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銀聯卡在台使用相關問題之探討
第二節 中國銀聯卡於臺灣地區貨幣清算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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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司概況
中國銀聯成立以來,順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用卡需要,牢記歷史使命,履行社
會責任,充分發揮銀行卡組織的職能作用,推動中國銀行卡產業實現了快速、健康發展,使中 國發展成為全球銀行卡業務增長最快的國家。處於銀行卡產業核心和樞紐地位的中國銀聯,對 銀行卡產業發展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各銀行通過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實現系統之間互聯互 通,進而實現銀行卡跨銀行、跨地區和跨境使用。在建設和運營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統的基 礎上,中國銀聯推廣統一的銀行卡標準規範,提供高效的跨行信息交換、清算數據處理、風險 防範等基礎服務;通過成員機構組成的銀行卡業務管理委員會、市場發展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 員會,借助制定和推廣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入網標準,統一成員機構的銀行卡跨行技術標準 和業務規範,形成銀行卡產業資源共享機制和自律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之間業務聯合、資源共 享,推動銀行卡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同時聯合商業銀行,創建銀行卡自主品牌,推動銀 行卡產業自主科學發展,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目前,中國銀聯已經成為不僅服務於中國,
而且服務於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擁有200多家境內外成員機構的銀行卡組織,銀聯受理網絡覆 蓋全國範圍,並延伸到亞太、歐美、非洲、澳洲等多個國家和地區,銀聯自主品牌成為國內普 遍認可,於國際上具有影響力的銀行卡品牌。
第二節 中國銀聯卡於臺灣地區貨幣清算之法律依據
為使中國銀聯卡順利來台開通使用,金管會於2009年7月15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中國銀聯卡」在國內刷卡消費,以利提高大陸觀光客在國內消 費的便利性且擴大政府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的經濟效益。本次修正同時也開放國內信用卡業務 機構,可與大陸地區經營信用卡、轉帳卡(Debit Card)跨行資訊交換及資金清算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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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77214&ctNode=5630&mp=1)最後瀏覽日 2015/06/19。
56轉引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考網站: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77214&ctNode=5630&mp=1)最 後瀏覽日 2015/06/19,另該辦法於 2011/9/7 修正為「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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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序引導國內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場
(一)國內銀行(含海外子行)可以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參股 投資,並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等三種方式當中,選擇其中二種在大陸地區經營 業務。國內母行及其海外子行,金控公司的國內子行與海外子行,二者擇一進入大陸 市場。
(二)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
二、漸進開放陸資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
(一)大陸地區銀行(包括海外陸資銀行)得在國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及參股投資 國內金融機構,惟分行及參股投資,僅得擇一辦理,並以一家為限。
(二)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子行,僅得擇一來臺。另參股投資對象,除兩岸相關之經濟 合作協議另約定外,以銀行、金控公司為限。
三、嚴謹規範市場進入的資格條件
(一)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營業據點及參股投資,除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外,
並應有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
(二)陸銀來臺亦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並應有在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 務的經驗,以及符合資產或資本在世界銀行排名的規定。申設分行者,並應已在國 內設有代表人辦事處2年以上,但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另有約定者,可從其約定。
四、風險管理機制
(一)控管國內匯出資金,放款資金來源以大陸當地取得為主。
(二)有效監理陸銀在臺分行的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