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五、自我經驗、實務困境與性騷擾行為背景的相似性

受訪者對於實際執行的困境中,提到了案件未被提出的情況,這樣 的原因並不是代表沒有性騷擾的存在,而是意味著很多人選擇另一種方 式處理,這樣的處理及面對方式,與性騷擾行為會出現的背景因素,似 乎是相互影響著。有趣的是當部分受訪者提到自己面臨性騷擾行為的處 理態度時,研究者感受到的是這些執行者的自我經驗也落入了實務困境 的一類,他們的處理方式也是「案件未被提出」的一類,也發現這些執 行者不也是社會中的一分子,雖然他們是實際執行性騷擾業務的人,但 他們仍受到這個社會的影響,因此可能不論是實際執行者也好、社會大 眾也好,都可能有著相似的經驗,那是否代表著相似的經驗,就能被視 為客觀的依據,而不同於以往的經驗,就僅被視為主觀的感受;這樣的

狀態在主觀與客觀間是各據一詞,或是可能有所聯結呢?

性騷擾防治法,這一個立法前備受爭議的法,到今日已經執行了4 年多的法,這次的訪談中,大多數感受到的是受訪者對於性騷擾定義的

「多元」,研究者迷惘著這樣的多元,是好的?還是不好的?還是應該 是以「模糊」來論述才對呢?但不論是多元也好,模糊也罷,性騷擾防 治法是目前執行性騷擾實務的依據之一,多元的延伸要到哪個範圍才能 涵括?模糊的思考要到哪個範圍才能明確?這應該還是需要被逐漸具體 化,這樣的需求對於實際執行者而言,是一個期待,也是一個較為明確 的依據,當然要如此地具體化,或許會受到的爭議是不可能完全涵蓋的 擔憂,但若始終將定義交由個人去多元化或是模糊化時,那可爭議的空 間似乎也挺令人擔憂的。性騷擾防治法目前的定義走向法理定義,無法 說這樣的定義不好,但若是能將實証定義,及實務執行過程中爭議的情 況,更加具體明確地陳述出來,成為輔佐法理定義的部分,這樣對於實 際執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員,應該能夠擺脫某些實務操作上的困境,也 能較明確具體地宣導告知民眾。

另外一個部分則是在於研究對象挑選上的限制,本研究僅涵蓋2個 縣市8名執行者的想法,且在不同特性背景的縣市中,這些執行者所持 有作為評估判斷的概念是否有所差異,是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可能有的 限制與盲點,該部分仍需要透過放大範圍將其他可能不同類型的縣市也 同時納入研究後,也才能更清楚知道實證操作上是否需要更多具體的實 證定義。

回到本文的題目所問的問題,到底應主觀還是該客觀?從本研究目 前的研究範疇中,看起來客觀對執行者而言是較符合具體化的情況,對 於客觀可以被認定及接受的部分,尤其是如同法院般證據的面向是較能 讓執行者較不受到質疑的部分,但如何將所有可能的主觀都涵蓋,形成

可以客觀陳述出來的行為表現等,讓實証定義能夠儘可能符合多數,甚 至全部的情況,這就需要所有人都願意不斷丟出對性騷擾的主觀想法,

增加更多定義及概念的陳述,也算是為執行或個案服務的實證定義盡一 份心力。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