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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墨爾本最初回合的談判中,官員們希望談判有創造性的思考,

而不是傳統畫分「章節」(貨物、服務、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等)的談 判,他們試圖分為數個集群(clusters)。超越多個問題領域的集群是首要 考慮的主題,以更好地適應企業的現實世界,而非以往自貿協定的實 踐。然而,一旦開始進入實質性領域的討論,集群想法很快無以為 繼。為了回到對熟悉傳統章節的設置,各國談判人員們迅速拋棄了集 群的談判方式。

有關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唯一的例外是「橫向」(horizontal)章節皆有 嶄新與創意。該等想法包括諸如促進中小企業、鼓勵供應鏈、實現規 管協調,以及與發展和合作有關的所有事項。然而,談判代表考慮後 顯示,此種創新途徑仍有困難,問題在於將所有不同的議題放到一個 籃子裡,讓一群談判代表們在範圍過廣和高度關注的議題中討價還 價,致使談判的成效不彰。更加困難地是,該等困難都是之前貿易協 定中從未得到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它們都非常地難以解決。對 此,將問題都捆綁在一起並交給某團隊解決。因此,對許多人而言,

對於「橫向」章節無法推動的結果並非特別令人意外。

舉例而言,對中小型企業協助的努力迅速退化成為僅只於網站的 建置。71雖然大部分供應鏈/業連接問題的「重點」被提交出來,但分

C. Fred Bergsten, “Should APEC Focus on Trade Liberalization?”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May 6, 2010, <http://iie.com/publications/

papers/paper.cfm?ResearchID=1600>.

一些人認為,除非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創建有意義的秘書處作為日後的討論,

否則如此的網站將迅速崩潰,因為沒有人會負責維護。諸如新加坡亞洲貿易

布於協定的其他各處,卻無統一的規定。許多供應鏈的行業,尤其是 物流,已經爭論了多年,對供應鏈運營商的首要問題恰恰是屬於各部 會之間的問題,因此從來沒有任何適當的管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代 表將一系列問題聚集的難得機會,以使各國政府專注於 21 世紀企業連 鎖要素的關鍵網絡。透過將該等項目從它們自己的專「章」抽離,並 將它們放回各種實質章節,諸如商品或服務,本應被捆綁在一起的一 些協同性,又遭解開而喪失原「集群」的設想。

另外,「規管協調」(regulatory coherence)的問題可能是最受人訾 議的部分。每當問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官員們有關協定的 21 世紀內 容時,他們都會舉出「規管協調」。此概念是各國試圖協調在食品、

農業和其他領域的標準。如果無法全面作到,他們至少將嘗試接受一 小部分「兼容、多元」的標準。或許不會以相同的程度統一標準,72但 仍將超越目前自貿協定既有的典型基準。73 2011 年 11 月 12 日〈跨太 平洋夥伴協定領導人聲明〉(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Leaders Statement) 特別強調了「規管協調」,其中指出:成員保證「致力於提高規管的 實踐,消除不必要的障礙,降低區域標準的差異,增進透明度,以更 一步貿易促進(trade-facilitative)的方式進行規管程序,消除在測試和認

中心執行長艾姆絲(Deborah K. Elms)即對秘書處進行討論,他就在國際經 濟法和政策部落格進行相關的討論。請見 Simon Lester, “Do We Need a TPP Secretariat?” 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 and Policy Blog, November 12, 2014, <http://worldtradelaw.typepad.com/ielpblog/2014/11/do-we-need-a-tpp-secretariat.html>。

由於「規管協調」涉及境內對相關商品的相同管理規則,致使此舉視為是野 心過大而不易為各國接受。

Thomas J. Bollyky, “11 - Regulatory coherence in the TPP talks,” in C.

L. Lim, Deborah K. Elms, & Patrick Low, ed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 Quest for a Twenty-first Century Trade Agree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171-186.

證的冗餘,以及在具體的監管問題加強合作。」74

如此高程度的企圖凸顯出落實的問題。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中對 成員增加市場准入的廣泛議程,涉及不同部會和機構監管者,他們與 貿易官員的合作是特別的困難。最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在「規管協 調」的章節將是關於一致性的制度架構。其包含為獲取資訊和提高透 明度的相關諮詢程序的資訊。該等材料有些置入關於「衛生和植物檢 疫標準」(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standards, SPS)或「技術性貿易 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的特定章節,但整體架構證 明過於困難,以致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合作中無法得到規管機構的 參與。75最終的結果將大幅減少之前建議的雄心勃勃和 21 世紀的修 辭。

無論如何,該協定的談判進程仍十分艱難。舉例而言,2015 年 3 月 9-15 日 12 個談判參加國的首席談判代表持續談判相關議題。以智慧 財產權為例,圍繞新藥上市前的臨床試驗數據保護期限仍然意見分 歧。如果很早就公開數據,可能生產廉價的仿製藥,但新藥研發企業 將更加難以回收投資。美國希望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中適用本國制 度,即抗癌藥等「生物製劑」的保護年限為 12 年。但對其他國家而 言,保護期限越長,醫療費越高。新興經濟體希望保護期限較現在規 定的 5 年更短。因此,在規則分歧問題上,全部 21 個領域中最艱鉅的 就是智慧財產權領域。76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Leaders Statement,”

The White House, November 12, 2011,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1/11/12/trans-pacific-partnership-leaders-statement>.

如果「有生命的協定」想法可以落實,可能還有其他的問題。事實上,當監 管者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修改時,或許會朝向協調。

中野貴司,〈TPP 12 国交渉 足踏 新薬保護期間 対立〉,《日本

經濟新聞》(Nikkei),2015 年 3 月 17 日,<http://www.nikkei.com/article/DGXL

此外,雖然在國有企業改革等領域取得了進展,但以首席談判人 員層級展開磋商的 7 個領域均未能提出達成妥協的時間表。尤有進者,

智慧財產權問題還被用於其他談判領域的博弈,已開發國家和新興經 濟體的對話處於膠著狀態。迄至 2015 年 3 月底,29 章節已完成 9 個,

儘管未完成的章節接近完成階段。該等已完成的章節包括競爭、商業 便捷化、合作、能力建構、跨境服務貿易、關務、發展議題、規管協 調、中小企業、電信及暫准進入。其中,關務與跨境服務貿易是自 2014 年春開始談判而取得結果。另外,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領域,主 要在醫藥品開發數據保護期間等方面,新興市場與已開發國家仍處於 膠著狀態;關於廢除或縮小對國有企業的優惠措施領域,在制定從改 革對象除名的企業名單上取得一定的進展;關於防止經濟波動而破壞 環境領域,協定草案大致確定,但說法上引起部分談判國反對;關於 投資規則領域,就引進投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條款取得一定的進展;關於物品關稅領域,各國間圍 繞降低或撤銷關稅的談判已接近尾聲,但未完全一致,致使整體貿易 規則難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