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兩岸貨幣互通衍生之金融監理新課題
第三節 大陸地區政策與金融監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修訂完成,提升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水準,其主要特點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用途 管理、合同協議有效管理,同時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
(二)配合國家宏觀政策制訂並調整規定
2008年,銀監會配合國家政策,適時制訂和調整相關監理政策規定如下
1、制訂《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關於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 指導意見》等,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中小企業支援。
2、2008年底制訂《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鼓勵銀行 業按照「保增長、防風險」的原則,加大對信貸支持。
3、擴大監理覆蓋程度,透過與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制訂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理合作制度。
4、依據「風險可控、成本可算、資訊充分披露」的監理原則,發布法律法規和風險提示。
(三)針對突發事件制訂相關規定
例:為支持北京奧運,制訂《關於北京奧運期間銀行資訊科技風險提示的通知》等一系列規定。
(四)確立「法律法規建制」的目標和原則
及時制訂並發布《銀行業立法規劃》,確立銀行業法律法規建設的近期和中長期目標。
二、規範監理執法行為
銀監會於2008年完成《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情況登記表》,制訂《農村中小金 融機構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持續加強行政處罰的法律審查工作。
三、加強與政府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優化銀行業運營環境
銀監會主動加強與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證 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溝通聯繫,優化銀行業運營環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四、參與國家立法工作
2008年,銀監會參與《刑法修正案(七)》論證修正工作;對《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提出需 解決的問題等。
五、大陸金融監理運作之顯著變化
大陸地區金融監理最顯著的變化包括一、從重審批與事後查處,轉變到重全程監理與事前風險 預警;二、從控制金融機構行為風險,轉變到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三、從不透明性監理轉變到 透明性監理;四、從封閉性監理轉變為與國際監理規則接軌。
貳、經濟政策與銀行業監理
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等機構配合總體經濟發展政策,隨時調整金融監理法 規與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一、實施「審慎監管」政策,促進銀行體系穩定與經濟快速發展
銀監會引領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支援經濟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國九條」、「金融 三十條」有關精神,保增長、防風險、促穩定。
二、加強風險監測和預警,維護銀行業體系穩定
大陸的金融監理機構,持續審度國際形勢,對風險進行預警分析,推動大型商業銀行防範跨境 及跨業風險,督促中小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防範因信貸與資金而引發的風險。
三、金融國九條
大陸國務院於2008年12月3日召開研究會議,確定以金融手段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並提出 九項行政措施,故被稱為「國九條」,其具體內容包括1.落實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2.加強改進 信貸服務,滿足資金合理需求。3.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4.發揮保險的保障和融資功能。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8)18號】,全面推出利率互換業務。此後陸續與各國簽訂 貨幣互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