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權法案針對部分在「公民權」的部分,同時也針對印地安部落要求,
重視他們的土地、文化及教育的問題、廢除種族隔離制度也是一連串 法案的具體貢獻。
民權法案將權利開放給所有公民,不因膚色、身體差異而有所不同,
確定以「民主原則」處理境內的多元分歧,並不將文化放入國家授予權利 的考量,這是美國民權運動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二)「族群團體」政治歧視對待的特殊解決:印地安政策
美國的印地安政策是美國承認集體權的具體實踐,承認部落自治權 利,將部落事務交由部落自行管理,並給予決定該地區事務的權利,其原 則從歷年相關法案可看出,因此本部分透過 1.歷年相關重要法案 2.2004 年 4.30 布希發佈行政執行命令-「美國印地安人及阿拉斯加原住民教育」3、2005 年「Fact Sheet」:白印關係及其自治說明:
1、歷年重要法案
本部分參考Bankson(2000,521-537)及美國政府網頁34所得:
(1)印地安適合法案 1871(Indian Appropriation Act 1871)
國會提出「所謂條約提案(So-called treaties)」認為,若不能將印地 安人視為個體對待,無法實踐實質平等,因此宣布「在美領土中沒有印地 安國家的產生」,印地安部落是美國的一個行政區。
1871 年,美國國會決定終止與印地安部落的條約關係,並將印地安部 落視為美國境內有自己領土的自治單位。美國透過兩種策略給予印地安「部 落」及印地安人「公民」權利。部落部分,美國政府承認印地安部落與美
34 http://www.naacp.org/about/about_mission.html、http:www.inmotionmagazine.com/aahist.html
國土的特別關係,並給予聯邦層級的自治權利,管理自治區中的大小事務。
同時也給予印地安人普遍公民權,以兩者達成平等對待。
(2)印地安公民權法案 1924(Indian Citizenship Act 1924)
該法案強調宣示印地安人成為美國公民並賦予公民權利;同時維持與 部落的關係。一方面成為美國一分子,同時保留族群成員的身份。
(3)印地安整頓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 1934)
此為印地安事務局在羅斯福「新政」中的改革(1933-1945)。其主要 的政策內容以幫助組織部落實行自治為主,同時建立循環式借貸計畫,提 供部落機制買回失去的土地,並保護印地安文化,國家會定時審查印地安 事務局對印地安政策的實踐的成果。另外,結束土地強制分配,給他們宗 教自由並評估部落自治,給予借貸計畫發展經濟、教育。
(4)印地安民權法案(Indian Civil Right Act 1968:Public Law 90-284)
該法是美國民權法案,其中論及印地安權利35包括SEC.201、202、301、
401、404、405、406、701:
表 3-5 美國印地安民權法案(Indian Civil Right Act 1968)內容表
法案條款 條款主題 內容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 Bankson(2000:521-537)整理彙編。
35 本部分資料來源為美國政府官方網頁:http://usinfo.gov/xarchives/display,2005/6/30
該法案(表 3-5)說明白印關係的改變:
表 3-6 美國印地安教育法(Indian Education Act of 1972)內容表
法案計畫 法案內容
第一部份
(Act Part A)
計畫中需要父母、委員會參與(如衝擊協助計畫 Impact-aid Programs)部分提供 協助。同時聯邦政府提供經費給地區學校,並給予免稅的聯邦土地建立學校。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 Bankson(2000:521-537)整理彙編。
1978 年,該法案修正(Indian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8:Public Law 95-561):建立印地安學校標準,同時印地安事務局(BIA)學校委員 會制度化給予資助,提高衝擊協助計畫(Impact-aid Programs)的經費。
(7)印地安兒童福利法(Indian Child Welfare Act 1978)
該法案禁止將印地安小孩安置於非印地安人家中。
2、2004 年布希發佈行政命令:「美國印地安人及阿拉斯加原住民教育」,
其政策目標及內容如下36(表 3-7):
表 3-7 2004 年「美國印地安人及阿拉斯加原住民教育」政策內容表
目標 結合部落傳統語言、文化為主。
目標包括更彈性的聯邦資金,給印地安父母更多選擇,讓課程更符合印地安學生的需求。
作法 1、整合工作團隊:建立教育整合團隊,包括—教育、健康、人權服務部、農業部、司 法部門、勞工部。
2、研究範圍:高教成就及能力提升、母語文化角色及衝擊、提升專業成就、幼兒教育、
提高高中畢業率、大專及工作場所的人數。
3、增加部落層級教育制度的資本,及各單位的溝通協調。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 http://usinfo.gov/usa/diversity/eo043004 整理彙編
3、2005 年「Fact Sheet」:白印關係及印地安自治
「Fact Sheet」為 2005 年布希總統對印地安政策的具體說明,並重新解 釋白印關係37。「Fact Sheet」分兩部分說明美國目前印地安政策及自治:
(1)、美國印地安政策說明
A、 承認印地安人與美國公民一樣有政治參與權;同時賦予每個部落「部 落公民權」。布希政府撥出一億美金支持印地安學校計畫,推動印地 安部落的經濟、教育發展。
B、 美國與印地安部落是獨特的政治關係。在美國憲法、條約、聯邦法令中 皆明白宣示。為加強國家統一,美國政府承認印地安部落是在美國保 護下的民主獨立民族。美國聯邦政府將會實踐過去一切的法律來提升 及建立與印地安人的互信。
C、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聯邦政府有與部落關係的權利並尊重聯邦印地 安法:部落持有「nationhood」地位,留有自治權力。
D、 布希保證他的團隊承認部落自治基礎並支持及尊重部落土地及自決,
維持 1970 年代開始的印地安政策。
E、 部落有自治政府,實施法律,擁有成員資格、執照取得的審查權利。但 不能製造戰爭或改變幣制、分離、與外國締約。
36本部分資料來自美國政府網頁http://usinfo.gov/usa/diversity/eo043004,2005/6/30
37 本部分資料來自美國政府官方網頁(http://usinfo.gov/xarchives/display,2005/6/30
(2)、政策解釋
A、 何謂「保留區」:部落的永久家鄉,透過條約、行政命令取得。
B、 「部落自決」及「自治」權利讓部落政府可自由運用聯邦給予的資助及 管理計畫。
C、 部落與州政府的關係:憲法給予印地安部落聯邦層級的權力,州政府無 權管理部落政府,部落政府有直接立法、管理權。
D、 聯邦與印地安互信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並將一般義務提升為高度義 務,以增加與部落的互信,這是聯邦印地安法重要原則。聯邦政府有 保護印地安土地、資源、條約權利的責任。
由上可知,美國印地安政策是一種集體權的實踐,由於印地安部落在 歷史中因為「團體」受到損害是目前印地安人受到不平等對待的主因,文 化、認同因而消失,因而必須透過「集體權」形式消除歧視。從印地安政 策也可看出美國對「文化權」承認,尊重每一個文化在美國實踐的權利。
美國給予的自治權是聯邦層級的政治權力,印地安部落可以自己管理部落 事務、教育、土地、甚至司法,美國聯邦政府給予絕對尊重,僅於必要時 給予資金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