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第三節政策呈現可知,美國以「普遍資公民資格」及「差異公民 資格」兩者為主,消除不平等對待,具體策略如下;
1、承認「集體權」:差異的公民資格觀
從優惠性法案、印地安自治權來看,美國承認「集體權」並以此為保 障基礎。
(1)優惠性差別待遇:給予美國歷史上受到系統性不利益的團體
透過美國優惠性差別待遇計畫在聯邦法院判例及決定可看出其爭議:
透過「種族」「性別」團體為因素獲得國家優勢對待對其他團體是否有不 公產生?也就是當集體權給予傷害「個體」權利時,如何解決。優惠性差 別待遇歷屆法院判決中說明一個問題:政府應該強調族群權利去減低族群 不平等,或只要禁止種族歧視(Takaki, 1994:10)?有些案例認為「優惠性 差別待遇」可克服少數、女性在過去的不公歧視,獲得流動機會,是一種 補償性政策,補償歷史不利益團體,獲得平等對待,因為政府應該給予族 群權利,減低不平等。有些案例認為公民權既已賦予「平等」「自由」,
可透過公平機會競爭,以「能力44」為工具,不應以「種族」集體權賦予利 益,再者目前美國正努力消除「膚色血統」連結(如多種族認同),並實 行「無色法」,以「膚色意識」為計畫的優惠性法案違背新種族正義。也 就是只要法律規範完整,政治制度健康,在這制度下,歧視是不正義,對 黑人如此,對白人也是一樣的。國家禁止歧視應該包含所有人,所有人都 有免於歧視的權利。
本文認為,黑人不利益的歸因是「團體血統」造成,是一種非自願性 的「標配」,他們也想如「自由公民」般對待,卻因「血統」無法獲得,
歷史歧視使其目前無法平等對待及流動,因此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存在價 值,除非能消除完全「血統」意識,「無色法」才非形式概念,可以實質
44 由於美國價值為「實力主義」,以能力、努力、積極行為為成功基礎,也因此吸引許多移民前來,只要 肯努力就能成功。然「反歧視法」給予某些團體實際利益,非透過能力,而是「膚色」,使許多人認為此 不公平。
達到平等與正義。也就是美國除法律禁止歧視、建構正義制度及正確正義 感的公民觀外,應該強調某些族群權利,因為平等包含了「差異」與「一 致」兩者,才算完整。優惠性法案代表了平等在「差異對待」的部分,許 多國家早期落入「平等=一致」的陷阱中,忽略平等亦包含差異。因此本 文認為優惠性差別待遇不應該廢除,但須視個案修正。
(2)、自治權的給予:印地安自治權
由於美國早期將印地安部落視為「獨立政體」而合法排除他們的公民 權,因此印地安人並沒有完全的公民權利。一連串的驅離行動讓印地安部 落喪失集中的土地,加上美國當時給予拋棄土地的印地安人公民權,讓許 多印地安人選擇離開並將土地轉移,這種選擇使印地安價值、認同消失。
目前美國透過印地安相關法案承認部落的特別權利,也承認印地安部落為 有雙重權利的團體:部落成員有特別政治、法律、集體權利;也有美國公 民的政治權利。印地安集體權特別強調領土權(土地、水、資源)的需要,
( Arthur, Shapiro, 1995:220),希望實施團體自治、保護被壓迫的利益。
從美國印地安政策來看,其以「自治權」授與為主要政策方針。並給 予聯邦層級權力管理自治區事務,這是一種「集體權」實踐。此外,更將 印地安人視為美國的公民。自治區的管理,在不超過憲法精神、分裂國家 的範圍內,都由其自行處理,而印地安人亦可平等的進入美國社會,參與 主流社會的運作。
(3)、文化權的給予:所有團體
從美國政策看來,文化權給予是美國所有族群種類一致享有的權利。
只要不違背公眾的善價值,每一個文化都有文化實踐權。這也說明美國將 自己視為團結體,在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給予自由認同的權利,這也是由 於美國國家認同建構已經完成,美國不需太多擔心其多種族、族裔團體產 生的差異會影響美國社會的穩固。
2、普遍公民觀:普遍公民資格
美國十分強調「民權」及「個體自由」,這是延續自由主義的概念。
因此,美國族群政策以公民資格一致授予為主,這可透過美國民權法案及 優惠性差別待遇看出。這種方式將美國族群多樣置於一體。
(1)語言權及雙語政策
瞭解美國強烈的國家意識後,不難發現英語在美國「單一獨霸」性。
