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對於實際執行的困境中,提到了案件未被提出的情況,這樣 的原因並不是代表沒有性騷擾的存在,而是意味著很多人選擇另一種方 式處理,這樣的處理及面對方式,與性騷擾行為會出現的背景因素,似 乎是相互影響著。有趣的是當部分受訪者提到自己面臨性騷擾行為的處 理態度時,研究者感受到的是這些執行者的自我經驗也落入了實務困境 的一類,他們的處理方式也是「案件未被提出」的一類,也發現這些執 行者不也是社會中的一分子,雖然他們是實際執行性騷擾業務的人,但 他們仍受到這個社會的影響,因此可能不論是實際執行者也好、社會大 眾也好,都可能有著相似的經驗,那是否代表著相似的經驗,就能被視 為客觀的依據,而不同於以往的經驗,就僅被視為主觀的感受;這樣的
狀態在主觀與客觀間是各據一詞,或是可能有所聯結呢?
性騷擾防治法,這一個立法前備受爭議的法,到今日已經執行了4 年多的法,這次的訪談中,大多數感受到的是受訪者對於性騷擾定義的
「多元」,研究者迷惘著這樣的多元,是好的?還是不好的?還是應該 是以「模糊」來論述才對呢?但不論是多元也好,模糊也罷,性騷擾防 治法是目前執行性騷擾實務的依據之一,多元的延伸要到哪個範圍才能 涵括?模糊的思考要到哪個範圍才能明確?這應該還是需要被逐漸具體 化,這樣的需求對於實際執行者而言,是一個期待,也是一個較為明確 的依據,當然要如此地具體化,或許會受到的爭議是不可能完全涵蓋的 擔憂,但若始終將定義交由個人去多元化或是模糊化時,那可爭議的空 間似乎也挺令人擔憂的。性騷擾防治法目前的定義走向法理定義,無法 說這樣的定義不好,但若是能將實証定義,及實務執行過程中爭議的情 況,更加具體明確地陳述出來,成為輔佐法理定義的部分,這樣對於實 際執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員,應該能夠擺脫某些實務操作上的困境,也 能較明確具體地宣導告知民眾。
另外一個部分則是在於研究對象挑選上的限制,本研究僅涵蓋2個 縣市8名執行者的想法,且在不同特性背景的縣市中,這些執行者所持 有作為評估判斷的概念是否有所差異,是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可能有的 限制與盲點,該部分仍需要透過放大範圍將其他可能不同類型的縣市也 同時納入研究後,也才能更清楚知道實證操作上是否需要更多具體的實 證定義。
回到本文的題目所問的問題,到底應主觀還是該客觀?從本研究目 前的研究範疇中,看起來客觀對執行者而言是較符合具體化的情況,對 於客觀可以被認定及接受的部分,尤其是如同法院般證據的面向是較能 讓執行者較不受到質疑的部分,但如何將所有可能的主觀都涵蓋,形成
可以客觀陳述出來的行為表現等,讓實証定義能夠儘可能符合多數,甚 至全部的情況,這就需要所有人都願意不斷丟出對性騷擾的主觀想法,
增加更多定義及概念的陳述,也算是為執行或個案服務的實證定義盡一 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