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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發展

美國家長參與的觀念早在 1647 年的「強迫學校教育章程」中規定「教 育乃是家長之責」就已顯現出來。但當時也僅是要求家長要將子女送到學校 就學,並未要求家長到校實際參與學校教育。十八世紀時,美國有一些學校 的家長組成家長會,以研讀聖經或禱告來促進兒童的道德發展與宗教信仰,

因而被視為是現代家長參與觀念的萌芽(任秀媚,1985)。但當時家長認為:「 家長對參與學校事務,並無助於教育成效,而教育專家(或教師)才是決定教 育事務最佳人員」此時期,家長大多扮演旁觀者和支持者的角色。直到 1960 年代中期,社會公平與人權觀念盛行,教育工作者開始重視教育機會真正平 等的問題(葉學志,1985)。於是嘗試利用各種不同的聯邦(或州)的法律命令

,來複製中產階級家長參與的條件,以求促進學生在校的成就(Chrispeels,

1991),才是真正承認家長參與具有增進學生成就力量,並促使其蓬勃發展 的開始(陳良益,1996)。

1897 年美國各地幼稚園的媽媽俱樂部組成「全國母親協會」(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為強化教師和家長之間的聯繫和合作,邀請老師 加入,而擴大組織為「親師協會」(The parent-teachers association 簡稱

PTA)(Sumption & Engstrom,1966)。該會以學校教師和學生家長為成員,希望 透過家長與教師共同研討對孩子的教育方式,來增強家庭與與學校的互動,擴 大家長參與範圍,並增進教育效果(張春雄,1989;任秀媚,1985)。

另又成立家長、教師與學生協會(Parent , Children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簡稱 PCTA)與父母對子女教育援助協會(Parent and Aid for

Children’s Education,簡稱 PACE )等相關組織,以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此時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尚屬彼此支持的角色。

1965 年美國聯邦政府實施兩大方案,那是「補償教育方案」

(Compensatory Program)以及「提早入學方案」(Head Start Program)。在補償 教育方案中,主要是以補助款方式,協助貧窮學區的學校對教育經驗失調的 兒童進行補償教育。因該補償方所補償之對象多為黑人兒童,基於黑人可設 計比白人更為完善的補償教育方案的理由,黑人家長開始參與學校的方案(

葉學志,1985)。而「提早入學方案」主要也是由政府補助經費,希望利用 文化不利兒童家長的參與,來解決因低社經地位所帶來的兒童學習上的問題

。在該方案中,特別要求家長參與學校的管理及運作,學前兒童的家長可以 參加「家長政策委員會」,或在「提早入學方案中心」擔任教師的助理或義 工等方式來參與相關事務的運作(Conkwright,1993);參與的內容則包括:

決定方案的方向與實施、策劃家長活動、設立專業教職員雇用標準並參與人 員甄選及參與預算事務的決定等(邱書璇,1995;陳良益,1996)。這兩方案 的推行讓家長真正進入學校參與學校事務,扮演協助者及設計者的角色。

家長參與範圍的擴大與層級的升高。應是來自 1967 年聯邦政府推行的

「續接方案」(Follow Through Program) ,並組成政策顧問委員會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 ),要求家長參與(Olmsted,1991)。從此,家長們可以在 全國、地方、及個人等三個層級使用倡議的技巧來參與學校教育,並與學校 人員共同決定地方性方案的性質、參與挑選方案的聘雇人員、或參與選擇教 師、校長及教育專業人員(Olmsted , 1991)。而隨著 1975 年的 94-142 號公共法 案(Public Law)(特殊兒童教育法案)的通過,家長可以直接參與設計其特殊子 女的教育方案,或參加聽審會,要求對其子女的診斷或安置,作再次的審查(

邱書璇,1995;Berger ,1987)。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已扮演諮詢者、協助者和 參與決策者的角色。

2000 年美國的「公元 2000 年教育目標法案」更明確地將「家長的協助

」列為十大目標之一(周淑卿,1995)。可見,家長參與的觀念逐漸為美國人 民所接受,成為學校教育上重要的一環。此法案應溯自 1994 年柯林頓總統

,將「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與「專業發展」(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兩項加入目標之中,並定下名稱為「二○○○年教育目標」(Goals 2000:

Education Amaerican Act)。此舉確立了美國「家長參與」的法律基礎。

2002 年 1 月 8 日,小布希總統(J.W.Bush)上任後,也致力於教育的改革

,簽署了一項非常具體化的法令「不讓每個孩子落後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該法之制定基於下列四個原則:1.強化學業表現的責任績效。2.彈性 與地方分權。3.增加家長教育選擇的機會。4.強調經實證有效的教學方法。

