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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家及社區照顧與社會福利政策

長期照顧模式從早期的機構型照顧,到現在強調在地老化之居家 服務與社區式照顧(呂寶靜,2012;蔡文輝、盧豐華、張家銘,2015;

葉志誠,2010;Wacker & Roberto. 2014)。個人若因身體或心智機能 在急性醫療後,仍然無法獨立進行日常生活(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及工具性日常生活之活動(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IADL),且需要持續藉由醫護專業或半專業之照顧以維持健康與社 交 互 動 之 服 務 對 象 , 則 需 進 行 持 續 之 各 種 長 期 照 顧 ( Long-term Care)。

二十世紀初在美國稱為 almshouses 或 poor farms 救濟院為收容體 弱之老人、精神病患與慢性病患,其中 60%到 90%收容對象為老人(D.

L. Fishcher,1978;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而經濟狀況較 好的美國老人則入住到德國與北歐移民開辦的路德會之家 Lutheran Homes 與猶太人及衛理公會(Methodists)自己開辦的機構(Waldman, 1985;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在美國機構式照顧最初被稱 之護理之家(Nursing Home)是因為需要醫療與個人照顧的老人被迫 搬離家庭,而同意將這些老人帶回自己家進行照顧的工作人員大多為 退休護士而得名(Crandall,1991;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

1950 年對老人服務提供經濟補助之 1935 年社會安全法案修正案,讓 護理之家(Nursing Home)開始擴張。但真正造成護理之家等長照機

構蓬勃發展則來自急性照顧補助的 Medicare 與低收入戶長期照顧補 助的 Medicaid(Crandall,1991;Small,1988;引自 Wacker & Roberto,

2014)。在 2010 年仍有一百二十五萬(3.3%)65 歲以上美國老人居 住在 15,682 間老人機構(American Health Care Association,2011;

U.S. Census Bureau,2012;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

為達成在地老化之居家服務乃是一個提供個人在宅服務以提升 其健康、舒適、功能與獨立之連續性照顧歷程,(Harper,1991;引 自 Wacker & Roberto,2014)。使用居家服務的主要原因包括不願入 住機構、熟悉與自主的家庭環境、服務費用較低及延續家庭生活與照 顧。美國的居家服務項目包括主要有居家護理(skilled home health care)、非醫療的居家服務(nonmedical home care)及安寧照顧(hospice care)。居家護理(skilled home health care)花費佔家庭照顧最大花 費;非醫療的居家服務強調服務使用者每日的日常照顧,包括個人照 顧、家務服務、喘息服務、送餐服務與安寧照顧(Wacker & Roberto,

2014)。

美國居家服務機構則開始於 1880 年代,當時針對無法使用正式 醫療照顧的個人提供服務(Arneson,1994;引自 Wacker & Roberto,

2014)。自那時起,居家服務規模一直不大。直到 1965 年挹注大量 居家照顧經費的急性照顧補助 Medicare 與低收入戶長期照顧補助的 Medicaid 法案通過後,才開始蓬勃發展。1983 年 Medicare 為降低住 院照顧費用,讓病人「儘快且未痊癒 quicker and sicker」出院,支付 居家醫療照護,讓居家照顧產業(特別是居家護理)更加發展。至 2014 年前有超過 33,000 家居服單位提供一千兩百萬因為急性疾病、慢性健 康問題、身心障礙或臨終病人居家服務(Wacker & Roberto,2014)。

美國於 1965 年通過的聯邦醫療保險 (Medicare)由聯邦政府提供 經費,以稅收(Medicare Tax)對 65 歲或以上老人或 65 歲以下身心 障礙者(領有 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 SSDI) 提供健康保險,

凡美國公民或合法(綠卡)進入美國且在美國居住超過五年者得享有之。

但此保險不支付居家、社區或機構長期照顧(long-term care, LTC)之服

務費用。以 2010 年為例,一周使用三次居家照顧服務,一年約花費 一萬九千美金 (Fox-Grage & Ujvari,2016)。

源於 2005 年的降低財務赤字法案(Deficit Reduction Act of 2005)

之現金攜帶式服務(Money Follows the Person, MFP),其目的在發展 社區照顧為主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以協助各州降低機構照 顧的經費負擔。從 2008 年到 2011 年參與此方案的 44 州共有 17,000 位老人及身障者,因而從機構搬回到自己原來社區再享住家生活。

Simon & Hodges (2011)發現此方案參與者搬回自己原住社區後,

生活品質明顯改善(引自 Wacker & Roberto, 2014)。Obama 政府於 2010 年實施之病人保護與可負擔的照顧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社區選擇優先(Community Choice First)、財 務平衡獎勵方案(Balancing Incentive)與現金攜帶式服務(Money Follows the Person, MFP)修正案更助長了州醫療輔助 (Medicaid)使用 者居家服務的可近性。此外,美國退除役官兵委員會也提供了居家護 理、家事服務、個人照顧、安寧照顧及緩和療護、喘息服務與遠距健 康照顧等,以居家及社區照顧為主的廣泛服務(Wacker & Roberto,

2014)。

依據美國 2007 年全國居家及安寧照顧調查結果顯示,全美一百 五十萬使用者中有 68.7%為 65 歲以上老人;其中以 75 至 84 歲(29%)

