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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婚姻法總則中的基本規定:

(一)重申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貫徹 計畫生育。

1:例如原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修訂後的條文在第二十二條則刪去了原有的「也」字,

藉此象徵兩性平權,避免男女之間「從屬」地位解之尷尬。

1.第三條第二款中,將禁止重婚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 居;併增設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

(1)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這次修改婚姻的解釋,其理由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有配偶者為了規避 法律責任,與他人非法同居時,一般是不會以夫妻名義的。(楊大文﹐2001b:19)

這種意見認為,即使不以夫妻名義,如果同居達到一定期間,或者生有子女,也 應按重婚論處。(管安露 2002:137-151)根據中共刑法第一五八條和最高法院一九 九四年「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 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 違法行為,其重婚罪的認定範圍有二種情形:

A.具有前後兩個法定婚的情況。

B.先有法定婚後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婚。

本次的修訂既增加「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規定,即代表不擴大對重 婚的解釋,這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楊大文﹐2001b:19)重婚與姘居是不能混為一 談。要擴大對重婚或重婚罪的解釋,也應該是刑事立法的任務。

大陸地區的學者認為此條款的修訂是針對「包二奶」的行為,為防止「包二 奶」日趨嚴重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包二奶」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 包者和被包者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自應按重婚論處。即使規避法律責任,

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應採取必要的法律對策。修正後的「婚姻法」增強了 維護一夫一妻原則的力度。

(2)對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楊大文 2001b:19)

A.一方有重婚或有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 的,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第 32 條)。

B.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 賠償(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C.對於重婚和其它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 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第十條)

D.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

(3)禁止家庭暴力

過去暴力這個名詞都用在動武,以武力強迫方式來達到目的。在大陸地區,

隨著時代改變,家庭暴力也成為最突出的家庭事件之一2。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

在聯合國通過了許多與此相關的公約、宣言、決議,以立法措施消除家庭暴力。

大陸地區於 2001 年修婚姻法時,增設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

關於家庭暴力的概念、定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即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 庭暴力」3是指行為人以歐打、綑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 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 暴力,構成虐待」。上述的解釋,可以了解,從新婚姻法所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來看,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應為兩類不同的行為。

(管安露,2002:137-150)

(4)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

A.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時,公安機關應當依 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B.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 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法院應當依 法提起公訴。

C.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 求損害賠償。(楊大文,2001b:13)

2:根據大陸全國婦聯的調查,一九九九年全大陸二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上半年來信來訪反應家庭 暴力者有八千八百六十二件,下半年來信來訪反應家庭暴力的有二萬零四百四十八件,顯示大陸地區的家庭 暴力問題有日益嚴重的趨勢,而受到世界潮流的影響,以及一般人民近年法律意識的加強,亦強化大陸各界 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依據全國婦聯關於修訂「婚姻法」全國民眾意願調查報告中即顯示,有九十六‧一

%的人認為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應加以制裁。

3:此次有關家庭暴力問題也是度增設於大陸婚姻法之內容,其規定於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之政策宣示,

第二十二條有關判決離婚之列舉事項,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 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以及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償之規定等條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

E 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 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F.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三)有關夫妻忠實義務之規定

此次大陸地區修改婚姻法時,明文將夫妻的忠實義務納入條文中,即增訂第 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 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所謂忠實義務主要指的是夫妻之間專一性 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大部份學者和民眾都認為:忠實義務,本質上不是一種法律 義務,而是一種道德義務,婚姻間的忠實要求,是婚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及鞏固 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此次大陸地區修改婚姻法時,正值大陸地區 遭遇嚴重的道德危機。

大陸地區取得政權之後,憑藉著列寧與馬克思思想建立婚姻觀,在共產黨領 導下,社會主義緊緊箝制著人民的思想和行為。改革風氣開放後,社會價值遭遇 到空間的考驗,在資本主義大舉入侵之下,重婚納妾、包二奶等違反一夫一妻的 行為大量出現。甚而連領導階層也嚴重的腐化。大陸地區當局認為:既然純粹的 道德規範無法約束人們的行為,而將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加以刑事制裁又流於矯 枉過正,那麼將道德觀念之「夫妻忠實義務」納入法律條文中加以宣示,則不失 為一個好方法。法律,在主要上是不用來宣揚某種道德觀,主要是保護公民權利、

維護社會安定的工具。如婚姻法為一法律規範,在法律上加以黨記、政紀、道德、

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之下,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此不但昭告了大陸當 局維護一夫一妻制,保護婚姻家庭、保護受害一方的權益。也端正社會風氣、導 正價值觀念的決心,也滿足了廣大民眾對此次修法,有關「配偶權」是否納入法 律的爭議4。避免用法律來強制維持夫妻關係,進而落入家庭和社會的悲哀,畢竟,

4:依據大陸學者的說法,配偶權是一種身分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居支配,指 夫妻雙方因結婚,基於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分而享有或承擔特殊的權利義務之統稱,配偶權主要包括夫妻 權、同居權、忠實義務以及財產權利等;上述因婚姻關係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在我國民法亦有類似規定,但 我國學鮮少使用「配偶權」一詞,皆係以「婚姻之普通效力」「婚姻在財產法上之效力」等稱之。我國民法

否完全忠實並不完全屬於法律可以硬性規定的範圍,事實上法律無法用條文來界 定其對錯。但,法律有導向的作用,可以用來弘揚婚姻之間的倫理、公序良俗、

忠實義務及公平等基本理念,從而達到和穩定的作用。

以上可知,新婚姻法第四條是一個宣言性的條款,是一個道德教化遠大於法 律作用的條款,這是憲法類條款。它本身是不可訴的,不能單獨以這條款提起訴 訟告對方不忠實,但可以與有關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條款一起援引提起離婚訴 訟。

二、關於結婚條件、無效婚姻及撤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