小布希總統簽署的 NCLB Act 計十章,其第一章為改進弱勢學生學業成就,

並以全面強化學業表現的責任績效為首要任務,並增加家長教育選擇的機會

,強化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 (陳良益,1996)。

表 2-2 美國家長參與之發展一覽表

(Compensatory Program) (Head Start Program)

家長真正進入學校參與學校事務

1967 續接方案

(Follow Through Progam)

家長參與範圍的擴大和層級的升 (Gool2000:Education America Act)

「家長的協助」是為教育目標之一

Sumption 和 Engstrom(1966)在其研究中指出:在美國,有許多的家長 是透過正式的組織來參與學校教育。而這些組織包括學校董事會、親師協會

、家長顧問委員會等:

1.學校董事會(Board of School)

學校董事會是由非教育專業人員組成的正式團體,依法成立並執行其 法定權力,其旨在作為地方的代表,負有訂定、執行學校計畫以促進 學校發展的法律責任及執行政策的職權。

2.親師協會(Parent-Teachers Association)

親師協會是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另一途徑。其雖無法律基礎,但仍屬 於正式的家長參與團體。

3.家長顧問委員會(Parent Advisory Committee)

家長顧問委員會(Parent Advisory Committee 或稱為 School

Advisory Councils)是另一個可供家長參與的組織。在聯邦的各個教育 方案中,早有家長顧問委員會的存在。1960 年代的提早入學方案(Head Start program) 中,即有參與者顧問委員會 (Participatory Advisory Councils)的設立。

(三)美國的家長會組織

美國的家長會組織統稱為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簡稱 PTA,翻譯 成中文稱為「親師協會」,是故有人也稱家長會為「親師協會」。家長會組織 採三級式,分別是全國家長會(National PTA)、州家長會(State PTA)與地方家 長會(The Local PTA Unit),各有不同的任務。美國全國家長會(The National PTA)於 1987 年 2 月 17 日成立,其目的乃是協助家長瞭解自身的角色在孩子 教育上的重要性,並能有效負起教養子女的責任。同年十月,紐約州也陸續 成立州的家長會組織,作為全國家長會的第一個分支機構,之後,各州也陸 續成立州家長會(吳清山,1994)。

家長會會員採開放制,只要認同該組織,不論是家長、老師或有興趣的 社會人士均可申請入會,而且不強迫學生家長加入。在學校家長會方面,各 有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的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兩名、財務、評議 會代表、民眾顧問代表及各執行委員會代表;執行委員會之設置以年度各項 活動為準,各單位活動均訂立一委員會,負責該項活動之籌畫及執行(引自張 明侃,1998)。

美國全國家長會 1993 出版之 PTA 手冊中列有家長會任務,說明如下:

(一)當政府和其他組織作決定影響兒童及青少年時,他們可以支持和代表學 校、社區的兒童和青少年發言。

(二)協助家長發展親職教育技巧和保護其子女。

(三)鼓勵家長和社會大眾參與學校活動。

美國學校家長會組織結合了家庭、學校及社區的力量,有效的利用家長社 區資源,增進教育效果。周耀昌(1996)指出美國學校家長會組織的特色為:

(一)因為採小班小校制,符合開放教育人性化原則,親師容易溝通。

(二)重視生活教育和品德教育。

(三)經常舉辦親師研討會。

(四)利用義賣活動籌畫經費,不直接採取募款方式。

(五)學校家長會組織是教師與父母共同商討子女教育的橋樑,也是社區活動

的推動中心。

(六)籌組校際間的學校家長會組織,主要功能是與教育局及其他機關團體交 涉,為學生爭取福利。

另外美國學校家長會組織的特色與任務,可發現其功能大致有以下幾項(

蔡芳坤,1996):

(一)改善學校環境,增進和社區的關係。

(二)加強親師間的聯繫。

(三)家長瞭解並支持學校教育。

(四)提供資源,包括協助教師充實教具、支持校外教學。

(五)協助學校辦理教育活動。

(六)協助家長與教師共同解決孩子教育問題。

(七)協助確保公費方面合理的教育財政措施。

近年來,美國各學校更是充分利用家長的人力資源,使學校的課後輔導 業務得以順利推展,使家長的參與有實質的表現。

張明輝(2002)指出美國為使中小學校園成為安全、有秩序的學習環境,及 免於藥物和毒品的威脅,聯邦教育部於 1998 年 1 月積極推動中小學課後輔導 計畫。此項課後輔導計畫結合學校教師、家長、志工、大學生、高中生及實 習教師等資源人士,共同推動,加上美國政府與國會的充分支持,提撥大量 經費支應該項計畫的運作,實施以來成效不錯。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目標的 達成,家長必須參與子女在學校以及課後輔導的實施,家長的任務是讓家長 參與課後輔導計畫的規劃、擔任課前及課後輔導、協助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時 交通工具的安排等,有效建立「家庭-學校-社區」的課後輔導合作夥伴關係,

對提升中小學課後輔導成效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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