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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有部份學者認為宋 朝已有社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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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置與經費

第一節 起源、發展與目的

壹、起源

概括而言,社學萌於元,盛於明而衰於清。1但是,有部份學者認為宋 朝已有社學的存在。2本研究將自社學的實質內涵,以及社學名稱的出現,

來分別討論社學的起源,但在此之前,則應先澄清「社」的概念。

一、「社」的概念

「社」原義為土地神,3其後漸被引伸,或用來指稱聚落的地理單位,

如州社、縣社、鄉社、里社、私社等;或被當作職能單位,如吟社、詩社 等。關於「社」在中國歷史上用法,可以楊家駱所歸納的七大類、三十三 種用法為代表,此七大類分別為:一、初民對土地神之崇拜;二、封建君 主假借「社」為領土的象徵,與計量單位;三、民「社」中心之社區制;

四、「社」為自治互助團體及自衛組織之例類;五、「社」初為社會之地理 單位名,後兼為社會之職能單位名;六、由「社」之集會,演成「社會」

一詞,及社字之人與人間、民間等義之例類;七、其他類。4然而此七大類 彼此間並不互斥。

至於「社」作為指稱聚落的地理單位,根據張哲郎的考證,最早出現 在《左傳》魯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 517),齊送一千社給魯,5此處的「社」

是指地理單位名,其規模是以二十五家為一社。6其後歷朝文獻常可見以社

1 陳時龍,〈論明代社學質的漸變與明清小學學制的繼承〉,頁 21-26。

2 如池小芳、趙子富等,詳見後文。

3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 15a。

4 楊家駱,〈中國歷史上的「社」〉,《史學彙刊》,第 5 期,1973.3,頁 33。

5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清.阮元校勘,《春秋左傳正義》,卷 51,〈昭公.傳二十五 年〉,頁 408,總頁 2110;參見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收於《中國文化新論》(社會 篇),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9,頁 206。

6 漢.許慎在《說文解字》中,引《周禮》指出「二十五家為社」,但今傳世之《周禮》卻不見 此說,清人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許慎之立論,乃因史書中所記載的春秋時代,常出 現「以書社若干里封某」之字眼,而當時以二十五家為里,里有社,故許氏採此說;不過,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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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名的地理單位,如《周禮》的「州社」7《漢書》中的「縣社」「鄉社」、

「里社」「私社」等8。隋代時,有社之設立,由二十五戶所組成,作為土、

穀社之祭祀單位。唐代時,社之功能變成賑災之組織。9值得注意的是,上 述作為地理單位的「社」,其成因皆為不成文的契約,直至元代,社漸發 展成一種農業的組織單位,使得朝廷以法令來確立「社」在地方鄉里中的 設置。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曾頒定十四條農桑之制,其中規定諸縣所屬 村 ,以五十家為一社,若不及五十家的,就與附近村相併為一社,但如 果地遠人稀,不能相併的,就斟酌各處情況,允許各村自為一社,或三村、

五村併為一社。並以社規來規範社中的事務,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設置社 長來管理社中事務,社長是由社眾推舉社中「年高、通曉農事者」為之。

如果社的規模超過五十家者,每增至百家,就另設社長一員;若是合為一 社者,仍自數村之中選出社長。10至於社長主要的職責為勸告社民致力於 農耕、開發水力、設立義倉、開墾荒地及預防旱災。11由上可知,元朝以 法令確立「社」作為「縣」層級以下的鄉村組織,目的在於勸農。但這樣 的情形並不持久,設置五年後,便發生社長干涉賦役之徵收,甚至侵越里 正、主首之職責,12因此,至元二十八年(1291)所頒之《至元新格》中,

重申社長之責在於勸農以及訓戒子弟。13此後,亦屢屢重申勸農與教化為 社長職責所在。不過,「社」在此時都還只是勸農的單位,並不是區劃鄉 村的行政單位,社長本身也不負責行政事務。但根據張哲郎的研究,到了 元末明初,有很多北方的鄉村組織都以「社」之名來稱呼,14至此,「社」

才漸由勸農單位轉為州縣以下的行政單位名,並流行於北方,至於確切的 時間,由於缺乏史料,而無法確知。

裁亦指出鄭氏注《周禮》「若以歲時祭祀州社」時「二千五百家為社」,與鄭氏觀點不同。關於此 矛盾,根據楊家駱的考證,認為「社」所含家數的多寡,會因時因地而異,除州社與私社外,其 數約在二十五家至百家。參見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 15b;楊家駱,〈中 國歷史上的「社」〉,頁 34-35。

7 漢.鄭元注,唐.賈公彥疏,清.阮元校勘,《周禮注疏》,卷 12,〈州長〉,頁 72,總頁 717。

8 漢.班固,《漢書》,卷 27,〈五行志上〉,總頁 1413。

9 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頁 206。

10 元.至正中敕撰,《大元通制條格》,卷 16,〈田令.農桑〉,頁 6a-b。

11 同前引書,頁 7a-14a。

12 和田清,《中國地方自治發展史》,頁 236,轉引自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頁 208。

13 元.至正中敕撰,《大元通制條格》,卷 16,〈田令.農桑〉,頁 1a-3a。

14 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頁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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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社」仍是劃分鄉村組織的行政單位之一,和元一樣,盛 行於北方,形成「鄉-社-村」三級鄉村組織。不過,元代的社是由五十 戶所組成,到了明代則不再遵守五十戶的原則。一般而言,明代的社都超 過五十戶。15雖然洪武十四年(1381)創立了里甲制,16但是因為鄉村環境 的歧異,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里的名稱亦隨各地情況之差異,而 有不同的稱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稱為「社」,在福建也有稱里為「社」

