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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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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中市國民中學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現況,瞭解家長參 與學校事務相關問題,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俾供有關單位及人員參 考。所以,在進行研究設計與問卷調查之前,先就一、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 意涵;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演進與法源;三、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 問題;四、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研究,分四小節進行文獻探討,以作為 後續研究設計與結果分析之基礎。茲分析如下: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涵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簡稱「家長參與」,源於英文的 par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ing 或 parent participation in schooling,其意泛指學生家長參與學校或 活動的一切行為,從協助學前兒童作好就學準備到參與學校計畫或決策,都 包含在其廣大的範圍之中。主要目的則希望透過家長與教師間的共同合作,

來提升兒童的學習成效並增進學校效能(陳良益,1996)。本節之內容為: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意義。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定義。三、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之內容與類型。四、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與角色。茲分述如下:

壹、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意義

教育基本法基本精神主要有:教育決定民主化、教育方式多元化、教育 權力分權化、教育作為中立化。吳清山(1999)指出,學校教育責任的歸屬,過 去都偏重於國家、學校和教師,常常導致學校教育效果受到影響。事實上,

任何一項教育的實施,如果沒有家長的配合,其效果仍是相當有限。教育基 本法中第二條第三項明訂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實現教育目的的 協助責任,實為一種實用、進步和前瞻的作法。此種課以家長的教育責任,

就其教育的發展而言,是有其積極正向的教育意義。

學者們對於家長參與意義的認定,常會因為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

家長教育參與增加學校可利用的資源,因為家長可以在各種事務上提供意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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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以補充學校人員在各方案專業技能之不足(Comer & Haynes,1991)。

陳良益(1996)認為家長參與常與許多名詞交互使用,包括家長參與學校教 育、家長參與學校活動與校務、家長參與校務、或者專指家長參與學習活 動等,所指的範圍廣狹不一。

林明地(1998a)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活動與校務」(parent involvement) 係指在國民中小學教育中,任何一種可以讓家長參與其子女教育過程與學校 事務的活動型式。家長可以以許多不同的方式參與學校事務或學童學習活動

。國中的學生,正是 12-15 歲的青少年,處於人生的狂飆期,身體極速發育

,心理尚未成熟,許多探索開始進行,認知、情意、技能的學習都造成程度 不一的壓力,這時,正是最需要父母和老師付出最多的關心和最大的耐心來 照顧他們,以導引他度過此人生最重要的關鍵時期,健康的成長,健全的發 展。國中教育是中間教育,在我國學制上居於承上啟下的地位,前有國小教 育,後有高中職教育,甚至可以銜接五專的教育,地位相當重要。學校應積 極地邀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中,使親師成為合夥人的合作關係,統合其影 響力,以提昇教育成效(林明地,1998a)。

林明地(2000)研究美國教育改革運動中的「參與」策略及其對我國教育改 革的啟示中指出參與的功能是能提昇學校對變遷環境的回應能力。學校屬於 一種反應性的組織(reactive organizations),深受外在環境的影響,唯有保持組 織的開放性、彈性、以及良好的溝通,才能有效偵測環境的變化,而教師、

家長等相關人員的參與,可以使組織的觸角增加,進而提高因應環境變遷的 能力。

張明輝(2002)在學校經營與管理研究中指出二十一世紀學校教育願景也 就是要使學校教育具備六項特徵:一、加速行政民主化。二、提升國家競爭 力。三、培養學生國際觀。四、追求公平與卓越。五、發展資訊與科技。六

、重視家長的參與。而鼓勵家長參與和合作,建立學校行政、教師和家長三 方面合作機制,乃是「學校本位管理」中「學校組織再造」的具體內涵。

柯貴美(2003)研究指出:家長是孩子第一位導師,負責孩子早期社會化的 教育責任,對孩子將來學習適應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此種意義與影響力,

在教育方法多樣化、教育內容複雜且富爭議性的今日,家長在孩子整個教育 歷程中的參與,更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從美國及歐洲等先進國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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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發現,在孩子的教育過程中,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建立家長與 學校良性互動的合夥關係是極為重要的。

研究者綜合上述文獻資料,將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歸納出下列意義:

一、順應民主時代的風潮

民主的精神,就是注重來自各方的意見。家長是學生的監護人,對其子弟 受教育的品質,當然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學校展現民主的作風,接納家長的建 議,反映在學校經營中,自然能凝聚家長的向心力,和對學校的認同感。

二、彰顯全面參與的功能

學校經營的動力,是來自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學生和社區關 懷學校發展的人,讓有關係的人員參與協助事務、討論議題、共同決定;才 能使每一個人有參與感,繼而產生歸屬感,覺得自己有責任與義務,使學校 經營更精緻更卓越。

三、重視多元人力的資源

家長來自各行各業,不乏精英和人才,也多有奉獻犧牲的精神,若能整 合人才和人力,做最妥善的分工,共同來經營學校,學校必定多了一份助力。

四、強調親師合作的重要

學生的學習,不完全是在學校中,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同樣關係著孩子 的成長。家長必須終身學習跟著孩子同步成長。學校若能鼓勵家長參與學校 事務,參加各種親職教育,提昇家長的教育知能掌握時代的脈動,了解青少 年的需求,與教師的看法、作法、教法一致,親師共同合作,才能把孩子教 好。

五、增加社區互動的機會

國民中學原是為社區學生而設立,家長都住在學區內,社區內各種訊息 的交換,快速又頻繁。若能鼓勵家長參與校務,解除學校和社區的疏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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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地往來互動,將能增加社區人士對學校的了解,增進彼此正向的關係發 展。

六、照顧身心發展的學生

國中學生正值青春期,身體心理都在快速成長發育,容易受同儕影響,

加上課業繁重,非常需要長輩的教導和牽引。若家長能參與學校事務,經常 與學校保持聯繫,那麼,孩子是在一個安全的心理環境下受教育,對於發展 中的孩子,都是很妥貼的照顧。

