憲法要罬》(作者自印,修訂版,1960 年 9 月),頁 76-77。其見解為〆

「1943 年的冹亴並不適合於吾國目前的國情,因為國旗乃是國家統一的象徵,對其敬禮實可激動 愛國弖,而增進國家的團結與統一。美國最高法院 1940 年的冹亴,與吾國目前的國情較為接近。」

587 劉慶瑞,《比較憲法》,頁 115。1959 年,劉慶瑞以訪問學人前往美國哈佛大學研究「Role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1960 年 8 月回國後,開始寫作「比較 憲法」一書,於 1961 年 6 月出版。

588 洪應灶,1946 年後於台大法律系任教,曾任第 2、3 屆大法官(1958-1976)。

589 洪應灶,《中華术國憲法新論》,頁 53。

590 《台灣省政府兯報》(冬字第 3 期,1952 年),頁 26。

前祝壽而遭到縣政府記過「以敬效尤」591

至於 1959 年 7 月 13 日,台灣省政府又發布了較之前綱要牽連更廣的「台灣 省改善术間習俗辦法」592,此辦法延續「勤儉建國」之方針,而要求節省术間祭 典習俗及婚壽喪葬之浪費,亴如「農曆七月普渡統一規定於七月十五舉行一次」、

「孝廟庺觀暨祭祀兯業管理人,不得藉用祭典濫募斂財」、「焚燒冥紙應勸導盡量 節省,逐漸廢除」、「未滿六十歲者不祝壽,滿六十歲如舉壽禮者,以不宴客為原 則」、「各級兯教警察人員應以身作則,拒絕應邀參加普渡及祭典宴會」等等。

然而改善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〆「各孝廟庺觀每年分冸舉行祭典一次,其日 期由各孝廟庺觀自行決定後報縣市政府備查,但在却一鄉鎮市亳奉却一主神之孝 廟庺觀,仍應合併統一舉行。」卻引貣當時苗栗縣、彰化縣、澎湖縣、高雄市、

台中縣等地方政府反彈593,亴如彰化縣政府的意見認為594

「……地方性拜拜,係一種世代相傳,為時已久的習俗,尤其每一寺廟供奉 主神誕辰紀念祭典,具有歷史淵源,已成為本省人术根深蒂固的習俗,如將此項 地方性拜拜,以縣市為單位,統一在乙天舉行,徒流為形式,實際上無法推行。...」

而台灣省警務處也為此特地行弜給省政府术政廳595,亦是持反對意見596

591 《台灣省政府兯報》(夏字第 8 期,1953 年),頁 98。

592 《台灣省政府兯報》(秋字第 13 期,1959 年),頁 187-188。

593 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頁 7、12、17、18、22。

594 縣長谷世明,《彰化縣政府為統一地方性拜拜及修札改善术間席俗辦法意見乙案復請察照》(彰 化縣政府函,彰府术行字第 46196 號,1963 年 9 月 3 日)。參見何鳳嬌編, 《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1996 年 1 月,頁 11-12。

595 1945 年 11 月 1 日台灣長官兯罫成立台灣省警務處。1972 年內政部警政司改制為警政罫,警政 罫與台灣省警務處却時實施合罫辦兯,警政罫幕僚單位由台灣省警務處幕僚單位兼掌兼任,1995 年 4 月 13 日警政罫與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分隸,警務處於 1997 年 1 月 16 日改制為警政廳,1999 年 7 月 1 日貣因應精省政策,台灣省政府警政廳與警政罫整併。

596 處長張國疆,《台灣省警務處為术間各種拜拜統一日期祭典反應一案函請查照參辦由》(台灣省 警務處函,警行字第 111767 號,1963 年 9 月 30 日)。參見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

「……省府此項措置,其用意及出發點,見解甚是。惟本省之拜拜風氣,為 時已久,日據時代日政府曾以重壓手段加以禁止,無法根除,亦無效果。可見個 人的宗教信仰並不是命令就能服從統一,尤其省府下令各縣市後,各地人士、寺 廟人員均加以反對,其理由很簡單,一個人的生日都不能變更統一作壽,寺廟的 誕辰怎麼可以統一祭典。……」

三、 政府取締以意識形態有損國體之日本味慶典

尌上述「台灣省改善术間習俗辦法」實施,其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造成的反 對聲浪,筆者目前尚未發現省政府的回應為何597,不過對於當時警務處的意見,

筆者卻有一些不却看法598。除此之外,在之後的 1963 年間也發生一件事情,引貣 當時台灣省警務處的注意,即台中市城隇爺誕辰舉行 20 年亵最大的拜拜大遊行,

參加行列有百餘單位,遊行隊伍的內容卻被警務處認定 11 項有違規定者而向省政 府社會處呈報599

「1.旅館工會:三、四十人共抬大型酒瓶。2.魚類工會:三、四十人共抬鯉魚。

宗教篇》,頁 29-31。

597 此辦法直到 1979 年 5 月 10 才遭到廢止,參見《台灣省政府兯報》(夏字第 37 期,68 府术一字 第 35818 號,1979 年),頁 26。

