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逐漸融入國際經濟體系,外商在中國投資漸多,方式日趨多元,外資併
購案亦逐漸頻繁,成為競爭法中各界關注的焦點。各國認定所謂「外資」,通常有三種
做法,即註冊地標準、主營業地標準、資本控制標準。依據中國國務院部委於 2003 年
10 田艷敏,〈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反壟斷法出台前實施不力的原因分析〉,《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 會科學版(河南)》第 2 卷第 1 期(2006 年 3 月),頁 101-103。
11 張小奕,〈我國外資併購反壟斷審查的程序問題研究-從中美比較的角度出發〉,《牡丹江教育學 院學報(中國)》2010 年第 1 期(2010 年 1 月),頁 157-160。
12 漆多俊,〈反壟斷法研究中的全球視野與中國化命題-評李國海教授著反壟斷法實施機制研究〉,
《河北法學(河北)》第 26 卷第 2 期(2008 年 2 月),頁 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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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 2 條,中國係採資本控制標準;外國 投資者在中國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之併購行為,也包括在內。此外,考量特殊政治情況,
台港澳投資者在大陸境內的合法收入,也被視為外資13。而所謂併購,一般係指兼併
(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在反壟斷法第 20 條中統稱為「經營者集中」,包括
下列態樣:「(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
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
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當然,中國不是唯一對外資併購進行反壟斷規範的國家。例如美國,甚至領先全 球而將其反壟斷規範適用於境外,適用範圍也最廣泛,當一種發生在美國境外的行為 與反壟斷相關規範有所牴觸時,只要其效果對美國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美國法院
即對該行為擁有管轄權,而不論行為人之國籍為何,亦不論其發生地區為何14。中國反
壟斷法也在第 2 條做出類似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
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 用本法。」
外資併購中國本土企業有以下特點:(1)極力加強控股併購,以獲取對企業之絕 對控制權為目的;(2)採取大規模且系統化的併購方法,企圖獲得上下游產業的控制 權;(3)擴充其投資併購之領域,特別針對高附加值與高新技術之產業15。因此,中國 也陸續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規章,進行反壟斷監督。早在 1980 年,國務院即頒布「關於 開展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並陸續在「民法通則」、「刑法」、「商標法」、「廣 告管理暫行條例」、「專利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法規中訂定限制壟斷與反 對不正當競爭之規定。其後,中國也透過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專門立法,建構對外資併
購的規範體系,包括「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 的決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然而,自上述法規之名稱即可觀察到,其實 該類法規中有不甚相關者,有位階較低屬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者,尚未形成完整而有 效的法律體系;其中內容雖不乏反壟斷規定,惟皆屬原則性程序性之規定,難以發揮
13 王鶴立,〈論外資併購的反壟斷法規制〉,《商場現代化(北京)》,2009 年 4 月,頁 276-277。
14 同註 7。
15 李靜,〈外資併購與反壟斷法律規制〉,《江西社會科學(江西)》2008 年第 3 期(2008 年 3 月),
頁 172-175。
實際效用16。
由於外資併購和本國企業間併購,皆是併購行為,各國政府多在相關法規中附帶 規定外資併購事宜,並不會為外資併購專門立法,而中國也不例外。學者專家亦建議 在反壟斷監督上可採「大緊小鬆」之策略,對規模大的外資併購案從嚴審核,對規模 小者則適度放寬;這是因為大型外資企業競爭力強,影響力高,而小型外資企業則假 設其僅是為開拓市場,無力構成壟斷之故。反壟斷法制定後,對外資併購之規定見於 第 31 條:「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
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 查。」值得注意者,整部反壟斷法中唯有第 31 條提到對外資的規範,主要關於併購行 為,且其性質屬於國家安全條款17。
此外,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方面,反壟斷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慮下列因素:「(一)參
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
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 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 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自該條文觀之,判斷壟斷與 否之關鍵,應在確定相關市場及市場集中度,但法律卻無進一步詳細的規定,難以確 定壟斷行為,造成審查機制的模糊。反觀歐美國家,均以明確調查市場集中度或市場 份額為基點,再依既定標準判定是否會損害有效競爭行為,最後確定併購是否構成違 法之壟斷行為18。中國反壟斷法第 19 條雖然對市場份額有較詳細的規定,如「兩個經
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將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除非
提出證據證明並非如此;但 19 條規定似乎門檻過高,且所謂市場支配地位,並非第 27 條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慮因素19。較之外國法律,中國反壟斷法之規定,較欠周延,
在審查時不免衍生問題。例如,美國可口可樂公司於 2008 年提議申請併購中國匯源果 汁集團,於 2009 年經中國商務部公佈決定不會給予反壟斷批准,成為自 2008 年 8 月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第一件遭官方否決的併購案,引起極大爭議,成為反壟斷法下值
16 崔華強,〈外資併購環境下中國反壟斷法律完善芻議〉,《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山西)》第 34 卷第 3 期(2007 年 5 月),頁 35-39。
17 同註 16。
18 范偉麗,〈外資併購的反壟斷法規制探討〉,《河北法學(河北)》第 27 卷第 5 期(2009 年 5 月),
頁 166-168。
19 臧東偉,〈淺談我國外資併購中的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與社會(雲南)》2009 年 14 期(2009 年 5 月),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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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討論的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