的一個特例,17這種情形到了明末仍然存在,如顧炎武所說「今河南、太 遠、青州鄉鎮猶以社稱」。18

綜合上述,「社」作為地理單位,春秋時期已出現,但作為劃分州縣 以下之鄉村組織的行政單位名,則要到元朝。至於本研究所指的「社學」,

即是指設立在此一行政區劃內的學校。

二、社學的出現

如前文所述,有些大陸學者主張宋代已有社學。19其所立論的依據是 弘治《八閩通志》與嘉靖《嘉興府志》。在弘治《八閩通志》卷三福州府

「社學」條的記載中提到:「宋之盛時,凡鄉里各有社學。」20同書卷四十 四中也提及在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福安縣人卓鈞登第榮歸,在 仁風里建化蛟社學,聚徒講學其中。學舍中間設有高堂,用以供祭先聖,

旁為儒房,以居學者。但歲久圮壞,至南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其族人 在原址重新修復,每歲延師教誨子弟。21其次,以嘉靖《嘉興府志》卷五 則載有宋人施葉〈海鹽社學記〉22來佐證宋代已有「社學」。就方法而言,

此二條史料皆屬明代所編修的方志,若要考證宋代是否有社學一詞的出 現,則仍需以宋代當時所留下的史料為主。其次,就內涵而言,此處所言 之宋代社學雖是指設於鄉里間的學校,但無法更進一步確定此社學與明代

15 栗林宿夫,〈里甲制 研究〉,頁 24、46;轉引自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頁 209。

16 清.張廷玉,《明史》,卷 77,〈食貨一〉,頁 1878。

17 張哲郎,〈鄉村遺規-村社的結構〉,頁 211。

18 清.顧炎武撰,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 22,〈社〉,頁 639。

19 池小芳與趙子富皆認為宋代已有社學。參見池小芳,〈明代社學興衰原因初探〉,頁 19-27;趙 子富,《明代學校與科舉制度研究》,頁 1。

20 明.黃仲昭修纂,弘治《八閩通志》,卷 3,〈風俗〉,頁 3a。

21 同前引書,卷 45,〈學校.福寧州〉,頁 19b-20a。

22 明.趙瀛、趙文華纂修,嘉靖《嘉興府圖記》,卷 5,〈邦制四.學校〉,頁 14b-15a。

(4)

社學意義相同。此處亦無法證明「社學」在宋代是為否為普遍的教育機構。

因此,若要得知社學出現的時間,則應自意義的出現與名稱的出現等兩方 面來討論,事實上,社學在意義上的出現早於名稱上的出現。

首先,意義上的社學是指「一社之學」,首見於元朝。明人馮應京在

《皇明經世實用編•社學》中注釋社學之義為:「社學者,一社之學也,

百又十戶為里,里必有社,故學於里中者名社學云。」23此處的「社」即 上文所謂的鄉村組織之行政單位,而在此行政區劃內所設置的學校即是社 學。在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文教政策中,官方在「社」這一層級上設置學校 的規定,首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68)頒定的《農桑條例》。其中 規定,每社立一學校,並對教師的挑選、學生的學習時間與學習內容等方 面皆有簡單的描述。24由法令可知,當時未見「社學」之名,但可以肯定 在「社」這一層級上確實有設置學校,即使此時的「社」尚未成為劃分鄉 村的行政單位,但可以肯定的是,官方在設置學校的層級上,已向下延伸 至縣級以下的鄉里。至於元代社學的發展則留待下節再述。

其次,就名稱的出現方面,「社學」一詞曾見於元朝,但正式而普遍 使用「社學」一詞則始於明朝。根據王蘭蔭的考證,在清光緒《滋陽縣志》

中記載,山東兗州府滋陽縣存有元人刻之碑記,其題名為「元社學復禮齋 碑」、「元社學明德齋碑」、「元社學崇禮齋碑」等,並以此推論「『社學』

之名,始於元」25但此說並不可靠,王氏所用史料為清人所記,而碑記真 正的題名是否確如方志中所載,為「社學復禮齋碑」等,抑或為「復禮齋 碑」等,則值得商榷。再者,雖有日本學者引用元末刊行的《四明續志》,

指出當時有所謂的「奉化社學」26,但在目前所能查閱到的元代史籍中,

尚未能找到類似的例子,且奉化社學是否同於元朝在社中所設立的學校,

仍值得商榷;27況且官方法令也未見「社學」一詞的使用,因此,《四明續 志》所出現的「社學」一詞,僅為孤例,並不能普遍推論整個元代的情形。

23 明.馮應京,《皇明經世實用編》,卷 17,〈社學篇〉,頁 16b,總頁 1349。

24 元.至正中敕撰,《大元通制條格》,卷 16,〈田令.農桑〉,頁 12a-b。

25 王蘭蔭,〈明代之社學〉,頁 44。

26 《四明續志》記載:「奉化社學,學在奉化州三十七都大步頭,至正二年,儒人余伯瑀與其兄 伯璋,願將自己房屋一所凡一十間、四圍園地共一十餘畝以創社學,延師訓誨子弟,本路提調學 校官王總管准設下學照驗。」參見元.王元恭撰,《四明續志》,卷 8,〈學校〉,頁 13b-14a。

27 這是因為在元代,在社中所設裡的學校,理應是由大司農掌管(詳後文),而非《四明續志》

中所言,由提調學校官准設。因此,不宜貿然推測奉化社學即當時所謂的「社中之學」。

(5)

至於「社學」一詞首次出現在官方的詔令中,並普遍被用來指稱縣級以下 的學校,則自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令天下普設社學始28,其後社學之 名始盛。29

綜合上述,關於社學的起源,從「社」的概念以及意義上的社學之出 現來看,社學確實始於元朝;但自名稱上來看,「社學」一辭,至明朝才 正式且普遍的被使用。因此,廣義而言,社學確實萌於元,且其在「社」

