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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商參與中國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電信產業

一、前言

2009 年 7 月中國大陸工信部印發了《關於公佈中國電信業“十二五”

規劃前期預研重點研究課題的通告》,該份通告指出了十二五將展開下一代 互聯網關鍵技術和發展戰略研究與三網融合技術發展規劃研究;3G 演進及 關鍵技術研究與促進 TD-SCDMA 技術研發和產業化進程的相關政策研究也 名列其中。除此之外,重點研究中首次列入了“現階段我國對外開放政策及 若干重點增值業務開放可行性分析”課題,呼應“十二五”時期,中國大陸 將加強電信行業對外開放市場的改革力度。

二、中國大陸電信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一)中國 GATS 承諾開放情形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之 WTO 電信開放承諾,中國大陸係依照電信業務之種 類、地域以及外資持股比重等三大面向,以漸進式方式在 6 年內分階段實現 其電信市場開放承諾。對此,由於中國大陸於 2008 年已達入會 6 年之門檻,

因此以下 GATS 承諾開放次行業別與承諾內容均以最終開放程度作說明。

1. 開放行業別範圍

依據中國大陸之 WTO 承諾,對於基本電信方面開放範圍包含呼叫服務

(75291)行動話音和資料服務、國內業務與國際業務等。對於電信加值業 務部份,中國大陸承諾開放者包含:電子郵件、語音存送業務、資訊儲存與 檢索業務、電子資料交換業、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業務、編碼及通信

協定轉換業務、資訊處理業務。

表 4-1 中國電信業 GATS 承諾開放行業別

分類 GATS承諾 開放行業別

基本電信 —呼叫服務(CPC 75291)

行動話音和資料服務

—類比/資料/行動服務(CPC 7523)

—個人通信服務(CPC 75213*)

—國內業務 a.話音服務

b.分組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c.電路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f.傳真服務

g.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

—國際業務 a.話音服務

b.分組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c.電路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f.傳真服務

g.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和資料服務(允許使用 專線電路租用服務

加值電信 (h) 電子郵件

(i) 語音郵件

(j) 線上資訊和資料檢索(CPC 7523**) (k)電子資料交換(CPC 7523**)

(l)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業務(CPC 7523**) (m)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業務(CPC n.a.)

(n) 線上資訊和/或資料處理(包括交易處理

2. 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限制

中國在基本電信服務的開放承諾範圍內,除呼叫服務之業務因其比照加 值服務業務處理,故於市場進入限制為外資不得超過 50%外,其餘屬於基本 電信業務者,其外資比例均不得超過 49%。至於國民待遇部份,則均無特 別限制。對於加值服務方面,中國大陸除在市場進入項下限制外資不得超過 50%外,其餘均無限制。

(二)中國對電信服務業之國內監管法規

1. 規範體系

目前中國大陸對於電信市場之規範基礎,主要以《電信條例》以及《外 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為核心。《電信條例》為中國大陸電信市場監管 之基本法,但涉及包含台灣在內之外資參與之場合,優先適用《外商投資電 信企業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電信條例》在性質上屬於行 政法規之性質,而中國大陸目前正在草擬《電信法》,故未來中國大陸之電 信法通過施行後,《電信條例》即將失效。

此外,有關外商投資之一般性規範,亦適用於外資投資電信企業。舉凡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 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 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外商 投 資 企 業 投 資 者 股 權 變 更 的 若 干 規 定 、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併 與 分 立 的 規 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有關外商投資之一般性規範,

對於外資投資電信業時,亦有適用。

2. 經營電信業務範圍

中國大陸於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此為 電信條例之附件,該目錄分類中之基礎電信業務係根據是否涉及網路和資訊 安全、市場規模和網路資源等因素,分成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基礎 電信業務。而增值電信業務,係以業務特徵及業務規模經濟效益、對電信市 場的影響程度因素,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就管制強度而言,

第 一 類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涉 及 全 國 性 的 網 路 設 施 ,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 管 制 強 度 最 強 ; 而 對 市 場 影 響 不 大 的 第 二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 則 鼓 勵 中 小 型 企 業 參 與 競 爭,促進發展,管制強度相對來說較為寬鬆。

然而由於WTO 之業務分類往往與各國電信法規之分類有所差異,因此 必須將此一範圍對照內國法規之分類,方能歸納出其實際之開放業務別。「電 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基礎電信涵蓋:(一)固定網路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 務;(二)移動網路電話和資料業務;(三)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四)互聯網及其它公共資料傳送業務;(五)頻寬、波長、光纖、光纜、

管道及其它網路元素出租、出售業務;(六)網路承載、接入及網路外包等 業務;(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八)無線尋呼業務;(九)

