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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主張歷史性權利及排除管轄之適法性

第三章 南海海域之權利爭議評析

第三節 中國主張歷史性權利及排除管轄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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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中國主張歷史性權利及排除管轄之適法性

中國於 2009 年後,雖然一再於外交照會及透過外交部發言人重申「中國在 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似乎在主張歷史性權 利,但中國官方從未解釋「相關權利」之內容,也未具體指出長期之歷史過程為 何,使得中國主張之歷史性權利內涵混沌未明,迭經外國學者指摘。然因中國於 1998 年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第 14 條出現「歷史性權利」用語,而為學者據為 中國可主張歷史性權利之依據,但同樣地缺乏任何說明。以下則就學者主張、前 節論及與歷史性聲明有關之歷史性水域及歷史性捕魚權,探討中國對南海主張歷 史性權利之適法性。

第一項 學者主張

李金明認為,中國主張歷史性權利之法源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及大 陸架法第 14 條「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之規定 外,另有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 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可在超出公約範 圍由中國管轄之其他海域,享有各種優先權利,以體現對 U 形線內資源的管轄,

主要包括對海洋各種資源進行管理、養護、探勘和開發之優先權利,保護與保全 環境之優先權利,科學研究之優先權利,航海航空交通管制之權利,甚至管制周 邊國家相關航行活動。198是其似乎認為中國可依國內法之規定,主張在公約以外 之「其他海域」,享有內涵為海洋各種資源進行管理、養護、探勘、開發,保護 海洋環境,科學研究、航海航空交通管制之優先權利。

高之國與賈兵兵於〈論南海九段線的歷史、地位和作用〉一書中亦認為中國 除可根據《公約》享有權利外,還可依 1998 年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第 14 條之 規定,主張關於漁業、航行及資源探勘與開發的歷史性權利。199類同李金明所主

198 金永明,中國南海斷續線的性質及線內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國法學,2012 年第 6 期,頁 43。

199 高之國、賈兵兵,同前註 75,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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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可行使之權利內涵。

另有主張可依公約序言「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 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 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 海洋環境。考慮到達成這些目標將有助於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秩 序將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 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對至今國際社會仍認屬發展中國家--中國之特殊利益和需 要,有所考量;或公約第 15 條與第 298 條第 1 款之歷史性權利。但因南海周邊 國家均為發展中國家,而中國遠勝於周邊鄰國者乃歷史重大利益,因此應從歷史 性權利角度來主張,此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第 14 條加入 模糊之歷史性權利規定的主要原因。200

由於上開論點皆認為中國可主張歷史性權利的法源為《公約》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但中國可否以國內法對抗公約締約國依據公約所得 行使之權利實屬有疑,而前述英國訴冰島漁業案中,冰島於 1972 年通過禁止其 他國家船隻進入捕魚之排他專屬捕魚權之法令,與沿海國僅有優先權之習慣法不 符,尤其英國已長期在該海域捕魚,且該漁業活動對英國經濟亦非常重要,因此 判決認為冰島不能單方禁止英國之漁業行為。故若排除上開國內法後,則仍須回 歸《公約》來檢視歷史性權利。再上開學者主張之歷史性權利內涵,雖擴及海洋 各種資源之探勘、開發、保護海洋環境及科學研究,然誠如裁決所指出,中國主 張海床之非生物性資源開發,因海床開礦是在海床委員會中才開始討論的議題,

沿岸石油的開採更是近年來才有的技術,中國的國家海岸石油公司也是在 1982 年才成立,故實在無從看出有成立歷史性權利之可能。而鄒克淵即認為,中國最 有可能主張之歷史性權利為捕魚權,因為中國漁民從古時就在南海從事漁業活

200 黃偉,論中國在南海 U 形線內「其他海域」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3 期,2011 年,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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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至於其他權利則需視中國有無為清楚的公開聲明。201

就中國在南海得行使之權利及依據說得最清楚的應為賈宇,其指出依據《更 路簿》詳細描述南海島嶼的名稱、特徵、準確位置、航向、距離,具體記載漁民 從海南省文昌市的清瀾或瓊海市的潭門港啟航,航行至南海各島礁的主要航線及 航程,並記載島礁區域和海域是中國漁民的傳統漁場,中國漁民在此生產及生 活,島上遺存大量中國文物,如鐵刀、鐵鍋等生活用具,漢唐宋等朝代的陶片、

古幣、民居、水井、廟宇、墳墓等遺跡,都是中國人民持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最 直接有利的歷史紀錄及證明。1868 年英國海軍部出版之《中國海指南》,也記載 了中國漁民在太平島、鄭和群礁等海域從事漁業捕撈、居住、航行等生活情況,

