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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退市緩衝制度:ST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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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

上市公司退市(又稱終止上市)係指上市公司由於各種原因不再繼 續掛牌交易而退出證券市場。其退市方式一般分為三種:一是上市公司 因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標準等原因而被強制退出;二是自願退出,上市公 司由於自身的原因要求撤回上市或摘牌;三是自然退出,指上市公司股 票或資產被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收購從而轉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制 度是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實現證券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等功 能的必然要求,是保證上市公司總體品質,維持市場持續發展的重要措 施。

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投資者損失是必然的,為了避免上市公司退市 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基此,證券市場監管機關以設置退市緩衝制 度達到保護投資人權益之目的,例如,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 1998 年 實施的 ST 政策,以及臺灣證交所實施的全額交割制度。以下本文就兩大 部分進行文獻回顧:第一部分,介紹中國大陸與臺灣的退市緩衝制度;

第二部分,回顧中國大陸之退市緩衝制度對上市公司盈餘管理影響之相 關文獻,並據以建立本文之研究假說。

第一節 中國大陸退市緩衝制度:ST 政策

中國證監會於 1998 年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狀況異常期間的股票特 別處理方式的通知》,該通知明定上海和深圳證交所應對狀況異常的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以保證股票特別處理期間交易通信系統的 安全和有關資訊的及時披露,滬、深證券交易所遂依此通知制定相應的 上市規則,並在 1998 年 4 月 22 日宣佈實施,啟動了中國證券市場的 ST 政策。此時,證交所僅對上市公司特別處理提供建議,須報請證監會決 定,即決定權屬於證監會而非證交所。中國推出 ST 政策主要的目的是為 了:(1)強化上市公司的治理水準,迫使上市公司面臨暫停上市與終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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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壓力下,改善營運品質與提高運作效率;(2)揭示公司的風險,對投 資者起到風險警示作用,以保護投資者權益;(3)“ST"標識具有一定的 標售作用,以吸引潛在的企業接管者,從而達到避免一家被摘牌、另一 家再審批的過程。(4)作為退市機制的過渡,讓所有相關利益團體有一個 心理過渡期。

根據 1998 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證交所須對將財務狀況或其它狀 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所謂財務狀況異常、其他狀 況異常定義如下:

一、財務狀況異常之特別處理

(一)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淨利潤均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每股 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二、其他狀況異常之特別處理

(一) 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者;

(二) 公司涉及其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案件,並已收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或境外法院送達的原告訴狀,或有賠償金額超過公司最近年度報告 中列示的淨資產的;

(三) 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者;

(四) 公司出現其他異常情況,經董事會表決,認為有必要實施特別處理 者;

(五)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限期整頓期滿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恢復 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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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下列規則:

(一) 對該公司在本所掛牌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行情另板公布,

以明顯區別於其它股票,例如「ST 遼物資」;

(二) 該股票的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 5%;

(三) 實行特別處理期間,該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2000 年 5 月 1 日的修訂版,增加下 列四種財務狀況異常的情況,並刪除了「實行特別處理期間,該公司的 中期報告必須審計」的規定:

一、 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 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 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

三、 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 會計年度虧損;

四、 經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2001 年 6 月 8 日《上市規則》再次修訂,其中除了財務狀況恢復正 常得申請取消特別處理外,增加了「滿足(1)主營業務正常營運;(2)扣除 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可向本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的規 定。

2004 年 11 月 29 日所頒布的《上市規則》修訂特別處理的適用情況,

並規定:每股淨資產低於面值但為正數的 ST 公司,暫不能向本所申請撤 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特別處理。該等上市公司在披露 2004 年年度報告 時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退市風險警示(第 13.2.1 條)和其他 狀況異常(第 13.3.1 條)所述情形者,方可申請取消特別處理。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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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所稱適用特別處理的情況為財務狀況異常及其他狀況異常;

2004 年修訂後則是指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和其他特別處理,原所稱之 財務狀況異常已併入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狀況異常定義中。符合退市風 險警示者,其股票前冠以*ST;符合其他特別處理者,其股票前則冠以 ST,以示區別。退市風險警示與其他狀況異常定義說明如下:

一、 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

(一)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淨利潤 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 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 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 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 月;

(五) 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六) 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 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 佈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 收購公司總股本的90%;

(七) 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八) 本所認定的存在退市風險的其他情形。

二、 其他狀況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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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表明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 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 按照第 13.2.8 條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獲准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 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未 正常運營,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負值;

(四) 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 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 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六) 董事會會議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要求本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八)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006 年 5 月 19 日頒布的上市規則,增刪了三種退市風險警示的適用 情形:

一、新增條款

(一) 公司可能被解散;

(二) 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刪除條款

(一)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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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三) 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 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 佈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 收購公司總股本的90%。

目前上海和深圳證交所實施特別處理的依據為 2008 年 9 月 4 日頒布、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市規則》。茲將現行特別處理定義說明如 下:

一、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

(一)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淨利潤 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 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 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 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 兩個月;

(五) 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七) 因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 權分佈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八)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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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狀況異常定義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表明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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