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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一、引言

針對中央之政策,各行政部門會制定相應法律,而因應中國大陸各地經 濟狀況不同,各地方政府亦會對該政策及中央行政部門制定之法律,訂出符

64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681/n8532970/index.html 65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53179

合當地狀況之規範。

在政策面,五年計畫係目前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資本市場之一重要政 策來源;脫胎於共產體系之計劃經濟,至二○一○年已經實施至第十二個五 年計畫。而在二○○五年的十一五計畫中,已經有引導外資產業向高技術產 業、現代服務業、高端製造環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66,投向中西部 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引導和規範外商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鼓 勵外商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來華投資,以及鼓勵具備條件的境外機 構參股國內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同時的,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員會與商務部在二○○七年修改並公佈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也為 因應十一五計畫,對外資的利用有進一步的修正。

接著在十二五的規劃中,引導發展之產業領域則有所調整,現代農業、

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成為發展重點

67;發展地區則轉向中西部地區。相對於十一五,東北老工業區已開發有成 的結果下,西部地區仍有待加強;在方式上則以較為開放之「參股、併購等 方式參與境內企業兼併重組」。又相對於十一五,對於對外資開放產業範圍 而言,十二五大體沿襲以往。在十二五期間,國務院即下發「國務院關於鼓 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作為政策之補充,其具體列出十 九項鼓勵民間資本進行之建設項目,此十九項目遍及三級產業。

有鑑於中國大陸推動擴大內需市場所涵蓋之投資項目眾多,隨之相關之 中央與各省市法規行政命令亦相當繁瑣,無法一一納入討論。故為使本節進 行聚焦與深入之討論,擬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一係以中國大陸對於外資投 資之中央基本立法規範;二為推動擴大內需市場,中國中央政府爰公布鼓勵 外國投資之新規範,作為本節對於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之討論焦點。

66 中華 人民 共 和國 國 民經 濟 和社 會 發展 第 十一 個 五年 規 劃綱 要 第三 十 六章 第 一節 67 中華 人民 共 和國 國 民經 濟 和社 會 發展 第 十二 個 五年 規 劃綱 要 第五 十 二章 第 一節

二、外國投資之企業中央基本立法

外國投資之企業,係指依照中國法律在其境內設立之資本,由中外投資 者共同出資或共同提供合資條件,或由外資投資者單獨出資之企業,包括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外資(獨資)企業。而相關之國家基本 法律與行政法規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 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其次,與外國投資企業相關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包括有:「關 於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比例的 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 性公司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暫行規定」等等(表 3-2)。

表 3-2 外資投資企業之中央法規列表

法 規體 系 法 規名 稱 文 號

法 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2001.3.15)

2001 年主席令 第 四十 八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2000.10.31)

2000 年主席令 第 四十 號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外資 企業 法(2000.10.31) 2000 年主席令 第 四十 一 號 行 政法規 中 外合資 經營 企業法 實施 條例 (2001.7.22)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國務 院令 第 311

中 外合作 經營 企業法 實施 細則 (2000.10.31)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令 一 九 九 五 年第 6 號

外 資企業 法實 施細則 (2001.4.12)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國務 院令 第 301 號

指 導外商 投資 方向規 定(2002.4.1)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國務 院令 第 346 號

部 委規章68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2008 修 訂 ,2009 年 1.1 實施 )

國 家發展 和改 革委員 會、商 務部 令 2006 年第 47 號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07.12.1)( 國 家 發 展和改 革委 員會 ;商務部 令)

國 家發展 和改 革委員 會、商 務部 令 2007 年第 57 號

外 商投資 商業 領域管 理辦 法(2004.6.1) 商 務部令 2004 年 第 8 號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舉 辦 投 資 性 公 司 的 規 定 商 務部令 2004 年 第 22 號

