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鐵行車保安委員會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世界鐵路事故調查組織

2.2.1 台鐵行車保安委員會

委員會組織下設有「行車事故獎懲審議小組」、「行車事故預防稽核小組」及 三個工作小組,審議會由行車事故獎懲審議小組召開,針對審核組提供之行車事 故原因、責任歸屬及獎懲等審查意見做出決議;審查會則由審核組負責召開,對 於行車事故原因、責任歸屬之審核及員工獎懲等作成結論,再提供「行車事故獎 懲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圖 14、台鐵行保會組織架構圖

台鐵行保會調查流程首先由調查組至現場蒐證,並對事故責任進行鑑定後,

將資料送交審核組之「審查會」,就責任歸屬與員工之獎懲作成結論,再將資料 提送「行車事故獎懲審議小組」之「審議會」審議,若為行車重大事故或有疑慮 者,再提送行保會,並將外部之專家學者納入參與行保會開會討論事宜,最後作 出裁決。

圖 15、台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保安委員會事故調查流程圖

台鐵雖訂有行保會設置要點,然實際運作上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1)台鐵在行車事故統計數據中責任事故比例偏低,經了解,各主管單位為 了「團體無責任事故金牌獎」,而未確實將失職人員提報懲處,僅由主管單位私 下懲處疏失相關之人員,以致未能有效反應責任事故之件數。

→失去探討事故發生原因以及採取有效改善措施之機會。

(2)依行保會規定,事故發生時,應由調查組組長帶領各處兼任「調查組員」

赴現場蒐集資訊與證物,並作「現場會勘紀錄」,但相關調查人員為避免承認其 主管單位業務過失,或調查結果受主管長官責難及考量個人升遷等因素,故參與 事故調查意願低,大部分現場調查僅由值班調查組員赴現場蒐證。

→調查報告之質量亦未達國外標準

台灣鐵路事故調查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鐵路法第 56 條第五項(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報告之提出)鐵路機 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 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 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 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 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2) 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3) 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4) 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5) 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台灣鐵路事故損害賠償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鐵路法第 62 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 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 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前項 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