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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起,氣候變遷問題成為國際環境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尤其是地 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的有害影響更受到各國密切的關注。1990 年聯合國環境 規劃署與世界氣象組織共同成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負責以現有科學知識來檢視氣候變遷,並 對氣候變遷造成環境及經濟社會影響做出評估59。1992 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通過,並於 1994 年生效。當時要求附件一 37 個工業國家(OECD 的 24 個成 員、歐洲共同體、前東歐共產國家及俄羅斯聯邦)在 2000 年時將溫室氣體排 放量降至 1990 年水準,使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維持在不危害氣候平衡的狀 態60

1995 年第一次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認為附件一國家將不會遵

INTL L. 125, 149, n.73 (1996); Martin Tsamenyi, The Legal Substance and Status of

Fish-ing Ent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A Note, 37 O

CEAN DEV. & INTL L. 123, 123 (2006).

58 See Dustin Kuan-Hsiung Wang, Taiwan’s Participation in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nceptual Revolution on Fishing Entity: The Case of the IATTC, 37

OCEAN DEV. & INTL L. 209, 218 (2006); Michael W. Lodge, The Practice of Fishing Entity

in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he Case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in the 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Ocean, 37 O

CEAN DEV. & INTL L. 185, 187 (2006).

59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Organization, http://www.ipcc.ch/

organization/organization.shtml (last visited Feb. 3, 2012)[hereinafterIPCC].

60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頁 233(1999)。

守承諾,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 1990 年水準,而該承諾又不具法律上的拘束 力61。因此,在該次會議設立了「柏林授權特設小組」(Ad Hoc Group on the Berlin Mandate),草擬 2000 年以後排放減量的目標及法律文書62。1997 年 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並於 2005 年生效,正式替氣候變化綱 要公約裝上「牙齒」,要求列於附件 B 的 39 個締約方(包含歐盟)必須在 2008 年至 2012 年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個別目標63。總體來看,這些工 業國需使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降低,比 1990 年總排放量再降低 5.2%。此外,

在議定書中也設計 3 個幫助締約國達到排放減量目標的彈性機制,分別為共 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64)、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65)以及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66)。

如同以往,中華民國(臺灣)至今並無法締結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 議定書,也無法正式參與其相關締約方會議的運作,而造成全球氣候變遷規 範上的一個缺漏。如果作為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中華民國(臺灣)應被認為是

「相當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附件一國家,則當今國際規範如何要求中華 民國(臺灣)進行減緩措施67,此一義務是模糊不清的,同時,當今國際規 範如何要求中華民國(臺灣)協助非附件一國家進行調適,此一義務也是闕 如的。相反地,如果中華民國(臺灣)應被認為是「相當於」氣候變化綱要

61 SEBASTIAN OBERTHÜR &HERMANN E. OTT, THE KYOTO PROTOCOL: INTERNATIONAL C LI-MATE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43 (1999).

62 Id. at 44-47.

63 OBERTHÜR & OTT,

supra note 61, at

44-47.

64 Kyoto Protocol, supra note 2, art. 6.

65 Id. art. 12.

66 Id. art. 17.

67 人類應對氣候變遷的衝擊,可採行的因應措施包含「減緩」(mitigation)與「調 適」(adaptation)二者。所謂減緩係指:「藉由人為干預之方式,減少溫室氣體的 來源和排放量,以及加強溫室氣體的碳匯(sinks)」,而調適則指:「在自然或人 類系統中進行調整(adjustment),以因應實際或預期的氣候刺激(climatic stimuli)

或其影響,進而緩和傷害或尋找有利的機會」。IPCC, CLIMATE CHANGE 2007: M 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750 (2007).

公約的非附件一國家,則其應承擔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亦不得而知。

綜而言之,中華民國(臺灣)在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中的科學資訊分享、

規範化過程的程序參與及氣候變遷規範中應享有的種種權利等,都是被忽略 的。

然而,除了中華民國(臺灣)地位的轉變外,基於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 的劇烈改變,逐步創造了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必須納入中華民國(臺灣)

的需求。在自然環境的變化上,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的傷害及損害愈加明 顯、嚴重,諸如:颱風或颶風威力較以往強大,嚴寒、旱災出現更加頻繁,

北極冰原融化,北極熊溺斃等等,是以,各國無不將氣候變遷視為國家重大 研究課題,企圖因應氣候變遷可能造成的損害;在國際社會環境上,近年來 中國經濟發展快速,其所採行的發展模式,使得中國從 2009 年起成為全球溫 室氣體總排放量第一名的國家。因此,從 2009 年起,每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締約方會議討論的爭議議題之一,即是如何將原本未納入排放減量的開發中 國家加以規範;在中華民國(臺灣)環境方面,中華民國(臺灣)溫室氣體 排放量在 1990 年約為 1 億 4,500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2008 年時上升至約 2 億 8,900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大增 99.57%,世界排放名次約第 22 名68。而人均排放量更高達 13.19 公噸,是世界人均排放量的三倍,除石油 輸出國外,名次僅次於美國、加拿大、澳洲、比利時、愛沙尼亞及荷蘭,為 第 7 名69

如同聯合國為了有效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於 1995 年通過魚類種群協定時,創設了捕魚實體一詞,突破既有的國際法架 構,以便將中華民國(臺灣)船隊的捕魚行為納入規範範疇一樣,在氣候變 遷議題上,中華民國(臺灣)地位的轉變以及其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改 變,將促成國際法進行微調,而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在理論上應該且在實

68 參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通訊及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建置應用期末報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八年度施政委辦專案計畫,頁 124(2010)。

69 張森,「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危機」,台灣經建論衡,第 8 卷第 7 期,頁 59

(2010)。

際上非常可能再次創設「碳排放實體」,以便將中華民國(臺灣)納入全球 氣候變遷規範的運作,並讓中華民國(臺灣)享有相關權利及負擔相關義 務。

3. 中華民國(臺灣)以捕魚實體參與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