七、提昇優質教育的成效

教育的最大成效,就是作育英才,教好所有的孩子,不放棄任何一個孩 子,把每一個孩子帶上來。透過行政有效率的運作,教師有效果的教導,家 長有效能的參與,共同合作創造學校的品牌,建立優良的校風,讓學生受到 最盡心盡力的栽培和照顧,能使知識長進,人格健全,身體健康,將來成為 國家社會的人才。

貳、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定義

家長參與之定義因研究者觀點不同而各有不同:

國內學者之定義如下:秦夢群(1992)以為:參與式的決定不只是參與而已

,而是要求員工的自我投入,員工視團體的成敗為自己的成敗,願擔任更多 的責任與提供組織興革意見,進而促進團體目標與政策的達成。

黃昆輝(1993)認為:所謂參與決定是指參與討論、貢獻意見,以達成集思 廣益的功效,並非參與決定者皆具有相同的決策權力。

陳良益(1996)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乃是指「家長透過各種方式與學校 教師或行政人員合作,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求提升學校效能

,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此一定義中,包含了四個重點,即(一)家長參與是 立基於家長的意願、(二)是一種合作的歷程、(三)是為了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 展,且其參與的範圍涵蓋了整個教育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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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科(1997)定義為:在孩子的教育歷程中,家長在家或是在學校中參與 學校教育的相關活動。

張明侃(1998)定義為:家長基於為促進學童的學習發展與學習成效,在學 習的各個歷程中,主動而樂意貢獻自己的心力,並運用不同的方式來與學校 教師或行政人員進行合作,以達成上述目的。

林明地(1999)解釋為:任何足以讓家長加入教育過程的活動型式,這種參 與包括在學校內發生的,也包括於校外與家中進行的活動。

吳壁如(1999a)說:「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一詞泛指家長在子女的學習活動 或教育歷程中的參與情形。

洪麗玲(1999)認為基於對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不包括家 中)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

簡加妮(2001)認為基於對子女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參與的 所有教育活動;家長參與之內容則分成教學工作、訓導與輔導、總務工作、

人事決定、社區關係等五方面。

許水和(2002)認為家長參與係指家長透過組織的方式來參與學校事務,參 與的範圍更為廣泛,更能依據家長本身的能力作不同的運用,使作有效的貢 獻,促進學校教育之進步。

余豐賜(2002)定義為包括學校內外所進行的一切相關教育活動。

柯貴美(2003)統觀教育政策之更迭,世界教育之潮流,將家長教育參與定 義為:家長基於關心子女的受教權,於子女的教育過程中,對學校教育事務 的發展參與討論、決策、支援等,與學校保持一定程度的互動行為;也是具 體實踐家長是教育事業合夥人的時代意義。

而國外學者有關「家長參與」定義如下:Vroom(1964)認為家長教育參與 的「參與」(participation 或 involvement),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參加 有關問題的討論決定,過程中所共同決定的事,對所有參與討論決定過程的 人將會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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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erson、Marburger 和 O’oms(1986)界定 participation 為與他人同甘共 苦、與他人有相同的貢獻;而 involve 則指使人無法擺脫或不能不關注、及全 神貫注或極為吸引人的,因此 involvement 隱含承諾之意。

柯貴美(2003)指出 Davies 於 1987 年界定 participation 係指家長影響或企 圖影響學校的重要決定,如有關學校人事、方案及預算等方面,因此

particpation 隱含有作決定的權力,而 involvement 則泛指支援學校及學校方 案的其他類型活動。

Potter(1989)從語言藝術的角度,以為家長參與一詞隨著用字的不同,而 有家長作為合作教育者、合作決策者、領導者、及家長教育等不同的意義。

Greenwood 和 Hickman(1991)定義為:在家庭及學校中動員家長潛能,

使家長、孩子和學校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

Comer 和 Haynes(1991)認為家長專注於如何改善學校教育環境,以創造 一個積極、正向關係,來支持孩子的全面性發展即為家長參與。

Crim(1992)則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與子女教育過程間的一切可能的 互動行為。」

Thorne(1993)依其研究之資料,將家長參與定義為:一個「親密家庭」的 教育環境;學校與家庭的雙向溝通;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的合作;公共關 係。吳璧如(1997)指出 Chrispeels 於 1996 年認為「家長教育參與」一詞的概 念較為狹隘,應以「家庭-學校-社區」的合夥關係(home-school-community partnership)取而代之。

研究者經過文獻探討後,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學生家長為關心子女 受教品質及學習狀況,出於自願,經由正式或非正式組織,進入學校,以親 師合作方式,奉獻本身知能,協助學校工作,並參與作決定,以改善學習環 境,提昇學生受教品質,協助學校經營,促進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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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與類型 一、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

家長參與的活動,從小到聯絡簿簽名、成績單的簽收、與老師溝通,大 到涉及學校成員聘任的決定;可從不需要專業知識的義務協助性的庶務性工 作到專業領域的課程規劃的參與,可以說包括的內容很多。

國內學者陳麗欣與鍾任琴(1997)在一項調查研究中,將家長參與校務發展 的 68 種工作項目區分為 11 大類,包括校務發展計畫、人員甄選考核、經費 支援、課程教材及協助教學、作業指導、教學資源管理及製作、休閒及教學 充實、校園安全及秩序維護、生活輔導及協助、學校及社區聯絡、以及學校 事務性工作。

吳璧如(1997)在一項探討校長與教師對家長參與的態度相關研究中,界定 家長參與的類型為三大類,亦即一、非傳統的家長參與:包括協助籌募校務 基金或支援教材、參加學校決策有關委員會,及提供可利用的社區資源等一 般人不熟悉或較不常用的參與技巧。二、傳統的家長參與類型:包括告知學 生學習內容、參加親師座談會、了解如何檢查家庭作業、及書面通知等較熟 悉及常用的技巧。三、與孩子直接相關的溝通:包括協助了解孩子的身心發 展情形、告知孩子在校的情形、及相互聯繫等。

