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邊境互市現況與中越邊貿政策
第二節 中央政府對於廣西發展邊境貿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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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易的活動,這是值得吾人思考的方向。171
第二節 中央政府對於廣西發展邊境貿易的政策
中國自結束文革並改革開放後,中國開始對外發展及強調經濟成長的重要性,
關於中國改革開放後最早有關於邊境貿易的相關政策文件為 1980 年 4 月 7 日的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內文提及:「從生產建設和 群眾生活需要出發,積極發展對外貿易;按照平等互利和以物易物的原則,開放 和發展邊境小額貿易。」172開啟恢復邊境貿易的濫觴,顯示出中國共產黨與中國 政府對於邊境貿易的重新開放抱持正面的態度,173並可觀察到中國共產黨對於邊 境貿易發展的重要性。隨後在 1980 年代中國政府開始恢復了與鄰國的邊境貿易,
與鄰國恢復邊境貿易的時間如下,1980 年中緬邊境貿易恢復、1981 年中朝邊境 貿易恢復、1982 年中蘇邊境貿易恢復、1985 年中蒙邊境貿易恢復。174至 1991 年中越關係正常化之後,中越邊境貿易亦隨之正常化。
關於中國邊境貿易政策可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層級,本節討論中央層級的邊境 貿易政策,關於中央邊境貿易政策目前並無太多相關學術文獻,只有學者羅琳將 其分成基本法、具體法規與國家相關民族和區域發展政策等三大類。175本研究則 分為法規與政策兩大塊,法規部分可再細分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憲法 和法律以及中國國務院與其各部委所制定的相關法規與辦法及相關文件;政策部 分可再細分為黨與政府兩方面,黨為中國共產黨相關的政治報告以及領導人的政
171 「邊貿轉型升級邁入關鍵期」,中國投資指南網,2015 年 1 月 6 日,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1_73487_0_7.html;陳曼儂,「壓寨女王黃薇彤 中越邊境建城」,
中時電子報,2015 年 3 月 4 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01000757-260301。
172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新華網,1980 年 4 月 7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4/content_2547569.htm。
173 李天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邊境貿易政策演變的歷史考察」,當代中國史研究(北京),2013 年第 4 期,頁 29。
174 楊德穎主編,中國邊境貿易概論(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2 年),頁 68、79、166;「雲 南對外開放的進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1 年 7 月 22 日,
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9157/49163/15220429.html。
175 羅琳,「中越邊境貿易政策對比及其啟示」,紅河學院學報(個舊),第 9 卷第 2 期(2011 年 4 月),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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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論述,政府部分為相關政策的通知與建議和五年規劃的相關內容。以下分門別 類敘述之,本節所蒐集的相關資料皆為中國改開革開放後所頒布的政策法規,由 此可發現文革時期的中國並沒有國家層級關於邊境貿易相關的法律。改革開放後 強調制度化的重要性,也影響相關邊境貿易法規政策的制定。
壹、
關於廣西邊境貿易發展的相關法規
一、 憲法與法律
目前對於中國邊境省分發展邊境貿易有所幫助法律有:1982 年制定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4 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94 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0 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 法》、2012 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辦法》,除憲法外另外幾部法 律雖在日後有所修改,但對邊境貿易依然有所規範。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中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 1954 年通過第一部 憲法,日後全國人大也在 1975 年與 1978 年通過第二部與第三部憲法,當今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則是 1982 年所通過的第四部憲法,可稱為八二憲法。八二憲 法於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與 2004 年經歷四次修正,成為現今最新的中國 憲法。八二憲法賦予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給予民族自治地方特別的 保障。
中國邊境有許多地區為民族自治地方,廣西是中國政府所建立的五個自治區 之一,176八二憲法有專節特別說明民族地區的自治機關。八二憲法第 118 條規定:
176 邊境九省中,廣西、西藏、新疆與內蒙古等四地為自治區。雲南邊境五個地級行政區中德宏 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與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與緬甸鄉接壤,另三個非自治州的地級市與緬甸相接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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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 濟建設事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 治地方的利益。」177這是中國最高位階的法律中關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相關規 定,也是民族地區開展邊境貿易的依據之一,此外,第 116 條亦規定民族自治地 方可以訂定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相比 於省或是直轄市,自治區擁有較多的立法權限。
八二憲法賦予廣西壯族自治區可因地制宜制定有利於當地經貿發展的條例,
但是這些行為要在國家的指導下進行,故從地方威權主義視角分析,中央與地方 關係要是協作關係才能讓此條文的真正實踐。八二憲法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在立法上分工,讓地方政府可結合地方實際需求制訂地方性法規,雖然地方政府 可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亦受到中央政府的節制,因為中央政府可撤销地方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法規,由此可知在立法權方面,中央政府依然較為強勢。故為了地方 發展,地方政府會採取與中央政府協作的模式,以免自身所訂定的地方性法規被 中央政府撤銷,但與此同時中央政府亦贊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因為地方 政府最了解地方實際情況。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 年 5 月 31 日中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當年 10 月 1 日實施,民族自治區相較於一般地區 有較多自主權,如:第 19 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 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唯須經過上級人
的自治縣分別為普洱市的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西盟佤族自治縣與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臨 滄市的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甘肅唯一與蒙古國接壤的地區為肅北蒙古自治縣。吉林省與北韓鄉 接壤地級行政區為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另外白山市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亦和北韓鄉接壤。遼寧省 與北韓相接壤的自治縣為丹東市寬甸滿族自治縣。
17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此外八二憲法的第三章第六節皆是規 定民族自治區政府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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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准後始可生效、第 20 條:「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 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 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 25 條與 26 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 的指導下,可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與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
政策和計畫。從上述條文可了解該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機關一定的行政與立法 自主權。
在邊境貿易發展部分則規定於第 32 條:「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 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 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 濟貿易活動中,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178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在邊 境貿易方面一定的自主權,並可受到國家政策的優待。此外,在財政權方面比一 般地區更有自主權,民族自治地區的財政收入可以自主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授予民族地區一定的自主性,在邊境貿易發展上民族地 區可有一定的主導權。
2001 年 2 月 28 日中國第九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委會對於該法有大幅增修。179 修改第 19 條與第 20 條的條文內容,合併第 25 條與第 26 條為第 25 條。關於邊 境貿易發展的原第 32 條變更為第 31 條,修改條文中的第 3 款內容,新修訂後的 條文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 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 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原第 61 條改為第 64 條,增修新第 61 條:「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發 展對外經濟貿易,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生產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鼓勵發展地
17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 年版)」,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09 年 7 月 22 日,
http://cpc.people.com.cn/GB/162983/9701829.html。
179 相關變化之比較請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 自治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1 年 2 月 28 日,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7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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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優勢產品出口,實行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180
上述條文強調中央政府對於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外貿易有相關優惠,並給予 邊貿企業更多經營自主權。修改前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對邊境貿易的發展都有法 律上的支持。此外,2000 年版本中的第 56、57、59、62 條內文規定上級機關要 給予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方面的支持,在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金融方面 的文字也被寫入條文中,明定上級機關須在相關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181
此外,中國國務院亦在 1991 年與 2005 年出分別頒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與《國務院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為與該法相關的行政法規。廣西邊境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與《國務院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為與該法相關的行政法規。廣西邊境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