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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應然之法

第一節 主觀目的解釋

一.修改憲法官方聲明

(一)第五共和國憲法修正之官方聲明

我們現在站在新時代新的歷史起點上,國家的穩定與繁榮以及對於正義社會的嚮往,

使得我們為了建設民主福祉國家而身負重擔。這期間儘管我們經歷了不義的 10.26 事件以及 其後隨之而來的混亂,但所有國民發揮了超凡的忍耐力,愛國心,機智的克服了這些苦難。

與此同時,我們將此作為結束上一個時代並且邁向 80 年代的創造嶄新歷史的契機。

我們現在一直致力於實現國家發展,以全民族的潛力作爲基礎,將全體國民參與的真 正的民主政治本土化。我們一直致力於建設一個將增長的好處均勻地分給全體國民的福利 國家, 通過有序,明朗的風氣振奮的正義社會,試圖實現民族史上劃時代的轉折點。同時,

我們致力於在動盪的國際政治形勢和世界經濟體制的漩渦中,繼續鞏固國家安全,增強國 力,維護國家自主性和民族生存權,努力粉碎朝鮮共產主義集團的侵略野心,不斷鞏固和 平統一的基礎。

因此,我們本着集主權者國民的智慧和力量於一體,背負著強烈的歷史使命感,爲了 完成被賦予的神聖任務而準備著,這是爲了在第五民主共和國開始之際,根據國民協議制 定符合新時代新秩序穩固的制度基礎《民主憲法》而修改憲法。

1. 從制度上保障實現面向民主福利國家的國家理想和目標。

2. 加強國家義務和責任,大力伸張和擴大公民基本權利,確保人權保護萬無一失。

3. 爲了應對我們所處的國內外條件和朝鮮共產集團的威脅,維護著國家安全和繁榮的 基礎,採用總統制政府形式,任期爲7年,不能連任。對於有關總統任期或者連任禁 止事項的憲法修改對現任總統無效,借此來排除長期執政的可能。

4. 總統選舉時,考慮到直選制弊端難以規避,以及我國現實的政治條件,我國的選舉 制度採用間接選舉制度。每次總統選舉時,根據國民重新選舉選舉人團,選舉人團 中也可以包括政黨成員,其人數至少達到5000人以上,從而廣泛採集國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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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達到直接選舉的效果。與以往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的選舉不同,強調保障複數候 選人的自由競爭,爲政權的和平轉移提供制度保障。

5. 為了防止可能出現在總統制政府形式上的行政部門的獨裁和專斷, 爲了體現責任政 治,限制了總統的權限的反面, 強化了國會的牽制功能和司法部的獨立性,忠實地 達到權力分立的目標。

6. 爲排除腐敗的放縱因素,建立起道義政治体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从而新設國會 議員的國家利益優先義務和清廉義務條款等等。

7. 樹立起正直,誠實,努力的國民能安居樂業的社會風氣,建立起所有國民都能享受 到經濟增長實惠的福利國家,切實履行國家的社會福利實行義務。對於限制大企業 的壟斷,加強保護中小企業,均衡利用國土,保護消費者等經濟秩序相關的新條款 大刀闊斧的進行修訂,以促進產業的發展和財富的均等分配。

(二)第六共和國憲法修正之官方聲明

自1948 年 7 月 17 日制定,公佈大韓民國政府成立基礎憲法以來,韓國經歷了共 8 次憲 法修改。現在,第12 代國會會議的執政黨和在野黨議員以過去 39 年間所經歷的寶貴憲政史 教訓爲鑑,伴隨著與我國國民的創意和勤勉鑄就的經濟增長一起不斷改善提升自我,廣泛 接受成熟的民主力量和多樣化的民意, 通過提議打開大韓民國憲政史新篇章的協議改憲案,

以全體國民的同意和自發參與爲基礎,更加堅定地繼承和發展自由民主主義理念和體制,

鞏固祖國的和平統一基礎,創造世界範圍內的兩千年代新歷史。第 12 屆議會選舉後,韓國 社會圍繞改憲問題出現了矛盾和對立,雖然經歷了多次混亂,但終於實現了國民大和解,

韓國歷史上首次根據朝野協議從而提出總統職務選舉制的憲法修正案。

這項憲法修正案是以朝野政黨之間達成協議的內容爲基礎,在國會內所有交涉團體代 表等參加的憲法修改特別委員會上,全票同意提議起草,通過制定國民協議所需的所有程 序,同時包含了國民對真正民主化時代的發展的期待和從政人士的時代使命。

該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通過對總統職務選拔制度的採納,保障了國民直接選舉政府的權利,同時在總統單 任制中繼承了和平政權轉移的傳統,進一步鞏固了民主國家發展的基礎。

2. 通過廢除總統緊急措施權,國會解散權,合理調整總統權限,恢復國政監查權等,

強化國民的代表機關-國會的權限,激活其功能,實現國家權力的均衡與協調。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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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改善法官的任命程序和新設憲法裁判所等,實質性地保障了司法權的獨立,提 高了憲法的實效性。

3. 全面保障拘留審查請求權,擴大刑事補償制度,新設針對犯罪受害者的國家救助制 度等,加強對國民身體和生命的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 權利,落實勞動三權的實際保障和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等,擴充了勞動者過正常人 生活的權利,伸張了基本人權

4. 關於經濟秩序,以自由經濟體制原理爲基礎,通過適當分配收入,促進地區經濟的 均衡發展,保護中小企業和農,漁民等,來滿足所有國民的福利,滿足國民生活的 基本需要。

二.總統修憲目的總結

通過上文列出的官方修改之憲法聲明,我們可以得知其實第五共和國憲法和第六共和 國憲法在修訂的同時,修改憲法的主導者或者主導機構在設計憲法條文的時候都有著自己 的考量。如何能夠確實執行憲法,如何保障憲法的運作,如何保障權利的分配等等,可以 說每一部憲法在修改的時候都具有相同的修憲期許,即憲法制定後能夠順利運作,維護憲 法的權威。

就像在第五民主共和國憲法修改聲明當中,文中所提及的修改目的就在於根據國民協 議制定符合新時代新秩序穩固的制度基礎的《民主憲法》而修改憲法。而第六共和國憲法 則被賦予了國民對真正民主化時代的發展的期待和從政人士的時代使命而進行的修改。修 改憲法的主導者或者主導機構在設計憲法條文的時候都出於美好的目的而開始修改憲法,

同時在他們的官方修改聲明當中也提及到具體的歷史背景以及根據具體情況所作出憲法條 文修正的原因依據。例如,第五共和國憲法修改聲明之中提及了關於運用總統間接選舉的 制度的原因,即綜合了直選制難以規避的弊端,以及現實的政治條件。並且與以往統一主 體國民會議的選舉不同,強調保障複數候選人的自由競爭,爲政權的和平轉移提供制度保 障。修正第六共和國憲法之官方聲明中也提及了關於適用總統直接選舉制度的原因,即為 了保障國民直接選舉政府的權利,同時在總統單任制中繼承了和平政權轉移的傳統,進一 步鞏固了民主國家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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