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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島礁爭議評析

第一節 管轄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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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南海海域之權利爭議評析

本章將針對仲裁庭對菲律賓第 1、2 項訴求有無管轄權、中國能否依歷史性 權利在九段線內享有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以及能否以歷史性權利主張排除仲裁庭 之管轄權,評析裁決之妥適性。

第一節 管轄權 第一項 管轄權之內涵

《公約》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第 287 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於按照本 部分向其提出的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應具有管轄權」,故仲裁 庭於判斷菲律賓之訴求是否有管轄權時,需審查:一、爭端與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有關,二、雙方之間確實有爭端存在。

從菲律賓提出的聲明及裁決列出菲律賓主張的事實,可以看出菲律賓實際上 是希望解決中國阻止菲律賓漁民在黃岩島附近捕魚,中國妨礙菲國授予外國公司 在禮樂灘石油探勘等事件爭議,並將上述爭議轉換成各項訴求,以滿足《公約》

解釋或適用的管轄權要件。但當法院或法庭針對訴求判斷有無管轄權時,並非僅 審酌有無爭議事件及該訴求是否涉及公約之解釋或適用,而還需判斷雙方對該解 釋或適用有無爭端。

對於爭端之定義,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在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與權案(The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ase)1中,對於「爭端(dispute)」定義如下:「爭端是二人之間對於法律或事實 的歧異,或是對於法律主張或是利益的衝突(A dispute is a disagreement on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英國國 際法學者 J. G. Merrills 對於爭端之定義與常設國際法院相同;Merrills 認為:「爭 端可被定義為關於事實、法律或是政策事項的一個明確的歧異。在其中一造的聲

1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Greece v. U.K.), 1924 P.C.I.J. (ser. B) No. 3 (Aug. 30), http://www.worldcourts.com/pcij/eng/decisions/1924.08.30_mavrommatis.htm

明或主張遭遇另一造的拒絕、反駁或否認(a dispute may be defined as a specific disagreement concerning a matter of fact, law or policy in which a claim or assertion of one party is met with refusal, counter-claim or denial by another。)」2;英國牛津 大學前任國際法講座教授 A. V. Lowe 以及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 John Collier 在二 人合寫的專論之中,對於爭端之定義如下:「爭端是關於權利或意義問題的歧異,

在其中,當事者以主張、反駁主張、否認等等作法,彼此交換立場(a specific disagreement relating to a question of rights or interests in which the parties proceed by way of claims, counter-claims, denials and so on.)」。3毫無疑問地,菲律賓和中 國之間關於南中國海的爭議是存在的,但僅僅這樣是不夠的,法庭要認定有管轄 權,必須看菲律賓為支持其訴求之具體條款,菲律賓有何法律主張,且該主張被 中國積極反對。因此,爭端須建築在主張(claim)及反對主張(counter-claim)

之上。

Stefan Talmon 也引用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與權案所定義,肯定爭端為兩方 對法律或事實、法律觀點或利益衝突的分歧,並進一步闡釋「法律觀點的分歧」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th ed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

3 註同上,頁 13。註 43 引用 J Collier & AV Lowe,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stitutions and Procedures, 1st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

4 Stefan Talm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Observations on th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15, Issue 2, 1 June 2016, para.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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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解釋並無歧異,即菲律賓將其對條文的解釋轉換為各項訴求請法庭仲裁 時,如無足夠事證證明中國對該條文的解釋曾與菲律賓有不同看法而有「爭端」, 即不符合《公約》第 288 條管轄權之規範。

雖然菲律賓認為《公約》對於「爭議」的用語並非使用「legal dispute」,故 爭議應不限於法律爭議此種高標準,但仲裁庭未接受此論點,並於 2015 年 6 月 23 日要求菲律賓提出其認為有管轄權的爭議,在何時曾被中國異議或反對。2015 年 7 月 10 日,法庭也再次請菲律賓提就六項問題提出證據資料,其中第一項就 是讓仲裁庭知道,到底中國對菲律賓的各項聲明,曾表達何種立場,以明瞭是否 存在法律爭議而具有管轄權。5

若以該標準檢視菲律賓所提「中國在南中國海的海域權利,如同菲律賓一 樣,係基於公約之規定,如同菲國,不得超越《公約》所規範及容許的範圍。」

與「中國以所謂的九段線作為南海主權權利、管轄權及歷史性權利主張的外部界 線。就其超越《公約》容許中國主張海域管轄權的法律及地理限度之部分,違反

《公約》,無合法性」訴求時,仲裁庭需有證據證明中國官方曾有與該訴求相反 的主張,即曾主張其能主張的權利及範圍超出公約,並以九段線為基礎在南海區 域主張海域權利。

第二項 管轄權評析 壹、第 1 項訴求

若要認定對第 1 項訴求有管轄權,菲律賓必須證明中國曾主張對南海之海域 權利及範圍與公約不符。依中國 2009 年照會內容--「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 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對相關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見附圖)。中國政府這一貫立場為國際社會所周知」(China has indisputable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adjacent waters, and enjoys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relevant waters as well as the

