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伍、結論:美國主導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對臺灣的意涵

如果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追求完全的自由化,鮑德溫(Richard

Bald-109. 像歐盟或世貿組織的協定中,當新成員加入時不允許修改既有的架構是事 實。然而,將中國加到跨太平洋夥伴關係 12 國不是類似於增加第 20 個歐 盟新成員,以及甚至在中國加入現有百多名成員的世貿組織。

win)認為,「偉大的期望是該協定的簽署將觸發骨牌效應,涵蓋所有亞 太經合會的成員 或許除了中國(大陸)和中華臺北之外 。110劉易 斯指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可能成為貿易協定的新典範,以幫助美 國重申在亞太地區的地位,並開始去除國際貿易的碎片化過程。」111 伯格斯坦(C. Fred Bergsten)也提出類似的說法,他認為,跨太平洋夥 伴協定「近期覆蓋擴大到至少日本和南韓,由此將會對亞洲其他地區 產生壓力,包括(中國),可能使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最終到 2020 年實 現其在亞太成為自貿區的目標。」 112然而,該等論點或許過於樂觀,

因為他們高估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擴大的可能性。

2009 年時美國決定不追求與亞洲國家的雙邊自貿協定,而是將資 源分配到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的推動。此意味該等沒有與美國有自 貿協定的亞洲國家需要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然而,跨太平洋夥伴 協定對美日同盟、東亞及亞太地區的未來而言,意味高風險、高報酬 的投資。上述投資能否成功,其結果將決定臺灣的未來。如果臺北能 參加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將使得臺灣經濟更有活力,也將促進臺灣重 新在東亞地區的戰略布局。無論如何,對臺灣而言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十分重要,因為其將涉及臺灣未來在亞太地區的影響力,此外也有利

110. Richard Baldwin & Theresa Carpenter, “A 3-Bloc Dance: East Asian Regionalism and the North Atlantic Trade Giants,” Singapore Economic Review, Vol. 55, Issue 1, March 2010, pp. 1-21.

111. Meredith Kolsky Lewi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w Paradigm or Wolf in Sheep’s Clothing?” 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 34, Issue 1, January, 2011, pp. 27-52, 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 <http://lawdigitalcommons.bc.edu/iclr/vol34/iss1/3>.

112. C. Fred Bergsten, “US trade policy and the Doha Round: An alternative view,” May 18, 2011, VoxEU.org, <http://www.voxeu.org/article/us-trade-policy-and-doha-round-alternative-view>; Meredith Kolsky Lewi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w Paradigm or Wolf in Sheep’s Clothing?”

於臺灣內部較保守的領域進行改革,並促進與國際接軌,有助於相關 行業永續發展。

當然,中國對臺灣的未來戰略亦具有關鍵的重要性。就此而言,

目前的亞太制度建設成為臺灣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亞太制度 建設還涉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以下簡稱亞投行)。雖然亞投行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是 截然不同的產物,前者是聚焦亞洲地區與基礎設施的投資銀行,後者 則是影響未來跨太平洋地區貿易規則與價值觀的宏觀協定,兩者之間 缺乏直接的可比性,惟兩者背後的邏輯與內涵似乎形成高度的一致,

即亞投行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係牽涉到中國與日、美分別有多大的能 力透過協調國內外的利益衝突與價值鴻溝,有原則但靈活地面對形 勢,並制定規則、推動議題。

就此意義而言,2015 年 7 月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關鍵季節,以 及 2015 年為亞投行關鍵季節的相關情節背後隱藏之意涵是:一場在日 美同盟與中國崛起之間,圍繞地區影響力與國家話語權的戰略較量。

至於位於亞洲,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處於消極(尋求美方協助),在 亞投行問題上處於被動(尋求中方支持)的臺灣,無疑是博弈中的弱 者。無論如何,對內產業的改革開放,爭取華盛頓的邀請與北京的善 意中立,仍是臺北融入亞太制度架構的重要途徑。

(收件:2014 年 4 月 27 日,修正:2015 年 7 月 7 日,採用:20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