68國 務 院 部 門 規 章, 是 指 國 務 院 所 屬 的 部 、 委、 局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職 責 的 直 屬 機 構 制 定, 通 常 以 部 委 令 的 形 式 公 佈 , 一 般 使 用 辦 法 、 規 定 等 名 稱 。 如 《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勘 察 設 計 招 標 投 標 辦 法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2 號)、 《工 程 建設 項 目招 標 代理 機 構資 格 認定 辦 法》 (建 設 部 令第 154 號 )等

法 規體 系 法 規名 稱 文 號 (2004.12.17)

創 業投資 企業 管理暫 行辦 法(2006.3.1)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令 第 3 9 號

外 國 投 資 者 對 上 市 公 司 戰 略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2006.1.31)

商 務部、中國 證監會、國 家稅務 總 局、國家工 商總局、國 家外匯 管 理局令 20 05年 第2 8號 外 商投資 企業 授權登 記管 理辦法 (2003.2.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總局 令第 4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境 內 投 資 的 暫 行 規 定

(2000.9.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部、中華 人民共 和國 國家工 商 行政管 理局令 2000 年第 6 號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關 於 審 批 和 管 理 外 國 企

業 在 華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的 實 施 細 則 (1995.2.1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部令 1995 年 第 3 號 行 政 規 範

性 文件69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務 院 西 部 開 發 辦 關 於 西 部 大 開 發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實 施 意 見 的 通 知 (2001.8.28)

國 辦發( 20 01) 73 號

商 務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擴 大 開 放 、 提 高 吸 收 外 資 水 準、促 進中 部崛起 的指 導意見

商 務部辦 公廳 二 00 五年 十二月 二 十八日

商 務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轉 發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公 室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投 資 者 出 資 及 清 算 具 體 應 用 問 題的復 函的 通知 (2005.3.18)

商 法字 [2005]32 號

商 務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加 強 外 商 投 資 處 置 不 良 資 產 審批管 理的 通知 (2005.4.29)

商 資字 [2005]37 號 商 務 部 、 證 監 會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涉 及外資 管理 有關問 題的 通知 (2005.10.26)

商 資發[ 2005] 565 號 關 於 加 強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審 批 、 登 記 、 外 匯 及

稅 收管理 有關 問題的 通知 (2003.1.1)

外 經貿法 發( 2002) 575 號 商 務部公 告 2005 年 第 59 號 下放外 商投 資企

業 備 案 和 批 准 證 書 發 放 管 理 許 可 權 、 進 一 步 簡 化審批 程式 等有關 問題 (2006.1.1)

商 務部公告 2005 年第 59 號

關 於 廢 止 外 商 投 資 轉 型 企 業 有 關 規 定 的 公 告 (2005.12.31)

商 務部、國家 工商行 政管 理總局 公告 2005 年第 100 號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股 份 公 司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2001.5.17)

外 經貿資 字( 2001) 39 號

69行 政 規 範 性 文 件 是 各 級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部 門 和 派 出 機 關 在 其 職 權 範 圍 內,依 據 法 律、法 規 和 規 章 制 定 的 具 有 普 遍 約 束 力 的 具 體 規 定。如《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印 發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實 施 招 標 投 標 活 動 行 政 監 督 的 職 責 分 工 意 見 的 通 知 》(國 辦 發[2000)34 號),就 是依 據《 招 標 投標 法》第 7 條的 授 權作 出 的 有 關 職 責 分 工 的 專 項 規 定 ; 《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進 一 步 規 範 招 投 標 活 動 的 若 干 意 見 》(國 辦 發 [2004]56 號 )則 是 為 貫 徹 實 施 《 招 標 投 標 法 》 , 針 對 招 投 標 領 域 存 在 的 問 題 從 七 個 方 面 作 出 的 具 體 規 定

法 規體 系 法 規名 稱 文 號 關 於 印 發 「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涉 及 外 商 投 資 有 關

問 題的若 干意 見」的 通知 (2001.10.8)

外 經貿資 發[2001]538 號

關 於 實 施 「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 和

「 外 資 參 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 有 關 問 題 的通知 (2002.11.18)

