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已正式以捕魚實體成為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中 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及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會員,除少部分專屬各公約締約 方的權利外,享有與其他委員會會員相同的會員權利,並負擔一樣的義務。
底下將以中華民國(臺灣)加入前述委員會的不同模式為基礎,提出若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納入碳排放實體時,如何參照這些模式來規範,而又 以何種模式最為適合。
首先,中華民國(臺灣)若循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模式(「決議
⎯⎯延伸委員會」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除完成前述氣候變化 綱要公約的修訂外,則需依如下步驟進行:1.在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 的締約方會議中,通過建立締約方會議延伸會議的決議,創設 2015 年氣候變 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的延伸會議,並允許碳排放實體加入該延伸會議;
2.中華民國(臺灣)此一碳排放實體向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秘書處
(參照京都議定書第 14 條規定139)表達成為延伸會議會員及遵守氣候變化 綱要公約和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之意願,待秘書處與中華民國(臺 灣)進行換文後,完成加入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延伸會議 的程序;3.由於形式上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參照京都議 定書第 13 條規定140)與其締約方會議延伸會議屬於二個獨立的會議,因此 需透過議程安排,使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為 形式決議,其係先經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延伸會議決議 後,再做出相同決議或追認決議,使得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 議延伸會議承擔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的任務與功能。
其次,中華民國(臺灣)若循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模式(「附件⎯⎯
委員會」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除完成前述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的修訂外,則需依如下步驟進行:1.在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中,參照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16 條141或京都議定書第 21 條142附件訂定的規定,另外 增訂關於碳排放實體加入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的附件;2.
中華民國(臺灣)此一碳排放實體向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秘書處表達
139 Kyoto Protocol, supra note 2, art. 14.1, “The secretariat established by Article 8 of the Convention shall serve as the secretariat of this Protocol.”
140 Id. art. 13.1,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he supreme body of the Convention, shall serve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is Protocol.”
141 UNFCCC, supra note 1, art. 16.1, “Annexes to the Convention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thereof and,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a reference to the Convention constitutes at the same time a reference to any annexes thereto.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4, paragraphs 2(b) and 7, such annexes shall be restricted to lists, forms and any other material of a descriptive nature that is of a scientific, technical, procedural or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
142 Kyoto Protocol, supra note 2, art. 21.1, “Annexes to this Protocol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thereof and,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a reference to this Protocol consti-tutes at the same time a reference to any annexes thereto. Any annexes adopted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Protocol shall be restricted to lists, forms and any other material of a descriptive nature that is of a scientific, technical, procedural or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
成為締約方會議會員及遵守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 之意願,依照相關附件規定,遞交書面文書,完成加入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 律文件締約方會議;3.由於國家、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和碳排放實體皆為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會員,因此,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 文件中專屬於國家或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權限部分,例如:締約方會議主席 的被選舉權等,需透過條文明確排除碳排放實體的適用。