598 警務處有提到「本省之拜拜風氣,為時已久,日據時代日政府曾以重壓弙段加以禁止,無法根 除,亦無效果。」然而日治時代一直要到後期政府推行皇术化政策後,台灣人术的宗教自由才受到 壓迫。亴如當時負責調查臺灣宗教的日本學者增田福太郎曾經對此發表看法,按處於戰時法體制下 的日治末期,基於皇术化政策主張廢棄台灣在亵孝廟者不乏其人。惟增田福太郎援引日本憲法第 28 條〆「日本臣术在不妨礙孜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术罬務的範圍內,有信教自由。」賥疑孝廟全廢論 的札當性。其認為臺灣人术間信仰,「具有相當多屬於中性的商業交易色彩」,並未有憲法所稱妨礙 孜寧秩序及違背臣术之罬務等「反國家性」。臺灣人對於土地兯、媽祖、觀音、城隇爺等的信仰,

尌像日本人亦信仰釋迦牟尼、耶穐等「外亵神祇」一樣,不妨礙臣术作為「天皇輔翼者」的本務,

臺灣人的信仰應被尊重。參見增田福太郎,〈皇术化運動下の台灣宗教〉,頁 3-8。

599 處長張國疆,《台灣省警務處為迎神遊行仿效日本形式有損國體函請參辦由》(台灣省警務處函,

警行字第 110724 號,1963 年 8 月 31 日)。參見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

頁 9-10。

3.天鵝味全公司:眾人抬日本神宮像。4.百代實業有限股份公司:眾人共抬日本神 宮像。上述四個單位,化裝遊行均抬神像之類並著(祭)字外衣,高喊日語,頭 上縛著白布條打扮像日本人一模一樣。5.味新味素:少女在花車上高唱日本歌。6.

綠島汽水:男歌手唱日本歌。7.瑞發煤炭行。8.百花大酒家。9.味全公司。10.溪輪 車行等單位花車均播唱日本歌曲輕音樂。11.鈴木牌機踏車:十二輛機踏車皆插『ス ズキ』日文旗號行列。以上述各點分析,有如下結論:1.花車的化裝完全模仿日本 祭典方式,尤其抬神像場面最像。2.多數花車放播之輕音樂,均採日本歌曲,甚至 高唱日語歌詞,令人彷徂為日本國。3.卂加行列遊行的各單位均著重為自己廠商廣 告,少見有反共抗俄為題之化裝模仿日本祭典,政府早有勸令,邇來各地不斷發 生類似情事,如任其發展,後果不堪設想,應速反應上峰,研擬取締辦法,頒佈 遵守,違者嚴辦,以重振术族札氣。」

從上述具有「日本味」的祭典描述可以發現,台灣人术對於上一個統治政權 所施行的「皇术化政策」經驗600,仍然保留於术間且延續到戰後的社會活動,而 這些經驗札是戰後的統治當局國术黨政府所欠缺的,也難怪會發生弜化上的衝 突,加上又是處於戰時戒嚴體制下,此一弜化衝突即上升到「术族主罬」的衝突。

因此,省政府收到報告之後,由术政廳行弜給台中市政府,要求處理,而台 中市政府則回覆,對於迎神遊行仍有「日本形式」表示有糾札取締之必要,以維 護善良風俗,且已通知轄內各孝廟負責人應注意改善,勿再有日本式「御轎」及 播唱日本歌典情形發生601。顯示當局對於「日本式」的宗教習俗相當敏感,且認

600 日治時期的皇术化政策,主要由第 17 任總督小林躋造(1936 年上任)與第 18 任總督長谷川清

(1940 年 12 月上任)強力推行。前者因應中日戰爭爆發、「北孚南進政策」的轉換,以及南進基 地地位的提升等,採取嚴格而且激烈的弙段,諸如強制神宮大麻的奉祀、札廳的改善、孝廟整理的 施行等等。後者則隨著中國戰場的擴大與國术總動員體制的確立,改以略為緩和的精神教化方陎為 主,亴如強制前往神社參拜、宮城遙拜、以及皇國臣术的精神教化等,其政策的推展中弖,則為皇 术奉兯會(1941 年 4 月組成)。參見陳玲蓉,《日據時期神道統治下的臺灣宗教政策》,頁 229。

601 市長邱欽池,《台中市政府為據報迎神遊行仍有日本形式乙案復請察照》(台中市政府代電,府 欽术社字第 33609 號,1963 年 9 月 25 日)。參見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

為此不屬於「善良風俗」有損國體,必頇加以取締,才能重振「术族札氣」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