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增訂規定

規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等方面的內容,在法學上稱為夫妻財產制。

從廣義上講,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 債務上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關夫妻財產制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關係是夫妻關係中 很重要的內容,其產生又依附於夫妻人身關係,反過來又會影響夫妻之間的關係,

甚而決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的基礎,保護家 庭依然是婚姻法的重要任務。(宋豫,2002:156)。因此正確處理夫妻財產的關係,

對於落實婚姻法的各項要求,穩定家庭發展,防止各種糾紛有重要的基本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市場經濟私有化的進入,夫妻財產關係日趨複雜。許多夫妻 財產關係已不再單純存在於日常生活範圍,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已拓展到經營性 資產,個人有了日益增強的意識來維護個人的財產,加上社會主義倡導兩性平等,

婦女為社會上生產力不可或缺的主力之一,婦女財產大幅增加,其個人自主意識 抬頭,夫妻之間處理財產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不再單一。

(一)增訂、修訂的原因

1.1980 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規定明顯過於簡單

修正前之大陸地區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僅有一條規定,即第十三條:「夫妻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

在約定財產制方面,則採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對夫妻財產之所有權、處理權及 管理權,均得自由約定。(管安露,2002:137-151)

2.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過寬,不利於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維護(新婚姻法讀本編 寫組,2001:64)。大陸地區於 199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劃問題的若干具体意見」,對夫妻共有財產做了司法解釋

6。這一解釋受到了來自各方的批評。多數學者實務見解,認為婚後之因繼承或贈 與所得之財產,並非夫妻共同協力之結果,將之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顯有不當,

故主張縮小夫妻共有財產之範圍,並將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加以規定。(章戈,1985:

67-68)。

3.依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可轉化為夫妻共同 財產,似有侵犯夫妻個人財產所有權之不合理,也違反所有權取得使用權,與物 權的基本原則也不相符,使一些藉婚姻斂財的人有機可趁。

4.未規定夫妻財產間的補償請求權,不能公平地保護夫妻各方的合法權益。

因而,於 2001 年修訂婚姻法時,各方面要求對夫妻財產做出詳盡規定的要求 很多。大陸地區立法機關將規範夫妻財產制作為修改的重點,規定了夫妻共同財 產制、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新婚姻法讀本編寫組,2001:63)

(二)增訂、修訂的法條

此次婚姻法修正,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條文共增訂三條,即第十七條:「夫妻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

5法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在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當然適 用的夫妻財產制。

6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是什麼?我國 1980 年婚姻法沒有具體列挙。199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関於人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处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体意見),對夫妻共有財產做了司法解釋。即夫妻共同財產 做了司法解釋。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双方継承、

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双方由知識產权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営活 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7)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

轉業軍人所得的傅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 10 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8)夫妻分居兩地分 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9)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10)一 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経過 8 年,貴 重的生活資料經過 4 年,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1)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財產難以確定,主張利的一方有責 任舉證。當人舉不出有力,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 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 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份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 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 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双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 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增訂、修訂的立法宗旨及立法原則

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和婚姻家庭的職能,決定現代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 旨和立法原則。夫妻財產制只有反映當時社會的經濟條件和婚姻生活的需要,才 能具有生命力。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社會經濟生活和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發生 了很大的變化,世界上許多國家先後對法定夫妻財產制進行了修改,以適應現代 社會婚姻家庭和經濟生活的需要。(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1995:128)

1.現代夫妻財產制立法的宗旨

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財產權 益及第三人利益,維護弱者的利益,以達到保護婚姻家庭,保障交易安全,維護 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目的。(陳葦,2000:175)

2.現代夫妻財產制立法的原則 (1)約定先于法定原則

大陸地區現行婚姻法,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

兩者適用的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即約定財產制可排斥法定 財產制優先適用。

(2)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原則

現代婚姻家庭法基於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成員不論性別 男女,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員,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 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的經濟能 力有強弱之分,其結果導致在社會經濟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處於經濟劣勢的 弱者事實上往往十分不利的地位。為改變這種情況,國家公權力必須介入,用法 律對此失衡加以規制,抑制強者,保護弱者,從而實現實質正義。

(4)保護夫妻合法財產權益與維護第三人利益兼顧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之一,廣泛參與社會經濟 活動,這意味著夫妻財產關係不但涉及夫妻雙方的利益,也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既要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第三人的利 益7,即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才能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陳葦,

2000:169-175)

3.增修後夫妻財產制的特色

(1)修正後的婚姻法,對於何者屬於共同所有,何者屬於夫或妻一方所有,

採取明示列舉的規定,較舊法之規定明確。(管安露,2002:137-151)

(2)約定財產制方面,修正後的法條對於夫妻財產關係約定的範圍,可以是 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財產;約定的內容,可以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 或限定共同制等;約定的方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約定的適用,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從法定;約定的效力包括 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前者指約定對夫妻的效力,即夫妻對婚前婚後所得財產所 作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後者指對第三者所產生債務清償的保護。(宋豫,

2002:171)

(3)此次夫妻財產制的增修訂,縮小了共同財產之範圍,擴大夫妻個人之私 有財產,允許訂定分別財產制,顯示大陸地區夫妻財產制有逐漸脫離共產思想、

集體控制之趨勢,明顯顯現出受市場經濟私有化影響的結果。(管安露,2002:

13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