最後,中華民國(臺灣)若循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模式(「條文⎯⎯委 員會」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除完成前述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 修訂外,則需依如下步驟進行:1.在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的條文中,
直接規定碳排放實體成為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會員的相關 規定;2.中華民國(臺灣)此一碳排放實體向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秘 書處表達成為締約方會議會員及遵守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 2015 年氣候變遷新 法律文件之意願,依照相關規定,遞交書面文書,完成加入 2015 年氣候變遷 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的程序。
中華民國(臺灣)依照前述三種不同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
若從 1.中華民國(臺灣)主體性的呈現;2.中華民國(臺灣)參與全球氣候 變遷規範體系的程度;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能反對的力道;4.加入前述相 關條約或會議調整的程序等觀之,存在不同的優缺點。不過,本文嘗試量化 評估後,認為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是最 值得中華民國(臺灣)努力追求,且可能達成的。量化評估表如下頁表二。
該模式透過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在該文件條文中增訂碳排放 實體加入締約方會議會員的相關規定,除了可以避免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 文件締約方會議與該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延伸會議(依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 員會模式)的決議不一致而產生衝突外,基於加入的規定並非是透過決議
(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模式)或透過附件規定(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模式),是折衷下最能體現中華民國(臺灣)主體性的方式,而中華民國
(臺灣)也最能實質參與 2015 年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締約方會議的運作。
表二 中華民國(臺灣)以不同模式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評估表
強;2.加入前相關條約調整的程序較複雜。在現今的時空背景下,是可以被 突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能反對方面,基於 1.如前「4.1」所述,氣候 變化綱要公約第 15 條關於公約修正的規定存在可化解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阻礙的運作空間;2.從時間的歷程來看,以南方黑鮪保育延伸委員會模式
(「決議⎯⎯延伸委員會」模式)參與延伸委員會是在 2002 年進行,以中西 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模式(「附件⎯⎯委員會」模式)參與委員會是在 2004 年,以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模式(「條文⎯⎯委員會」模式)參與委員會是 在 2010 年,是以,其他國家似已逐漸接受,當中華民國(臺灣)以實體名義 加入國際公約委員會時,得在公約或議定書的本文,直接規範實體如何加入 委員會的運作。至於在加入前相關條約調整的程序較複雜方面,由於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第 17 次締約國會議已決議,將在 2015 年前提出氣候變遷新法律 文件,因此,藉由談判過程,在新的法律文件「約文」中加入關於碳排放實 體的規範,相較於在新的法律文件「附件」中加入關於碳排放實體的規範,
或是未來締約方會議中再提出創設「延伸會議」,似乎不見得較為複雜、困 難。
5. 結論
成年禮已成為人民周知的一種傳統民俗禮儀,過程中包括:燃香、上香 祭祖、讀祝告文、飲成年酒、整服、感謝雙親等儀式,主要用於訓勉一個人 已成為成年人。惟一個人是否已屬成年,判斷的依據主要為其身體發育、心 智成長或是年齡大小等客觀因素,至於是否要經歷成年禮的儀式,並非判斷 的重點,成年禮儀式僅是給予該成年人心理上的支持或勉勵該成年人承擔更 多責任而已。中華民國(臺灣)在國際上的地位,實際上已從最初一個中國 下二個政府的問題,逐漸轉變為一個中國下兩個「國家」(或至少是兩個
「實體」)的問題。至於是否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疑慮,就如同成年禮 一般,各國承認僅宣示一個國家在國際政治上存在的事實,並且願意和其發 生權利、義務的關係,一個國家是否真實存在是依據事實來判斷。同樣地,
國際法上關於承認理論中的宣示說理論亦採此見解,並已成為通說。
在國際政治現實下,國際社會無法以國家(或至少實體)地位對待中華 民國(臺灣),在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中亦排除中華民國(臺灣)的參 與,終將對國際社會秩序造成不利影響,使國際法的適用產生困窘。而當國 際社會變遷時,將驅使國際法進行變革與微調,如今,中華民國(臺灣)在 國際法上地位的轉變以及在氣候變遷有關之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改變,促 使國際法創設「碳排放實體」一詞,將中華民國(臺灣)納入全球氣候變遷 規範體系中,也就變得可行且理應如此。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基於其特殊的國際地位,該如何面對 全球氣候變遷議題(或其他國際議題),在在考驗著其智慧及應變、決策能 力。2012 年南非德班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會議中決議,將在 2015 年前提出氣 候變遷新法律文件,用以規範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限制及 排放減量。在前述國際法進行微調的時刻,以及將提出新法律文件的契機 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積極應對,努力尋求在氣候變遷新法律文件中 加入關於碳排放實體的規範,一方面承擔並履行身為國際社會一員應受到的 溫室氣體排放義務的拘束,另一方面亦可利用公約、議定書建立的機制,在 我國實施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措施143。
143 在國際政治的現實考量中,中華民國(臺灣)的地位或許不是那麼的重要,再加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阻礙,使得目前中華民國(臺灣)要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 以及其他國際公約,存在非常大的困難。惟當今世界變動迅速,沒有一件事是永遠 確定、不變,因此,事先提出想法(有時是儘量發揮想像力),替未來可能的出路 提供建議,預作準備,或許也就顯得格外重要與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