這一縣級以下的鄉村組織內設置學校的概念,也被明朝所繼承,只是內涵 上仍有不同。

三、元代社學的發展

如前所述,元代的社學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頒行的《農 桑條例》。至於社學在元代發展的狀況,則可分別自法令規定以及實際設 置的情形兩方面來討論。

首先,在法令規定方面,根據《農桑條例》,在社中設置學校的目的 主要以教化為主。教學的內容是先讀《孝經》《小學》,次及《大學》《論 語》《孟子》經史,不過並不要求學生通曉經書,只求社中子弟能知曉孝 悌忠信,敦本抑末之理。至於學師的選用,則以學識為標準;入學的時間 為農隙時月,在經費方面,「依鄉原例出辦束脩」。在管理方面,則規定「學 問有成者,申覆上司照驗」30至於「上司」應是指大司農。其後,在成宗 大德六年(1302)重申社長職責所在時,曾提及社長的職責之一,包括立 社師一事,而社師主要的工作便是在農隙授學,教社中子弟以人倫之事。

31由此可見,社學是由社長負責籌辦,至於社師則是用來稱呼在這類學校 中教學的教師。值得注意的是,由元代屢次申明社長的職責,僅限於勸農 與教化百姓可知,社長並非官吏,但卻代行使某些公權力,故其亦非純百 姓;至於社師是由社長挑選,並無官品,也就是不具學官的身份,因此,

從督辦者身份以及社師是否授官兩方面來看,此類學校並非純屬官學性

28 《明太祖實錄》,卷 96,洪武八年正月丁亥條,頁 4a,總頁 1655。

29 王蘭蔭,〈明代之社學〉,頁 44。

30 元.至正中敕撰,《大元通制條格》,卷 16,〈田令.農桑〉,頁 12b。

31 《元典章》,卷 23,〈戶部九〉,頁 9b,總頁 411。

(6)

質,而是具有某種公辦性質32

其次,在實際設置的情形方面,此類學校的數量可從大司農先後三次 所呈報學校數來推測:至元二十三年二萬一千所33,二十五年(1288)二 萬四千四百餘所34,二十八年(1291)二萬一千三百餘所35。不過這些數字 以往都被當作地方儒學總數,但今人程方平則認為這些數字應是指社學 數,36周愚文則更進一步指出,如果從呈報者為大司農而非主管教育的集 賢院或地方的儒學提舉司,並對照其所統計歷朝學校數字來看,應當是指 社學數。37至於這類學校在各地究竟是如何設置與運作,礙於史料有限,

目前尚未能有進一步的了解。38

元代在社中所設立的學校,部份亦延續至明初,如河南開封府鄢陵縣 的社學,在元時已存在39;而北直隸大名府內黃縣的社學,元朝時位在縣 北城門裡,後來廢止,但時間不詳;直至嘉靖五年(1526)春,才由知縣 張文鳳在儒學後重建一所;40而南直隸松江府上海縣的社學,元至正初劉 輝作尹便建各鄉社學共一百六十一所,至明天順七年(1463),督學御史 嚴淦又增置各鄉社學,共四十九所。41

明初亦可見社學的設立,洪武四年(1371),方克勸在任濟南知府時 也曾「立社學數百區」。42江西九江府彭澤縣有社學五所,俱為洪武三年

(1370)知縣黃安泰建。43不過,此時朝廷尚未詔令天下立社學,而社學 也未形成制度。因此,這些學校應是受元朝在社中設學的影響,而與後來 明朝下詔所設置者不同。

32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49。

33 明.宋濂,《元史》,卷 14,〈世祖本紀〉,頁 294。

34 同前引書,卷 15,〈世祖本紀〉,頁 318。

35 同前引書,卷 16,〈世祖本紀〉,頁 354。

36 程方平,《遼金元教育史》,頁 21。

37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46、347。

38 同註 28、註 29。雖然元代刊行的《四明續志》曾對奉化社學的設置者、校地與校舍由來有所 交代,但在不確定奉化社學是否同於元代在社中所設立的學校的前提下,不宜做過度的推論。

39 明.劉訒撰,嘉靖《鄢陵志》,卷 2,〈建置志〉,頁 4b。

40 明.董弦撰,嘉靖《內黃縣志》,卷 4,〈建置〉,頁 28a。

41 明.唐錦編纂,弘治《上海志》,卷 5,〈建設志.學校〉,頁 8b-9a。

42 明.宋濂,《元史》,卷 169,〈循吏.方克勤〉,頁 7187。

43 明.何裴、李泛撰,嘉靖《九江府志》,卷 10,〈學校志〉,頁 3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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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可知,元代開始在縣級以下的鄉村組織上,增列「社」這一 新層級,並在此一層級上廣立學校,雖然此時並無「社學」之名,同時也 無法確知「社」何時才正式成為區劃鄉村的行政單位名,但值得肯定的是,

國家已開始在廣大的農村中普設學校,並經由法律的認可,提供了制度上 的保障。44此類學校的性質傾向於公辦而非純民辦,目的在於教化,近似 今日所謂的社會教育。45至於此類學校存在的歷史意義,一方面在於大大 增加了平民子弟接受教育的機會,另方面則成為日後明代社學的起源。

貳、發展

明沿元制,明代社學的制度化始於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自此天 下普置社學,社學才成為明代教育制度的一環,然而終明一朝,社學的發 展卻時興時衰。46雖然早在洪武八年以前,在某些地方已有社學的存在,

已詳於前。大抵而言,明代社學除少數地區是由地方官自行請立外,其餘 皆是奉皇帝的詔令而設立。以下將先討論皇帝下詔設立的情形,這包括太 祖、英宗、憲宗、孝宗以及神宗等五位皇帝;其次再說明各地官員請立的 狀況。

一、皇帝下詔設立社學

(一)太祖洪武年間

洪武八年(1375)正月丁亥,明太祖下詔,令天下皆立社學。詔書中 提到:「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 俗美,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學,