林明地(1998a)參酌國內家長參與學校活動與校務的現況,將家長參與分 為九個類型,包括有:一般態度,支持學校活動、書面溝通、面對面溝通、

教導自己子女、擔任義工(庶務性質的)、協助教學研究、協助學校與社區關係

、代表他人參與作決定。這些家長參與的概念和方式,主要在促進學校與家 庭合作關係之建立,進而充分發揮教育成效。

洪瑞浲(2000)在研究「家長參與班級教育活動」時,將家長參與分為親師 共享孩子的教育訊息、親師共同獲取新知、溝通、義工、在家指導等五種類 型。

關於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國內外學者均有研究,許水和(2002) 研究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家長參與校務時,引述 Chavkin 與 Williams(1987) 認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應包括:決定家庭作業的份量、選擇班級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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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方式、選擇教科書、習作等教材、決定將其子女作最適當地安置如資優、

特殊教育等特殊的計畫之中、評量子女學習成效、聘僱及辭退校長及教師、

決定學校預算的優先順序、規劃種族隔離學校、決定課程各項內容的比重、

及參與和子女有關的懲戒決定。其中「聘僱及辭退校長及教師」、「決定學校 預算的優先順序」皆是目前國內家長會的工作之一,而這些是無法靠單一家 長一人之力能竟其功的,還是以家長會參與為主。

林義男(1989)界定家長參與的範圍有五項:參與學校決策的態度、參與學 校與家庭的溝通、參與家庭作業的完成、參與課外閱讀活動、參與考試等活 動。Cervone 與 O’Leary(1982)及 Epstein 與 Dauber(1991)在家長參與的研究中 皆曾論及學校家長會參與校務決策方面,由此可見,家長參與學校決策已是 時勢所趨,學校也不可能關起大門來自己辦教育,必須結合社區民眾的力量

。而家長若有意影響學校決策,單靠一人之力也是難以達成目標,必須透過 家長會以組織的方式經過討論之後,覺得可行,再向學校提出建議,如此形 成壓力團體,學校才可能接納建議。

Epstein(1991)將家長參與的類型分成:1.對家庭基本的責任與義務、2.對 學校的基本責任及義務、3.參與學校、4.參與孩子在家中的學習活動、5.參與 作決定、管理及倡議、6.與社區組織合作。

研究者以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以各處室的協助內容為依歸:

(一)教務處:參與訂定課程發展計畫、協助教學及作業指導、協助選購教科 書、留校自習時照顧學生。

(二)訓導處:協助班級佈置、照顧受傷或疾病學生、校園安全維護、學生交 通導護、擔任操行評議委員、擔任學生申訴評議會委員、學生缺曠課 管理。

(三)總務處:協助校園環境美化及整潔維護、參與各種工程招標、協助社區 公共關係發展。

(四)輔導室:協助輔導個案及中輟學生家訪、協助照顧家庭失能或家暴兒童。

(五)人事室:協助訂定校務發展計畫、參與校內人員聘用、甄選及考核、參 加各種會議、提出興革意見。

(六)會計室:支援經費、審核經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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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類型

至於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活動的方式、及類型有很多,一般而言,從最基 本的物質供應,例如提供子女食衣住行、健康、安全及一切福利等。到家長 進入學校,自願支援學校活動、協助教師教育工作、或直接參加學生活動,

甚至最後在督導團體、倡議團體,擔任決策及積極參與之角色,也就是應用 集體參與、團體的力量來行使教育參與權等。

Weibly(1979)將家長參與的活動分為五大類:

(一)家長教導子女特定的工作,或接受訓練與運用設計的方法以方便在家 中協助子女的認知發展。

(二)家長自願在學校負起某種職責,或受僱學校完成某種任務。

(三)家長做為社區的助手以方便聯絡各家庭及學校。

(四)家長擔任家長會的委員,成為學校中某種措施的顧問或決策人員。

(五)家長只是對子女的教育表示興趣,隨時瞭解子女學習進步的情形,或 參加學校的家長會等有關的會議。

許水和(2002)分析認為在第四及第五項中,皆論及了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 的類型,前者是擔任家長會委員,處理校務的決策層面;後者偏重於教學方 面的參與,參與人數較前者人數多。

歐陽誾(1988)綜合學者歸納出家長參與的五種類型:1.家長的基本責任–

提供有利的家庭條件、2.學校的基本責任–溝通、3.參與家中學習活動、4.參 與學校活動、5.參與督導與倡議。其中第五項也是以家長會參與的形式居多。

Fullan(1991)分析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將之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

「教學方面的參與」(instructionally related involvement),另一類為:「非教學 方面的參與」(non-instructionally related involvement)。前者指家長願意參與教 室內的活動、協助教師教學…等;後者指教育政策的宣導、議題的討論、義 工服務…等。

Epstein(1995)研究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類型係指家長參與子女的學 校教育與學習活動的方式及內容,其類型不外(一)學校行政工作(二)經費管理 規畫應用(三)人事安排選擇(四)學生事務管理(五)教學活動(六)教育政策的活 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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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朝霖(1995)認為家長在參與學校教育具體權利事項有:人事方面、關於 學校費的運作和預算稽核、教務方面、學生事務、有關學校和社區關係等五 方面。茲詳述如下:

(一)人事方面:有關教師的聘任和解雇權。

(二)關於學校經費的運作和預算稽核:有監督和審核經費及預算的權利。

(三)教務方面:有建議和瞭解整個教學過程的權利。

(四)學生事務:如健康通、生活問題、活動問題、學生的交誼、課外活動

、運動會等,家長有權建議、瞭解和參與。

(五)有關學校和社區關係方面:老師和家長應保持密切合作,以發展和社 區的友好關係。

許水和(2002)分析認為:第一項及第二項的內容,影響層面較大,決議過 程也較為繁複,並非任何一位家長皆可參與,偏向於學校家長會的工作;第 三項到第五項的內容是隨時隨地皆可進行,且任何一位家長皆有權要求參與 和瞭解,較偏重於班級家長會的工作。

陳良益(1996)認為在眾多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類型之研究中一般可歸納 為學校行政、教學工作、訓導工作、經費運用管理及規劃、人事安排與選擇

、以及公共關係等六大範疇。

王威傑(1997)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可歸納為下列四層面:

(一)學習活動的參與:督導子女的功課、協助改善學生行為、照顧子女的 身心健康及參加親職教活動等。

(二)正式課程的參與:教室內觀察、學習擔任維持班級常規的助手、教材 與教具的準備、參加課外教學活動。

(三)參與學校日常行工作:協助規劃學校課外活動、組織家長會、支持及 維護校園安全、支援學校行政工作等。

(四)參與學校決策:列席校務會議、出席學校行政會議、參加教師評審委 員會、推動學校改革等。第一項及第二項屬於一般家長的參與;而第 三項及第四項則屬於學校家長會的參與。

研究者根據上述文獻探討資料,加以整理歸納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類 型包括下列三種:

(一)協助學生事務:直接對學生有利。例如照顧受傷及疾病之學生、輔導 個案及中輟學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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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班級經營:進入子弟班級協助班級事務。例如教室佈置、照顧留 校自習學生等等。

(三)協助行政工作:協助各處室需要人力支援的工作。例如路隊導護、校 園環境美化等等。

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與角色

家長關心子弟的教育,進入學校協助學校發展,扮演著各種角色。本部

分的內容為一、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

茲分述如下:

許多研究指出家長參與的方式,可依組織或個人、正式或非正式二個基 準,區分為一、 正式的組織參與。二、非正式的組織參與。三、正式的個人 參與。四、與非正式的個人參與等四種(陳良益,1996; Davies,1987;Epstein

,1987;Sumption & Engstrom,1966)。

一、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

家長把子弟送入學校,有心參與學校事務,為學校盡一分力量,通常可 經由下列方式參與:

(一)正式的組織參與

是指依據法律、風俗或相互同意的組織,例如:教育董事會、親師協 會、學校主辦的諮詢委員會及各種校友會等組織。

(二)非正式的組織參與

這種參與雖沒有嚴謹結構,但對於改變學校的計劃與政策卻常有相當 的效果。是由家長所組成的社區團體。其獨立自主的運作,以求改變學校 目標、政策、方案或人事等問題。這些團體可能自稱為「陽光俱樂部」或

「有聲音的家長」。

(三)正式的個人參與

是指個人在正式地基於法律或公眾的認可來參與學校的相關事務。例 如,個人可以透過對學校教育事務的投票,來決定是否增加教育稅收、或 是否贊成設立新學校,也可以在公聽會上提出有關預算分配及支出的問題 與建議,或直接與教育董事會委員、學校教師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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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正式的個人參與

個人對學校的讚賞或是批評,也是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一種方式。家 長們可以透過向報章雜誌投書、或是利用小傳單來表達其對學校的看法,

此種方式雖是間接,但仍可引起學校的行政人員及教育董事會委員的注意

,並進而影響學校政策及方案的性質。

這些組織並非只由家長來組成,而是同時包含了家長與學校人員。這樣 的組織成員生態,提供了學校與家長良好的溝通管道,也使得該組織在決定 或參與學校相關事務時,可以更為客觀與週全。

英美地區的家長,可透過各種的組織來參與子女的學校教育。而這些組 織中,除了「親師協會」(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PTA)是自主性地產生之外

,在教育董事會、家長顧問委員會、及學校管理委員會(School Governing Body) 的成立與發展上,都可以看到政府努力的痕跡。而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 也因而受到政府法律的保障。

研究者整理文獻探討資料後,以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分為:

(一)組織參與:經由正式組織參與,例如班親會、家長委員會、愛心媽媽義 工隊等等。

(二)個人參與:未經由正式組織,個人依其能力貢獻知能、財力,協助學校 發展。例如自願擔任鄉土語言社指導教師,或主動提供款項獎助清寒用 功學生,或協助繳交註冊及午餐費用。

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

家長參與的角色是多樣化的、是多元化的,其服務之向度更涵蓋了學校 層面、家庭層面及社會層面。臺北市政府於 1995 年修訂公布的「臺北市中小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已明訂「家長會得派代表列席學校校務、教務、

訓導、輔導等會議」的規定。肯定家長教育參與的角色;並從以往「經濟支 持者」,轉變為「精神支持者」「親師溝通者」「教育合夥者」「教育監督者

」等四種角色(陳良益,1996)。而其參與的內容包括在人事上參與教師甄選、

校長遴選;在財務上扮演督促及支援的角色;對家長舉辦親職教育活動以促 進家長成長,並協助學校與家長意見的溝通;在親師合作上扮演著協同教學

、愛心服務團;在校際聯繫上,包括家長會經驗交流、學校教育政策及法令 的宣導等。此皆為目前教育改革中正在落實的家長參與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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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親師協會(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PTA)認為,在子女學校教育的參 與上,認為家長可以扮演:教育的參與者、學校義工的支持者、決策參與者 等三種角色(The National PTA,1987)。Thorne (1993)認為家庭可以透過下列 幾種角色來參與家長教養子女技巧、與學校溝通、在家協助兒童學習;或擔 任學校義工、合作學習者、家庭代表、成人參與者、倡議者、決策者等角色 來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一)決策者:家長能經由集體參與的方式,表達家長的立場與觀感,並與學 校人員擁有相同權利而共同為學校事務做決定。

(二)監督者:家長能列席學校校務及各處室的校內會議,並有遴聘教師、遴 選教科書的權利,能監督學校校務,避免弊端產生。

(三)倡議者:家長能透過各種方式,表達家長的意見與看法,提供校長參考

,具有倡議者的角色,影響某些事物之決策。

(四)支持者:部份家長參與校務方式,採取旁觀的態度,或以一種消極的態 度來參與學校活動,只瞭解學校的作法,聽從學校的專業決定,或在子 女聯絡簿上簽名,以支持學校事務。

(五)支援者:許多家長樂於擔任義務性的服務工作,或擔任教師的助手,協 助處理各項雜務,具有義工的角色。

(六)承辦者:家長本身可基於本身的需要,主動辦理各種親職教育活動,或 為學校約雇有專長的家長,以發揮他們的專業技能,擔任學校各項工作

,因此具有承辦人的角色。

研究者整理文獻資料後,以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可分為六種:

(一)支持者:對學校作為表示支持肯定態度。

(二)支援者:對學校事務提供財力協助,或幫忙募款。

(三)義助者:以擔任義工方式,直接幫助庶務性、非專業性事務。

(四)倡議者:提供學校應興應革之意見,促使學校發展。

(五)督促者:監督學校的教學和行政,促使學校進步。

(六)決策者:參加會議,參與決策。為學校各項事務作決定。

綜上所述,為了因應教改的風潮,呼應民主的訴求,反映學校對變遷環 境的回應能力。學校經營者應將「家長參與」視為學校經營之重點工作之一

,使其成為二十一世紀學校的特徵。讓社區家長透過正式組織或個人直接參 與,進入學校,提供人力支援,扮演多元的角色,實際協助學校事務,讓家 長參與的功能可以直接嘉惠學子,改善教育環境,提昇受教品質,使學校獲 至更大的發展,創造學校、家長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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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演進與法源

家長是學校教育的合夥人,關心學校發展是天經地義的。「家長參與」在 最早的行動是捐款或是參加學校的母姊會是被迫到學校,完全是支持和協助 者的角色(吳美慧、吳春勇與吳信賢,1995)。但是,政治民主化,經濟起飛之 後,教育改革的呼聲,衝擊著各種思潮,如鬆綁、權力下放、學校本位…等 等,使家長的參與已經真正進入學校各種會議中,和學校成員共同作決定。

這其中的發展由緩慢而快速,尤其是 2001 年 6 月「全國家長團體教育高峰會

」前夕,在台北市金華國小家長會長劉承武先生鼎力參與下,完成定稿的「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主張家長得行使資訊請求權、教育選 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表決權、監督權等七種權利,而 使得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邁向法制化(劉承武,2001)。本節之內容分為一、家長 參與之觀念發展。二、家長參與之組織發展。三、家長參與之法令發展。四

、家長會之發展。茲分述如下:

壹、家長參與觀念之演進

在人類文明開始萌芽之時,人類生活簡單,教育內容限於與實際生活相 關的技能學習,家長即是最常見的教師。當時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乃為一 體,而家長也充分參與了子女的教育活動。其後,隨著人類文化的進步,教 育活動的內容也日趨複雜,家長已無法勝任教育的工作,於是有了教師與學 校的產生,來代替家長在子女教育活動上主要的地位。在整個發展經過中,

家長原先在學校教育上並無適當的參與角色,學校教育被視為是家長不可干 涉的領域。

自此,教育活動的主導權或歸於國家,或歸於教師,家長已然成為教育 活動上的旁觀者,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二十世紀才有所轉變。二十世紀因為 社會環境的急速變遷,教育的任務開始變得多樣而複雜,使得學校也無法獨 自地完成教育兒童的任務,民眾對於學校教育的成效開始有所不滿。學校開 始主動邀請家長參與教育相關事務,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正面貢獻適時地為 眾人所發覺,各地開始將家長視為學校的資源而逐步將其引入學校教育之中

,至此,家長才真正開始參與學校教育,家長在教育上的功能逐漸受到肯定

。但具有現代意義,強調家長的教育權則約始於 1960 年代。到了 1980 年代

,各國政府也開始以各種法令來保障家長在子女教育上參與的權利,家長參 與已然成為目前各國教育改革的趨勢之一(引自陳良益,1996)。

(15)

簡加妮(2001)認為:我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發展分為三個時期:

(一)萌芽期:在 1988 年以前,各級學校雖已有家長會成立,但都屬於學校 附庸,所扮演之角色多為捐助者和支持者。家長實際進入學校參與作 決定可說非常的稀少。

(二)發展初期:以 1988 年到 1994 年止,這段期間內由各地方家長為主體

,關心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團體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如「主婦 聯盟」以發揮父母教育權,落實家長參與的理念為支柱;「人本教育基 金會」、「四一○教育改造聯盟」等,以推動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為其目 的,民間及政府也開始注意到家長的聲音,回應家長的需求。

(三)發展後期:1993 年八月公佈之「教師法」中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應 設家長代表一人參與教師聘任及不適任教師之解聘討論,以及全國第 一個以社團法人的方式組成的家長組織「台北市家長協會」於 1996 年成立以來,接著「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陸續修正,更確立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法定地位,家長以視參與學校事務為父母應有之 權力。

柯貴美(2003)將我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依其發展狀況亦分為啟蒙期、伸展 期、和起飛期。一、啟蒙期為 1950 年至 1988 年間各校雖有家長會的設置,

功能僅止於捐款,多屬於學校的附庸。二、伸展期自 1989 年至 1994 年間,

由於民間教育改革團體發動的「四一○教育改革聯盟」大遊行,呼籲發揮父 母的教育權,推動家長參與為目標。這期間教育主管機關開始注意到家長的 需求,開始適度的回應與作為。三、起飛期自 1995 至今。政府依據公開、透 明、民主的機制,使家長的教育參與更具周延的法律規範與堅實的基礎。

研究者經過文獻探討之後,以為我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發展,可分為 一、萌芽期;二、長成期;三、茁壯期。茲分述如下:

一、萌芽期

自光復後至 1950 年以前,此期間,家長並不主動到學校實際協助學校發 展,或幫忙庶務性工作,僅僅是受邀參觀學校的運動會,給孩子加油,或有 學生校外比賽、才藝表演時,協助照顧自己孩子,或幫忙老師管理衣物、化 粧等工作。此時期僅為觀念的萌芽,並沒有任何家長的組織,大多是被動地

、個人行動地,受邀地進入學校做暫時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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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長期

自 1950 年至 1995 年。1950 年台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發布「台灣省各級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開始,「家長參與」議題,可以說向前邁進了一步

,開始成長。家長可以依規組織團體進入學校,協助學校發展。但此時期,

對家長的參與有很多的限制,功能僅止於捐款,或協助學校拓展一些校外的 公共關係,幫忙籌募一些基金,如獎學生、師生獎勵金或於學校重大節慶捐 助財物 (如建校十週年,家長會捐贈學校鐵櫃兩只等等)。家長的人力,並未 真正發揮作用。四十多年來,由於社會並未真正民主開放,家長會設置辦法 雖經過四次修訂,仍是小幅度改變,逐步成長中。

三、茁壯期

自 1995 至今。1995 年教師法公佈經過兩次修正,讓家長加入教師評審 委員會成為委員,正式進入學校決策層面。1997 年第五次修訂的「台灣省各 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大幅增加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和範圍,