清楚表明先民世代航行於南海的歷史事實,足以構成傳統捕魚權及歷史性航行權 之歷史性權利。202當群島國菲律賓、印尼適用群島制度對相關海域主張群島水域 時,應尊重相鄰之中國在群島水域享有的歷史性捕魚權,誠如公約第 51 條規定,

在不影響群島國對群島水域享有主權的情形下,群島國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的傳 統捕魚權利和及其他合法行為。又如上開海域為某些國家主張為專屬經濟區或大 陸架等國家管轄海域,中國仍可援引歷史性權利而繼續行使傳統捕魚權。203另外 瓊州海峽兩側完全屬於中國領土,且寬度不超過 24 海里,是中國的領峽,屬於 中國的內水,中國在 1958 年領海聲明,將瓊州海峽列為領海基線以內之水域,

宣布為中國的內海;1996 年領海基線聲明將瓊州海峽包圍在領海基線以內,構 成中國享有歷史性所有權之歷史性水域。又西、南、東、中沙群島每組群島之自 然地形都包括了島礁灘沙及其間和周邊水域,各組全島附近和群島內島礁之間水 深較淺,便於漁民舢舨小船航行和捕撈作業,海底、礁盤是漁民捕撈、採集參螺 珠貝等底棲海產的場所,這些島礁灘沙及水域本質上自成一體,歷史上是中國漁 民的生產作業之所,歷代政府採取了立法、管理等措施,行使了有效的管轄,為

201 Zou Keyuan, 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32, 2001, p162.

202 賈宇,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法學,2015 年第 3 期,頁 191。

203 同上註,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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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歷史性水域,享有歷史性所有權。204賈宇並主張,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 利並非基於南海斷續線,且未將斷續內的全部海域認定為中國的領土、內水、歷 史性水域或領海,至於對中國在南海對大陸架資源之權利係基於公約賦予締約國 的權利,並非歷史性權利。205換言之,中國享有之歷史性權利,與依公約所得主 張之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之主權權利,併行不悖,且歷史性權利之地位不因公約 而受影響,儘管周邊國家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張與九段線重疊面積很大,但 不能侵犯中國在九段線內對島嶼及附近海域之主權,以及其他有充分歷史的權 利。206

賈宇的看法有兩大重點,第一是中國在南海對海域的歷史性權利內涵為傳統 捕魚權、歷史性航行權及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所有權範圍為瓊州海峽及四組群 島之島礁灘沙其間和周邊水域;至於傳統捕魚權雖未具體特定出範圍,但包括更 路簿曾記錄西沙、南沙群島海域及中國漁民曾居住之島嶼周邊海域;歷史性航行 權的範圍亦基於歷史上的航行活動。而歷史性權利的取得方式為歷代中國政府以 立法、行政管理措施,行使了有效管轄;第二,歷史性權利並不及於斷續內的全 部海域。賈宇的看法應與《公約》抵觸最少。

王志堅則主張因為中國在南海已經確立了歷史性權利,因此斷續線為行使歷 史性的界限,故為歷史性水域線,線內水域因被歷史性權利覆蓋而成為歷史性水 域,與中國一貫主張「中國對南沙群島及附近海域有無可爭辯主權」的立場完全 一致。而法理基礎在於其特殊國際習慣法的性質,且是只適用於南海地區的習慣 法規則,與歷史性海灣有相同性也有相異處。相同的是和歷史性海灣一樣,是歷 史性權利的特殊表現形式,都是歷史性權利覆蓋下的水域,只要中國在南海歷史 性權利成立,該水域的性質就成立。相異的是斷續線實踐的獨特性,國家對其進 行的主權管轄內容與歷史性海灣國家主權管轄的內容並不一致,由於歷史性水域 的法律性質是根據國家實踐內容而定,因而歷史性海灣與斷續線內水域必然會有

204 同上註,頁 201。

205 同上註,頁 203。

206 同上註,頁 1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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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主權國家對歷史性海灣之管轄內容是完全排他的主權管轄,水域性質為內 水,而對於南海斷續線,中國對其未進行完全的主權管轄,線內水域不會全部都 是內水。207

鄒克淵認為歷史性權利通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個是有排他的主權性質,如 歷史性水域及歷史性海灣,另一種為不具主權排他性質如在公海的歷史性捕魚

鄒克淵認為歷史性權利通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個是有排他的主權性質,如 歷史性水域及歷史性海灣,另一種為不具主權排他性質如在公海的歷史性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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