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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析社學修葺的原因及修葺者的身份。

(一)原因

社學設置後,常因各種因素重修或改建,可能的原因有五:1.火燬:

如福建古田縣的社學,本設於縣治內,但屢遭回祿,至萬曆二十六年(1598)

得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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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福建建州府建陽縣,其位於同里直街的社學,因屢燬於火,

於嘉靖年間,由知縣張其協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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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倭毀:如福建福寧州寧德縣,有社 學二所,嘉靖四十年(1561)時,俱倭毀,至萬曆十八年(1590)時,才 由知縣舒應元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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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民侵佔或賣為民居:如福建漳浦縣的仁字社學,

被推官賣給人民居住,至嘉靖六年(1527)知縣周仲到任後,發現幼童無 學習之所,於是出公帑贖回並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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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為廟宇:如江西九江府德安縣 的社學,曾廢為關王廟,至嘉靖六年,由知縣李萱改回社學,並重建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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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狹:如河南開封府通許縣的總社學,因提學吳原明按臨考核時,斥 責該社學狹陋,於是知縣于寬便將社學改建於譙樓外之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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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葺者身份

因為社學時興時廢,所以常有重修、重建、改建或遷移的情形,舉凡 社學在設立後,有上述情形者,皆視為修葺。方志中所記載社學重修、重

139 明.劉曰暘纂修,王繼祀增修,萬曆《古田縣志》,卷 8,〈文教志〉,頁 13a。

140 明.魏時應修,張榜等纂,嘉靖《建陽縣志》,卷 5,〈學校志〉,頁 19a。

141 明.舒應元、陳琯等纂修,萬曆《寧德縣志》,卷 3,〈建置志〉,頁 17b。

142 明.袁業泗等撰,崇禎《漳州府誌》,卷 5,〈規制下〉,頁 21a。

143 明.何裴、李泛撰,嘉靖《九江府志》,卷 10,〈學校志〉,頁 26a。

144 明.韓玉纂,嘉靖《通許縣志》,卷上,〈社學〉,頁 9b。

建、遷移等情形,製成附錄三「明代社學修葺者及其身份一覽表」以供查

其設立的校數亦最多,以獨立修葺的校數來看,就佔可考社學總數的 77

%,這還不含與其它官員共修的部分。由此可發現,官員是社學最主要的 修葺者,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長。至於其修葺的情形則分述如下。

首先,在提學官修葺方面,可考人數 5 人,共修葺 35 所社學,如貴 州銅仁府位於南岸街口小山下的社學,即曾在嘉靖年間由提學趙淵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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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汀州府歸化縣的社學是由學道熊尚文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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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地方行政長官修葺方面,包括知府、知州、知縣與其它類,

可考人數有 144 人。其中,其它類包括府、州、縣的副首長以及屬官。其 詳情則如下:

在知縣方面,110 位知縣,共修葺 598 所社學,平均每人修葺 5.4 所 社學。至於其修葺的方式,有以下三種:1.純由知縣修葺,可考人數為 107 人,共修葺 559 所社學,其中以南直隸徽州府婺源縣所修葺的校數最多,

此縣在明初時共設 140 所社學,成化三年(1467)時,知縣韓儼修葺,至 弘治三年(1490),知縣方溥又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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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奉提學官之命修葺,如南直隸徽 州府績溪縣,在洪武八年(1375)時設 30 所社學,成化年間,提學御史 陳選即令知縣竇道原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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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知府共修,如南直隸蘇州府吳縣的普濟、

麗澤、崇正、利濟、義慈與盤門社學,皆是隆慶元年,由知府蔡國熙、知 縣魏體明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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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州方面,可考人數 15 人,共修葺 31 所社學。至於其修葺的方式 有二種:1.純由知州修葺,可考人數有 14 人,共修葺 28 所社學,如廣東 廉州府欽州的社學即因歲久而圯,至嘉靖十七年(1538),知州林希元即 故址重建,匾曰中和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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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同知共修,可考人數 1 人,共修葺 3 所,

亦是是南直隸廣德州在成化四年(1468)所建的西、南、北等三所社學,

至弘治中,由知州楊璞與同知楊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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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明.謝東山修,張道編,嘉靖《貴州通志》,卷 6,〈學校〉,頁 22a。

146 明.周憲章纂修,萬曆《歸化縣志》,卷 2,〈建置志.學校〉,頁 45a-b。

147 明.彭澤、汪舜明撰,弘治《徽州府志》,卷 5,〈學校〉,頁 26a。

148 同前引書,頁 31a。

149 明.牛若麟修,王煥如纂,崇禎《吳縣志》,卷 13,〈學宮〉,頁 52a-54a。

150 明.林希元撰,嘉靖《欽州志》,卷 5,〈學校〉,頁 7a-9b。

151 明.朱麟等纂修,嘉靖《廣德州志》,卷 5,〈學校志〉,頁 7b-8a。

在知府方面,可考人數 11 人,共修葺 53 所社學。至於修葺方式有二 種:1.純由知府修葺,如汀州府的社學即嘉靖六年(1527)由知府邵有道 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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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知縣共修,可考人數 1 人,共修葺 6 所,其例已詳知縣部分,

不再列舉。

在地方行政官員其它類方面,包括地方行政的副首長與屬官,可考人 數 8 人,共修了 12 所社學。其修葺的方式有二種:1.純由副首長或屬官修 葺者,如廣東廉州府靈山縣的養正社學是由府同知章錚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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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南直隸 常州府江陰縣之東門社學,在正德十三年(1518)由本府推官王鈞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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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知州共修,已詳於知州部份,不再列舉。

在其它官員方面,有由儒學教官修葺的,如位於廣東肇慶府陽江縣的 西隅社學,在嘉靖二十六年(1547)時,由教諭陳觀鳳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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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 有一例是兵備副使所修,亦即位於保定府紫荊關的社學,於嘉靖 15 年

(1536)時由兵備副使徐松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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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民修葺方面,可考人數 2 人,共修葺 2 所社學,分別是福建泉州 府永春縣長安社學,明初建,弘治十七年(1504)由里人陳碩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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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河南彰德府林縣的姚社社學,曾由鄉民靳騰雲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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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社學的修葺與設置一樣,大多由官員負責,尤其是地方行 政首長,這又再次顯示出社學的官辦性質,以及社學的興廢實繫於官員的 重視與否。

152 明.邵有道修 ,何雲等編,嘉靖《汀州府志》,卷 7,〈學校〉,頁 4b。

153 明.林希元撰,嘉靖《欽州志》,卷 5,〈學校〉,頁 14a-b。

154 明.張袞、趙錦撰,嘉靖《江陰縣志》,卷 5,〈學校記.社學〉,頁 6b。

155 明.陸鏊等撰,崇禎《肇慶府志》,卷 14,〈學政志〉14b-15a。

156 明.賈淇、章時鸞修,馮惟敏纂,王國禎增修,王政熙補纂,萬曆《保定府志》,卷 2,〈地 理圖志〉,頁 70a。

157 明.林希元纂修,正德《永春縣志》,卷 2,〈規制志〉頁 15a-16a。

158 明.郝持纂修,楊聲煥續,萬曆《林縣志》,卷 3,〈宮室志〉,頁 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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