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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一開始最好想法之一是創建作為「有生命的協 定」(living agreement)。官員們在觀察世貿組織的《資訊科技協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問題後,得到此想法的動能。

《資訊科技協定》開放了電子部門市場,從而釋放了巨大的增長能 量,尤其是在亞洲。然而,談判人員們很快就認識到其有嚴重的缺 陷,因為談判使用的方法是「正面」表列,亦即只是將列入名單的技 術部分方能開放。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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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 Beltz, “Global Telecommunications Rules: The Race with Technology,”

此意味隨著新技術的開發不會自動列入市場的開放名單當中。在 迅速發展的產業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愈來愈少涵蓋交易的產品時,

《資訊科技協定》的重要性也變得愈來愈小。78自貿協定通常有定期審 查的條款。然而,此種審查在實踐上經常沒有舉行或在很大程度上是 敷衍了事。即使各國採取嚴肅的審查過程,通常修訂包括對文件法律 語彙的更改,以使不同的部分一致,或者嘗試將不同的自貿協定條文 彼此調合。但迄今為止,定期審查並未用來作為自貿協定重新談判的 主要原因。

當然,談判人員並沒有在其他的協定忘卻該等問題。在所謂「現 代」的自貿協定中通常採取兩種不同的途徑,以避免創設過時的承 諾。首先,談判人員們嘗試在「負面」表列的基礎上進行談判。此途 徑意謂新興部門會自動開放優惠給夥伴國家,除非成員有特別的要 求,並聲明對開放部門的保留。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對包括服務和投資 使用負面表列,部分原因是作為一種機制以使未來仍能適用,而不需 要修改協定的複雜程序。其確保了新興產業和部門對投資或外國競爭 都自動的開放。

其次,大多數新世代的自貿協定從一開始就在協定中建立複雜的 委員會結構。在雙邊交易的兩方可能同意創建每一年或每兩年會晤的

Issues wi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 13, No. 3, Spring 1997, pp. 63-70;

Hosuk Lee-Makiyama, “Future-Proofing World Trade in Technology: Turning the WTO IT Agreement (ITA) into the International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 (IDEA),” Journal Aussenwirtshaft, Vol. 66, No. 3, June 2011, pp. 279-322; Tsai-yu Lin, “Systemic Reflection on the EC-IT Product Case:

Establishing an ‘Understanding’ on Maintaining the Product Coverage of the Curr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n the Face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45, No. 2, April 2011, pp. 401-430.

舉例而言,電唱機曾經有資格,而非智慧手機。此外,讓各國坐下來並重新 談判也證明是極為困難和繁瑣。

一般貿易委員會,再輔以貨物、服務、投資、政府採購等特定委員 會。小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計畫定期會面,通常每兩年一次。然而,

實際上委員會並不總是定期舉行會議。在許多新一代的自貿協定中,

委員會結構能如何很好地運作還言之過早,因為許多協定都甫完成,

檢討都尚未舉行。如果協定有明顯的缺陷,各委員會將允許各方糾正 問題,但修改或改善整體的協定就不太可能發生。在大多數情況下,

該等委員會會議將由各國基層職員參加,從事短期的事務處理。

另外,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國在簽署自貿協定上,顯現混雜的 情形。智利已與 60 個國家簽署協議;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同時,

墨西哥有 12 個自貿協定聯繫 44 個國家;新加坡有與 31 個貿易夥伴簽 署 20 個雙邊或區域自貿協定,7 個正在談判。許多該等貿易協定都有 複雜的委員會結構加以管理。因此,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在談判初期提 出稍微不同的途徑,此協定從而將成為「有生命的協定」。79舉例而 言,「有生命的協定」在原始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文件中對「規管協 調」採取相當有限的架構,但隨著時間推移將變得更為具體。各跨太 平洋夥伴協定國家的規(監)管者可以參與正在進行的會議,並且逐 漸習慣於協調彼此的規章。諸如聯邦/中央政府以下層級的實體或州 的新單位能根據「有生命的協定」條款,加入政府採購承諾就會相對 容易。在特定服務部門或分部門的保留,隨時間的推移而刪除,但不

該語已最常用來論及持續討價還價和談判的勞動議價,其沒有界定開始和終 止期間。請見 Richard E. Walton, Joel E. Cutcher-Gershenfeld, & Robert B. McKersie, Strategic Negotiations: A Theory of Change in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51;

Louise Clarke & Larry Haiven, “Workplace Change and Continuous Bargaining: Saskatoon Chemicals Then and Now,” Relations Industrielle, Vol. 54, No. 1, Winter 1999, p. 169;Kim Moody, US Labor in Trouble and Transition: The Failure of Reform From Above, the Promise of Revival From Below (London: Verso, 2007), p. 111。

需要對協定的整體重新談判。

「有生命的協定」不僅是意味開啟年度的審查,而且將允許定期 和持續的討論和修訂。以此方式,協定將永不過時。就制度的角度而 言,「有生命協定」的好處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國將任命個別的 專門設置,以管理和監督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承諾,從而不僅是在每 兩年委員會期間的檢討。除了歐盟,或許最接近「有生命協定」想法 的貿易協定是《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貿關係協定》(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CER) 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80 另一潛在的候選模型或許是亞太經合會本身,成員國作出的承諾隨時 間而推移。當然,亞太經合會沒有實質的約束力。在跨太平洋夥伴協 定談判的初期,對「有生命的協定」有長時間的討論。在 2015 年 3 月 的談判期間,該想法是否仍存在則並不清楚,或者它是否會簡單地成 為定期自貿協定審查機制的增強版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