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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訪者而言,解讀性騷擾行為的樣貌有其自己的想法,也會因 著受訪者的工作領域而有所差異。這些受訪者從性騷擾防治法執行以 來,皆有超過1年以上處理性騷擾議題的經驗,因此透過受訪者在實務 判定性騷擾行為的看法,來了解警政單位、委員會及縣市主管機關在實 際認定的角度與態度。

(一)證據的講求

判定性騷擾行為的角度,多數的受訪者皆會提到「證據」,要有證 據的前提下,才能有正確判定性騷擾行為的依據,因此收集證據是相當 重要的步驟。資料中可以看到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是誰負責收集證 據?同屬警政單位的受訪者A1及A2看法不完全一致,A1認為第一線的

同仁會依據報案的情況,做立即的證據收集,而A2認為被害人本身還是 證據收集的主要者。

對於證據的真實性,多數的受訪者對於是否能有直接確切的證據,

感到懷疑,即使受訪者是採取相信受害者陳述,或是感受到受害者陳述 的真實性,仍然會因為無直接證據而無法判定;正因為直接證據的困難 度,因此受訪者C2會提到以間接證據來作為判定的標準。但是可以感受 得到不論是哪個領域的執行者,在判定性騷擾行為時的重要依據是著重 在證據的部分,或是當事人所提供的相關訊息及事證,這樣的情況與性 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的第2條11 中要求具體事實的部分相符合。

就是即時地調查當時發生的情況,比如說被害人筆錄要先問起來,

有現場的話,如果說現場還在,或者說有些人證物證還在,要立即地去 搜集,他就立即蒐集。他們最常就是收到手機簡訊,他們就把它copy過 來,或者是照相存證,那個都是一個物證,他們就會去做這些證據、人 證的部分,先做起來(A1)。

你一定要有證據嘛,阿當然在性騷擾裡面……,那個證據是我們也 知道啦,是取得是相當的不容易啦,而且人證一般人又不會說主動的 來、出面來做證明,所以說這一部分當然,所以說這一部分妳也是很清 楚,又說要錄音還是說你自己,平常你就是要蒐集了啊,甚至說你要做 筆記日記啊、寫日記啊,後來……阿比較好來佐證(A2)。

就法的部分當然都是證據部分,因為如果單純陳述,我覺得這一點 可能是法律人的一個,就是說他個人的陳述的部分,或許他的陳述是真 的,但是如果沒有證據去證明他的陳述的話,那這個陳述有可能是假的

(B1)。

1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站在我相信你的前提之下,給你一些建議,但是針對整個事情的處 理方向,我還是要站在證據的一個前提之下,才能夠對另一方來做出一 些處罰(B1)。

有些小女生真的是,那種感受害怕是很害怕的,她還有勇氣一邊哭 一邊講那個人怎麼樣那……那個人出來講的時候他還是理直氣壯而且還 很生氣說他什麼都沒有,真是,但是感覺應該是有,那種有也沒有辦法 真的有證據,常常都是沒有證據的(B2)。

我覺得每次談到這個法,就是那個議題,什麼是證據?沒有嘛!他 是很模糊的嘛!比方說你性騷擾我,好!就算就像是人家在講說OK,

除非它是具體的,有接觸的,可能用他的口水或是什麼的,可以去用他 的證據,可是如果如果沒有呢(B3)?

請問一下性騷擾怎麼去驗傷?他怎樣去保有它的證據,因為主觀的 感受,那言語呢?除非錄音嗎?那你怎麼知道那個人,除非他是持續性 的行為,你才有可能錄音對不對(B3)。

有人看見人家也不見得真的願意來幫你做這個證明。……除非就是 說很具體的看到,第二個就是說是真的願意,要這兩個因素都能夠成 立,基本上有它的難度在(B3)。

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候,它很少會有直接證據(C2)。

因為我覺得應該是取得證據、直接證據困難,所以我們必須要有這 些間接證據來去、去評估還是判斷……就是真的是有這樣、這樣的事情 發生(C2)。

因為被害人有聽老師的話,阿發生這樣的事情的時候,他有在自己 的網誌上面說明一些當下情形,我們就採認了這樣子(C2)。

(二)自我經驗的對照

個人的生命經驗,也會影響著個人解讀性騷擾行為的部分,或許生 命經驗會受到傳統價值或是生活型態的影響,然而對每個人而言,個人 的這些經驗都是真實的。就像受訪者B1提到因為同樣為女性,因此對於 受害者在陳述的經驗中,透過對照自己的感受,可以去感受陳述的真偽 程度,進而去判定性騷擾行為的部分。

因為你同樣是女性,所以你比較能夠知道說,她們的程度到哪裡,

所以她到底有沒有說真話,還是她只是演戲,你可能會去感覺得到那個 差別點(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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