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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與後續研究

5.1 結論

『勞動合同法』所產生的衝擊及中國實施的決心,個人覺得是不容懷 疑的,其目的不僅要保護勞工,其另一層背後的目的就是中國想以企 業成本及經濟的力量迫使境內產業升級,淘汰不良及低端企業。所以 個人認為台商只能順勢而為, 重新思考企業的定位將將來長遠的策 略,畢竟台商企業還要一直維持過去的模式作一個賺取勞力錢的代工 者,繼續「逐水草而居」嗎 ? 我個人認為可自決策層面和執行層面 做相應的準備,個人僅以本人管理之中國地區公司為例做如下簡析,

本公司雖然也為勞動力密集型企業,但是自 2002 年正式成立以 來一直秉承嚴格依照『勞動法』給予員工應有權益之政策(包括完全 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工傷問題積極處理、每年撥出固定盈利用於員 工福利支出等),積極的人力管理策略的結果是,人員相對比較穩定,

訴訟層面的勞資糾紛很少,依公司人事部門的統計,2007 年間接人 員主動離職率低於 2%,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之前一直合法 用工的企業必將進行比較平穩的過渡,惟決策角度及執行層面應會做 足工作,俾利公司長遠發展。

5.1.1 決策層面

中國大陸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於企業產生全面性的衝擊與影 響勢不可避免。台商值此勞動者權利意識高漲、大陸政府保護勞動者 力道加強之際,理應全盤瞭解新法,妥善利用其利處並迴避其不利 處,避免額外支出,以收經營之效。台商應主動研習該法律,不能僅 僅停留在改改勞動合同,理理規章制度層面,應掙脫 「就法論法」

的思維定勢,決策層面應將企業經營、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合同法做

整合性、系統全面性的思考49

一、產業投資層面:以「核心競爭力保留」改造「勞動力低成本 領先」

『勞動合同法』從總體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譬如法規直接 產生的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 、規範化操作的管理成本、以及違 法用工的風險成本等。但是這些增加的成本是可以控制, 例如:降低離 職率即可減少經濟補償金),這對傳統的以「低成本領先」為主的加 工製造業衝擊明顯,這些企業或者是進行產業投資的區域逐步轉移

(將廠區從沿海轉移到內陸,從一線城市轉移到二線城市),亦或是 進行產業投資的技術附加價值提升,建立或者強化企業的其他競爭 力,鑒於人力成本上升是必然趨勢,後者也許是更為明智的選擇。而 對於第三產業而言,可能意味著非核心業務的剝離,專注於企業核心 競爭力是未來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案例:如在上海註冊的某手機零配件生產廠商將廠區直接轉 移到江蘇省昆山,而在上海只保留技術研發和市場策劃部門,進而降 低直接人員的勞動力成本,並以相對發達地區經濟優勢吸引肯留核心 間接技術人員。

二、企業經營層面:以「先規範後發展」改造「先發展後規範」

傳統企業總是遵循「先發展後規範」的經營思路,以為只有企業 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後才有必要去談規範化管理的話題。然而新時期的 商業競爭越來越依賴於企業對規範遵守特別是企業的規範化管理,而 實際上企業管理的規範化也並不必然意味著高成本,從長期來看,恰 恰是減少成本的必要舉措。在勞動合同法背景下,企業規範化運營已

49 《應對《勞動合同法》企業面臨五大改造》,參見人才情報網,

http://www.mybestjob.cn/news/42/2007-12-06/694.htm ,2008 年 12 月 6 日。

成法律的直接訴求,在此企業規則意識的建立顯得更為直接和重要,

也是新一輪市場競爭的重要籌碼。

參考案例:從事軟體發展的某企業重新盤點企業規章制度,製 作「規章提案」交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由員工簽收以完成規 章制度「規範化」過程(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式)。

三、人力資源層面:以「人力資源開發策略」改造「人力資源流 轉策略」

新『勞動合同法』對台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轉變會產生影 響。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 1 個月不滿 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 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 資。這些含有嚴格罰責的條款,無疑促使企業人力資源單位思考如何 規範用工招聘及勞動合同的簽核流程。

傳統企業總是依賴於「招人換人」為主的人力資源「流轉」策略,

不注重新員工的帶教和培訓,只強調「短期收益」。在新勞動合同法

「寬進嚴出」的基本策略下,企業解除合同的風險和成本都將大幅度 提升,這也意味著企業應該更加關注員工的長期發展、實行「人力資 源開發」為主的人力資源戰略以贏得更多的優勢和主動。

參考舉例:某管理顧問企業設計“試用期帶教制度”幫助新員工及 時掌握業務技能,儘早融入企業文化;而對於在職員工,則通過「職 業生涯規劃講座」,「職業發展會談」來幫助員工開發自我潛能。

