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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商參與中國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二節 文創產業

一、前言

1.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範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於「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

提出解釋,「文化產業是指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 產與商品化結合,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採用產品或者服務形式來表現 的產業。」 148文化產業或可被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以 經 濟 術 語 來 說 是 朝 陽 或 者 未 來 趨 勢 產 業 (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148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adopted by UNESCO in 2005.

industries)。文創產業範圍廣泛,視覺藝術、音樂、電影、廣播、出版、廣 告、出版、設計、建築,幾乎無所不包。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149,指源自創意或文化 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 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 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 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 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各項政策推動上文建會負責統籌會商 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例如:電影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各產業 內容及範圍,由文建會會(商)同其他主管機關訂定如下表:

表 4-9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一、視覺藝術

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 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 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 等行業。

二、音樂及表

演藝術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

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

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 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三、文化資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

149 《文 化創 意 產業 發 展法 》 第三 條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應用及展演

設施產業

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 術 館( 村)、演 藝 廳 等 )經 營 管 理 之 行 業 。

四、

工藝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

材 料 製 作 、 工 藝 品 生 產 、 工 藝 品 展 售 流 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五、

電影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 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 影片製作等行業。

六、

廣播電視 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 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 業。

七、

出版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 從 事 新 聞 、 雜 誌 (期 刊 )、 圖 書 等 紙 本 或 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 之行業。

八、

廣告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 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 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九、

產品設計 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 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 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十、

視覺傳達 設計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 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

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十一、

設計品牌 時尚產業

經濟部 指 從 事 以 設 計 師 為 品 牌 或 由 其 協 助 成 立 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十二、

建築設計 產業

內政部 指 從 事 建 築 物 設 計 、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等 行 業。

十三、

數位內容 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 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 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十四、

創意生活 產業

經濟部

指 從 事 以 創 意 整 合 生 活 產 業 之 核 心 知 識 , 提 供 具 有 深 度 體 驗 及 高 質 美 感 之 行 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 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 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十五、

流行音樂及 文化內容 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 從 事 具 有 大 眾 普 遍 接 受 特 色 之 音 樂 及 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 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十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之產業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 產值等指標。

中國大陸於 2009 年公布《文化產業振興規畫》具體將文化產業納入國 家推動項目,規畫中列出文化創意、影視製作、出版發行、印刷複製、廣告、

演藝娛樂、文化會展、數位內容和動漫等產業作為重點扶植產業。並分別針 對各項產業提出發展方向如下:

z 影視製作業要提升影片、電視劇和電視節目的生產能力,擴大影視 製作、發行、播映和後產品開發,滿足多種媒體、多種終端對影視 數位內容的需求。

z 出版業要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加快從主要依賴傳統紙介質出 版物向多種介質形態出版物的數字出版產業轉型。出版物發行業要 積極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經營,形成若干大型發行集團,

提高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印刷複製業要發展高新技術印刷、特色印 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術先進的印刷複製基地。

z 演藝業要加快形成一批大型演藝集團,加強演出網路建設。

z 動漫產業要著力打造深受觀眾喜愛的國際化動漫形象和品牌,成為 文化產業的重要增長點。

2. 中國扶植文創政策說明

中國在 2005 年的「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設」

中提出將積極發展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完善文化產業 政策,並在 2009 年通過「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目前新三十六條是以落實《文 化產業振興規畫》為執行方針。受惠《文化產業振興規畫》之推出以及在近 百億元人民幣之文化產業基金扶持下,2010 年底,大陸文化產業規模將達人 民幣 828 億元(約新台幣 3,903.1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26.8%,至 2012 年更可望突破人民幣 1,200 億元(約新台幣 5,656.7 億元),為 2007 年的三 倍之多。中國大陸電影產量為例,就由2002 年的 38 部提升到 2009 年的 456 部,大幅成長 12 倍;電影院也從 875 家增長到 1,687 家,增加 1.9 倍。

除了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文化產業振興規畫》另樹立下列四項政 策措施加強對國內文創產業的扶植力道:

z 降低准入門檻---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途徑,積極吸收社會 資本和外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 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 格局。

z 加 大 政 府 投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大 對 文 化 產 業 的 投 入,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補充資本金等方式,支援國家級文 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援文化產業重點專案及跨區域整合,支援國有 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援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

支援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財政“扶持文化產 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體制改革專項資金規模,不斷加大對文化 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z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 革 中 經 營 性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轉 制 為 企 業 和 支 援 文 化 企 業 發 展 兩 個 規 定的通知》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的 具體範圍,加大稅收扶持力度,支援文化產業發展。

z 鼓 勵 金 融 業 提 供 支 持 ---鼓 勵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加 大 對 文 化 企 業 的 金 融支援力度。積極宣導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大力開發支援文化產 業發展、文化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擔保業務品種。支援有條件的 文化企業進入主機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 公 開 增 發 、 定 向 增 發 等 再 融 資 方 式 進 行 並 購 和 重 組 , 迅 速 做 大 做 強。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二、中國電影服務業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1. GATS 承諾內容

中國大陸針對「電影及錄影帶之製作與發行服務」此一行業,於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下僅承諾開放錄影帶及電影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 中的錄影發行服務,另外又開放電影與錄影帶之租賃服務。但在以商業據點 呈現(模式三)之市場進入中,中國仍保留審查影音製品內容的權利,且外 國服務提供者僅能設立合資企業,外資可持股百分之四十九。至於「電影放 映服務」(亦即電影院之經營)部份,中國於 GATS 承諾開放外商合資建設、

改裝電影院,惟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於其 GATS 服 務 貿 易 承 諾 表 中 , 以 額 外 承 諾 方 式 , 承 諾 在 入 會 後 每 年 將 在 利 潤 分 享

(revenue-sharing)之機制下,每年開放進口 20 部外國影片。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服務貿易早期收穫之承諾,中國大 陸針對視聽服務-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CPC83202)-錄音製品 分銷予以回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的內容。同時,進一步解除台灣自製 電影之進口配額限制。根據臺灣有關規定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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