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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國

一、公辦民營政策背景

「公營服務及財產的私有化」,一直是自由主義公共政策兩大策略重 點之ㄧ,其策略重點為重新分配政府單位、市場,以及市民社會間的關係。

另一個主要的策略則是將「選擇權」的競爭概念帶入公營組織中。

英國在新自由保守主義的信仰下,工黨自 1997 年執政開始就將公營 教育民營化視為其行政改革的重點,並且制定有利於商業營利組織或是非 營利組織接管學校的政策。因此英國教育制度深受民營化及市場化政策的 影響,其影響之深遠恐超過歐洲其他地區、美國、澳大利亞,以及紐西蘭 (Fitz, 2007)。

英國教育領域的民營化政策,可追溯至 1981 年的公助學額計畫 (Assisted Places Scheme;APS),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補助,其補助額度 依據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部份或全額學費補助,此方案發展到後期將補助 範圍擴及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等領域,條件是接受高等教育、

繼續教育的學生必須與學校簽訂學習合同(learning agreement),要求學生 必須達到要求的學習成績。此公助學額政策呈現出保守黨的教育政策方 向:

1.批判公立學校教育品質。

2.尊重父母的教育選擇權。

3.承認私人團體提供教育服務。

於公助學額計畫(APS)實施七年後,英國政府更提出 1988 年教育改革 法案(The ERA 1988),將市場導向的概念引入教育系統中,其方案的重點 有五個方面:

1.國家課程小組成員納入世俗及商業組織代表。

2.學校經營管理建立於市場競爭機制上,依照學生數撥付學校經營經費。

3.學校治理單位成員包含市民及商業代表。

4.政府直接資助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使學校經營脫離地方教育 機關監督,學校於經費運用上鬆綁。

5.強制競爭招標原則(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引入所有公營服務

中,地方政府的服務必須接受市場機制考驗。

以上教育私有化的政策推動,其優點首先為學校於財務部份鬆綁獲得 自主權,可以依教學需求購買設備,修建教學建築;其次則為家長教育選 擇權的落實。缺點則為對於體質較差的公立學校將面臨倒閉危機。

於 1997 年中期後,英國工黨針對教育民營化提出兩大改革方向:

1.1988 年教育改革方案(The ERA 1988),將市場選擇及競爭帶入學校經營 中,一方面減弱地方政府(LEA)權力,另一方面中央增加對地方學校的 資金補助,依據註冊學生數補助學校經營經費,促使學校經營商業化。

2.藉由一些促進教育民營化的方案,使得私人營利及非營利組織,可透過 提供公營服務來賺取利益。

二、具影響性公辦民營方案

從 1980 年代開始至今,英國所推行的民營化政策中,較重大的方案 有三種(Fitz, 2007):

(一)強制競爭招標原則(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 CCT)

此模式從 1980 年開始由英國地方政府所採用,在計畫及土地法案 (Planning and Land ACT)中規範,政府的交通建設、建築事務,必須透過公 開投標方式進行。此方式於 1988 年的教育方案中,將其適用範圍擴及教 育領域。

在強制競爭招標的原則(CCT)下,任何公共服務都是建立在「顧客─承 包商」的關係下。是此,地方學區必須與地方私人組織進行招生競爭。以 英國學校視導系統(school inspection)為例,從 1992 年開始由教育標準局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Ofsted)取代傳統皇家督學(HMI)的學校視 導,其特色為由私人組織依據契約執行考核、評鑑,以確保教育的品質。

政府依據教育標準局對學校的視導結果,政府將績效不良的學校出售予教 育協會經營。

(二)營利導向公私夥伴關係(profit-makin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私人主動融資方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私人投資公共服務有很多種型態種類,於英國教育領域中最常見的則 是城市科技學校(city technology colleges, CTCs)與教育行動帶(education

action zones, EAZs),其目標皆是向私人組織爭取投資教育服務。

政府於設置城市科技學校(CTCs)時,預計由中央政府負擔學校週期性 的經費,校內提供科學及科技中心的課程,而私人教育組織被邀請進行學 校的購買、興建新學校。然而結果顯示在無法有效吸引私人教育組織投 資,且中央政府也停止經費補助狀況下,此計畫宣告終結。

然於 1992 年,政府當局另引入營利導向公私夥伴關係方案(PPPs),其 中以私人主動融資方案(PFI)為其主要私人資助辦學的政策方案。於 PFI 方 案下,私人組織必需承擔購買及經營公營服務的風險,在其合約經營期限 內將所投資的資金賺取甚至達到獲利。從 1997 年開始,幾乎所有新設立 或是重新辦理的學校都是屬於此種模式。據統計英國至 2006 年底,約有 144 件教育相關的私人主動融資方案,共推動了 230 所新設校及重構學校。

(三)接管方案(takeover)

艾迪森(Edison)教育組織,認為私人組織全面取代地方教育當局的所有 教育功能及責任,實為不可行。然英國政府於 1997 年在重新開始政策方 案(Fresh Start)下,配合教育標準局(Ofsted)所實施的學校教育視導結果,將 視導結果不良的學校出售由私人教育組織經營管理,依據重新開始方案,

雖將學校轉由私人組織經營,但教育標準局的督導人員仍須負責監督學 校,向地方政府(LEAs)提交監督報告。於 2006 年英國共有 14 個地方政府 以私人教育組織作為教育服務的主要提供者。

這種向外尋求私人資助的教育方案,吸引了商業界的注意。根據統 計,此類型教育方案截至 2006 年可創造 10.3 億元英鎊的商機。此表示對 於私人組織而言,在私人主動融資方案下,將有一大筆資金的商機。

三、結論

英國無論在工黨或保守黨的帶領下,均進行教育事業民營化,其民營 化程度於工黨執政時更顯突出。在一連串教育私有化政策推動下,英國教 育民營化的現象可歸結為三點:

1.資金充裕的私有團體及個人大規模參與公共教育服務的提供,其影響力 也與日俱增。此現象可以從部分學校已漸漸表現出私人捐助單位的教育 價值,而非社區及公部門的教育價值。

2. 私人主動融資方案下的學校及地方教育單位功能的接管對於私人商業 團體來說,代表的是相當大的一筆財富,此筆經費不是直接投資於教育 的基礎建設或教育服務,而是提供與私人團體。

3.由私人所資助的學校,針對於地方教育市場而言,有潛力形成兩層不對 等經費資助,其經費來源含括學費及中央政府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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