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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南海裁決內容

第一節 裁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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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南海裁決內容

第一節 裁決概述

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之仲裁庭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布最後裁決結果,菲 律賓所提 15 項訴求,除最後一項外,其餘均獲得勝訴。而裁決將 15 項訴求分為 五大類說明,即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島礁的地位、中國在九段線內執法行為合 法性、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和爭端的加劇。本節先鳥瞰訴求、裁決認定有管轄權 之理由與裁決結果,後續章節再詳述中國在南海能否主張歷史性權利及太平島之 島、礁爭議之完整裁決內容。

第一項 菲律賓的仲裁訴求

菲律賓於 2013 年 1 月 22 日的遞交的仲裁通知和申訴書(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中,訴求僅有 10 項,到 2014 年 3 月 30 日依仲裁定第 1 號 指令提交之訴狀(Memorial),訴求擴增到 15 項,一直到 2015 年 11 月 30 日庭 審最後一日確定,並經仲裁庭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准許的 15 項訴求內容1如下:

(1)中國在南海區域的海域權利,如同菲國,不得超越《公約》所規範及容許 的範圍。

(2)中國以所謂的九段線作為南海主權權利、管轄權及歷史性權利主張的外部 界線。就其超越《公約》容許中國主張海域管轄權的法律及地理限度之部 分,違反《公約》,無合法性。

(3)黃岩島不得產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之海域權利。

(4)美濟礁、仁愛礁及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得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 礁層,並且不能透過佔領或其他方式而主張所有。

(5)美濟礁及仁愛礁屬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的一部份。

1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CA Case No 2013-19 (hereinafter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para.112.

https://pcacases.com/web/sendAttach/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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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熏礁及西門礁(包括東門礁)屬於低潮高地,不得產生領海、專屬經濟 區及大陸礁層,但其低潮線可作為決定鴻庥島與景宏島的領海基線之用。

(7)赤瓜礁、華陽礁及永暑礁不得產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8)中國違法干涉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中針對生物及非生物的天然 資源享受及行使主權權利。

(9)中國未能阻止其國民及所屬漁船在菲國的專屬經濟區內對生物資源進行開 發捕撈之行為,違反國際法。

(10)中國違法妨礙菲國漁民在黃岩島求生計而進行傳統捕魚行為。

(11)中國在黃岩島、仁愛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 碧礁違反了《公約》規範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a) 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 施和結構的規定;(b) 違反了中國依《公約》需盡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的義務;(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中國執法船在黃岩島周邊海域以危險的方式航行,嚴重碰撞在該海域航行 的菲國船舶的危險行為,違反《公約》之義務。

(14)自 2013 年 1 月啟動仲裁以來,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下列爭端:(a)

在仁愛礁上及周邊水域妨礙菲國的航行權;(b)阻止菲國駐守仁愛礁人 員的換防及運補;(c)危及菲國駐守仁愛礁人員的健康及福祉(d)在美 濟礁、華陽礁、永暑礁、南熏礁、赤瓜礁、東門礁及渚碧礁進行挖沙填海 和人工島嶼的建造和建設活動。

(15)中國應尊重菲律賓根據《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應履行《公約》規定 的其義務,包括與保護和保全南海海洋環境有關的義務,並應在行使其在 南海的權利和自由時,適當顧及菲律賓根據《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中 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及活動。

由於各項訴求都需通過管轄權有無之審查,而《公約》不涉及海洋地物主權 爭議之認定,且中國已於 2006 年 8 月 25 日聲明不接受《公約》第 298 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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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領海(第 15 條)、經濟海域(第 74 條)和第大陸礁層(83 條)海洋邊界 的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爭端之強制解決爭端程序

2,故菲律賓訴請仲裁之事項,必須迴避海域劃界及主權爭端,因此在 2013 年 1 月 22 日的遞交的仲裁通知和申訴書中,即指明並不尋求在本仲裁中確定哪個締 約方對雙方主張的島嶼擁有主權,也不請求劃分任何海洋邊界,因此訴求均排除 與主權及劃界有關的任何問題或權利主張。

