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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巴基斯坦

一、公辦民營政策背景

自從 1990 年開始,巴基斯坦政府就開始推動教育上「公私合夥」政 策,提供巴基斯坦的多元教育管道及基礎教育教育品質,以解決境內文化 不利人民教育問題,以及公營教育機構的無效率,在基礎教育公辦民營的 推動過程中,明顯的增加巴基斯坦國內基礎教育的管道,特別的是增加了 女子接受教育的機會(Farah & Rizvi, 2007)。

惟巴基斯坦政府所推動的公辦民營政策目的主要作為教育私有化的 暫時性政策,這樣的政策目的對巴基斯坦的窮人及文化不利人民的教育管 道多元化及維持好教育品質顯出不利,因此公私合夥學校於經營時,都會 抱有將教育經費漸漸轉移回學生父母或社區,希冀邁向私人興學的狀態 (Farah & Rizvi, 2007)。

二、公辦民營種類

巴基斯坦推動教育公辦民營的種類依據 Farah 和 Rizvi 於 2007 的研 究,可以分成以下五種:

(一)社區支持計畫(The community Support programme, CSP)

社區支持計畫是於 1992 年由巴基斯坦(Pakistan)的巴洛齊斯坦省 (Balochistan) 政 府 與 美 國 國 家 發 展 機 構 (the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 WB)所共同發 起辦理其初始的政策目的主要針對提升巴洛齊斯坦省女子基礎教育的入 學率。

計畫夥伴分工關係依據計劃發展的進程共分成以下兩階段:

第一階段:由世界銀行提供辦學的資金及技術;巴省政府則負責通過計劃 執行同意許可及共同參與計畫經營;非政府的民間機構(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擔任此計畫的主要執行角色。

第二階段:夥伴關係由 NGO、地方學區教育部門(district, sub-district education department)、村里教育委員會(village education committee, VEC) 組成,NGO 所扮演的角色為擔任社區、教師,以及地方政府的橋樑。

各公私夥伴關係依其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的任務,並承擔不同的管理責 任。省政府部分,負責提供學校建築、教師薪資、教師在職訓練,以及教 學材料;NGO 部分,負責動員社區,協助社區成立教育委員會(VEC),監 督學校經營、負責教育委員的訓練;VEC 部分,負責學校的經營,包含協 助政府當局尋找學校場地、找尋當地師資,監督學生的出席,協助學校的 修繕。

藉由 CSP 計畫,成功的增加當地女子的教育管道,降低男女基礎教育 的註冊差距,根據1999 年由 Anzar 發表的統計數字,女子註冊上學的比率 提升了86%。其另一個劃時代的教育意義為打破了回教傳統禁止女子上學 的迷思。

上述計畫的夥伴關係雖於推動女子基礎教育上有其成效,但仍有其合 作上的缺點:首先,在權力分配上 NGO 與資金贊助機構的權力最大,以 VEC 的權力最小;第二,省政府只承認與 NGO 的合作關係,另地方教育 政府單位感到挫折。

(二)與校同行計畫/認養學校計畫(Adopt a School Programme)

此計畫於 1997 年第一次引進辛德省(Sindh),之後也為其他省所採用。

此計畫由政府單位(省政府或學區教育單位)與私人單位(NGO、親師協會、

社福組織,或慈善團體)共同執行,此計畫目的為改善品質低落的公營學 校,其主要有五個目的:

1.加強受認養學校的經營及監督。

2.強化家長及社區的參與,並賦予其角色任務 3.改善教師教學及學校課程品質

4.改善學校經營結構 5.從校內外增加學校財源

參與此計畫的經營者必須與政府單位訂定經營契約,提出學校經營管 理計畫,以及其經費來源。此公私合夥模式目前被認為是巴基斯坦最成功 改善公立學校的模式。其模式的缺點,主要呈現在經營者與教師、地方政 府監督權上的緊張關係。

(三)夥伴學校計畫(The Fellowship School program, FSP)

此計畫模式類似 CSP 模式,最初由 WB 於 1994 年於巴洛齊斯坦省 (Balochistan)政府所開始推廣,最後也慢慢被巴基斯坦其他省份所採用。其 參與對象包括政府單位、社區組織,以及社區。

