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新制公開收購下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差異比較

第四節、 中介機構角色

(一) 履約保證

修正後之第十五條載明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 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 宜。 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而股務機構之責任亦由單純的委託提升至忠實履行職責,履約保證之納入,也 意味著受託機構基於被求償之風險,必須於接受委託前審視收購人之資格,加高毀 約門檻,適度提升公開收購品質。

(二) 消極資格

增加承辦公開收購案件委任機構之消極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中規範受委任

doi:10.6342/NTU201800230

16

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 公開收購業務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藉由加重中介機構角色之提升,提高委任 機構之責任,同時也加強公開收購對應賣人之保障。

而對中介機構而言,因修正後,收購人須提供資金來源證明、降低違約機率,

整體而言,除可提升案公開收購案件之品質,亦降低了中介機構之承接風險。

修正條文後,提高了委託機構之責任,也直接降低了公開收購的惡意違約,提 升公開收購案件對少數股東之保障。

藉由加重中介機構角色之提升,提高委任機構之責任,同時也加強公開收購對 應賣人之保障,而對中介機構而言,因修正後,收購人須提供資金來源證明,亦降低 了違約機率,整體而言,提升案公開收購案件之品質,也降低了對中介機構之承接 風險。

二、 落實認識客戶政策(KYC)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 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 資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日商百尺竿頭因惡意不履行交割使公開收購樂陞一案破局,金管會認為,負責財 務顧問的中信證及股務代理的中信銀在客戶評估等方面均有內控疏失,故依證交法及 信託業法規定處以停止相關業務3 個月,直至缺失改善完畢為止,並對中信銀裁罰 300 萬元。

中國信託證券及中國信託銀行在樂陞案中,對認識客戶政策(KYC)程序的執行 均不足。其中,中國信託銀行對於公開收購的股務代理業務,未依信託業法規定訂定 較詳盡的內控機制,若回歸該行對所有業務訂定的KYC 程序通則,同樣有未落實相關 內控規範狀況,且百尺竿頭及億豪投資均為中國信託銀行新客戶,資本額僅5000 萬元,

相較於高達48.64 億元的收購資金,中國信託銀行僅憑取得的相關登記基本資料,便將 其評為低風險等級,未進一步探究客戶實際資金來源及實際受益人狀況,亦與該行訂 定的 KYC 程序規定不符;至於負責財務顧問的中國信託證券,雖有根據自行訂定的

doi:10.6342/NTU201800230

17

「投資銀行業務認識客戶政策作業細則」,確認百尺竿頭的資金來源來自於億豪投資及 億豪控股,並取得存款證明,但金管會認為仍有未善盡應有專業職責與注意,未嚴謹 評估服務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身份等疏失。

為確保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金管會要求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 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 金完成公開收購,規範由具有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 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審核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 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並修正「公開收購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規範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如係多層次架構之收購,

應揭露最終資金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等重要資訊,另公開收購人如為公司且 併購資金係自有資金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告時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加強分析 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公開收購人並應出具負履行支付公開收購對價義務 之承諾書,連同資金安排之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另為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機構承作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 價能力確認書之評估作業,暨強化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之功能,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亦制定以下評估作業程序:

(一) 取得公開收購人之基本資料,以了解公開收購人之身份背景。

1. 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基本資料如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職業及學 經歷等相關資料。

2. 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基本資料如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資本、董事、監察人與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等相關資料。

(二) 詢問公開收購人之相關人員及取得相關資料,以了解本次公開收購之交易目的、

投資架構及資金來源。

(三) 公開收購以現金為對價者,就下列事項逐項評估公開收購資金來源,並綜合評 估本次公開收購人之營運概況:

若公開收購人與任何人簽署與本次公開收購資金來源有關之任何協議或約定(如:

框架協議書、股份認購協議書、融資合約),亦需查閱前述協議或約定,以分析本次公

doi:10.6342/NTU201800230

18

開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1. 本次資金來源來自於自有資金者 (1) 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

A. 詢問公開收購人及其相關人員,查閱相關帳冊及資料,取得最近期公開收 購人具體之支付能力證明文件,以分析本次公開收購資金來源是否充足。

B. 取得公開收購人之聲明書及其委任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以瞭解公開收 購人最近二年內是否未曾違反所屬國籍及主要工作所在地相關法令經判決 有罪確定、亦無繫屬中之重大訴訟事件。

(2) 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

A.詢問公開收購人及其相關人員,查閱公開收購人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了解公開收購人之償債能力、現金流量及獲利能力等,若無法合 理評估資金來源是否充足,應取得最近期公開收購人具體之支付能力證明 文件,以分析本次公開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B.詢問公開收購人之相關人員並取得其聲明書及查閱最近二年度至目前為止 之董事會及股東會之議事錄,以了解公開收購人有無負責人、總經理及財 務或會計主管異動情事。

C.蒐集公開收購人所屬行業或產業報導之相關資料,以了解公開收購人之營 運或業務狀況。

D.取得公開收購人之聲明書及其委任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以瞭解公開收 購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實質負責人(如本次資金來源係多層次投資架構 取得者,亦包含各層次投資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最近二年 內是否未曾違反公司註冊地國相關法令經判決有罪確定、亦無繫屬中之重 大訴訟事件。

2. 本次資金來源來自於融資者

(1)詢問公開收購人之相關人員,亦取得及查閱相關融資合約及資料,了解所有 融資計畫內容,包含融資資金來源、借貸雙方、擔保品等,以分析本次公開收 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doi:10.6342/NTU201800230

19

(2)若公開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 為擔保者,應評估該約定內容及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 全性之影響。如無上述情形,應取具公開收購人作出無此情形之聲明。

3. 本次資金來源係多層次投資架構取得者

4. 應依下列事項逐項評估,並得視需要取得公開收購人之委任律師對投資架構適法 性、合理性出具之法律意見。

(1)取得各層次投資人之基本資料,以了解及評估各層次投資人背景(含股東及董 事資料)、各層公司資本之合理性。

(2)了解本次收購之投資架構、最終投資資金來源及相關資金安排等資訊。

(3)了解及評估各層次投資人資金之具體來源及明細(包含資金最終提供者之身 分及相關資金安排計畫),以分析本次公開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在公開收購的程序中,修正後之條文強調中介機構應盡善盡專業職責,確實確認 客戶身分與狀況,並出具合理性價格意見書、評價報告等專業意見,以做為投資人的 參考依據。

doi:10.6342/NTU201800230

2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