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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各學校更是充分利用家長的人力資源,使學校的課後輔導 業務得以順利推展,使家長的參與有實質的表現。

張明輝(2002)指出美國為使中小學校園成為安全、有秩序的學習環境,及 免於藥物和毒品的威脅,聯邦教育部於 1998 年 1 月積極推動中小學課後輔導 計畫。此項課後輔導計畫結合學校教師、家長、志工、大學生、高中生及實 習教師等資源人士,共同推動,加上美國政府與國會的充分支持,提撥大量 經費支應該項計畫的運作,實施以來成效不錯。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目標的 達成,家長必須參與子女在學校以及課後輔導的實施,家長的任務是讓家長 參與課後輔導計畫的規劃、擔任課前及課後輔導、協助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時 交通工具的安排等,有效建立「家庭-學校-社區」的課後輔導合作夥伴關係,

對提升中小學課後輔導成效助益甚大。

二、英國

英國 Stacey 與 Joweet 等學者,對英國一九七○及一九八○年代家長教育 參與的情形作文獻分析,歸結家長教育參與方式的一些歷史進程(引自洪福財

,1996):

(一)家長開始進入校園,以副手的姿態支援學生閱讀或其他課程。

(二)家長在家扮演教師的角色,開始參與孩童的閱讀及教學等課程。

(三)家庭與學校開始連結,有書面溝通或家庭訪問的形式出現。

(四)社區教育型態出現,學校和社區進行連結。

(五)父母開始以管理者及經營者的姿態出現。

(六)重視家長及特殊學生的需求。

(七)地方性及全國家長教育參與的型態出現,例如:全國家長教師協會聯盟 (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NCPTA)。

學校管理委員在英國的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家長除了有權選擇子女就 讀的學校及透過親師協會來參與學校教育之外,還可以透過學校管理委會來 參與學校的管理(Munn,1993)。該委員會是依據 1944 年的教育法而設立於各 中小學之中,該組織可依法自主地處理某些事情或參與相關的決策。成員則 包括了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校長、基金會管理者或由各 委員投票選出之代表等人,家長可以經由家長團體的推選,而成為學校管理 委員會的成員,並藉此參與學校的相關事務(謝文全,1984;Golby,1993;

胡清根,1993)。

英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及現況如下:

(一)最初的萌芽

根據 Edwards 和 Redfern (1988)研究指出:英國在 1920 到 1930 年代間

,雖然有托兒所在每週舉行家長座談會的活動,且家庭與學校委員會(the Home and School Council of Great Britain)也主動邀請家長到校參觀學校的教 學活動,然而,從整體而言,這類活動只發生在少數地區,且系由學校主動

,家長參與的觀念及活動仍不普遍(Edwards & Redfern,1988)。

(二)布勞頓報告(Plowdon Report)的意義

在 1967 年由於「布勞頓報告」的提出,使英國的家長參與向前邁進了 一大步。陳良益(1996)引述 Ewards 和 Redfern 於 1988 的研究結果指出:家 庭背景比教育準備更能解釋兒童在校成績差異的原因,家庭與學校的結合才 是促進教育發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家長參與孩子學校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布勞頓報告」最大意義是政府第一次建立了「學校與家庭合作的方案」

,承認了家長在其子女教育上的重要性,並提出校長及教師應於學期開始前 會面、教師應作家庭訪問,成立親師協會等建議。而專門刊物的出版,也使 得「學校的責任」、「學校與家庭間關係的品質改善」等問題,變成眾人熱烈 討論的議題。到了 1960 及 70 年代,布勞頓報告所提出的,如舉辦家長之夜

、邀請家長參觀學校等建議,學校所接受並加以實施。家庭與學校的關係 在此時期上,已逐漸進步,但在速度上仍是緩慢而保守的,親師合作的許多

潛在功能尚未完全發揮(Edwards & Redfern,1988)。

(三)教育改革法案的重要

Golby(1993)的研究中發現,1988 的「教育改革法案」(The 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則使得家長在子女教育上的參與程度更加提高(胡清根

,1993)。其強調「提昇教育的水準,擴大學校的自由與增加父母的選擇」,

而大大地增加了管理者在地方學校管理上的責任。法案中規定:學校必須盡 其可能地開放學生自由登記註冊,而學校在能力允許的招收範圍內,不得任 意拒絕學生的註冊登記。此一規定對家長為子女選擇理想學校的權利,給予 更多的保障。為使父母對其子女教育做更明智的決定,其亦規定:至少每隔 四年,所有學校將舉行公證調查,家長可以收到有關「子女進步的年度報告

」、「子女所有課程的詳細成績表」、「子女就讀學校的最近視導報告摘要」、「 校方改善學校缺點的積極計劃」、及包含考試測驗成績、曠課記錄、退學離 校學生的原因、學校預算和家長委員選舉過程的「學校主管人員的年度報告

」等五項資料。該法案希望藉由賦予學校較大的責任及自由,來改善學校的 行政措施及辦學績效,而使學生家長也能在學校校務的參與上,扮演更重要 的角色。此外,基於「校園自治」的原則,該法案也要求學校對自己的財政 預算負起絕對的責任。至此,英國家長參與子女學校教育的權利,不僅已由 政府訂定法令來保障,且其參與的範圍亦擴及了學校的財政、人事、課程等 各方面 (引自陳良益,1996)。

(四)簽訂「家庭與學校協議書」彰顯家長的責任

張明輝(2002)指出:新世紀的學校教育願景,是要使得學校教育具備出 全面參與的特徵,而「家長參與」尤其是極其重要之一環,世界各國均十分 重視其發展。英國在 1997 工黨執政之當年,即公布「追求卓越的學校教育

」(Excellence in Schools)教育白皮書,其中第六章為有關協助學生提升其學 業成就,為加強建立學校與家庭的合作關係,因而推動「家庭與學校協議書

」(Home-school Agreement)。英國教育與技術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隨即積極推動該項政策,且於 1999 年 9 月正式實施,此項計劃 書將可加強學校與家長的合作夥伴關係,同時增進學校效能。

該項協議書之目的有下列各項:

(一)促進更好的家庭與學校溝通。

(二)提供家長與教師對於共同關注之議題的合作機會。

(三)學校教育有了家長的協助與支持,將使學生的學習更有效能。

(四)經由該項計劃,使學校校務發展計劃獲得家長認同。

其主要內容包括:教育的標準、學校的精神、正常且準時就學、學生訓 練和行為、家庭作業及學校和家長相互提供的資訊等各項。經由協議書的簽 訂,讓家長也能擔負應有的教育責任,期望藉由家庭與學校協議書的簽訂,

進一步釐清及規範學校與家庭的教育職責,規定父母的權利與義務,使家長 能夠明瞭從學校獲得甚麼以及如何回饋學校。英國家庭與學校協議書的簽署

,除了強調學校與家長的是孩子教育的合夥人之外,更明確的規範了家長的 責任,明白顯示出學校能做什麼,家長該做什麼。如此,將可釐清學校、父 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進彼此的承諾,進而發展出更有利兒童學習的 互動模式(引自張明輝,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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