其計畫目的主要也在於提高女子接受基礎教育的比率,計畫方式為針 對政府沒通過女子基礎教育的地區,由社區自行成立父母教育委員會 (parent education committee, PEC),由 PEC 創辦基礎教育設立學校,或由 PEC 向政府爭取女子接受基礎教育,其計畫經營經費由 WB 提供,其經費 補助方式為由 WB 提供每位女孩定額教育津貼。惟其補助年限上限多為 3 年,且會逐年降低每生補助額度,希望由社區在經由短暫的扶持後,可以 自行向外籌措經營經費。

此種模式顯而較利於私立學校,並且根據研究結果,此模式在都市地 區較易實行,因為都市地區的父母教有能力支付學費及向外爭取經費維持 學校的經營。

(四)社區社會行動計畫(The Social Action programme community schools, SAP)

此種方式為一種由政府單位與地方社區直接合作的模式。此種模式主 要盛行於1992 年至 2003 年,此模式為一種政府主導模式,鼓勵社區及私 人團體參與供部門服務的提供,其目標在於改善公立學校的效率及品質,

尤其是鄉下地區的基礎教育。

SAP 計畫執行策略為每月提供每生固定教育津貼補助(RS 60),此模式 似於教育券模式,並持續提供5 年。參與 SAP 計畫的社區,社區必須先成 立學校管理委員會(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SMC),負責學校的監督 及管理,並與地方政府教育單位進行互動。SMC 必須負責提供學校校地、

建校時的人力、找尋師資、監督教師及學生的出席狀況、開立並維持學校 基金帳戶、校務資金往來紀錄、制訂學費及教師薪資標準……等等。政府 單位必須負責提供學校的經營經費,訓練SMC 成員學校經營管理的知識,

以及監督SAP 學校的經營績效。

然而此種模式同於夥伴計畫學校(FSP),其在都市地區較易實行,因為 都市地區的父母教有能力支付學費及向外爭取經費維持學校的經營。

此模式除了不易於鄉下推行外,其計畫成效也受到以下三個原因的影 響:

1.社區經營學校的經驗:其經驗值影響學校是否能爭取到額外的經營資 金、得到書籍的捐贈、與政府協商,爭取與 NGO 合作進行教師訓練,

使一般無經驗社區經營困難。

2.地方教育當局的態度:視參與 SAP 學校為暫時性的,其最終將歸為傳統 公立學校的一環。這樣的態度使教育當局不願去釋放民間捐贈的資金與 學校,並延遲發放學校補助金。

3.學校管理委員會(SMG)、教師團體的態度:SMG 希冀政府接管,以解決 學校經營資金的問題;學校教師遊行要求其薪資福利比照公立學校。

4.課程限制問題:其課程受限於國家標準課程、指定書籍,以及限用烏都 語(Urdu)作為教學。

以上此四個原因,尤其是第四個原因,使得學生家長認為 SAP 學校比 可以教授英文課程學校品質低落,較不受歡迎,因此SAP 計畫無法經營長 久。

(五)教學中心學校(Coaching centres)

此類型學校為一種「私人-私人夥伴關係」模式,由國家、地區、社區 等不同等級私人團體合作關係組成,其目標在於協助社區學校發展穩定資 金及管理模式。此教學中心學校設立的地點為針對以下三種類型的社區:

1.對於女子中等教育(後基礎教育)未設置有任何相關教育機構的地區。

2.學生註冊數限制:於 6~8 年級至少有 15 名學生註冊;於 9~10 年即至少 有10 名學生註冊。

3.社區願意投入學校的經營及資金協助。

社區教育委員會(VEC)的成立為教學中心的第一步,之後 VEC 必須進 一步與 NGO 成立夥伴關係,共同承擔教學中心的設置、資金、管理、招 生等責任。後再加入了USAID 的資金協助,NGO 會連續三年每月提供 VEC 資金協助學校經營,三年後資金協助後,教學中心必須自主經營。

此模式成功的增加了女子接受中等教育的比率,然其在此模式學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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