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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五共和國憲法體系解釋結論

一.關於總統

關於總統選舉採取間接選舉原因是考慮到韓國的歷代總統選舉舞弊的政治情形,並且 結合了韓國的現實政治條件,最終得以確立。總統在總統選舉人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

總統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的推薦或法律規定數目的總統選舉人的推薦。在總統選舉人團中,

獲得在籍總統選舉人過半數贊成票者爲總統當選者。在沒有上述所列得票者時進行第二輪 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也沒有上述所列得票者時,最高得票者為總統當選人。

總統選舉人團由國民普通,平等,直接和祕密選舉產生的總統選舉人組成。 總統選舉 人數由法律規定,但須在 5000 人以上。
每次總統選舉時,根據國民重新選舉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中也可以包括政黨成員,其人數至少達到 5000 人以上,從而廣泛收集國民的意見,

從而達到直接選舉的效果。這樣的制度設計與以往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的選舉不同,強調保 障複數候選人的自由競爭,爲政權的和平轉移提供制度保障。

關於總統的任期,第五共和國憲法採取了總統任期 7 年,不得連任的任期制度,並且 在總統任期之內,當任總統不能提出對於總統任期的延長的修憲案。這項制度設計突破了 朴正熙創下的總統無限期執政的惡劣風氣,促進了韓國的民主化進程。

關於總統的權力,第五共和國憲法採取了刪除「維新憲法」當中規定的「緊急措施不 得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的條款,促使第五共和國憲法之中的「非常措施」成為了司法審 查的對象。1其次,總統在宣佈非常措施的時候,應當立即通告國會從而獲得國會的認可,

如未獲得認可,則效力再一次被撤銷。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宣佈非常措施的條件更加的具體 化,減少了總統可以隨意頒布緊急措施從而擾亂國家正常政治體制的可能性。2

二.關於國會

11971年12月,朴正熙以國家安保為由,發布非常時態宣言,強行解散國會,停止原憲法,並成立「非 常國務會」,出台了修憲案,並於1972年11月經全民投票通過「維新憲法」。 維新憲法的核心在於刪除 了自由與權利本質內容不可侵害的條款,縮小了國民的基本權利,勞動三權的主題和範圍被大幅限制

2 黃如玉,《韓國憲法變遷中的憲法修改研究》,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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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可能出現在總統制政府形式上的行政部門的獨裁和專斷, 第五共和國憲法加強了 限制總統權限的反面,強化了國會的牽制功能和司法部的獨立性,努力做到忠實於權力分立的 實現。

國會具有國政調查權,彈劾總統的追訴權,撤銷總統緊急措施的決議權。第五共和國憲法 增強了國會的權利,促使國會的監督職能得以發揮。憲法規定國會任期四年,撤銷了「維新憲 法」之中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員名額由總統推薦,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舉的規定。減少了總統對 於國會的干涉力度,將國會的監督職能落實到實際。為了防治總統獨裁專制從而加強國會牽制 政府的功能,保障三權分立的實現。

關於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上,第五共和國憲法也進行了限制和制約。當總統認爲爲了國家 穩定或全體國民的利益有必要時,經過國會的質詢及國務會議的審議後,可以明示理由解散國 會。 但是,國會成立後一年內不能解散。 同時,總統不得以同樣的理由在第二輪解散國會。


這樣的限制使得總統的權力被削弱,而國會的權力大大的提升,促進了三權分立的運用。

三.關於司法

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最高法院院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 院長提名,由總統任命。非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這些規定從 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官的權力和身份地位,司法相較於維新憲法時期有些許的提升。但是由於 總統還擁有對於最高法院長的任命權,所以在第五共和國憲法之中的司法並未完全獨立,仍然 附屬於政治的勢力。

第五共和國憲法,可以說是跨過了崔圭夏和全斗煥兩人的想法。在崔圭夏為主導的修改憲 法的過程之中,第五共和國的憲法可以說是按照第四共和國憲法的修訂程序而進行修訂製作。

第五共和國修改的最大目的在於清算舊體制的矛盾從而對「維新憲法」加以全面的修改,通過 上述的憲法文義解釋我們可以得知第五共和國的核心內容在於削弱總統的權力,並且將這些權 力分散到立法,司法,行政各個部門,從而追求一種權力制衡的作用。因此作為一部憲法,它 的修正目的可以認為是較為正統的一次修憲,在一個國家沒有總統的動盪局勢下,提出修改制 定憲法從而選出一國的領導人的作法可以令人信服。第五共和國憲法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是 一部合乎憲法規定的一次修訂。雖然第五共和國憲法是採取了全面修訂的方式,但是由於處於 一種不得已的情形之下,憲法的修訂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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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六共和國憲法的體系解釋結論

