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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選擇權主要在探討家長教育選擇權之定義及家長或學生選擇學校之 考量因素,在面對少子化及教育市場自由化之競爭下,家長如何善用教 育選擇權,考量多方面因素,選擇最適合子女身心發展之學校;在學校 方面,亦可發展多元化之特色教育內容及師資設備等,提供家長多樣性 之選擇機會,增加學生就讀率。吳知賢與段良雄(1998)將家長選校決 策界定為家長依子女不同之興趣與需要,自由為其選擇就讀學校的行動 過程。Bosetti(2004)則是指出由於家長對教育選擇權之重視,加上自 由市場機制提供了家長的選校權利,進一步刺激學校為增進學生而努力。

故學校應透過各種行銷策略,將學校特色和辦學績效、課程教學、師資 及設備等資訊充分傳達,使家長做出正確之判斷、明智的選擇(林進丁,

2012)。教育選擇權之研究包含家長選擇權及選校因素,茲分別說明如 下:

(一)家長選擇權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 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選擇權的內容主要強調對教育的鬆綁,

具有自由選擇的概念,讓家長有參與教育選擇的機會與權力,而學校可 自由發展其優勢條件與學校特色,提供多元教育型態,進而滿足學生個 別差異及不同的教育需求,讓每個學生得以適性發展(李達平,2013;

田大勇,2013)。本研究茲將 217 篇學校行銷論文中,各研究者對於家長 選擇權之定義彙整如表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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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定義

尤資齡

(2008)

家長選擇權是家長為了子女學習的最大利益,蒐集各方面 的資料,幫子女選擇最適合其受教育的教學環境與教育內 容,使其獲得最佳教學品質與教學成果的一種權利。

江榕櫻

(2011)

將家長選擇權定義為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為保障子女受 教權益,考量教學品質與教育內容、學校特色、辦學績效 等因素,而自由選擇就讀學校之權利」

都盈瑱

(2012)

家長選擇權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子女接受國民教育階 段,基於對子女最有利的需求及保障子女的受教權益,讓 孩子能夠適性發展,符合個體的差異、個別的需求,擁有 為子女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的學區、學校及教 育內容,且不受居住地區或學區劃分限制,而自由選擇學 校就讀的權利。

吳月容

(2012)

家長選擇權也等同選擇學校也可稱之為升學行為,選擇學 校乃是倡導學校在較少教育干預的自由下,同時兼顧所有 學生與家長選擇學校的能力與機會、滿足教育的需求及興 趣,發展學校特色、改善學校教育品質,增進學生學習動機、

讓學生獲得適性的發展。

田大勇

(2013)

家長選擇權是家長(或監護人)在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階段,擁有為子女選擇最適合就讀學校的權利的自由。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如 2-11 所述,本研究對家長選擇權之定義為:家長及學生能夠自 由參與選擇學校之權利與機會,讓學生能夠適性發展,滿足不同學生之 需求及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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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2-12 所述,本研究對選校因素之定義為:家長或學生選擇學校之 考慮因素,包含學校聲望、師資課程、經濟因素、生活機能、環境設備 及未來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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