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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世界各國支付制度之相關研究

2.3.1 世界各國支付制度簡介

世界各國支付制度分成兩大類17,一為住院支付制度,二為門 診支付制度;前者以支付醫院為主,後者則以支付醫師為主。早期 世界各國支付制度以論件計酬為主,有因醫療費用上升快速的問 題,因此1980 年代後,大多數國家輔以總額預算制度,來控制醫療 費用的成長18][19

傳統醫療保險支付制度設計,主要是依照需求面成本概念設計 的論量計酬(fee forservice, FFS)基準,來支付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此 制度下,醫院每多提供一項照護,或多增加一項檢驗或治療,皆可 增加收入;因此,醫療提供者有誘因提供過多的醫療服務來增加收 入,使醫療費用支出急速成長20

為了有效控制費用成長,在供給面,以改變醫療提供者經濟誘 因為前提的前瞻性支付制度(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PPS)紛紛出 籠21,如診斷關聯群制度(diagnosis-related group, DRG) 22、論病 例計酬制度(case payment) 23等;最終的控制手段則為總額支付制 度(global budget),將醫療費用成長控制在一定範圍內24][25][26

不論是何種支付制度,都是由支付基準(payment units)設計出 發,由文獻回顧中發現,世界上目前各國常用的支付基準有五種27

1.論量計酬(fee for service)

此為最傳統,也是最常用的支付基準;如我國公保、勞保、農保 及全民健保,皆採用此基準制訂支付制度。特點為醫療提供者依據提 供的服務項目,逐項收費。對醫療提供者而言,無財務限制,且享有 決策主導權,缺乏控制成本的誘因。在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經濟誘因

下,會提供過度醫療服務,導致醫療資源的浪費。除了台灣外,美國 及德國亦採用28

2.論日計酬(payment per diem)

主要應用於住院服務,特點為以住院日數長短,按日收費。醫療 提供者會有延長住院日的經濟誘因。此標準曾經在美國早期的醫療保 險使用,現在已經很少使用4][29

3. 論病例計酬(payment per case)

以每次病症或住院人次為支付單位,以固定金額支付醫療提供者;

實際執行時常以實施的治療項目(procedure)為支付費用分類原則。特點 為事先設定各病例支付金額,可以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 長。由於醫療提供者亦需承擔醫療財務風險,比較會有控制成本的誘 因,但是有犧牲品質為代價的問題產生,如減少醫療服務項目及縮短住 院日等。採用國家有我國、美國、加拿大、瑞典及德國等5

4. 論人計酬(payment per capita)

在特定期間內,以每一被保險人為單位,支付醫療提供者一固定金 額。特點為醫師的收入等於保單內被保險人的數量,因此,病患越少利 用醫療資源,醫師的收入就越高。此制度亦能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 醫療費用成長,但醫療提供者有篩選風險低的病人(risk selection)來承 保、增加承保人數及減少服務項目的誘因。採用國家有台灣、英國、美 國及土耳其等21

5. 論期間計酬(payment per period)

在特定期間內,支付醫療提供者一固定金額。特點為依據醫療提供 者的成本及薪資,事先設定支付金額,也就是說,醫療提供者收入固定,

無法經由增加服務量、或增加承保人等方式增加收入。雖然也是能有效 控制醫療成本及費用成長,但是醫療提供者亦有風險篩選及減少服務量 的誘因,甚至出現減少追蹤病患的傾向,使醫療品質下降。採用國家有 荷蘭23

2.3.2 世界各國支付標準之制訂

支付制度的落實,則在醫療費用支付標準(fee schedule)之合理 訂定。依照世界各國之經驗,訂定支付標準主要可分為三種模式:

一、 由政府或保險人單方制訂標準:如英國(有非正式協商)。

二、 由保險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共同協商支付標準:如加拿大、美 國、台灣。

三、 由市場機轉決定醫療服務支付標準:如美國早期30][31][32

依據我國全民健保法第四十八條及五十一條規定,支付標準應由 保險人、醫療提供者、保險付費者與專家學者共同協商制訂。醫療費 用支付標準的訂定依據,可綜合分為二大類17

一、 以成本分析為依據:

成本分析的資料來源為資料庫分析,其優點為較為客觀、公平性 高,缺點為資料庫不完整、需大量經費投入研究等;

二、 採用專家意見作為依據:

專家意見協商的依據為歷史資料,優點為可行性較高、花費較 少,缺點為過於主觀且不易達成共識、醫療分配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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