家長不但可以依規參加校內各種會議,並且可以和學校人員共同作決定。所 以近年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很熱烈,內容也很多元,蔚為一種風氣。加以自 2001 年以來,民間教改團體不斷推動草擬的「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 務辦法」,更是希望以立法來保障家長的各種權利。此時期,家長參與的觀念 不但為家長普遍認同,各學校也兢兢業業地將其列為學校經營的重點,希望 聽到家長的聲音,採納家長的建議也接受家長的協助,親師互動的結果,更 加提昇學生的受教品質。

貳、家長參與組織之發展

家長參與雖然是學校、家長、與學生之間的合作,但政府在家長參與上 卻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影響最大的,主要是在 其政策與法令。因為它們使政府有足夠的法源依據,來要求地方學區(校)訂定 家長參與策略及允許家長參與的計劃,而當組織反抗變革或是有外在困難需 要克服時,政策與法令更是不可或缺。因此,如果政府人員能適當運用法令 與政策,則將可提高家長參與的成功率(陳良益,1996;Davies,1987;Nardine

& Morris,1991)。研究者認為:家長透過組織參與學校事務具有正當性及適 法性。茲將家長參與之組織發展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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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長會組織及其設置辦法

鄭英敏(1989)在研究「我國省市學校家長會組織與功能的比較研究」時發 現,台灣光復初期,各級學校幾乎均隸屬於台灣省政府。為了規範學校與家 長間互動的機制,台灣省政府於 1950 年 4 月 20 日以行政命令發布「台灣省 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期間歷經 1955 年 7 月 28 日,1958 年 1 月 20 日,1968 年 4 月 19 日,及 1986 年 3 月 25 日四次修訂,大體上仍維持原 有的架構。至 1997 年 9 月 3 日修訂第五次,使家長會組織更自主,真正進入 學校參與決定。

二、親師協會(班親會)(班級家長會)及其成立依據

到了 1991 年代,家長要求學校教育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除了有森林小 學的成立之外,台北縣也於八十三學年度頒佈「台北縣開放教育實施計畫」

,擇定二十所學校試辦開放教育,並將「鼓勵各校成立親師協會」列為推展 重點,期以仿效國外親師協會模式,將「家長參與學校辦學」的理念落實(鄧 運林,1995)。各校亦依此成立了親師協會、設立開放教育親師協會辦公室、

舉辦親職教育講座、規劃推動親師成長營及親子知性系列等活動。在該組織 中,採會長制以推展活動,成員則以自願參加為原則;由學校提供其成員辦 公、進修、互動、休憩之固定場所;協會成員可以認養教學時段,實地參與 學生之學習,亦可幫教師製作教學媒體,或參與其他與學生相關之活動(陳 良益,1996;鄧運林,1995)。

三、學校義工組織及相關法令

雖然我國早在 1950 年即設立家長會,並由學校辦理母姊會、家庭訪問、

教學參觀日等活動,但普遍而言,家長僅是被動地接受學校邀請來參加學校 活動,多數仍被排除於學校教育的運作與相關事務的決定之外。此種情形一 直到了 1985 年,才略有改善。是年,台北市教育局在國小推動計畫性之家長 定期參與活動,而以協助學校照顧學童,使學童獲得更安全有效之學習為目 的,是家長真正參與學校教育的開始(吳美慧、吳春勇、吳信賢,1995)。

1988 年 5 月及 1989 年 10 月,臺灣省教育廳兩度函文各學校,要求積極 推展「學校義工制度」。1990 年,為了鼓勵家長及社會人士積極主動協助學 校<充實學校人力資源>並促進學校與社區的和諧關係,更於該年三月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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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中小學推展義工制度實施原則」,作為推展學校義工的依據(台灣省政 府教育廳,1990)。該要點中明訂學校得建立義工人員組織,舉辦義工研習會

,但也要求義工不得干預學校行政。

就法源依據而言,三者皆為行政命令,然家長會是依省(市)教育機關所公 佈之辦法所設置;學校義工團體則由省(市)政府教育機關訂定實施原則,而由 各校依學校情況而辦理,留有彈性的處理空間;親師協會的依據為台北縣政 府「開放教育實施計畫」,其層級較低,施行的範圍也較小。此外,若依其強 制性而言,家長會屬於各校都應設置之組織,而義工隊及親師協會則僅屬鼓 勵性質,各校可依自身情形辦理(陳良益,1996)。

學校家長會、義工組織是學校家長的正式組織。依規定運作,是學校一 股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協助學校發展,為提昇孩子受教的品質而盡心盡力

,為教育事務所貢獻的心力是受肯定的。

參、 家長參與之相關法令

依法行政是法制社會的基本精神,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亦是依法有據。其 法源為一、教育基本法。二、國民教育法。三、教師法。四、家長會設置辦 法。五、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六、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茲分述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公佈之「教育基本法」,其中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 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 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之權利。…」又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

、諮詢、協調及評議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 或教育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

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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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對國民小學的學生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已經有了 法律依據;同時給予家長會參與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的權利,對地方教育事 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擁有參決權。

二、國民教育法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修正公佈,其中第八條之二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又第九條規定:

…由縣(市)政府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 五分之一,…」再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 重大事項,…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 成之。…」國民教育法賦與家長會參與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參與 校長遴選及參與學生教科圖書選用的功能。這些功能具有強制效果,正因為 有家長會的參決權,學校社區化的發展才能落實。

三、教師法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公布之教師法,其中第十一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因之,參加學校教評會,是家 長會功能之一。對學校教師的聘任與否,處理不適任教師,擁有表決權。家 長會代表能參與教評會,是表示父母教育權受到了重視。

四、家長會設置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頒佈的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經過 第五次大修訂於第十一條規定,「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

、訓導、輔導等會議。」(台灣省政府,1997),從此學校內各處室重大會議,

均可邀請家長會指派代表參加。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依法而行,使校園充滿活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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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 89.9.30 台(89)國字第 89122368 號 令公布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網要實施要點」中第陸章實施要點第三 條課程實施中於組織第二款規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 專家列席諮詢」明訂家長依規可參與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