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庶可導民善俗也。」47這是明代官方下令設立社學 的開始。不過,其中的規定卻相當籠統,大抵僅指出社學設立的目的在於 教化鄉社之民,導民以善俗;設置的層級在鄉社。至於社學的管理、教學 與運作方式則無進一步說明。但值得肯定的是,明太祖在縣級以下的鄉社 設置社學,在某種程度上,將元代在鄉村中普設學校的作法延續下來,只

44 曾蕙雯,《清代台灣啟蒙教育研究(1684-1895)》,頁 21。

45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50。

46 池小芳,〈明代社學興衰原因初探〉,頁 19。

47 《明太祖實錄》,卷 96,洪武八年春正月丁亥條,頁 4a,總頁 1655。

(8)

是教育的內涵仍有差別;另外,由於詔令中指出社學是由「有司」負責設 置,雖此處未言明「有司」究竟屬於那個政府單位,但從其後幾次太祖頒 行的詔令來看,應是指府州縣官,因此,可以確定社學的性質已近於官辦

48,而非元代的公辦。

然而,明代社學在設立之初,僅存形式。洪武九年(1376)平遙儒學 的訓導葉伯巨(字居升,寧海人)曾上萬言書,條陳當時有三件行之過速 的政策。其中,在求治太速方面,便指出朝廷重視社學,將之視作是教民 之急務,因此屢次取勘師生姓名。但是「今之社學,當鎮城郭,或但置門 牌,遠村僻處,則又具其名耳。」而守令亦未曾以教養為己任,徒具文案 以備查驗而已。等到按察使來查考,也是依然故我,只依公文照刷而已,

也不曾實地派人巡視點視,興廢之實,上下視為虛文。而這些弊端都是因 為守令未能恪守職責。49由此可知,洪武八年所規定負責辦理的「有司」

應是指府州縣官,只是這些地方官員並未能恪守職責,而負責督導的按察 使亦未能徹底查核,使得社學在設立之初,辦理的成效就不是很好。

此外,在社學辦理過程中,部分地方官員藉此舞弊而造成擾民的事件 亦傳至太祖耳中,終在洪武十三年(1380)下令罷革社學。50根據《御製 大誥》的描述,罷革的原因是當時的府州縣的官吏不才,以社學的設置來 謀營私利。有願讀書者,因其無錢,官吏便不許入學;而家有三丁四丁不 願就讀者,則官吏收受賄賂,縱其愚頑,不強迫就讀。也有父子二人都忙 於務農或經商,沒有讀書的時間,卻通令都要入學。造成「有錢者,又縱 之;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將此湊生員之數,欺誑朝廷。」太 祖為防止「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因而將社學停罷。51有些方志亦記載 此事,如崇禎《松江府志》記載了境內華亭與上海兩縣,曾遵循洪武八年 詔令,而在所轄之城市鄉村中立社學,但因有司里民作弊,民人受害而革 去;52又弘治《徽州府志》也記載洪武八年徽州府境內六縣共立了三百九十

48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48。

49 明.陳子龍、徐孚遠、宋徵璧編,《皇明經世文編》,卷 8,〈葉居升奏疏〉,頁 10a-11a。

50 明.彭澤、汪舜明撰,弘治《徽州府志》,卷 5,〈學校〉,頁 19a。

51 明.朱元璋撰,楊一凡點校,《御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收於楊一凡,《明大誥研究》,

頁 229-230。另外嘉靖《東鄉縣志》亦可見此條記載,見明.饒文璧撰,嘉靖《東鄉縣志》,卷 上,〈公署〉,頁 49b-50b。

52 明.方岳貢等撰,崇禎《松江府志》,卷 24,〈學政二〉,頁 49b。

(9)

四所社學,但到了洪武十三年就革罷。53若從太祖罷革社學的原因,是唯 恐「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可以推斷社學並不具有強迫性,當然也就 不似陳東原所謂的地方義務教育54,而這個原則也被之後其他皇帝所遵 奉,詳後文。

不過,社學的停廢只是短暫性的,洪武十六年(1383)十月癸巳,太 祖又再次下詔令民間自立社學,延師儒以教子弟,並且嚴格禁止有司干 預。55由此可見,太祖仍是相當重視以社學來教化廣大鄉里的百姓,只是 因為過去的壞經驗,遂將社學的辦理自地方官員的手中交由民間自行籌 辦,以避免擾民的情形。如此一來,社學的性質又從官辦的性質轉為民辦

56。然而由於此次下詔的目的只在復設社學,關於民間該如何籌辦等細節 則未提及,各地方志中也未見相關記載,因此復設後,民間究竟如何籌辦 則不得而知。

雖然此時社學的性質由官辦轉為民辦,但太祖對於社學的辦理仍然相 當關切,尤其是在課程的部份,曾兩度下詔要社學遵照辦理。第一次是在 洪武二十年(1387),政府為獎勵社學的辦理,下令民間子弟讀《御製大 誥》。並令為師者,率其徒能誦《大誥》者赴京,由禮部考其所誦多寡,

次第給賞;此外,又令其兼讀律令。57第二次是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

己亥,太祖再次下詔書,重申鄉社之處應設學,並獎勵能誦《大誥》者。

58由以上兩則詔令可知,太祖要社學中講讀《御製大誥》與律令,而這些 都是太祖欲以社學來普施教化的具體表現,同時也突顯太祖在教化人民的 想法上,傾向於採取較為積極而嚴厲的作法,亦即直接以灌輸的方式,要 人民知其不當為之事。

由太祖數次下詔強調社學的興辦來看,一方面可發現太祖相當重視社 學,這或許和太祖本身的文教思想有關,亦即想藉由學校的興辦來達到其 統治與教化人民的目的。另一方面,太祖之所以需要多次下詔,是否也意