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當中第(八)、(九)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對照於 WTO 承諾開放範圍,則目前中國大陸開放外商參與之基本電信 服務,包含:「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下之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台灣之行動 通信服務)、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固網市話服務)、固定網國內及國際長 途電話業務、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即網際網路數據傳輸和國際數據通信業 務)、第二類基礎電信中之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通信服務設施業務以 及無線呼叫服務(參見表 4-2)。

表 4-2 中國大陸基本電信服務開放之業務別歸納

GATS承 諾 「 電信 業務分 類目 錄」之 對應 業務別 (A) 基 本電 信服務

—呼叫服務(CPC 75291)

行動話音 和 資料服務

—類比/資料/行動服務(CPC 7523)

—個人通信服務(CPC 75213*)

—國內業務 a.話音服務

b.分組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c.電路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f.傳真服務

g.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

—國際業務 a.話音服務

b.分組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c.電路交換資料傳輸業務 f.傳真服務

g. 國 際 閉 合 用 戶 群 話 音 和 資 料 服 務 ( 允 許使用專 線 電路租用 服 務

­ 無線呼叫 業 務

­ 蜂窩移動 通 信業務

­ 固定網本 地 電話業務 ( 固網市話 服 務)、固 定 網國內長 途 電話業務、第一 類數據通 信 業務(即網際網路數據傳輸 及國際數 據 通信業務)及國內通信服務 設施業務

­ 國際長途 電 話業務、第 二類基礎 電 信中 之第二類 數 據通信業 務 以及第一 類 數 據通信業 務(即網際網路數據傳輸及國 際數據通 信 業務)

增值電信業務則涵蓋:(一) 電子郵件;(二) 語音信箱;(三) 線上資訊庫 存儲和檢索;(四) 電子資料交換;(五) 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六) 增 值傳真;(七) 互聯網接入服務;(八) 互聯網資訊服務;(九) 可視電話會議 服務。對照於 WTO 承諾開放範圍,則其對外商投資企業開放之具體業務別,

包含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網際網路資料中心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中的存儲轉發類業務(含語音信箱、x.400 電信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第 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等。具體開放業務別參見表 4-2。必須 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大陸對於包含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

第 二 類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中 的 第 二 類 衛 星 通 信 業 務 ( 僅 限 甚 小 口 徑 終 端 地 球 站 (VSAT)業務)、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的第二類資料通信業務(固定網 內資料傳送業務、無線資料傳送業務)以及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網路託 管業務,固然依據電信目錄屬於「基礎電信」業,但實際上其管理與開放方 式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故於此亦歸類為加值服務。

表 4-3 中國大陸加值電信服務開放之業務別歸納

GATS承諾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之對應業務別

(h) 電子郵件 (i) 語音郵件

(j) 線上資訊和資料檢索(CPC 7523**) (k)電子資料交換(CPC 7523**)

(l)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業務(CPC 7523**) (m)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業務(CPC n.a.) (n) 線上資訊和/或資料處理(包括交易處理

­ 第 一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之 線 上 數 據 處 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 第 二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之 存 儲 轉 發 類 業務及資訊服務業

3. 設立形式

依據中國大陸《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 2 條規定,外商投資電 信企業應採用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又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必須是中國大陸法人,企業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另外由 於中國大陸對於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電信事業係採特許制,即外國投資者與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者 在 其 境 內 須 以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形 式 , 共 同 投 資 設 立 經 營 電 信 業

務,並向中國大陸「工信部」提出申請,取得行政許可。亦即是,在《外商 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生效前已成立的中外合資電信事業,並不能直接轉 制爲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若欲經營電信業務,必須按照《外 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及程序,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工信部 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經營。

除透過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方式外,外資亦可透過併購中國大陸電信事業 方 式 設 立 電 信 事 業 。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 外 國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暫 行 規 定》, 外國投資者得以併購境內企業的方式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併購 形式包括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兩種。在電信領域,中國大陸政府也允許外商 以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的 方 式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電 信 企 業 , 但 其 審 批 程 序 亦 仍 須 按 照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法規辦理。

4.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又依據前揭《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 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 10 億元,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者,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0 萬 元;而投資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 限額為人民幣 1 億元,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者,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 萬元。

5.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有同業投資之資格限制

依據中國大陸現行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 9 條, 經營基 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在註冊的國家 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本條規定等同於限制「同業投資」,

而依據同規定第 8 條,中國大陸本地業者並不適用,且此項要求並未記載於 中國大陸之 WTO 承諾,故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之疑慮。

對於跨業經營部分,依據 1999 年中國大陸國務院發佈 75 號文件,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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