證 監發 [2002]86 號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收 費 帳 戶 變 更 的 通 知(2006.1.18)

資 綜便字 [2006]第 002 號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對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偽 造 驗 資 報 告 進 行 處 罰 適 用 法 規 問 題 的 答 覆 (2000.11.8)

工 商企字 (2000)第 261 號

中 外 合 資 、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中 方 投 資 人 新 增 資 本 貸款管 理辦 法(2000.3.3)

銀 髮( 2000) 68 號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部 分

法 規修改 的通 知(2001.10.12)

外 經貿資 統進 函( 2001) 934 號 關 於 省 級 外 經 貿 部 門 審 批 限 上 鼓 勵 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報 外 經 貿 部 備 案 有 關 問 題 的 補 充 通 知 (2001.5.16)

外 經貿資 函( 2001) 426 號

關 於 印 發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併 、 分 立 、 減 少 註 冊 資 本 公 告 及 通 知 範 本 」 的 通 知 (2003.3.14)

外 經貿法 函( 2003) 15 號

商 務 部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申 請 延 期 有 關 問 題 的 意見 (2004.11.11)

商 法函 [2004]71 號 商 務 部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清 算 過 程 中 終 止

清 算、恢 復經 營問題 答覆 的函 (2004.7.15)

商 法函 [2004]45 號

商 務 部 關 於 依 法 行 政 做 好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審 批 工 作的通 知(2005.1.21)

商 資 函 [ 2005 ] 3 號 ; 國 辦 發

[ 2003] 87 號 關 於 開 展 2011 年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聯 合 年 檢 工

作 的通知 (2011.2.23)(逐年 )

商 資函[ 2011] 75 號

商 務 部 關 於 委 託 國 家 級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審 批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和 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有 關問題 的通 知(2006.2.9)

商 資函( 2005) 102 號

關 於 清 理 整 頓 現 有 各 類 開 發 區 的 具 體 標 準 和 政 策界限 的通 知(2003.12.30)

發 改外資 [2003]2343 號 國 土 資 源 部 關 於 涉 外 非 法 人 企 業 申 請 探 礦 權

有 關問題 的通 知(2000.1.17)

國 土資發 (2000) 46 號 關 於 進 一 步 做 好 清 理 整 頓 非 試 點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業工 作的 通知 (2001.8.6)

國 經貿外 經( 2001) 787 號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2000.4.18)

( 2000) 外經 貿資發第 218 號

法 規體 系 法 規名 稱 文 號 前 期 物 業 管 理 招 標 投 標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2003.9.1)

建 住房 [2003]130 號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會 議 展 覽 公 司 暫 行 規 定

(2004.2.13)

商 務部令 2004 年 第 1 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有鑑於中國大陸法規名稱與台灣習慣用語差異較大,故上述法規之位階 關係,係以表 3-3 簡要介紹中國基礎法律體系。

表 3-3 中國法律體系之簡介

名稱 制定主體 批准 備案

法律 全 國 人 大 或 全 國 人 大常委

X X

行政法規 國務院 X 全國人大常委

省級地方性 法規

省 級 人 大 或 省 級 人 大常委

X 全國人大常委/

國務院 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70 較大的市,其人大或

市人大常委

省級人大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

國務院 自 治 區 自 治 條 例 及 單 行

條例

自治區人大 全國人大常委 X 自 治 州 / 縣 自 治 條 例 及

單行條例

自治州/縣人大 省級人大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

國務院

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 X 國務院

省級政府規章 省政府 X 國 務 院 / 本 級 人

大常委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70中國 大 陸地 方 組織 法 第二 十 七條 第 二款「 省、自 治 區的 人民 政 府所 在 地的 市 和經 國 務院 批 准的 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可 以 擬 訂 本 市 需 要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草 案,提 請 省、自 治 區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制 定,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國 務 院 備 案 」、同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省、自 治 區、直 轄 市 以 及 省、自 治 區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還 可 以 根 據 法 律 和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 , 制 定 規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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