為最多,其次依序為 85 歲以上(22%)與 65 到 74 歲使用者(18%)

(Caffrey, Sengupta, Moss, Harris-Kojetin & Valverde,2011;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而使用居家長期照顧的主要預測因子為

「失能 functional disablility」,有 84%使用者至少有一項日常生活(洗 澡、穿衣、移位、如廁與進食)活動(ADL)困難;更有超過半數(50.5%)

有四到五項活動需要協助(Caffrey et al., 2011;引自 Wacker & Roberto,

2014)。使用者居住地區有明顯城鄉差異,其中偏鄉地區的使用者使 用天數少於都會區(McAuley, Spector & Van Nostrand,2009;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造成都會與鄉村地區使用居家長期照顧 的比例差異主要因偏鄉地區的居服單位常常不足,提供服務單位較都

會區規模小且提供的服務項目較少(Wacker & Roberto,2014)。使 用最多的是居家護理(84%),其次為物理治療(40%),日常生活 活動(ADLs)需要協助的居家服務有 37%(Jones, Harris-Kojetin &

Valverde,2012;引自 Wacker & Roberto,2014)。

依據中華民國 106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18a)顯示,65 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ADLs)自理 6 項中至少有 1 項 困難占 13.03%。就性別觀察,女性至少有 1 項困難占 14.59%,較男 性 11.21%高。隨年齡增加有困難情形隨之增加,且女性年紀愈大上 升的幅度亦較男性大。6 項日常生活活動中,以洗澡有困難比率 10.98%最高,且女性 6 項有困難的比率皆高於男性。

在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IADL),表示有困難的項目以「在住 家或附近做粗重的工作」占 26.66%最多,其次為「獨自坐車外出」

占 21.38%,除「服用藥物」有困難者占 10.13%外,其他各項工具性 日常生活能力有困難的比率約在 12%~18%之間。很困難或完全做不 到的項目,有 19.58%表示「在住家或附近做粗重的工作」很困難或 完全做不到,其次為「獨自坐車外出」占 15.05%,「洗衣服」、「食 物烹調、煮飯、準備餐點」、「掃地,洗碗,倒垃圾等其他輕鬆工作」

及「買個人日常用品」等則在 1 成左右。各項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

女性很困難或完全做不到比率皆高於男性;以年齡別觀察,80 歲及以 上讀比率達 2 成以上。65 歲以上有大小便控制問題占 8.52%,其中 5.29%表示有大小便都無法控制情形。以性別觀察,女性為 9.17%略 高於男性之 7.75%;以年齡別觀察,80 歲以上老人近 2 成有大小便控 制問題情形(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018a)。

65 歲以上 ADLs 或 IADL 至少有一項困難占 28.16%,推估需要 照顧或協助人數為 90.7 萬人,其中主要由家人照顧或協助者占 6 成 7,

並以「兒子」占 22.11%最多、「配偶或同居人」占 21.53%次之,而 外籍看護工占 17.06%再次之。以性別來看,男性由「配偶或同居人」

照顧占 34.73%最多;女性則由「兒子」照顧占 24.89%最多。目前 65 歲以上生活需人協助者,其主要照顧者估計共計 85 萬 4 千餘人,其

中女性占 65.30%高於男性 34.70%。由家人照顧估計有 60 萬 8,131 人,

家庭照顧者有 5 成 4 為女性,男性則占 4 成 6。由家人照顧之主要家 庭照顧者年齡有 41.47%未滿 55 歲,34.47%超過 65 歲。若以照顧者 身分來看,照顧者為「配偶或同居人」的年齡有 89.51%超過 65 歲以 上,兒子、女兒的年齡則以「未滿 55 歲」最多,分別為 56.86%及 59.49%。

主要家庭照顧有 60.81%沒有上班。若以照顧者身分來看,照顧者為

「配偶或同居人」沒有上班比率為 93.10%,媳婦及女兒沒上班的比 率亦超過 5 成,兒子則有 3 成 4 沒有上班。9 成的主要家庭照顧與被 照顧者同住。若以照顧者身分而言,照顧者為「配偶或同居人」同住 比率為 9 成 8,兒子為 8 成 8,女兒則為 7 成 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18a)。

2013 年高雄市 65 歲以上老人居家服務使用情形,以無使用居家 服務為大多數(99.23%);有使用居家服務者,僅占 0.77%。申請居 家服務主要原因以白天家中需有照顧人手為最多(77.66%),其次為 政府有補助居家服務費(45.02%)。居家服務項目,經長照中心核定,

以家務服務為最多(87.28%),其次為協助沐浴(63.37%)。目前已 接受服務之項目以家務服務、代購物品、陪同就醫、移位及室內外走 動為最多,各占 100.00%。居家服務使用者家中有照顧者為最多數

(82.81%),沒有照顧者占 17.19%。而居家服務對照顧者負擔減輕 狀況以稍許減輕為較多(37.33%),其次為部分減輕(35.22%)。在 照顧者減輕負擔後之生活改變情形以較放心為最多(77.48%),其次 為紓解緊張的情緒(46.35%)(馬長齡、陳桂敏、陳明賢,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