53 明.彭澤、汪舜明撰,弘治《徽州府志》,卷 5,〈學校〉,頁 19a。

54 陳東原,《中國教育史》,頁 355。所謂的義務教育,主要特點之一即是具有「強迫入學」的性 質。

55 《明太祖實錄》,卷 157,洪武十六年冬十月癸巳條,頁 2b,總頁 2436。

56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48。

57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總頁 1249-1250。

58 《明太祖實錄》,卷 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亥條,頁 2a,總頁 3159。

(10)

味著當時法令並未確實貫徹,社學辦理的成效並不好,以致需要三令五申 來要求各地遵行?池小芳就認為當時社學的設立狀況似乎並不理想59。關 於此點可從洪武二十四年(1391)丙寅,湖廣慶衛百戶舍人倪基的奏疏中 看出一點端倪,他說:「陛下即位之初,詔郡縣興舉學校,作養賢材與圖 治道,故鄉社有校,郡縣有學,今郡縣之學興舉,而鄉社之校頗廢,非所 以廣教化也。伏願陛下詔鄉社舉明經之士,或年老致仕之人,百家置一師,

以經史教授民間子弟,日就月將,則漸染成材,自然向化,而官使有人矣。」

60由此可見,太祖復設社學後,雖已明文規定有司不得干預,但社學的設 立狀況還是不好,也因此才有上述洪武二十四年的那道詔令。惟也不能因 此否定洪武朝所頒興社學相關詔令的執行成效,如《明太祖實錄》就記載,

洪武三十年(1397)乙卯,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 百餘人,並賜鈔遣還。61由此亦可見,太祖要社學講讀《御製大誥》的兩 道詔令確實有執行,而其欲將社學作為教化機構的目的,在某個程度上也 算達到,至於執行的持久性,則待討論。

綜上所述,明代社學是太祖為教化人民而令天下普設,但初期辦理的 成效不彰,以致一度廢止,三年後才又復設。由太祖針對社學數度頒定詔 書來看,太祖確實想將學校設置的層級向下擴展到縣以下的鄉里,其目的 不外是希望廣大的人民都能受到教化,此點亦可從太祖要社學講讀《御製 大誥》以及法令可知。至於社學辦理的成效,或許時間一久,部分地區社 學的設立情況並不理想,但太祖興社學的詔令仍然被執行。此外,由太祖 兩度興社學可發現社學性質的轉變,亦即先由元代公辦性質轉變為官辦,

再由官辦性質轉為民辦。不過,社學民辦的性質洪武朝以後又轉變了,因

59 池小芳,《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頁 55。不過,池小芳在此書中所提的論點是,在他們所 查的 460 餘部方志中,僅嘉靖《淳安縣志》與隆慶《岳州府志》兩種地方志有社學設置於洪武十 八年(1385)或十九年(1386)的紀錄。但是若對照池小芳在徵引書目中所列的明代方志的部分,

發現其所使用的明代方志,大多屬於嘉靖、弘治與萬曆時所編修刊行的(參見氏著,《中國古代 小學教育研究》,頁 480-497),這些都是於明代中、晚期的方志,事實上,這些方志在編修時,

難免有詳今略古之嫌。也或許是因為這層關係,以至於在考查方志的記載後,會得出洪武朝設置 社學的狀況不佳的結論。因此,若要以此論證當時社學的設立狀況不理想,則仍需佐以其它史料,

再行商榷。再者,洪武十六年復設社學,到洪武二十年才又再次下詔要社學讀《御製大誥》,而 此次詔令也未提及社學有辦理不彰的情形,同時,這兩個地方的社學,其所設立的時間正好介於 洪武十六至二十年之間,此點剛好可以證明洪武十六年的詔令仍然有效,並且持續地被執行。參 見明.姚鳴鸞撰,嘉靖《淳安縣志》,卷 6,〈學校〉,頁 14b;明.李元芳、鍾崇文撰,隆慶《岳 州府誌》,卷 9,〈秩祀考〉,頁 20b。

60 《明太祖實錄》,卷 213,洪武二十四年冬十月丙寅條,頁 4b,總頁 3154。

61 清.張廷玉,《明史》,卷 93,〈刑法一〉,頁 2284。

(11)

為之後亦有多位皇帝曾一再下詔督促社學的辦理,並對社學設置地點、目 的、學生資格、出路及學習內容都有規定,遂使社學增加官方控制的色彩,

進而使社學的規制漸趨完備。

(二)英宗正統、天順年間

太祖以後,建文、永樂、洪熙與宣德等四位皇帝,皆不見其下詔興社 學。不過,根據方志中的記載,至少在永樂時期,仍可見地方興建社學之 例,如江西瑞州府新昌縣的社學,於神宗永樂元年(1403)復設,講讀《大 誥》62;而湖廣岳州府平江縣境內的三所社學,亦是永樂年間所建63。兩地 所興的社學,若非奉新詔而立,則是準洪武朝例而設。不過,整體而言,

社學的辦理有逐漸廢弛的跡象,英宗正統元年(1436),河南布政使李昌 祺的奏疏就提到,在其所轄境內的城市鄉村,舊時俱有社學,近年廢弛。

既然今各按察司添設僉事,用以專督學政,所以奏請令府州縣正官衡量所 轄人戶多寡,創修社學,延師訓之。遇儒學生員名缺,即於社學無過犯、

高等子弟內選外,庶得學業易成。64其議上令禮部議行。《大明會典》載正 統元年(1436)詔令各處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 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65應該就是依李昌祺之議頒行的。根據此詔 令,社學的辦理有二項重大改變,其一是督辦社學當為各處提學官及府、