5 Stefan Talmon, supra note 4, par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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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acent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 (see attached map). The above position is consistently held by the Chinese govemment, and is widely known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來看,因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均為《公約》之用語,

是就權利內涵來看,並未超出公約之規定。但有爭議的是,中國主張的權利對應 範圍,主權係「附近海域」,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為「相關海域」,而「附近海域」

及「相關海域」如何對應到《公約》指稱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 層,即有疑義。由於中國為公約締約國,卻使用了意涵不明之非《公約》用語,

再附上九條段線的地圖,確實容易使人質疑中國是否主張段線內的水域是「相關 海域」或「附近海域」。美國國務院於 2014 年 12 月 5 日發布的第 143 號 Limits in the Seas 報告,即認為若要符合《公約》規定,「相關海域」應解釋為專屬經濟海 域,而主權所及之「附近海域」解釋為領海,且與中國 1992 年之領海及毗連區 法第 3 條規定 12 海里之領海寬度,及 1998 年之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規定之主 權權利及管轄權相符。6

相隔 2 日,中國提出之立場文件,仍未說明「相關海域」及「附近海域」,且此 後不論國際間如何要求中國解釋,中國都不曾清楚說明,且中國在 2011 年照會 表示,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及相關權利和管轄權有著充分的歷史和法律根據,且說 明依據是《公約》、199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 1998 年中華人民 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南沙群島擁有領海、專屬經濟區 和大陸架。縱使 199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 14 條規定,本 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但若菲律賓僅是懷疑仍不足 夠成爭端,因為儘管中國學界或有主張歷史性權利,然國際法院在檢驗雙方的立 場是否存在爭端時,能使用的證據資料僅侷限於「官方文件和聲明」,裁決在一 一審視中國之照會聲明,也只是一再重申「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 可爭辯的主權」,因此很難認為中國有主張超出公約規定的權利內涵,故尚難認

6 Limits in the Seas No.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m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2014.12.5,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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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仲裁庭對第 1 項訴求有管轄權。

貳、第 2 項訴求

仲裁庭若要認定對第 2 項訴求有管轄權,必須由其自行蒐集及菲律賓提出之 事證中,證明中國曾有以九段線為界限主張主權權利、管轄權及歷史性權利之事 實,且中國對該事實涵攝到之《公約》解釋與菲律賓不同。以下將依裁決內容所 舉之事證,分析能否滿足管轄所需之要件。

一、中國曾以九段線為界限主張主權權利之爭議事實

菲律賓於 2014 年 3 月 30 日提交給仲裁庭之訴狀中,列舉 2009 年照會後,

中國以九段線為界限行使權利之事例如下:

(一)2011 年 7 月 6 日中國以照會抗議菲律賓提供鑽油平台給當地及跨國公司 探勘開發,指出在第 3 區及第 4 區位於中國有歷史性權利之水域,中國享有主權 權利及管轄權。但菲律賓指出這些區域位在禮樂灘附近,距離菲律賓巴拉望僅有 約 65 海里。7

7 Memorial Vol.I,(此為菲律賓於 2014.3.30 遞交仲裁庭之訴狀)

https://files.pca-cpa.org/pcadocs/Memorial%20of%20the%20Philippines%20Volume%20I.pdf, para.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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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圖 3- 1 菲律賓在南海之石油區塊

資料來源: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p.179.

(二)2012 年,中國國營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公布了名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下開放給外國公司探勘的位置圖,並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正式 公開聲明總面積 16 萬 124.38 平方公里如附圖的區域,開放讓外國公司與中國海 洋石油公司合作探採開發。然該圖上之九塊區域是緊靠著西側的九段線,而依照 所公布的經緯度,部分距離越南海岸線不到 200 浬,但大多數都在中國聲稱有主 權之陸地 200 浬以外。8

8Ibid. para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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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2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新聞公報所附地圖—2012 年中國海域部分對外開放區塊公告

資料來源: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p89.

2012 年 8 月,中國國家南海研究機構副局長呂芬提到,中國對在九段線內 所有水域之石油、天然氣開採及漁業資源,行使主權權利。9同年,中國正式將 九段線內的區域含括在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中,菲律賓則抗議中國將其法域延 伸到中國管轄權以外、且為他國管轄權之區域,是不被國際法接受及承認的。中 國則回應表示:中方在南海諸島國及其附近海域採取的包括海洋觀測及預報在內

9Ibid. para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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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行政和公共服務措施,完全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菲方無權進行任 何指責和干涉。10

(三)中國在 2012 年亦將九段線的圖像印在電子護照上,菲律賓則提出強烈抗 議,反對中國將部分菲律賓之領土及海域印在中國的電子護照上,且認以九段線 主張極大範圍之海域,違反國際法,菲律賓不承認其有效性。11

圖 3- 3 中國護照內頁的九段線

資料來源:中國護照內印南海九段線,越南不承認、海關拒蓋章,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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