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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過程及權利 義務

3. 中華民國(臺灣)以捕魚實體參與區域 漁業組織的模式

3.3 中華民國(臺灣 ) 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的規範與 實踐

3.3.3 中華民國(臺灣)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過程及權利 義務

根據安地瓜公約第 28 條規定,任何捕魚實體其所屬漁船,在本公約通 過前四年內,曾捕撈該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時,可藉由以下二種方式,表達 其承諾遵守公約及依公約通過之養護與管理措施:1.在安地瓜公約第 27 條第 一款規定期限內(200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依照美洲熱 帶鮪魚委員會根據 1949 年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公約通過的一項決議案,簽署 一份以此效力草擬之文書;2.在前述期間內或之後,依照美洲熱帶鮪魚委員 會根據 1949 年美洲熱帶鮪魚公約通過的一項決議,提供一份書面通信

(written communication)給保管組織,該保管組織立即將該份通信之謄本,

提供給所有簽署方及締約方。

目前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之會員為: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爾、薩爾瓦 多、法國、宏都拉斯、日本、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美國、萬 那杜、委內瑞拉、貝里斯、加拿大、中國、哥倫比亞、歐盟、韓國以及中華 民國(臺灣),共 20 個會員129

3.3.3 中華民國(臺灣)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過程及權利 義務

自 1973 年起,中華民國(臺灣)獲邀以觀察員地位參加美洲熱帶鮪 魚委員會會議,並於 1998 年起受邀參與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公約修訂之談

129 IATTC, The Members of the IATTC, Inter-America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http://

www.iattc.org/HomeENG.htm (last visited Mar. 30, 2012).

130。中華民國(臺灣)前後共參加 10 次談判會議,並且在相關談判會議 中與其他國家居於平等地位131。2003 年 6 月 27 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通 過安地瓜公約,並附帶決議邀請中華民國(臺灣),以「中華臺北」名稱,依 據安地瓜公約第 28 條捕魚實體規定,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的運作132。中 華民國(臺灣)乃於同年 11 月 14 日在美國華盛頓簽署參與公約文書(捕魚 實體參與文書)133

由於安地瓜公約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生效,我國立法院則在 2010 年 4 月 20 日審議通過安地瓜公約,經總統批准後,並於 2010 年 8 月 17 日透過駐 美國代表處,向公約保管機構(美國政府)遞交政府同意接受該公約規範的 書面通訊(written communication),並附上總統批准書134。依安地瓜公約 規定,中華民國(臺灣)可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安地瓜公約生效當日,成為 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會員,與 1949 年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公約既有締約方同 時成為新公約生效後委員會的正式會員。

中華民國(臺灣)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後,得享有與其他委員會會 員相同之會員權利,並負擔一樣的義務,惟有部分權利係公約之締約方才能 享有。依照安地瓜公約規定,專屬於締約方的權利有二:1.安地瓜公約第 8 條第五項規定: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會議之正、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自不

130 許紹軒,「我加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自由時報,第 A06 版,2010 年 8 月 28 日 , 亦 可 見 自 由 電 子 報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8/today-p5.htm。

131 同前註。

132 我國成為「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會員,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http://

www.mofa.gov.tw/webapp/content.asp?cuItem=46260&ctNode=1095&mp=1 ( 最 後 點 閱 時間:2012 年 3 月 17 日)。

133 同前註;強化依 1949 年美利堅合眾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公約成立之美洲熱帶鮪 魚委員會之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公約(安地瓜公約)暨捕魚實體參與文書(均含中 譯文),總統府公報第 6941 號附件,2010 年 9 月 21 日,http://www.president.

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6941-1.PDF(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3 月 17 日)。

134 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前揭註 132。

同締約方中選出。由本項規定可知,在選舉委員會會議之正、副主席時,非 締約方之委員會會員僅能享有選舉權,而沒有被選舉權,故僅有締約方可成 為委員會會議之正、副主席;2.安地瓜公約第 9 條第二項規定:要通過公約 及其附件之修正案,以及根據公約第 30 條第(c)款邀請加入公約之決定,需 要締約方以共識決決定之。由本項規定可知,非締約方之委員會會員雖就大 部分事項享有決議權,但在公約和其附件的修正案,以及就邀請國家或區域 性經濟整合組織加入公約之議案上並沒有決議權。

3.4 小結

本文已於前述「3.1」、「3.2」及「3.3」部分就中華民國(臺灣)如何 以捕魚實體正式參與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美 洲熱帶鮪魚委員會為詳細說明。底下將以列表方式,依照基礎公約、公約生 效時間、委員會成立時間、延伸委員會成立時間、公約締約方是否為委員會 當然委員、捕魚實體是否得成為委員會會員、捕魚實體是否得成為延伸委員 會會員、捕魚實體在公約中的規定、中華民國(臺灣)加入的名義、中華民 國(臺灣)得享有的權利、中華民國(臺灣)應負擔的義務等項目,重新呈 現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模式、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模式及美洲熱帶鮪 魚委員會模式三者的異同。

表一 中華民國(臺灣)成為不同漁業委員會正式會員比較表 南方黑鮪保育延伸

委員會模式

中西太平洋漁業 委員會模式

美洲熱帶鮪魚 委員會模式

基礎公約 南方黑鮪保育公約 中西太平洋漁業公約 1.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

公約 2.安地瓜公約

公約生效時間 1994 年 2004 年 1. 1950 年

2. 2010 年

委員會成立時間 與公約生效同時 與公約生效同時 與公約生效同時

南方黑鮪保育延伸

Fishing Entity of Taiwan

Chinese Taipei Chinese Taipei

中 華 民 國 ( 臺

南方黑鮪保育延伸

(Party)。依照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20 條,該公約開放給(shall be open for)「聯合國會員國」、「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國際法院規 約的當事國」或「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簽署,又依照第 22 條,該公約應經

「國家」及「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shall be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pproval or accession by States and by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s),並在該公約第 50 份批准、接受、同意 或加入文書交存日後第 90 天起生效135。因此,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方 僅能是「國家」及「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碳排放實體並無法成為締約

135 UNFCCC, supra note 1, art.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