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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卷結果與研究分析

4.1 敘述統計

4.1.2 第三部分

一、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是否有需要新增或刪除之項目?

(1)天候概況採格式化勾選。

(2)事故地點改採東西線設計。

(3)新增其他證物,如:錄影、相片等。

(4)事故地點說明可改成站內第幾月台為佳,站外為何線自何站起第幾公里幾公 尺(東或西正線)。

(5)新增列車之車型。

(6)事故列車紀錄資料(列如:車速、制軸、號誌式平交道啟動 ATP 等等)。

(7)草擬名稱改為台灣鐵路地區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格式。

(8)事故列車資訊改為調查事實。

(9)提供附件,如:軌道布置圖、地理位置圖、照片等等。

(10)建議優先改善方法改為檢討改進事項。

(11)新增事故造成延誤的人數與時間。

(12)減少募集者簽章欄,因為執行上有困難度。

(13)增加乘務人員的資料。

二、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有可行性嗎?原因為何?

(1)大致上均有可供判斷資料(項目)。

(2)需要先設定何種程度的事故才適用此表格。

三、其他建議或想法

(1)事故種類建設和交通部頒之項目應一致,否則填寫之依據無法統一。

(2)有調查人員和其他人員到場時間卻無真正救援或該單位到場時間。

(3)格式分散,項次不夠顯明。

(4)行車事故嚴重程度不一,簽章層級亦會不同。

(5)影響路段,一共幾公里並沒有意義。

北捷專家建議

一、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是否有需要新增或刪除之項目?

(1)大捷法事故可分為重大(非)行車事故,一般(非)行車事故,建議新增事故 等級欄位。

(2)事故調查通常不會只有一人,故新增事故調查人員個人資料。

(3)事故地點似乎偏向於人員及列車,事實上還有供電、號誌、通訊系統或 發生於機廠之事件,故地點應增加較合乎實務。

(4)含有其他之選項供撰寫單位填寫。

二、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有可行性嗎?原因為何?

(1)部分可行,為實務上因各軌道業者存在系統差異,製作共用之表格有其 限度與限制,若政策上朝此方向推動,則可採行是統一做法,及欄位名稱一致,

內容則依屬性撰寫。如事故地點只須提醒應包含哪些內容,無須列出四個業者、

站內外等項目,相關人員簽章亦同。

(2)有可行性,但欄位中的分類可以再更精準的界定(如事故種類之虛驚事 件、營運異常、和行車事故如何區分?)。

三、其他建議或想法

(1)文字使用應更精確,年月日而不用號,機廠而非基廠。

(2)事故發生原因與事故事實分析類似,建議保留一項。

(3)相關調查之查證記錄(如行車記錄器、號誌電腦資料等)建議應敘明或以清 單方式呈現。

(4)各個欄位排列順序可以再行檢討。

(5)建議先釐清該份報告是要當作事故調查的初步報告書,或是代表鐵路機 構的正式調查報告,還是要呈現給監理部門或事故資料庫存檔的最終報告。

高鐵局專家建議

一、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是否有需要新增或刪除之項目?

(1)台、高鐵事故種類仍須依鐵路行車規則律定,(捷運、輕軌目前尚無規範,

僅於 MRT 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之制定法律第十三條列出重大事故內容)。

(2)新表格之事故種類欄建議參考「鐵路行車事故報告書」格式(105.4.21 修 訂)及「捷運公司事故報告表」在予修訂。

(3)事故地點宜以里程數標示為佳,並需附路線圖(含平、縱面)及事故地點地 圖。

(4)現場照片及是否有 CCTV 影響應補充(目擊證人)。

(5)各鐵路/捷運系統的簽章處,應不用區分各機構。

二、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有可行性嗎?原因為何?

(1)台、高鐵依鐵路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捷運及輕軌係遵循大捷法,若將 四種運具納入規範有實務上之困難。

(2)台、高鐵依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125 條規定,遇重大、一般行車事故,七 日內須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事故種類均於該規則 122-1、122-2、122-3 規範),

鐵路機構須依上述規定認定事故種類;至捷運及輕軌目前法並未明定,故實務上 要將四種納入統一會窒礙難行。

執行使用上恐有不便之處。

三、其他建議或想法

(1)如果是類似道路事故的記錄表單,用表格化是合適的,但屬於事後調查 分析的報告,宜訂定章節架構而非以表格方式呈現。

(2)可參考交通部公告之事故報告表格式。

(3)「事故發生原因」與「事故事實分析」有何差異?

(4)建議可參閱一些國外事故報告(實際案例),再檢討本報告格式。

(5)表格具有 EXCEL 統計功能,例如每月、年,做分類統計。

高鐵公司專家建議

一、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是否有需要新增或刪除之項目?

(1)刪除項目:

1.事故/事件編號 2.調查人員個人資料

3.事故地點說明無須分成四個種類 4.受牽連之公共設施

5.其他人員到場時間 6.相關人員簽章 7.建議優先改善方法 8.是否有目擊證人

9.事故列車資訊(亦可納入影響情形說明裡) 10.影響路段已包含在影響情形說明裡 (2)增加項目:

1.此格式應考慮納入林鐵及台糖鐵路 2.事故現場環境說明

3.檢討改善事項 4.附件

5.建議新增旅客因素所產生的營運異常事件(例如:疾病所造成延誤)之選項

二、我們設計出的新表格有可行性嗎?原因為何?

(1) 研究報告參酌之行車事故報告書之格式請可參考 105 年 4 月 21 日交通 部的新版行車事故報告書格式較能與時俱進。

三、其他建議或想法

(1)事件/事故調查可多蒐集勞安法規上的要求項目做一周延考慮分為直接/

間接/次要/根本原因,等作分析才能找出真正的肇因,如此才能做系統化、人機 物料等方面的評估及考量,檢討策進的作為已預防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2)建議釐清填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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