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大陸地區婚姻法最大的一項特色就是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 責任」。在增訂之諸多條文中,最重要且最引人注目的即為第四十六條(管安露,
2002:137-150)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 家庭成員的。
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具體體現。(新婚姻法讀本編寫組,2001:140)
離婚時有過錯方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乃一見仁見智的問題,修正前,大 陸地區各界對此問題爭論不一。
(一)贊成者看法
有學者提出,由於一方有過錯,離不離婚實際已經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就是 不要求離婚或沒離成婚,也應該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害,一方面是對有過 錯者的懲罰:另一方面是對無過錯者所受傷害的「填補」。現行婚姻法擴大了個人 財產範圍,另外,有些夫妻實行分產制,賠償就不再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 個口袋,不離婚的過錯賠償也是有必要的。以下分述之:
1.在現今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違背婚姻義務,不履行婚姻責任,
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使另一方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損害。以往的法律 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無過錯方的權利,限於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得 到適當的照顧,但這種照顧只是共有財產分割中的參考因素,且局限於共有財產 的範圍,無論是對過錯方的懲罰還是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均顯得力度不夠。過錯方 的行為往往構成了對無過錯方的侵權,因此,有的專家建議在堅持破裂原則的基 礎上,對因一方重婚或婚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並引起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 害規定一定的補救和民事賠償責任。
2.事實上,此制度之增訂在某程度上係與前述「忠實義務」之規定相呼應,因 忠實義務乃是配偶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夫妻一方若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乃 係對配偶權利的一種侵害,有過失者自應就此侵害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 任。
3.根據大陸地區全國婦聯調查結果顯示,八八‧一%的人認為在離婚訴訟中,
可以實行誰實施了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而目前大多數國家以及台 灣地區,都規定有離婚過錯賠償制度,顯見此制度之建立係符合大多數大陸民眾 的期待,且為目前世界各國立法之趨勢。(管安露,2002:137-150)
4.有的認為,1980 年婚姻法對離婚中有過錯的一方沒有處罰和制裁的規定,
使受害者投訴無門,進而產生報復之心,導致了許多惡性事件發生。確立過錯賠 償制度,可以撫慰受害人,使之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內心創傷得以平復,重振精 神;也有利於制裁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戀、家庭暴力等有過錯的當事人。(新
因此,贊成者認為增修此規定能夠有效地保護無錯方的合法權益,並且能夠使 過錯方受到應有的懲罰,具有合法合理性,並有利於穩定婚姻關係。
(二)反對者認為
1.家並不是一個企業,家庭中每個成員無權通過法律程序彌補在家中失去的利 益,損害賠償違反婚姻的倫理本質,並使婚姻關係商業化。(管安露,2002:137-150)
2.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過錯,而離婚的原因非常複雜,法院難以確定離婚雙方中 誰對誰錯及過錯的程度。如俗語所言:清官難斷家務事。
3.規定賠償制度可能會造成花錢買離婚的現象。
儘管各方爭論不一,考慮到婚姻家庭糾紛的複雜性,對於過錯方應該通過法 律、黨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管道給予遏阻及處罰,以維護婚 姻家庭的完整。
為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 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 家庭成員;」這一規定是對夫妻中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助。因夫妻 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 害,有於維護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穩定。
(三)適用上應注意的問題
1.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的主體: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只能是無過錯 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向有過錯方配偶行使。(顧問、顧昂然,2001:154)
不能向第三者索賠,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賠償制度進行了三個限定:第一提出損 害賠償的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不享有這個權利。因為有的國家子女也可以提 出賠償請求;第二只有確實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賠,未離成婚或不想離 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過錯賠償;第三無過錯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過錯賠 償,不能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2.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法制日報,2001:
版 7)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肯定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在法學界早已達成共識。
因為多數請求離婚過錯賠償的案子都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家庭暴力、虐待等除外,
可能會因身體上的傷害出現醫療費等物質損失),一方對婚姻不忠,給另一方造成 的主要是精神上的傷害。如果不承認精神損害,那麼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就很虛偽。
的精神損害情況分類列出計算公式,能計算出精確的數額,但是我們只是大概有 個幅度。雖然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進步很快,但與西方法律比,還需要制定更 周密、更完善的法規。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於人身專屬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宋豫、陳 葦,2002:352)
4.法官書面告知過錯賠償權利義務,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有 關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書面告知當事人。司法解釋這條規定強化了法官的責任,
確保打離婚官司的人都知道自己有向過錯方提起賠償的權利。
5.本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因為大陸地區婚 姻法的指導思想從未承認婚姻是一種契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行為所侵害的對象配偶的生活利益(包括性行為利益、陪伴利益、思想交流利益 等),虐待行為侵害的對象是配偶的人格權,遺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配偶的生命健 康權。
6.本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對於 損害和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予以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