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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合同法』演進適用與分析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 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 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此表明了制定『勞動合 同法』的意義和宗旨。訂立勞務合同法應以以下三點為原則:一、完 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保 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1.中國勞動合同法之起源與演進、時程 3.1.1 中國勞動合同法之起源

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開始了市場經濟的進程,為適應市場經濟的 發展,1994 年 7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該法於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這部『勞動法』是中國建國以來第一部調整勞動關 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自實施以來,它在保護勞動者合法 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勞動法施行 10 多年來,中國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巨大變革,

勞動力市場機制得以建立,在全社會範圍內逐漸形成了競爭機制、風 險機制和能進能出的機制,使勞動力資源的效率配置成為可能,勞動 者的勞動權也日益受到重視。勞動法的實施、勞動制度的改革,不僅 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使企業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提高了中 國經濟發展速度,人民物質生活水準明顯提高。但也不能不看到,10 多年來中國政治、經濟發展迅速,制定於 1994 年的『勞動法』日益 顯現其缺陷而不符合於社會現況需求。其缺陷主要有:

1.適用範圍窄,影響勞動法作用的發揮。『勞動法』制定時,既為了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對企業用工制度進行改 革,因而側重於企業勞動關係的調整。而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不完全適用,甚至不適用,造成適用範 圍較窄,不能使所有勞動者都一律平等地能獲得勞動法的保護,

這已成為影響勞動法權威性和發揮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用的瓶 頸。

2.勞動關係法律規範複雜化。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靈活用工形式 增多,用工主體多樣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如勞務派遣用工、非 全時用工、承包工、包工頭、民辦非企業單位用工等。這些新的 用工形式在勞動法中沒有規範或規範較少,出現法律的真空。缺 乏規範制的結果就是權利維護的缺失。

3.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普遍,影響勞動者職業穩定權和企業、國家 的長遠發展。用人單位出於用工成本低廉的考慮,普遍與勞動者 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使勞動者缺乏職業安全感,影響構建和諧穩 定的勞動關係,同時由於勞動者缺乏職業安全感,對企業沒有歸 屬感,對企業的忠誠度低,員工流動率過高,企業長遠發展需要 穩定的訓練有素的員工隊伍,短期用工的結果也會影響企業長遠 發展,同時也不利於經濟發展。

4.勞動關係法制化落實難。由於勞動法對法律責任追究規定不完善,

致使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據 抽樣調查統計,中國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並不高,特別是建築業、

餐飲服務業的簽訂率只有 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 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簽訂率不到 20%。勞動法明文規 定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但並未規定不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 合同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因此,這一規定雖已實施了 10 多年,

但有些用人單位仍然無視法律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致 使勞動者維護權益時想要證明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困難,國 家勞動監察機構行使監察權也無法律依據。

5.勞動力成本持續探低,對國家經濟總體發展不利。企業在市場經

濟中是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組織,人力資源的對策主要就是如 何降低勞動成本,同時也由於勞動立法規範不夠或規範空缺等因 素,使企業在用工時更多傾向於低勞動成本,如:工資標準長期 得不到提升,勞務派遣工與非勞務派遣工的不同工同酬,非全日 制工的低工資,「試用期」成「白用期」,廉價使用勞動力,拖欠 工資嚴重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工資總額占GDP的比例呈現走 低趨勢,1978 年為 16.1%,1990 年為 15.8%,2000 年為 10.

7%,2005 年為 10.9%,而市場經濟成熟國家,勞動者的工資總 額占GDP的比重普遍都在 54%~65% 之間,如美國為 58%。即使 像印度這樣的不發達國家,勞工工資也比中國高。印度人均GDP 只有中國的一半,但是其製造業工人的全部報酬卻是中國的 2.5 倍41。勞動力成本持續探低,會造成用人單位將低勞動力成本作為 取得競爭優勢的「法寶」,而忽視以科學管理、技術更新提高企業 競爭優勢的積極作用,長此下去不利於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影 響科學技術水準的提升。而勞動力成本的探低,社會保障制度的 不健全,勞動者職業安全感的喪失,會動搖其消費欲望,抑制其 消費水準和消費能力,影響消費市場的擴張,乃至國民經濟的發 展42