雖然訴求多達 15 項,但菲律賓之策略在於先撤除外圍最大限制的框線,讓中 國無法依九段線主張海域權利後,再逐一確認中國在南海現實佔領的 8 個島礁可 享有之海域權利,若均認定為《公約》第 121 條第 3 項之岩礁,就無與菲律賓享 有之專屬經濟海域劃界的問題。因此在第 1、2 項訴求即訴請仲裁中國在南海區 域僅能依據《公約》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之海域權利,若 以 U 形線為海域主張的外部界線,即違反《公約》之規定。其次第 4、5、6 項 訴求之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西門礁、南熏礁在海水高潮時沒入水面之低潮 高地,並非《公約》第 121 條所規範的島嶼或岩礁,無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 陸礁層。第 3、7 項訴求之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及永暑礁雖為高潮時高於海 面之地物,但屬《公約》第 121 條第 3 項所規範的岩礁,僅能產生領海,而無專 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一旦上開主張成立,則上述海中地物就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則 發生在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爭議事件,即透過第 8、9 項訴求,

主張中國干涉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中針對生物資源開發捕撈及非生 物的天然資源享受及行使主權權利,違反《公約》。至於中國在領海內之作為,

例如第 10 項訴求之黃岩島捕魚爭議位置,菲律賓則主張傳統捕魚權的存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以下稱管轄權

問題的立場文件),para.58,2014 年 12 月 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 https://www.mfa.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688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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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大類則為與在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行使權利無關之爭議,如第 11、

12、14 項關於中國在其佔領的島礁上,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義務,挖沙填海之建 設活動加劇擴大爭端;第 13 項非法碰撞菲律賓船隻之危險行為,違反公約航行 權。而原本第 15 項係訴請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及活動,但最終修改如上 開總結。

第二項 可受理性問題

菲律賓在 2013 年 1 月 22 日遞交仲裁通知和申訴書後,中國於 2013 年 2 月 19 日退回,並聲明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之仲裁。3雖然中國拒絕參加,但 仲裁庭仍將程序進行中所有書面文件,送交中國駐荷蘭大使館,使其有陳述意見 並隨時參與程序之機會。菲律賓依仲裁庭發布的第 1 號程序令,於 2014 年 3 月 30 日遞交詳細說明,包括管轄權、可受理性及爭端實體問題之訴狀後,中國外 交部於 2014 年 12 月 7 日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 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下稱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並將訴求副 本送交仲裁庭,除強調鑒於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 與菲律賓提起之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外,在第三大點「通過談判方式解決 在南海的爭端是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否定 仲裁庭之可受理性。

爭端解決規定在《公約》第十五部分,方式不限於訴訟,且要適用《公約》

任何爭端解決方式,需先滿足第 281 條之要件。依《公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

「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 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 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換言 之,中國在主張仲裁庭對菲律賓訴之訴求無管轄權前,若能以更先位的無可受理 性加以主張,即可就此終結仲裁所可能引發之後續效果。因此立場文件即指出,

3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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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菲律賓和中國均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4,宣言第 4 條即相互承擔義 務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有關南海爭端,因此已符合上開條文所定「已協 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之要件。又上開宣言雖無明確排除其 他程序,但如南部藍鰭金槍魚一案中採取的立場,「沒有明確排除任何程序並不 是一項決定性因素」。5菲律賓雖聲稱 1995 年之後中菲兩國就提起仲裁之事項多 次交換意見卻未能解決爭議,故有理由認為繼續談判已無意義,有權提起仲裁,

但事實上,中菲雖然就圍繞南海問題進行意見交換,但從未就仲裁事項進行過談 判。以菲律賓援引 1999 年 5 月 22 日中國外交部關於黃岩島問題之訴求,證明中 菲間就黃岩島的海洋權利問題存在爭端並已交換意見,但菲律賓故意未指出的 是,中國交換意見的核心在領土主權問題,而非其所指的專屬經濟區開發利用的 管轄問題。6另外對於菲律賓主張係因中國威脅使用武力將菲律賓漁民驅離黃岩 島,封鎖菲律賓向在仁愛礁的一艘海軍艦艇提供補給,先違反《南海各方行為宣 言》,因而不得援引宣言第 4 條的說法,中國駁斥稱,恰恰是菲律賓首先於 2012 年在黃岩島附近威脅使用武力,且於 1999 年 5 月非法以軍艦坐灘仁愛礁,並試 圖非法建設,而不是將它拖走,因此中國係對挑釁行為採取必要措施,菲律賓的 指責毫無道理。7

菲律賓在補充訴狀及管轄權問題庭審中亦提到,《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是

《公約》第 281 條所稱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僅是一項從未打算確立法律權利 和義務的非約束性的政治文件。因其內容僅為確認現有義務的期盼性和激勵性語

《公約》第 281 條所稱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僅是一項從未打算確立法律權利 和義務的非約束性的政治文件。因其內容僅為確認現有義務的期盼性和激勵性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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