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的執行過程中,在地方政府的面向,主要的業務單位 為社政主管機關,如社會處或是社會局;然而因著加害人身分的差異,
負責申訴調查的單位也有所不同,因此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的實際執行面 向,其實相當地廣,也可以說整個社會大眾。為了解在實務執行上,相 關人員是如何定義性騷擾的部分,該定義又如何影響著申訴調查的面 向。因此本研究透過內政部97年度性騷擾業務的統計資料9(內政部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9)中,看到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成立 125案,不成立73案;再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成立19案,不成立11案。對 此部分在縣市挑選的考量上,研究者首先考量申訴案件中只有成立而無 不成立的狀況,由於申訴案件主要調查者絕多數為警政。警政系統對於 這樣問題的判定,其在判定上多要求明確的行為,因此假設在這些僅有 成立申訴案件的縣市,警政經驗中較能先提出論定性騷擾概念的原有想 法及實際判斷依據,因此先挑選申訴調查時僅有成立的縣市為主,其中 發現97年度申訴事件調查中多數縣市皆有成立與不成立的案件,而僅有 成立案件,未有不成立案件的縣市有新竹縣(1案)、臺中縣(6案)、
雲林縣(2案)、嘉義縣(4案)、臺南縣(6案)、嘉義市(4案)、台 東縣(1案)及澎湖縣(2案)。
其次考量各縣市委員會主要負責再申訴調查為主,因此再從已挑選 的縣市中,挑選出有處理過再申訴案件的縣市,這8個縣市又有再申訴 事件調查情況者,為新竹縣、臺中縣、雲林縣、臺南縣4個縣市。
最後因4個縣市的特性有所差異,為考量縣市特質的相近性,因
9 統計資料出處為http://dspc.moi.gov.tw/public/Data/95811295671.xls,出自內政部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資料檢索日期為2009.09.20。
此透過94年度農林漁牧業普查查詢系統10(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
2005),發現雲林縣及臺南縣較偏向農牧業為主的縣市,因此挑選這2 個縣進行研究。挑選農牧業為主的縣市的另一層考量在於對於該種類型 的縣市,民眾的價值觀念較為傳統,對於性騷擾概念、經驗與解讀較其 他的縣市有所不同,因此也想了解執行者在面對這樣的性騷擾事件中,
如何看待在此文化下面對性騷擾行為論定的可能差異。
本研究針對雲林縣與臺南縣,這兩個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業務主責 人員各1人、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委員各2人,及縣市警政單位性騷 擾業務主責人員各1人三部分進行深度訪談,了解其對於性騷擾防治法 在執行的想法及概念。研究對象中並未針對加害人所屬單位的部分進行 訪談,原因在於所屬單位的類型相當廣泛,較不易聚焦,又加上無法了 解其是否實際處理過與性騷擾防治法有關的案件類型,因此在此研究中 並未針對此部分進行研究。因此針對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整理如表2。
本研究期待瞭解地方政府在性騷擾防治法執行層面,性騷擾定義是 如何呈現在政策規劃與執行過程中。過去文獻中對於性騷擾的概念雖有 定義,但政策中所涉及的卻是「當事者主觀的感受」,落在政策所制定 的「調查者客觀的調查」,主觀與客觀間仍有許多模糊不清且複雜的思 維與概念。因此研究者考量應使用何種研究方法時,明顯感受到的是性 騷擾的概念在個人、團體、或是社會的層面都有許多的模糊及不確定 性,針對不同領域的相關人員,所欲探究的是其在面對性騷擾防治法在 實務工作執行的概念與經驗的深層意義,因此本研究在進行資料的搜集 上,決定採取質化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
10 資料出處為http://win.dgbas.gov.tw/agr/ics_main.asp,出自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
資料檢索日期為2009.09.27。
表1 研究縣市挑選概況表(自行整理) 的意義(胡幼慧,1996:39)。本研究透過半結構式訪問綱要進行訪 談,研究者就問題討論中所延伸的部分進行釐清與討論,並邀請受訪者
針對研究主題提出自己的想法,希望在訪談過程中透過反覆澄清及討 論,盡可能清楚的釐清受訪者的意見與概念,主要目的在於期待透過訪 談,瞭解實際執行者的想法,了解其對於性騷擾的概念,及呈現在實務 執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