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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中國擴大內需市場之政策背景

一、背景說明

(一)中國大陸之擴大內需政策

中國大陸產業發展政策方向,隨著其「十一五規劃」之結束,2011 年 接續推動之「十二五」規劃,其涵蓋多項關鍵政策如擴大內需、中高階產業 轉型升級、區域振興等,均為中國政府規劃之未來產業政策方向。特別是中 國未來五年最重要之經濟目標,係為推動以提升內需與民間消費能力,作為 促進中國未來經濟成長之原動力58

在此目標下,中國大陸政府即著手推動一系列的擴大內需政策,以協助 廠商進行產業轉型,並確保國內經濟持續發展。在 2008 年 11 月 5 日,中國 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十條擴大內需的措施,並規劃 4 兆人民幣財政支出計 畫。其重點產業包括:民生工程、農村農業農民的需要、基礎設施的建設、

醫療衛生設施。同時並鼓勵高技術產業建設與提升產業技術,實施增值稅轉 型改革以減輕業者負擔,且各地方政府亦積極進行各項基礎建設,以提升人 民生活水準59,亦藉由改善民生措施以進一步促進消費。

換言之,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政策之方案,包括從「消費端」與「供給端」

兩層面之政策,而台商可得參與之部份應從「供給端」面向著眼,亦即如何

58 2010 年 10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建 議 稿 。 新 華 網 ,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18/c_12673082.htm 59http://www.cnfi.org.tw/kmportal/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magazine9801-466-3

藉由中國當前政策推動之投資產業/項目,使台商能開發新的投資或擴大既 有投資之營運規模。準此,本章以下內容,係以台商在內之外國的投資企業,

參與中國擴大內需政策所推動之重點投資項目,檢視其有關之整體投資規範 與對外資可能之障礙。

(二)新三十六條

隨著 2011 年「十二五規劃」之政策重點,目前中國的產業發展將朝向 以基礎工業、裝備製造業、交通、戰略新興產業、生態產業與農村基礎設施 等領域為主。又為配合「十二五規劃」,中國國務院於 2010 年發表「國務 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為「新三十六條」,

且進一步實際進行工作分配,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其中重要政策措施包括:60

1.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交通運輸建設、電力建 設、新能源產業建設、石油天然氣建設、油氣勘探開發領域、電信建設、及 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

2.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並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 改革。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3.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此部份包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

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此外,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稚園、職業

60 http://www.gov.cn/zwgk/2010-07/26/content_1663933.htm

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以及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 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

此外,對於從事廣告印刷、娛樂文化創意、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 物發行、文化產品數位製作等相關服務等活動,或興建博物館、圖書館、文 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亦鼓勵民間參與。

旅遊活動與設施、以及與體育建設相關之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亦 為鼓勵民間參與之項目。

4.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 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援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 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5.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援民營批發、零售 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

6.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援民營企業有 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 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生產與研發。

7. 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資訊技術等高新技 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

生物醫藥、資訊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 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惟新三十六條公布實施迄今已超過一年,但其實際效果卻相當有限,因 為新三十六條是配合「十二五」計畫而推動之擴大內需方案,原本用意在提 昇民間資本參與政府欲鼓勵之重點產業,但同時中國的大型國有銀行卻緊縮 中小企業的資金,造成企業取得資金的困難。其次,新三十六條的實施細則 亦遲遲未公布,因此各級政府對於如何落實新三十六條之方向並不確定。在 此背景下,中國大陸政府已今(2011)10 月出宣布即將公布落實新三十六 條細則。則細則公布後之落實成效,仍有待後續觀察。