一.關於總統

關於總統的選舉制度,第六共和國憲法採取了從選由人民的直接選舉制度。總統由國民以 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選舉來選出。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來代替了第五共和國的「選舉人團」

的間接選舉,從而力圖降低政府,總統對於選舉人人選的操控,真正讓公民加入到對於國家政 治的參與當中。通過總統職務選拔制度的採納,保障了國民直接選舉政府的權利,促進韓國民 主走向人民參與的道路,封鎖軍事獨裁復發的可能性。

關於總統的任期,將總統的任期縮小為五年,不得連任的制度。在總統單任制中繼承了和 平政權轉移的傳統,為韓國的穩定的政治轉型奠定了基石。

關於總統的權限,第六共和國憲法大幅度的減少了總統的權限,取消了總統宣佈緊急狀態 以及解散國會的權力,但是增加了總統緊急財政經濟處分權,命令權,國家非常時態的緊急命 令權。在憲法上限制了總統權利的同時,又保留了總統部分應急權力,合理的調整了總統權限。

二.關於國會

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國會的監察權,廢除了總統的緊急措施權以及國會解散權,賦予了 國會對於最高法院院長和大法官的任命權。這些措施強化了國民的代表機關-國會的權限,激活 了國會的功能,實現了國家權力的均衡與協調,大幅度的提高了國會的權力和地位。這次憲法 修改最大的變化是將國會在憲法之中提升到政府之前,對於國會與政府之間的地位進行了重新 的劃分。國會作為憲法的第三章,體現了其地位優先於政府的立法目的。

三.關於司法

在法院部門新增加大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長提名,經過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的制度設 計。大法官的職位,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官需經過大法官會議同意之後,

最高法院院長才能予以任命,這些方面的制度設計限制了總統對於法院人事業務的干涉力 度,保證了司法的獨立。同時在第六章之中還將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憲法委員會更改為 憲法裁判所,將第五共和國的憲法委員會原先具有的違憲法律審查權,彈劾權,政黨解散 權全部保留之外,還賦予了新的憲法裁判所以處理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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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爭議的處理權以及訴願案件審判的權力。憲法裁判將中央與地方 政府的爭議以及憲法訴願案件的處理權收入囊中,這也是第六共和國憲法注重司法獨立的 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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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實然-應然」之實現契機

第六共和國憲法克服了韓國憲法長期帶有的程序上的缺陷,成為了韓國人民要求民主,

自由,平等而進行鬥爭后的歷史的典範,這部憲法在韓國的憲政歷史上也尤為重要。雖然 第六共和國憲法是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產生的最優憲法,但是伴隨著政治的發展,時代的 變遷,經濟的起伏,人民思想的進步,在 2019 年的今天,第六共和國憲法中的許多條款似 乎已經無法跟上當今時代的變更。這樣一部憲法,我們不希望再一次通過一些令人歎息的 方式來破壞它的民主,平等,自由的深刻內涵。面對著社會現實的變化,如何使得第六共 和國憲法可以更進一步走向輝煌,如何能夠合理解決憲法和社會現實的衝突,這也就成為 了筆者本章之中要探究的內容。

第一節 促使第六共和國憲法「實然-應然」實現的原因

一.內憂外患的韓國政治與經濟

韓國,曾經作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員,以其飛騰的經濟以及開放民主的政治風氣從而吸 引了大家的視線。但是近些年來,韓國在政治,經濟上似乎都遇到了瓶頸期,處於一種內 憂外患的狀態之下。那麼韓國政府面對著來自於政治以及經濟的雙重問題,如何領導韓國 突破困境,使得韓國重新走向輝煌,重振亞洲四小龍的威風,這成為了韓國政府的當務之 急。

(一)經濟方面

對於韓國經濟的發展問題,大眾似乎並無法以樂觀的心態面對。根據韓國現代經濟研 究院發布的「2019 年韓國經濟展望」報告來看,預判韓國 2020 年經濟成長率為 2.6%左右。

預測認為,2020 年韓國的建設投資將會大幅減少,設備投資和民間消費、出口的增長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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