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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有鑑於先進國家市場之萎縮,以及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之發展,再加上中 國大陸本身十二五經濟發展計畫及如新三十六條等,以提昇民間資本參與產 業發展之政策方向等背景下,本報告之研究重點,在於探討台商在中國大陸 市場面臨之規範面與經營面之營運限制與障礙,俾作為我國政府未來協助台 商解決與因應之政策基礎。

具體而言,對於本報告研究範圍之各項議題,歸納其獲致之結論如下。

一、台商轉營內銷市場可能面臨的法規面或經營面 障礙問題

(一)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

目前包括台商在內之外國的投資企業,均已能以獨資方式進入中國零售 市場,同時可經營範圍之限制多數亦已消除。唯一目前仍維持之主要限制,

則是對於超過 30 家分店且其販售產品包含圖書、農業等產品,或限由國營 貿易企業進出口之產品者,不允許外資持有多數股權。對此,台商倘若要在 中國內銷市場經營零售連鎖業,於經營規模發展上即可能產生侷限性。

另外,在直銷業中,中國國內法規禁止多層次傳銷之營業方式,雖然外 資與其內資企業一律禁止,但誠如上述,因其未於 GATS 承諾表標示相關限 制規定,故其合法性或有待商榷。而在物流業方面,除了貨物內水運輸服務 與航空貨運服務業中國大陸均不開放外,在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所有運 輸模式之輔助服務-倉儲服務、以及貨物代理服務業方面,皆已開放外資可 以獨資、合資、合作之形式提供服務,惟其國內相關法規仍有其他規定與限 制。其中最主要之規定,在於中國大陸對於外資經營倉儲服務、鐵公路運輸

服務業之 12 年期限限制。

又 大 陸 地 區 除 各 地 規 定 不 同 之 外 , 在 許 多 規 範 事 項 上 有 諸 多 細 瑣 之 規 定,但是其構成要件敘述方式採取模糊的概念,因此留有很多解釋空間,造 成各省、各市、各區的解釋極有可能出現落差,台商在各地須「因地制宜」,

始能夠生存,例如零售業者在北京可以取得販售現炒菜的執照,以相同的經 營模式在上海申請執照未必可以獲得許可。

最後在法規執行層面上,執行人員的自我裁量權過大,導致各地區,甚 至相同產業、相同營業項目都有可能受到不同待遇,例如在零售業在商業委 員會審批階段,遭承辦人員附加 300 米之內有連鎖便利店,即不能再開店之 限制。前揭問題都凸顯出法規在適用與執行上欠缺安定性和可預測性。

(二)中國內銷市場之經營面障礙歸納

台商在中國大陸從出口轉營內銷市場時,所面對之經營面障礙,包含:

營業執照申請手續繁複、批發零售業設立與審批程序、網路經營零售批發政 策不明、開設店鋪上有店舖數量、符合城市發展與企業檢查之限制、出資期 限、批發零售之網路銷售政策不明、直銷經營許可審批流程複雜冗長、直銷 業之資質認定、物流許可證之申請、鐵路運輸服務之限制、藥品與化妝品審 批程序冗長以及物流業者有土地取得等問題。

二、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政策之法規面或經 營面障礙

(一)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綜合以上分析,中國大陸在諸多投資領域,對於外資投資企業均有特殊 規範與限制。縱使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與法制程度之發展,與中國欲提高外資 進入其內需市場之政策取向下,對於外資投資之若干限制與條件,已逐漸寬 或解除,惟中國大陸政府仍透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特定產業之方式,達到

限 制 外 資 進 入 之 效 果 , 同 時 亦 搭 配 對 外 資 在 不 同 業 別 之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額 要 求,作為控制與管理外資進入其投資市場之取向與方式。

(二)經營面障礙歸納

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已推動非常廣泛的貿易與投資法制之改革。然 而,法律規範之執行與落實,或者其他國內政策等問題,仍使中國大陸之投 資制度上,使外國投資的企業面臨許多與中國政府政策施為或執行面之因素 有關,所產生之經營面障礙,其中包含:法律規範之不確定性高、自主創新 政策與政府採購歧視(已停止執行)、反壟斷法之規定有待釐清、服務業尚 未完全落實開放承諾、商標註冊問題、國家標準或強制標準中涉及智財權之 問題、對國內企業之優惠措施、環保法規與執行問題、技術標準與驗證障礙、

會計制度之障礙、不承認境外破產程序、海關處理侵害智財權產品之效果不 彰,以及金融機構以人民幣結算之電子支付服務仍有限制等。

三、台商參與中國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經由與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業者或公協會訪談瞭解,即便該等產業屬於未 來推動擴大內需之重點項目,惟因新三十六條之執行細則並未公布,而各省 地方之落實程度不足,故迄今並未觀察到實際民間擴大參與該等重大產業之 成效。再者,台商迄今亦未感受到在電信或文創等產業列為中國大陸十二五 規劃或擴大內需方案之重點產業後,其中央或地方各省具體推動之政策導向 或額外優惠。

對於電信產業,由於原本外資得以投資中國大陸電信市場之項目即相當 有限(後又經重新分類後更加限縮),且持股亦有限制,故台商進入中國大 陸 電 信 產 業 之 障 礙 仍 相 當 高 。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規 模 , 未 來 可 能 之 合 作 方 向,將以敏感程度較低之加值服務業務最有可能,故兩岸協商亦可以此一面 向優先推動。

至於文創產業部分,中國大陸目前推動之「文化產業」,與我國或各國

所指涉的產業類別或涵蓋面並不盡相同,而係以「文化園區」和「博覽會」

成為兩大主軸為其主軸,故台商未必能享有政策上之優惠。再者,文創產業 因涉及之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產業,而此等產業均因 涉及「文化」、「內容」等二大在中國大陸屬於高度敏感之議題,受到高度 之監管,故我國(及其他外商)在內容審查上可能面對很高之限制。但此等 問題之實質部分並非兩岸協商所能解決,而僅能就規則之透明性、審查之簡 化及執法之可預測性予以強化。

四、中國措施之 WTO 適法性分析與國際經驗

在 與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不 一 致 之 項 目 部 分 , 本 章 歸 納 出 直 銷 服 務 、 電 信 服 務、金融服務等三個行業,有與其開放承諾不一致之問題。而與國民待遇承 諾不一致之項目者,則有註冊資本額要求、經營期限、資質認定以及投資審 批程序等四項,有未記載於承諾表之歧視性措施存在。至於涉及其他 WTO 義務之項目部分,則主要集中於與 TRIPS 及 TBT 協定義務不一致之項目。

此外,由於目前中國大陸對於多數行業之投資及執照,仍然是採取特許 制或個別許可制之方式,導致本國業者及外國投資人都將面對高度之不確定 性及不可預測性,且在準備申請資料等方面,亦將面對極高之風險及成本。

故本章之國際經驗分析部分,建議可思考對於風險低,影響小之行業,進一 步改善其許可審批制度並予以鬆綁。至於管制影響評估之導入,由於對現有 制度亦將造成相當之衝擊,故我國目前僅處於宣導階段。故兩岸可利用管制 影響評估機制,先針對部分法規進行合宜性之自我檢視,作為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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