四、內部管理層面:以「文化軟約束」改造「規章硬管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企業慣於以嚴酷的規章制度以約束員工,

然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

弱化了企業的強制管理權(規章制度要經過協商、違約金的限高規定 等)。在此前提下,企業要想減少因新法實施所帶來的勞資關係緊張,

有必要實施「文化的軟約束」,加強企業共同價值觀建設、企業文化 建設,一來可以減少規章制度的協商成本,二來充分發揮員工潛能,

為企業創造更多價值。

參考案例:某餐飲企業設計「規章制度學習月」,通過講座、培 訓、拓展活動等來實現員工內部團結以及對規章制度的準確把握,既 融洽了企業氛圍又減少了日後的風險。

五、風險控制層面:以「商事關係」改造「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加大了人力資源管理的整體法律風險,在重新籌畫用 工模式組合的基礎上(合理配置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 等),企業需要考慮在戰略層面實現從「勞動關係」到「商事關係」

的轉變。因為商事民事關係受民法合同法等調整,與勞動法律傾斜保 護勞動者利益不同,商事民事法律強調意思自治和平等保護,這對企 業來講有更多的操作空間。

參考案例:某外資銀行用“聘請法律顧問”(商事關係)替代“聘 用法務專員”(勞動關係),因為前者是服務合同關係,後者卻是受勞 動合同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運營過程中有效加強供應鏈廠商用工風險的管理。

之前台商企業往往忽視對供應商用工風險的管理,常常認為供應 商的用工是否規範不是自己應管束的事情。個人認為伴隨著『勞動合 同法』的實施,加強對供應商用工風險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質意 義。如某一供應商出現用工重大異常(如罷工)進而無法正常供貨時,

極有可能導致供應鏈下游之客戶遭受牽連損害。因此事先進行有效的 評估及監控,才能最大程度保證供應商用工風險問題發生時,台商企 業可以將問題迎刃化解。

參考案例:蘇州地區一家台資大型液晶面板廠,將全部供應商依 照資本額、出貨量、社保繳納情況、公司工會成立情況、解約是否依

法補償情況匯整作為供應商管理之必要內容,評定供應商用工風險等 級,並不定期進行動態更新,俾利控管供貨鏈可能風險。

七. 企業轉型以改變完全依靠廉價勞動力賺取利潤的模式。

過去有大部份的台商都是依附在大廠的供應鏈中(如鞋業, 電子 資產業)生存, 而這些大廠卻只是歐美品牌大公司的OEM 代工廠, 一 路下來嚴格說整個供應鏈的廠商都是在賺取微薄的「代工費」。如今 中國這個 13 億人口的經濟體正在成長, 市場是可以期待的, 個人認 為台商可以藉由擁有的核心技術,創造產品差異,尋求不同的生意模 式,甚至開創通路與品牌都是企業可以積極思考的方向。惟要提醒注 意的經營大陸市場需要面對大陸內資企業的競爭,而這種競爭有時後 是不公平、不透明的競爭環境,如羅馬崗石董事長黃維祝接受台灣天 下雜誌 388 期 (P:105) 訪問時所表示的 : 「今天台商面對的,不是 政策改變和法律嚴苛,而是有沒有一個公平的環境,讓大家在同一個 起跑線上競爭,」,因為他的產品曾被大陸工廠抄襲,兩年後,黃維 祝勝訴,可是對方卻跑了,他原本投資的研發,通路等費用和時間全 部泡湯。確實像羅馬崗石的例子屢見不鮮。但在天下雜誌同一期的專 題報導( P,100 “烈日照台商”)中,也列舉許多成功的例子,例如: 羅馬 崗石 (目前整體還是成功),南寶 815 水泥漆,NAX 拉鍊,川石光電 從LED 轉省電燈泡,雷虎從模型馬達轉牙醫高速鑚頭。

總之,個人認為大陸政策法令的改變固然是衝擊,相對的對其「內資」

企業也相同的要面對這衝擊,隨著中國大陸經濟與政治逐步與世界接 軌的過程,人治與不公平的現象也應逐步改善,這就是台商的機會。

八. 嚴密注意海峽兩岸政治變化對經濟的影響

隨著台灣總統大選,政黨再次輪替,目前看來兩岸互動朝良性發展,

過去許多限制可能鬆綁,尤其以「直航」呼聲高漲,這些因素都可能 誘發台商返回台灣投資50。這也是值得台商仔細評估的。

過去許多限制可能鬆綁,尤其以「直航」呼聲高漲,這些因素都可能 誘發台商返回台灣投資50。這也是值得台商仔細評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