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 85 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研議「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試 辦計畫」,並於民國 86 年訂定「臺灣省教育廳鼓勵民間參與投資經營教 育事業實施要點」,積極推動教育公辦民營。希望先試辦特殊教育學校 公設民營、鼓勵私人捐資興學、鼓勵民間團體經營體育場所等三項,惟 因精省,試辦計畫未能付諸實施。
2.鼓勵私人設校部分:
(1)「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民國 87 年由教育部進行修訂,不僅放 寬私人籌設國中小的校地面積,與設校基金,且將學校附近的社區公 共設施(若可提供學校建築、運動使用),也可視為私人校地之ㄧ部分,
提供私人興學較有彈性的空間。
(2)教育部於 87 年行文公告,私人興設高級中學以下實驗學校,將不受各 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的校地面積、設立基金等限制,同時教 師也可不具任用資格,只要報經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包括目前已 存在的體制外學校均可以就地合法立案。
(3)修正推過「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民國 88 年教育部修正推過,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設立基金總額,由原 本的1000 萬提高至 3000 萬,同時經董事會同意後,可將財產總額 1/2 額度內轉投資,以增加基金會財源。這樣修正有助於財物的自主與活 用。
3.修訂《國民教育法》:民國 88 年修訂,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 由私人辦理。
4.修訂《教育基本法》:民國 88 年修訂,規定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 學校委託私人經營。
5.《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89 年訂定,將公立學校等文教設施,
列為可供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核定之私法人等民間機構,參與公共 建設之項目。
6.各縣市先後擬定國民中小學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由上述可得知目前臺灣教育公辦民營,在經過一連串體制外的教育改 革聲浪及政府於法令上的改革下,已使臺灣教育公辦民營漸具推動條件及 誘因。在由民間發起的中小學教育改革運動方面,由民間團體主動自辦的 另類教育學校,目前計有:北市自主學習實驗計畫、臺北縣信賢種籽親子 實驗學校、宜蘭慈心華德福實驗小學、新竹雅歌實驗小學、高雄縣融合實 驗中小學、森林小學、苗栗全人實驗學校、臺南沙卡學校、排灣族部落教 室……等等,詳見表 2-9,在這些另類學校中,有些屬公辦民營體制內改 革的,也有些屬於體制外的改革。高級中學校部份,僅有北市自主學習實 驗計畫有涵蓋,更顯出臺灣高級中學不僅在公辦民營上欠缺,在民間團體 的教育改下也是弱勢。
表2-9 另類學校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