州、縣官;其二是社學學生如果表現優秀者,則可進入地方儒學就讀。就 前者而言,打破洪武十六年復設社學時,不准有司干預的禁令,而且將社 學的管理交給了省級教育長官(提督學校官)以及府州縣官,如此一來,

又將社學的控制權納入官方的手中。而府州縣官早在洪武八年第一次設置 社學時就是負責官員,但由於擾民才被禁止干預;至於提學官,則是在正 統元年(1436)設置,主要負責督導地方的學政,66最初社學並不在其管 轄範圍內,但因李昌祺之議,才納入提學官的權責範圍內。而這一措施似 乎表示社學在某種程度上,也被當作是地方官學的一環。就後者而言,社 學本來純屬教化機構,但當社學學生獲得進入地方儒學就讀的機會時,無

62 明.田琯等撰,萬曆《新昌縣志》,卷 7,〈學校志.社學〉,頁 18b。

63 明.劉璣編,弘治《岳州府志》,卷 1,〈本府.學校志〉,頁 7a。

64 《明英宗實錄》,卷 21,正統元年八月庚午條,頁 3a,總頁 407。

65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總頁 1250。

66 清.張廷玉,《明史》,卷 69,〈選舉一〉,頁 1687。

(12)

形中便將社學與州縣儒學銜接起來,於是意味著社學學生的出路多了一 條,增加了參加科舉的機會,如此一來,社學便開始從單純的教化機構,

漸漸轉為同時教導儒術的學校,有成為府州縣學之預備學校的傾向67。值 得注意的是,社學的性質至此又再次轉變,已非純民辦性質,而是具有官 辦的傾向。正統十二年(1447)禮部辦事官鄭與常獻太平十二策,英宗因 而諭吏部各處社學,悉令提督學校風憲官嚴督勸課,不許廢弛,其弟子不 拘常額,挨次選補儒學增廣生員。68再次強調提學官的督導社學之責,以 及社學學生可進入儒學的原則。

土木堡之變,景帝即位,景泰元年(1450)令罷提學使。69英宗復辟 後,又於天順六年(1462)復設提學使,並頒〈敕諭〉十八條令其照辦,

其中一條便是命提學官,「爾凡提督去處,即令有司每鄉每里俱設社學,

擇立師範,明設教條,以教人之子弟,年一考較,責取勤效,仍免為師之 人差徭。」70此諭令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更明確的指出社學的設置是 由提督學校官督促有司設置,至於「有司」應是指府、州、縣官;其二是 對社學教師有進一步的規定,一方面擇良師、定辦法及要求教師的教學成 效,另方面則提供「免差徭」的待遇。如此一來,社學的官辦性質又更加 突顯。

綜上所述,在歷經洪武朝屢頒詔令而確立社學的建置,之後要到英宗 正統、天順年間,才又再次下詔興建。英宗朝對於社學辦理的貢獻,則是 在社學的管理與教師條件、待遇方面有更清楚的規定。至於其對社學發展 的影響有二,首先是確立社學轉向於官辦性質,並專由省級教育長官(提 督學校官)負責督導;其次則是將純為教化的社學與培育人才的正式儒學 做某種程度的銜接。71

67 陳東原即將社學當作是府州縣學的預備學校,同時這也是有些學者將社學當是初等教育或小 學的原因之一。參見陳東原,《中國教育史》,頁 355。

68 《明英宗實錄》,卷 150,正統十二年二月辛酉條,頁 11b,總頁 2956。

69 清.張廷玉,《明史》,卷 69,〈選舉一〉,頁 1687。

70 《明英宗實錄》,卷 336,天順六年春正月庚戌條,頁 5a,總頁 6869。

71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48。

(13)

(三)憲宗成化年間、孝宗弘治年間以及神宗萬曆年間

英宗之後的憲宗與孝宗及明朝中晚期的神宗,也曾注意到社學的辦 理。

憲宗成化元年(1465)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其貧乏不願者不可 勉強。72事實上,憲宗的這道詔令也只是重申太祖的想法而已,亦即不希 望社學辦理成為擾民之舉。雖然太祖一直都有以社學教化人民的期待,同 時這樣的想法也被後世所繼承,然而自始至終,他們都不希望進入社學讀 書成為人民的負擔,因此才出現不可強迫人民入學的規定。總之,社學自 太祖創設至此時,一直都不具有義務教育的特質。

孝宗弘治十七年(1505)再次下詔,令各府州縣學建立社學,訪保明 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73由此詔令可 以確定社學的層級是在府州縣學之下,並且規定社學的入學資格以及學習 內容。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詔令中明文規定了社學招收的對象是 十五歲以下的童蒙,如此一來,可以更加肯定社學的程度傾向於啟蒙教育

74,這也是為何有學者將社學歸為蒙學或小學的原因。75其二,詔令中規定 社學課程為日常生活禮儀,這是自太祖令社學講讀《御製大誥》與律令以 來,中央再次指定社學的課程,其內容仍然反映出社學的教化色彩,不過,

已從教導人民知曉法令,轉而教導人民學習冠婚喪祭之禮,不再具有太祖 嚴刑峻法的極權統治的想法,而是偏向於禮俗方面。

神宗時,張居正秉政,感於學風漸壞,萬曆三年(1575)彙整英宗朝

〈敕諭〉十八條頒給提學官照辦。其中一條就規定「社學師生,一體考較,

務求明師責成,量給差役。其行止有虧,及訓詁句讀音韻差謬,字裡不端,

不通文理者,即行革退」76雖然神宗這道敕諭與英宗天順六年的敕諭大同 小異,只是在申明提學官的職責之一,包括社學的辦理。不過,天順六年

72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總頁 1250。

73 同前引書。

74 周愚文,《中國教育史綱》,頁 348。

75 如池小芳即是,參見氏著《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不過,小學的概念應大於社學,亦即,

社學或為小學的一環但不是全部,而池小芳在此書,統計明代小學數量時,將社學數等同於小學 數,則仍待商榷。

76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總頁 1249。

(14)

