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兩岸貨幣互通衍生之金融監理新課題
第二節 臺灣地區金融監理機構與規範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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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監理一元化之改革方向。金融監理機關的一元化始於北歐的挪威在1986年設立單一的金 融監理機關,其後丹麥、瑞典等國紛紛跟進。
英國自1986年之金融大改革後,銀行自此可辦理證券信託保險租賃等原非傳統銀行可經辦之
業務;證券業、保險業也藉由相互併購進入其他金融領域,銀行、證券、保險的分野逐漸模糊,
金融集團成形,因此衍生合併監督管理的問題,英國率先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九個監 督管理機關單一化由英國金融總署(FSA)合併監督管理,開啟功能性管理之先河,也建立金融 監理一元化之典範。
台灣金融監理制度可以金管會成立為分水嶺,成立前金融監理方式主要分成金融行政管 理與金融檢查兩部分,前者集中於財政部,後者分屬財政部、央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 業的金融檢查由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工辦理;證券業由證期會負責;
保險業由財政部保險司負責。2001年6月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避免銀行、證券、保險多元監 理制度產生管理上的問題,2003年7月23日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使多元化 監理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以功能性管理取代機構別管理模式成為金融監理之主流,分 析其原因如下
一、財政與金融監理分業。
二、以功能性管理取代機構別管理。
(一)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無法對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
(二)金融檢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影響金融監理效能。
三、金融監理機關一元化。
目前各國已普遍認知金融監理機構整合的重要性,已有許多國家進行金融監理機關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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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正朝金融監理機關整合的方向調整。惟在整合的過程中有些國家採一次整合,亦即將主要金 融業別的監理機關,如銀行、証券、保險一次整合,但有更多的國家,是採逐步整合,例如只 是先將其國內金融產業結構中,結合度已經很高業別的監理機關整合起來;支持者逐步整合的 人認為,逐步整合可減少衝擊及降低整合複雜度,此外,將產業結構上並未緊密整合的業別,
暫不併入,反而可同時兼顧多元監管及一元化監管之優點,又可降低在整合金融監理機關過程 中的障礙,綜合金融監理一元化之效益如下
(一)金融集團之綜合監理效益:快速分享監理情報資訊,有效掌握集團整體風險。
(
二)權力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統一,避免責任歸屬之爭議。(三)降低監理套利之可能:避免業者於利己被監督的情況下推出新型金融商品。
(四)有助培訓專業人員:有助於金融監理團隊及專業人員之養成。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或保險業)雖有不同的類型,惟其所面對許多類似的風險。
一般分類包括。:信用風險(Credit Risk)、市場風險(Market Risk)、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及守法風險(Compliance Risk)。即使不組成金控股集團,銀行、證券商、
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樣會面臨上述的風險,皆可按各自業別的業法(如銀行法、證券法、保 險法)規範。金融機構如果進一步成為集團的成員所面對的額外風險,可稱之為集團性風險(Group Risk),由於金融機構與集團其他成員財務上或名譽上的連接,其他成員發生的損失可能導致該 金融機構財務上的壓力,而集團整體所存在的風險可能較集團內各個金融機關所面對風險的總 合來得大。我國金管會多次與各國交流後,逐漸有風險基礎的監理概念,惟礙於現行組織分工 仍承襲分業監理,無法採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