六、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9)台參字第 89150836 號令 發布,其中第四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從學生申訴處理要點

,可知家長依規能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事件,協助學校 訓輔工作。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90)台參字第 90031740 號令修正發 布,其中第三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 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公出缺時,以 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八、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90)台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發布

,其中第八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 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此準則,家長參與學生學習,並有權利獲知孩子在校內學習狀況的 訊息,進而協助教師,使學生能學習成功。

我國自從教師法於 1995 年公布之後,經兩次修訂不僅確立學校教師參與 校務的法源基礎;而且也給予家長會參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利,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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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校務運作,增加家長在校園的發言機會,是故未來家長對於學校之影響 力勢必有增無減,此為社會發展之趨勢,是很難擋住的一股時代潮流。茲將 家長參與之法令,依其位階順序,公布時間及條款內容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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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家長參與之法令依據一覽表

法令名稱 公布時間(文號) 有關家長參與之條款及內容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三日總統(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30 號令

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 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 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

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之權利。…」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 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 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 評議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長為召 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 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一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09300156891 號令修正公佈(自民 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 三日公佈以來歷經八 十八、九十、九十二

、九十三年四次修正)

第九條規定:「…由縣(市)政府組織校長 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 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 校務會議議決重大事項,以校長、全體 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 工代表組成之。…」

教 師 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十五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

09200005420 號令修 正公佈(自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九日公佈以 來,歷經八十九、九 十二年兩次修正)

第十一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 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台灣省各級 學校學生家 長會設置辦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 月三日

第十一條:「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

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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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實施 要點

89.9.30 台(89)國字第 89122368 號令

陸、實施要點之三、課程實施之 2.「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

家長及社區代表等…。」

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處理 學生申訴案 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 (89)台參字第

89150836 號令發布

第四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 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及法律…」

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教育部(90)台 參字第 90031740 號 令修正發布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 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

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九日教育部(90) 台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發布

第八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 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 生一次,…」

資料來源:研究者根據資料自行整理

肆、家長會之發展

近數年來國內教育改革正蓬勃發展,各種教育法令中,多有明訂家長依法 參與學校事務的條文。地區性家長團體漸增,家長組織之運作亦漸臻成熟。

各校之家長會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中之正式組織,簡加妮(2001)認為家長 參與學校事務,往往需要以家長會的組織才能有效發揮其功能。在學校三大 正式組織中,以家長會之委員,才可被選舉或推派參與學校各種會議,享有 表決權,分享作決定的權利。

因此,家長會的發展,以及其帶給學校正面負面的影響,甚至,如何經 營一個優質的家長會,使其發揮正面的效果,成為各校在做好學校經營時,

一個重要課題。本節將分為五個重點討論家長會的發展:一、家長會參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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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務修法過程。二、家長會帶給學校正負面的影響。三、學校推展家長會 的困難。四、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的困難。五、如何提升家長會運作績效。

茲分述如下:

一、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令之修法過程

家長能參與學校事務最初的法源依據為 1950 年 4 月 20 日台灣省政府以行 政命令發佈之「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在 1955 年、1958 年、

1968 年及 1986 年修訂四次(鄭英敏,1989),修訂幅度很少,仍然規定家長會不 得干涉學校行政與人事、對外行文、及籌辦校際聯合組織(張明侃,1998)。

隨著台北市市議會 1994 年 10 月 5 日及高雄市議會 1997 年 5 月 27 日通 過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修正案,台灣省議會也於 1997 年 9 月 3 日修正通過家長會設置辦法,將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的範圍,做了重要 修訂,它們是:

(一)取消對家長會參與校務的限制,將原辦法之規定家長會不得干涉學校行 政與人事、對外行文、籌辦校際聯合組織等條文全數刪除,修改為:「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形時,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明訂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必須選舉委員一人,代表家長會,參加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協助教師遴聘工作。

(三)增設班級學生家長會,並選出班級家長會委員,代表班級參加學校家長 會,規定班級導師於班級學生家長會議召開時應列席參加。

(四)在召開家長委員會時,必須選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

、訓導、輔導等會議。

(五)校長已不是家長會的當然委員。

(六)在家長會任務中增列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和有關學校、教師、學 生及家長間爭議事項,協助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以促進學校與家庭、

社區和諧的關係。

(七)對家長委員人數給予設限,將原委員從七至十五人,修正為五至十五人

;若班級數在 25 班以上,每 6 班得增列委員二人,但規定總人數不得 超過 41 人(原規定 35 人)。

(八)明訂每學年召開會員大會的時間,及各班班級家長委員代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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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的修訂,才是真正使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合法化,使家長會的運作積 極而落實。

二、 家長會對學校的正負面影響

根據張文榮(2002)台北市國民小學學校家長會運作績效及其影響因素之

研究,整理出家長會功能績效為:1.監督學校教育、評鑑辦學績效與教師教 學、提出應興革事項、積極回應家長意見並做為發展重點。2.參與學校行政 決定。參加校內校務會議及各處室重要會議,可充分表達家長之看法。3.支 援學校活動,提供人力物力資源。4.充實學校資源。提供經費充實教學軟、

硬體設備。5.提供家長服務。為家長辦理成長研習、親師溝通與協調、處理 家長申訴事件、發行刊物資訊分享、安排學校與家長座談建立溝通管道。

家長會如果運作不當,也會引起一些消極負面的影響。蔡添順(1992)認為

,少數家長或由於熱心過度,或因觀念偏差,導致流弊時生,影響學校正常 發展。如:1.干涉學校人事。2.干涉學校編班。3.發動捐獻,每每造成不樂之 捐。4.操縱學校代表隊的組訓及比賽。5.製造地方派系。6.財務糾紛:學校若 經手家長會捐款,或家長本身經費管理不當,易生糾紛。

張文榮(2002)發現其負面功能為:

(一)牽制學校行政,干擾校務,影響學校運作與人事安排。

(二)少數家長錯誤觀念,造成親師衝突,打擊士氣,影響教學。

(三)由於家長會成員以捐錢為主要訴求,減低多數家長參與意願;或因捐款 關係享有特權,形成少數權貴子弟。

(四)家長會經費管理與使用不當,產生財務糾紛。

(五)政治力量介入,造成地方派系;常有意識掛帥,衝擊親師生關係,破壞 校園和諧與安寧。

家長會特權文化的形成為人詬病已久,尤其家長會委員「選老師」的風 氣,不僅無助於校務發展,更是嚴重打擊教師士氣;在經費方面,因為家長 會並無專任幹事管理,絕大多數的委員們也另有工作,並無多餘時間管理財 務,在此情況之下,若經費管理不當,極易引發財務糾紛,影響學校氣氛(許 水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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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推展家長會業務的困難

王威傑(1997)指出推展家長會組織與活動的困難有:

(一)家長不願參與家長會活動:其原因為沒有時間、沒有意願、覺得沒有意 義、沒有被通知、子女要求不要出席及不好意思參加等。

(二)經費不足:辦理各項活動需要經費,而每位家長每一學期僅繳交一百元 的家長會費 不足以支應辦好各項活動所需之經費。

(三)宣導不夠,家長不瞭解其功能:多數家長由於資訊不足,也對家長會組 織的角色與功能不瞭解,使得家長會活動推廣困難。

(四)學校採取不支持態度:學校害怕家長干預學校行政,教師疑慮家長干預 學校其教學工作,因此不鼓勵家長參與。

(五)法令不周延:家長會設置辦法不夠周延,使推展家長會組織有許多困難。

家長會的成員們並非全部時間花在學校事務的處理上,他們本身有其他 正職工作,平常也都忙於工作而沒有太多時間與其他成員溝通,造成家長會 成員之間不熟識,對相關議題難以達成共識,這也是家長會參與校務的阻礙 之一。

國外的研究亦發現家長會的推展有其困難之處,Cochran 及 Dean(1991) 以及 Chrispeels(1991)即指出影響家長會參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大部分學校對 家長會參與的努力,都只想「操縱」家長會,而非改變學校結構及措施,而 且不論在政府的哪一層級,都未認真考慮如何證明或評鑑自己對家長會參與 方面的努力,也很少給予研究經費,以探討教師時間或有效的家庭學校合作 關係。

一般學校對家長會參與的政策常受到爭議之原因不外乎是大眾對家長會 參與的態度,轉移的速度遠超過學校所能理解的範圍,以及校內常缺乏倡議 的家長會代表,沒有人關注到家長會對政策發展的要求與興趣(Chavkin &

Williams,1987;Holling & Hoover,1991),似乎忘了家長會是一項重要的資源;

而家長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壓力、所關心的問題也因缺乏理解,造成雙方 容易產生誤會,阻礙了家長會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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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的困難

施明發(1973)根據調查研究指出:大多數的家長並不完全瞭解學校家長會 在作什麼,歸究其原因除了家長會委員捐了一筆錢之後,就很少再對學校表 示關心,讓家長會成為「象徵性的圖騰」之外,家長會與家長並無定期溝通

,使得家長會隔離於家長之外,也是原因之一,另外,家長並無透過會刊或 其他相關文宣來傳達組織的工作範疇,使家長對家長會並不瞭解而始終停留 於「捐錢」、「特權」等負面印象之中。

張愈敏等人(1991)指出家長會和學生的關係最多三年,並沒有多少時間相 處,家長彼此間鬆散而陌生,不易團結,造成家長會參與的障礙。

史英(1996)的看法是,合理的要求,學校未必有力執行;無理的要求,學 校未必能夠抵擋。

林文虎(1997)提出家長會推展的困難,大體上有:

(一)觀念問題:家長本身不能自覺,及對教師和行政的依賴太深,使得家長 會的動員和紮根困難,再加上行政官僚及教師保守封閉的工作環境,使 得不少教職人員無法敞開心胸接納家長會,甚至將家長會視為奪權或干 擾的團體。

(二)經費問題:經費及募款一直是家長會較負面的形象,但沒有經費,活動 不能推展,募款太頻繁,又會阻斷有心參與的家長。

(三)資訊不足:家長會鬆散的組織,使得接收及應用資訊的能力必須經過學 校行政系統轉達,造成限制。

張明侃(1998)歸納中外文獻,認為家長會運作的困難來自三方面,分述如 下:

(一)家長方面:家長普遍工作忙碌缺乏參與意願,家長代表間彼此不常聯繫 缺乏共識,家長代表未能體會自身應有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與責任,不 瞭解家長會運作的方式及程序,家長代表知識能力有限無法推動家長會 的運作等。

(二)學校方面:學校將家長會視為附屬單位,學校不重視家長會的意見,學 校能開放家長會參與校務的機會有限,學校本身作息時間及政策不利於 家長會的參與,學校行政與家長會觀念立場不一致,產生對立狀態等,

因此不利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數據

表 2-1  家長參與之法令依據一覽表 法令名稱  公布時間(文號)  有關家長參與之條款及內容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30 號令  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 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之權利。…」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議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
表 2-1 (續) 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實施 要點  89.9.30 台(89)國字第89122368 號令  陸、實施要點之三、課程實施之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  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處理 學生申訴案 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50836 號令發布  第四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
表 2-2  美國家長參與之發展一覽表  年  代  法案或事件  對家長參與的影響  1647  強迫學校教育章程  教育乃是家長之責  18 世紀  家長組成家長會讀經、禱 告  家長參與觀念萌芽  1897  全國母親協會邀請教師加 入  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  1965  補償教育方案及提早入學方案  (Compensatory Program)  (Head Start Program)
表 2-3  校務參與規準、程度、類型  校務運作參與之規準 參與的程度     規準及  程度  指 標   類型  重要性  相關性  專業 能力  共同 議決  參與 規劃  意見 諮詢  告知  不參與 備註 一  ○  ○  ○  ˇ  二  ○  ○  ╳  ˇ  三  ○  ╳  ○  ˇ  四  ○  ╳  ╳  ˇ  五  ╳  ○  ○  ˇ  六  ╳  ○  ╳  ˇ  七  ╳  ╳  ○  ˇ  八  ╳  ╳  ╳  ˇ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天祐(1998)。校務參與規準,參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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