時只提出應考較社學教師,但未說明方式為何,而萬曆三年的敕諭中則更 進一步規定,如果社學教師行為有偏差,而學識能力有問題的,就要被革 退。這也是中央首次出現對於不良社師的處罰方式。

綜合上述,在憲宗、孝宗與神宗三朝詔令中,對明代社學辦理的影響,

主要在師資、入學年齡以及課程三方面。關於師資方面,為保障社學教師 的品質,要提學官嚴加考核,革退不良教師;在入學年齡方面,確定為十 五歲以下的幼童;在課程方面,以冠婚喪祭禮為主要內容。總之,明中葉 以後,經過憲宗、孝宗與神宗的下詔,使得社學辦理的依據更加明確,一 是確定了社學的不具強迫性;二是確定社學的入學年齡,進而確定社學程 度為蒙學性質;三是課程內容的改變,但教化目的不變;四是再次明課提 督學校官督導社學之責。而以上種種,在在顯示出社學的官辦性質。

整體而言,自洪武設置社學以來,明代社學的發展一直以法令的形式 被貫徹下去77。不過,朝廷在社學的興辦上,並非完全主動,有時亦是因 官民上奏才准行,以下將討論此部分。

二、官民奏請辦社學

明代社學的辦理,除由皇帝下詔興學,或在有關教育的詔令中提及 外,亦有由平民及官員奏請立社學的情況。

太祖洪武二十四年(1391)湖廣寶慶衛百戶社人倪基便曾感慨當時社 學興舉不力,進而奏請立社學,強調鄉社立學,並以經史教授子弟,如此 人民才能「漸染成材,自然向化,而官吏有人矣」。太祖相當讚賞倪基之 說,命其為參贊清平軍事。78如前所述,倪基的這道奏疏一方面顯示出當 時社學的辦理成效似乎不夠理想,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太祖的政策已深入地 方,而使地方上將社學視為興教化之重要手段。

宣宗宣德六年(1431)五月,巡按四川監察御史王翱奏陳便宜五事,

其中第四條便是關於社學的辦理,內容提及四川諸府縣社學久廢,民不知 教,所以爭訟多而禮讓少。若依洪武中事例,不問土官衙門,俱設社學,

77 池小芳,《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頁 56。池小芳認為自天順六年所頒的那道詔令後,明中 央政府對社學的建置亦基本上以法令形式貫徹下去。

78 《明太祖實錄》,卷 213,洪武二十四年冬十月丙寅條,頁 4a,總頁 3153。詳前文。

(15)

使民夷子弟皆知讀書,則禮義興行,民俗歸厚。79宣宗准其所奏。由王翱 的奏疏中可知,該地社學雖曾設置,但漸衰廢,以致影響地方的教化,因 此建議興舉,而其目的仍以教化為主。

英宗時如前述,河南布政使李昌祺奏請令府州縣正官創修社學,英宗 遂命禮部議行。80另外,正統四年(1439)七月,西慶遠府南丹州知州莫 禎上奏,自願辦理除害靖邊之事,以安谿峒諸蠻,其中提到應置社學來使 蠻夷歸化。81由此奏疏看來,明確指出要以社學來教化蠻夷,已將社學教 化範圍從一般人民擴及到邊疆少數民族的教化上。

景帝景泰年二年(1451),禮部儀制司郎中章綸言十六事,在作養人 才在教養有道條中關於社學的部分,便建議「其鄉都社學,擇良家子訓誨 之,每四季各赴提督官處考校,俾進德修業。」不過,皇帝則以「社學俱 有定例,不必更改職。」82章綸在此有意強調以提督官來考核社學的成效,

不過,卻不被景帝採納,原因可能是提學官早在去年即已罷革83,景帝認 為關於社學的管理已由地方行政長官負責,不必再復設。

憲宗成化十七年(1481)二月,巡按雲南右副都御史吳誠奏乞,令土 官衙門各邊因襲子於附近府儒學讀書,使知忠孝禮義,庶夷俗可變而爭襲 之弊可息。而禮部准其請,認為「益風化,事在可行。如地遠年幼者,督 令開一社學,延鄰近有學者以為之師,仍聽提學官稽考。」84如此可看出,

儒學在邊疆地區乃負起教化之責,而社學則可補儒學在更偏遠區域的不 足。

孝宗弘治三年(1490)五月朔,總督兩廣都御史秦紘奏陳,廣潮南韶 四府多盜,請設社學以訓誨其子弟。85弘治八年(1495)十月,太子太保 兵部尚書馬文昇奏,「近年小民罔知禮義,風俗日澆,子詈其父,弟毆其 兄,恬不為異,究其所由,社學久廢,人不讀書,以致於斯,宜修舉社學,

慎選教讀之人,凡民子弟,俱令入社學,讀《孝經》《小學》,并《大誥》,

79 《明宣宗實錄》,卷 79,宣德六年五月辛未條,頁 6a,總頁 1831。

80 《明英宗實錄》,卷 21,正統元年八月庚午條,頁 3a,總頁 407。

81 同前引書,卷 57,正統四年秋七月癸酉條,頁 10a,總頁 1101。

82 同前引書,卷 206,〈廢帝郕戾王附錄〉,景泰二年秋七月癸亥條,頁 11b,總頁 4434-5。

83 清.張廷玉,《明史》,卷 69,〈選舉一〉,頁 1687。

84 《明憲宗實錄》,卷 212,成化十七年二月壬申條,頁 6a,總頁 3695。

85 《明孝宗實錄》,卷 38,弘治三年五月壬子條,頁 1a,總頁 801。

(16)

