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研究專家常說:「看中國不能一刀切,但總該切一刀。」而與產業、市場有關
的這一刀,切在競爭法可謂適當合理。競爭法在市場經濟相關法制之中,佔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因為市場競爭機制負責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分配資源,而必須有競爭法來維 護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可說競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再者,競爭法與私法的關係密切,
與財產私有、契約自由緊密相聯,也就是反映了自由競爭此一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
此外,因為競爭政策也和產業政策密切有關,所以執行政策的競爭法對產業也有顯著 的影響力。最後,因為行政機關的作為往往也會影響市場競爭,所以競爭法也需要對 行政壟斷作出規範2。
中國競爭法的進程,可分為四個階段:(一)初創階段,1978 年至 1993 年;(二)
奠基階段,1993 年至 2001 年;(三)發展階段,2001 年至 2007 年;(四)完善階段,
2007 年至今3。由於 1980 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 規定4」,1993 年又出台「反不正當競爭法」,直到 2007 年終於制定「反壟斷法」,因此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前後,在反壟斷法制定之前,可謂中國競爭法之起源與發展階 段。
由上述進程依序探討,可發現中國競爭法自始就是一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 指導之下的體系。早在 1978 年,鄧小平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即曾指出,市 場經濟不一定只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其實社會主義也可以實施市場經濟。1993 年中 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
決定」,明白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奠定了理論基礎及準備。中國並運用國
家力量干預市場經濟活動,透過國家權力機構執行競爭法律,逐步改善產業集中度低、
企業規模小、競爭過於激烈、規模經濟效益卻不高的問題5。
中國於 1993 年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立法重點是希望直接保障經營者及
消費者的利益,並間接保障市場競爭秩序;其基本理念,是市場交易中的「誠信原則」,
如一般商業道德、尊重他人商標權等,故對相關行為較容易認定。然而,單憑反不正 當競爭法,尚不足以使中國競爭法制進入完善階段。市場需要直接保障競爭秩序的機 制,間接並保障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利益,故有制定「反壟斷法」之必要,其基本理念,
體現在如企業併購、行政壟斷等案例中,兼顧產業政策、經濟效果、社會意義等,故 其認定較具原則性與模糊性。而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存在重大區別,因此 中國競爭法採取單獨立法的模式,將壟斷行為相關規定自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納入反壟 斷法中6,於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 2008 年 8 月
2 王曉曄,〈論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湖南)》第 12 卷第 1 期(2006 年 2 月),頁 30-35。
3 吳瑞妮,〈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競爭法的回顧與展望〉,《山西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山西)》第 17 卷第 4 期(2009 年 12 月),頁 75-77。
4 該法規已於 2001 年 10 月 6 日失效。
5 同註 3。
6 陳福初,〈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經濟經緯(鄭州)》2007 年第 3 期(2007 年),頁 158-160。
高應科大人文社會科學學報 ISSN 1815-0373
1 日起施行;其內容共有 57 條,分為 8 章,含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附則。
所謂壟斷之定義,其實在各國間存有不少差異,如美國反托辣斯法係規範壟斷性 企業合併、聯合限制競爭、濫用經濟優勢、侵害消費者權益、價格歧視等,日本則有
所謂不公正交易、不當交易限制、私人壟斷等7。中國反壟斷法所規定之壟斷行為,見
於第 3 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
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原本結
合獨佔或寡佔排斥競爭、限制競爭的協議、濫用優勢傷害競爭等,其實都是自由競爭 的產物,但最後反而扼殺競爭。雖然反壟斷法是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形式之一,但是 它提倡市場理性,規定政府僅能在出現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時才加干預,避免對市場 機制之良性運行造成妨害,其功用就是在維護自由競爭8。
然則,為何須強調以法律規範市場競爭方能奏效?因中國現代經濟社會,工商快 速發展,使得市場面臨二種巨大威脅,一是財富的追求,一是壟斷的出現,都需要競 爭法的規範加以解決。財富的追求,是透過競爭的手段,但往往會使人忘記道德倫理、
公序良俗,因此必需遵守某種秩序,所以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功能即在規範競
爭的行為。壟斷的出現,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可能會限制或消滅在某一產
業或某一地區的競爭,而社會的回應,就是制定「反壟斷法」,其功能即在規範資本的
聚集。目前中國由於正處於市場化的改革之中,個人與企業很容易因為追求利潤或力
爭生存而失去誠信,因此唯有透過法律,以公開的方式規範市場競爭,才有果效9。
在反壟斷法制訂之前,中國已將壟斷相關規定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惟受批評之 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執法機構定為工商行政管理局,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實 際上無法涵蓋全中國所有的壟斷事件,而各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位階較低,沒有 權力對壟斷現象作出宏觀的規制,反而受到各級政府及壟斷企業的限制。在反壟斷法
制訂後,第 9 條即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
作,其主要工作為研擬競爭政策、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制定反壟斷指南、協調反 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惟實際承擔執法工作者,並未清楚規定,反壟斷法第 10 條只規
7 周華,〈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與雙邊合作〉,《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浙江)》第 21 卷第 3 期
(2008 年 5 月),頁 77-82。
8 饒勇,〈反壟斷法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山師專學報(四川)》第 28 卷第 4 期(2009 年 7 月),頁 95-97。
9 李長城、沈敏榮,〈經濟社會與競爭法中的公開性原則〉,《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廣西)》,
第 23 卷第 2 期(2008 年 3 月),頁 31-37。
定國務院下設「反壟斷執法機構」,並可視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 應的機構」負責相關執法工作10。
國際間一般而言,負責對一國之市場壟斷進行調查者,應為該國之中央機關,因 為唯有中央機關,才有對全國市場之競爭秩序加以監督及判斷的職權,也唯有中央機 關,才有掌握全國市場的能力,因此中央執法機關必須與地方執法機關密切協調。在 職權設置方面,中國訂定反壟斷法時,亦參考美國立法經驗,除了賦予行政執法權,
也賦予準司法權及準立法權。細言之,反壟斷委員會享有與反壟斷執法相關之準立法
權,而反壟斷執法機構則擁有行政執法權及準司法權11。反壟斷法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
查,可說賦予主管機關極大權力,第 39 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一)
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
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 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查詢經營 者的銀行賬戶。」
承上所述,反壟斷法較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其施行機制已更加完備,然而,所謂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畢竟還處於一個較為抽象的構想階段,日後如何建立一個有 效能的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尚須訂定相關配套法規如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等。再者,
反壟斷法第 7 章(第 46 條至第 54 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即罰則)僅有「停止違 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基本上屬於行政處分,不足以供反壟斷執法
機構進行有效執法,未來應考量加強訴訟制度,引進雙倍或三倍損害賠償制度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