由於英語普及能讓非英語系移民更快同化入美國社會,這對國家穩定十分 重要。因此美國願意尊重移民、印地安人母語權,但進入美國社會,就必 須學習英語,因為這是進入主流必備條件。
對「英語」為優勢語言,有幾個論點:第一,美國不斷強調「尊重、
平等」,並給予所有人相同的公民權利,並將「文化歸因」與「國家團結」
分離。既然如此,成員享有母語語言權利應該與英語相同,單一語言是一 種文化強迫。第二,英語優勢如一種同化的壓制。讓少數缺乏競爭資源,
還要他們認知未被同化,違反美國平等原則。第三、語言單一基準不一定 成功創造同質國家,因為差異仍然存在,而優勢團體使用語言優勢仍能控 制社會資源惡化衝突。
這三個爭議,讓美國單一語言政策受到多元文化論的攻擊,然其政策 卻獲得本地美國人多數的支持。許多美國人無法忍受與這些不會說英語的 競爭者相處,他們認為任何美國的人都應該會說英語。相信國家會提供「熱 的熔爐」整合社會,因此十分討厭雙語教育計畫(Parrillo,1996:216)。
本文認為,若以多元社會必須重新計算「新基礎的分享認同」概念討 論英語優勢,實際帶有文化霸權,但公領域主流「語言」的改變其實十分 困難,連根拔起重新討論分享語言,就如同動搖國家根基,這在美國是絕 不可能改變的,因此,唯一能調整的就是對「雙語」態度,肯定多語存在。
這種政策不是僅肯定「多語」並給予教育資源就足夠,而是必須讓多元語
言有社會競爭力,透過族群政策讓多語能力成為政府公職、入學、工作的 優先條件,鼓勵成員學習自身的母語,也鼓勵主流團體學習其他語言。這 種方式可讓「普遍語言」成為分享的認同,多語學習成為瞭解多元社會的 方法,有助於消除歧視對待。
3、美國採「民主多元文化主義」
透過上述可知,美國透過普遍公民資格及差異公民資格解決族群衝突。
(1)雙重身份的給予
透過族群政策強調差異團體之間的平等,拒絕同化及提升差異政治、
社會環境為首要,加強國家不同團體緊密度及團結。這也是為何「優惠性 差別待遇」在美國遭受極大爭議,政府仍以修正卻不廢止回應。這也反應 美國仍未達成「實質平等」,特權仍然存在。因此美國族群政策達成一個 共識:沒有人會因為身體特徵而被排除在美國政治、經濟活動外。團體差 異 持 續 存 在 的 結 果 , 讓 美 國 產 生 雙 倍 系 統 權 利 回 應 ( Arthur, Shapiro, 1995:211):一般系統權利:給所有人;特別系統:給特別團體。
再者,「民主」國家代表人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有要求國家尊重自身 文化的權利,也有參與社會文化活動的義務。美國族群原則中認為多元發 展、尊重是平等權的延伸,但唯一的界線就是「不能分離」,所有文化實 踐不能超越法律原則。這看似簡單,其實十分困難,美國一方面要戰勝可 能分離的危機(維持國家統一),有時又必須自我分離否定普遍原則(為 尊重差異、補償以往歧視給予團體權利),兩者平衡在美國仍有困境(於 第六章說明)。
(2)、族群政策解決不公平對待
從第二章理論可知,真正正義是社會制度中每個人都完全參與及發 展,政府瞭解所有成員的選擇及需求。美國早期所謂的「平等」不包括族 群 團 體 , 也 不 考 慮 政 策 是 否 適 合 目 標 及 多 元 理 想 ( Arthur, Shapiro,
1995:210)。近年美國族群政策不斷強調「平等」,並將平等原則連結工作 場所、教育及接近政治資源機會。普遍公式化的政策無法改變優勢團體的 控制,因此美國通過「優惠性差別待遇」、「印地安部落自治、教育」法 案,補償壓制團體的不利益。
美國認知社會差異的事實,也瞭解差異不可能完全「平等」,但可透 過國家政策改善,維護國家穩定。基於上述,美國處理族群問題的模式為:
擁有雙重身份的「美國人」建構的團結體
民主多元文化主義
以「普遍」及「差異」兩者架構族群政策,解決衝突
集體權承認:差異的公民資格
1、優惠性差別待遇:給予歷史不利益團 體,補償性政策
2、自治權:印地安人 3 文化權:給予所有團體
一致性權利:普遍的公民資格 1、一致的權利
2、分享認同
3、政治原則的忠貞
原則
1、加強普遍原則,減少血統共同體區別 2、將「血統」認同與「國家團結」分開
族群政策基礎:公民意識
多族群社會
想像的公民共同體:合眾為一
圖 3-1 美國處理族群問題之模式圖(作者自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