二、外資投資之規範體系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領 域 之 相 關 規 範 可 依 其 適 用 對 象 之 不 同 , 而 區 分 為 適 用 外 商 ( 包 括 台 商 ) 之 特 別 投 資 規 範 、 以 及 本 國 與 外 國 業 者 均 適 用 之 一 般 性 規 範 。 對 於 台 商 之 待 遇 , 目 前 除 了 在 ECFA 下所涉及之服務業投資項 目 外 , 基 本 上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投 資 項 目 與 資 格 要 求 , 若 法 律 上 對 於 其 他 外 國 投 資 企 業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 則 依 該 特 別 規 定 , 否 則 一 體 適 用 本 國 與 外 國 資 金 之 基 本 法 規 。 據 此 , 以 下 先 就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外 國 投 資 企 業 之 整 體 投 資 規 範 , 進 行 討 論 。

(一)外資投資之基本規範架構

外資投資中國市場建立據點所涉及之法律規範體系,可概分為中國大陸 國內基本法、外國投資之特別法、其他外資相關法規等四個層次,而各層次 之法制,又涉及不同之個別法律或命令(表 3-1)。公司法為中國大陸企業 適用之一般法,外國投資中國大陸所適用之法令為特殊法,依特殊法優先適 用於一般法原則,在外國投資中國大陸之特殊法未有規定者,原則上方適用 中國大陸公司法規定,因此,中國公司法規定亦部份適用於一般外國的投資 企業。

至於外國投資之企業設立,其所適用之特別法規定,主要以「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此三資企業法

的實施條例或細則規定為主,三資企業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公司法」與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等其他 規定,則是為了補足前二者未盡明確之處,例如:「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 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即屬之61。此外,個別行業尚應 符合各該外資特別法之相關法律要求。

表 3-1 外資(含台商)投資中國市場所涉及之法制體系

法體系歸類 涉及之法規

基本法 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 票據法

外匯管理條例等

三資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外資特別法 外資銀行業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條例等

其他外資相關法規 外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 外 資 併 購 規 定 、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的規定等

資 料 來 源:本 報 告 整 理,基 於 中 國 大 陸 法 規 繁 複,「 涉 及 之 法 規 」一 欄 僅 以 例 示 性 方 式 說 明 其 對 外 國 投 資 企 業 之 法 律 體 系 。

61中國 大 陸新 修 訂的《 公司 法 》、《公 司 登 記管 理 條例 》實施 後,由 於 三資 企 業法 未 一併 修 法,為 維 持 外 資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連 續 性,中 國 國 家 工 商 總 局、商 務 部、海 關 總 署、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於2006 4 月 24 日 聯合 印 發了 《 關於 外 商投 資 的公 司 審批 登 記管 理 法律 適 用若 干 問題 的 執行 意 見》 。

《 執 行 意 見 》對 外 商 投 資 的 公 司 的 組 織 機 構、設 立 形 式、登 記 申 請 期 限、審 批 和 登 記 時 需 要 提 交 的 檔、出 資 方 式、出 資 監 管、境 內 投 資、辦 事 機 構 的 地 位、涉 及 出 資 的 海 關 和 外 匯 管 理 等 問 題 , 提 出 了 明 確 而 具 體 的 說 明 意 見 。

中國大陸有關外商適用法律係以專項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為主。主要 內容包括外國企業之投資方式及其企業形式,如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 營、外商獨資經營,及特定地區如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經濟技術開發區特區 立法等是。依中國大陸地區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體系,主要架構略 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

憲法第十八條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投資,並與中國的企業或與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 式的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 企業,均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外國投資的企業其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保護。

2. 法律及全國人大立法性決議

立法法第七條針對中國大陸立法權限機關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及其他基本法律,而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修改其他法律。是故國家立法權專屬於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以及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國投資之企業所適用法律依據主 要如下所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為大陸企業適用之一般法,外國 投資企業大陸適用法令為特殊法,依特殊法優先適用於一般法原 則,外商投資大陸特殊法未有規定的適用大陸公司法規定,因此,

有關公司法規定亦部份適用於一般外國投資之企業。

(2)外資企業法:本法主要係規定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 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獨資企業。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本法係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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