6.勞動者的選擇職業自主權受到極大限制。選擇職業自主權,是指 勞動者依照勞動法規定,有自主選擇職業和工種的權利。『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31 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 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依照這一規定,勞動者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只需要履行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義務,30 天 期滿,該解除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而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 工「跳槽」,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期限即視為違約,即只要勞動者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視為違約,設立高額違

41高明華﹐《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是正確選擇》﹐參見 新京報﹐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6/2006/12-28/011@062909.htm ,2006-12-28。

42金英傑﹐《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與立法趨勢﹐參見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網﹐

http://www.cnlsslaw.com/list.asp?Unid=3017,2007 年 7 月 14 日。

約金,以此限制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的行使。

法律是反映社會現實的,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勞動法』實施 過程中日益顯現的嚴重滯後於現實需要的缺陷,就有必要立法予以調 整。同時,法律的調整與政府的執政理念也有關係。43中國改革開放 已有 30 年,在改革開放之初,為使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提出「效率 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原則,這一原則的實施,對推動國民經濟的 發展起了極大作用,中國國民生產總值連年上升,國力迅速增強,但 發展中效率優先的結果,有失公平,犧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是 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老職工的利益。在勞動領域,在追求勞動力效率配 置的同時,忽視了公平性。

2006 年 10 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 16 屆六中全會上通過了「中 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闡述 了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也確定了本 屆政府的執政理念之一是建構 「和諧社會」。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活 動中,必須把建構 「和諧勞動關係」放在首位,因為勞動關係是市 場經濟條件下最廣泛、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也是最重要的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直接關係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係著勞動者能 否獲得權利的充分保護,企業能否獲得良好的發展空間,國家能否獲 得可持續性發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動合同法 是中國建立和維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基礎性勞動法律規範。

中國的國情也決定了有必要制定『勞動合同法』。中國的基本國 情是就業市場嚴峻,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狀況始終存在,用人單位 相對於勞動者無論是在經濟上、組織上、就業市場上、資源的配置上 都處於強勢地位。「強資本、弱勞工」現象在勞動關係領域普遍存在,

在勞動領域發生的一系列問題,如:農民工工資被大量拖欠,黑煤窯 奴役勞工,血汗工廠…等屢禁不絕,用人單位拖欠巨額社會保險費,

43金英傑,《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與立法趨勢 ,參見《民商法週刊》,

http://www.fatianxia.com/civillaw/list.asp?id=27573,2007 年 7 月 14 日。

勞動爭議案件連年遞增等,勞動關係領域的不和諧、不穩定現象,既 損及勞動者權益,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障礙,也帶來嚴重的政治問 題,勞動風險有可能演化為社會風險,甚而政治風險,會引發社會動 盪。在有關國家「中國威脅論」甚囂塵上之際,勞動領域的問題也影 響中國的國際形象,給中國政府做負責任的大國的承諾帶來負面影 響。可見,勞工權益的維護不僅是經濟問題,更重要的是政治問題。

中國工會的力量尚有限,尤其是基層工會組織,一般難於取得與用人 單位平等的地位,集體合同、集體協商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利用團體 力量解決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的合理、公平問題還尚有一定難度,對 勞動關係的調整更多地需要依靠國家立法。這也反映了中國勞動立法 的特色,即側重於個別勞動關係的調整。

另外,從全球角度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中國經濟與世界經 濟順利接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尤其是製造業發展迅速,

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產品價格包含勞動力的價格,中 國豐富的、低廉的勞動力成本成為在國際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的因素 之一。但中國競爭力的維持與提高是否可以長久、持續地依靠低廉的

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產品價格包含勞動力的價格,中 國豐富的、低廉的勞動力成本成為在國際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的因素 之一。但中國競爭力的維持與提高是否可以長久、持續地依靠低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