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命的協定」得以生存和有意義,不能沒有強大的秘書處管 理,方能致力於監督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落實。由於跨太平洋夥伴協 定在未來的企圖是繼續拓展,至少在成員方面,若「有生命的協定」
想法得以引導,議題領域和協定的覆蓋範圍勢必將隨時間而增加。反 之,即使它沒有任何進一步地擴大,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仍包括 12 個 成員和 29 個章節。許多規則遠遠超出任何世貿組織或其他自貿協定中 的承諾。由於承諾將在實施期間逐步落實,因此對許多成員可能有不 同的開始日期,從而將增加管理協定的複雜性。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需要專門職員來監督執行的情形,並深入成員 國的企業界,否則條款談判將有很大的難度,成本和時間也無法充分 的利用。舉例而言,協定中的許多承諾遠遠超出了世貿的義務,此將 使得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中許多問題不能使用世貿的爭端解決機制。如 同大多數的自貿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有其自身的爭端解決管理(dis-pute settlement management, DSM)結構。然而,與大多數自貿協定不 同地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爭端解決的管理設計是希望積極獲得利 用。如果爭端解決管理隨著時間的推移得到動能,案件負荷可能增 加,因此管理爭端案件將需要制度性的結構。甚至在跨太平洋夥伴協 定發展中可能需要常設爭端解決體制,使之更類似於諸如世貿組織的 機制。
102.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at Signing of the Defending Public Safety Employees’ Retirement Act and the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 The White House, June 9, 2015, <https://www.white- 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5/06/29/remarks-president-signing-defending-pub-lic-safety-employees-retirement>.
即使擱置爭端解決機制的設立,如此複雜的協定無法如同亞洲其 他許多雙邊自貿協定由貿易官員平臺加以管理。現有諸如各種「東協 加一」(ASEAN+1)協定的區域自貿協定無法延伸至如此之遠的範疇,
而且也不包括如此深度的「境內」承諾。該等自貿協定沒有秘書處運 作的事實情形,不應作為對未來管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進步的有力論 據。按照目前的情況,許多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官員們曾經抱怨在談 判階段過程中協調的困難。
有論者以為,亞太經合會秘書處可作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秘書 處。然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是亞太經合會四個可能走向亞太自貿區 的途徑之一,而且所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迄今為止都是亞太經合 會的成員。對於亞太經合會成員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規定具有優 先性。103然而,利用亞太經合會的祕書處至少有三個問題:
首先,根據亞太經合會目的的說法是「作為理念的孵化器」。因 此,亞太經合會秘書處能否扮演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秘書處的問題似乎 並不樂觀。104若秘書處某種程度要以監督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為主要責 任,因此以不具約束力的方式培育理念的亞太經合會功能無法承擔。
亞太經合會已經有非常複雜的組織結構和非常少的秘書處職員,以管
103. 來自原來太平洋四國協定繪製的有關條文,「協定是開放給任何亞太經合 會經濟體或任何其他國家(第 20.6 條),惟須提交締約方待訂協議之條 件。」請見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Trade,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Understanding the P4 - The original P4 agreement,” Article 20,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Trade, February 24, 2012, <http://www.mfat.govt.nz/Trade-and- Economic-Relations/2-Trade-Relationships-and-Agreements/Trans-Pacific/0-P4-Text-of-Agreement.php>。
104.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Business Leaders Call for Action to Support SMEs, Boost FDI,”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February 21, 2015, Accessed, <http://apec.org/Press/News-Releases/2011>.
理在輪值東道國舉行的數以千計人士參加的數百次會議。
其次,由於並非所有亞太經合會成員都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成 員,因此建議轉換亞太經合會秘書處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秘書處的人 士可能會發現,此舉將引發亞太經合會的非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的 反對。即令亞太經合會秘書處只有一部分處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任 務,它無疑將稀釋非跨太平洋夥伴協定部分議程的風險。
第三,亞太自貿區兩個可能的途徑是目前推動的跨太平洋夥伴協 定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涉及亞洲 16 方。不是所有的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成員都是亞太經合會的成員。然而,更重要地 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可能也需要在未來某個時間點設立秘書 處,如果該協定也發展到成為類似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深度整合努 力。此將意味亞太經合會秘書處將有效地分成三個不同的要件,即亞 太經合會不具約束力的理念樞紐、深具雄心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以 及或許並非如此雄心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最後,即使有可能藉 由合併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以最終創建亞太自 貿區協定的形式,滿足 21 個成員自貿區創建的需求仍需進行秘書處的 合併。
因此,就長遠而言,該等功能可能會再次在亞太自由貿易區中合 併,並且與此同時,建立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秘書處的制度結構的成本 可能十分顯著。然而,即使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最終演變成亞太自貿 區,如此的結果很可能是超過 10 年(更可能需 20 年)之久。在過渡期 間,企業可以實質從強有力的制度結構中獲利,以有效地實施複雜的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總之,利用亞太經合會秘書處作為跨太平洋夥伴 協定的秘書處並非成熟的想法。未來兩個甚至三個機構應該進行協 調,但它們必須保持獨立,以提供兩個或三個制度最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