俾知孝弟之道。」經禮部覆奏,關於社學的修舉,早有著令,並再次明示 提學官對興舉社學的責任,無致廢弛。86由秦紘的奏疏可看出,社學廢存 對於教化的影響。又關於課程方面,除《大誥》外,還將《孝經》《小學》

等啟蒙教材作為社學的課程之一,可見社學在地方上確實已從傳達政令的 教化性質,轉為兼具啟蒙教育的性質。再者,奏疏中亦強調選用教讀的重 要性。

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九月,監察御史朱裳上奏,強調學校之教以 德性為先,其中還建議修舉社學,選教讀以求實效,禮部覆議,皇帝詔可。

87

穆宗隆慶二年(1568)三月,從撫臣李佑之請,而立廣東惠州府和平 縣岑罔等處社學。88神宗萬曆二年(1574)二月准許四川巡按曾省吾孫代 題經略平蠻六事,其中包括允立社學;89八月又准廣東巡撫郭應聘之請立 社學一事;90十六年(1582)十一月,巡撫廣西右僉都御史劉繼文、十七 年(1583)十二月,提學都御史楊四知皆奏請立社學。91由上可知,穆宗 與神宗年間地方請立社學的情況較前幾朝為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地區 多屬邊疆地區,境內本多蠻夷,而地方儒學亦較不發達,因此這些官員才 奏請以社學來教化此區人民。

思宗崇禎四年(1631)四月,刑科給事中吳執御以風俗澆漓教化不行,

而上陳轉移三事,第三事即是有關風俗教化,其中指出「四維之不振,則 民行不可不修也,其法在立社學以教幼者,明宗法以尊老者,尤在有司躬 行,孝弟崇廉以立不言之化,則五倫之出於性者又淑於教,而悖逆邪佞之 病不驅自除矣。」帝認為風化之事體大,不可視之空文,而應嚴飭力行。

92由上可知,直至明末,社學仍被當作是地方實施教化的重要機構。

86 《明孝宗實錄》,卷 105,弘治八年十月庚午條,頁 5b-6a,總頁 1920-1921。

87 《明武宗實錄》,卷 189,正德十五年八月丁卯條,頁 4a,總頁 3589。

88 《明穆宗實錄》,卷 18,隆慶二年三月乙卯條,頁 1a,總頁 493。

89 《明神宗實錄》,卷 22,萬曆二年二月辛亥條,頁 2a,總頁 577。

90 同前引書,卷 28,萬曆二年八月乙丑條,頁 9a,總頁 695。

91 同前引書,卷 205,萬曆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條,頁 3a,總頁 3825;卷 218,萬曆十七年十二 月己亥條,頁 12b,總頁 4092。

92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45,頁 23a,總頁 2703。

(17)

從這些官民奏請立社學的記載看來,社學設立時有興衰,隨著地方官 員重視與否而興廢無常。但可以肯定的是社學興辦,自太祖以後,一直被 當作有益地方教化而時常興舉,其間不僅朝廷三令五申、朝官奏陳,而部 份地方官員亦會主動奏請辦理,以教化所轄子弟,甚至使蠻夷歸化。值得 一提的是,在時間上,由中央政府下詔興辦社學,多在明朝前期,尤其是 在憲宗成化以前。後期則較多是因地方長官自動奏請立社學而獲准的例 子。其中,特別是位於邊陲的四川、雲南、廣西等地。其目的不外是廣被 教化、導民善俗。

參、目的

概括而言,明代社學設置目的主要有三:一是教化百姓,二是啟迪童 蒙,三是為進入官學作準備,又以第一項為主。而這三個目的並非一開始 即同時存在,而是逐步演變而來。而此種變化,也反映出社學功能的轉變。

一、教化百姓

今人王國斌指出:較之近代早期世界中的任何國家,中國更注重把「教 化」作為政治統治概念的根本。93而明初社學的設置即在實踐此一目標。

這可從明太祖所頒的各項詔令得知。此外,社學作為教化的機構,也一直 為之後歷朝所遵行,但在內涵上則逐漸轉變。

首先,在建社學以教化百姓的方面,明初百廢待舉,太祖首先確立各 項政治制度,當國勢發展日趨穩健後,便開始思考如何消除元朝所遺留下 的陋風,自根本上教化百姓以移風易俗。於是在洪武八年(1375)詔令全 國普設社學。故知帝欲通過社學的興辦,使人民蒙教化,厚風俗。94之後 在洪武十三年(1380)罷革社學時亦提到,社學之設本在於「導民為善,

樂天之樂」95奈何府、州、縣官不才,以此謀利,反害民無厭。再者,太 祖為貫徹其教化百姓的想法,規定社學的學生應學習《御製大誥》及本朝 律令,由此則更加肯定教化人民是社學重要的職責,而這正顯示社學被當

93 王國斌著,李伯重、連玲玲譯,《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頁 121。

94 清.曹仁虎等修纂,《續文獻通考》,卷 50,〈學校考四〉,頁 3244。

95 明.朱元璋撰,楊一凡點校,《御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頁 229。

(18)

作是國家對基層社會進行政治控制的中介機構。

其次,終明一朝,不管是由中央詔令,或由地方請立社學的奏疏來看,

仍不時強調教化的目的。如明宣宗宣德六年(1431),巡按監察御史王翱 所陳請立社學的內容中,提到社學的設置可以民夷子弟皆知讀書,從而禮 義興行,民俗歸厚。96而憲宗成化十七年(1481),帝准巡按雲南右副都御 史吳誠之請而立社學,其目的在使這些地區的子弟知忠孝禮義,以消除其 蠻貊乖爭之風。97而且,在地方請立社學的奏疏裡,可發現社學作為教化 機構內涵上有二點轉變:其一是教化的對象,已從明初以廣大黎民百姓為 主,擴大到明中後期以邊疆未化少數民族為主;其二則是教化的內容,已 從明初以律令為主要內容,轉變為以一般禮儀為主。這種轉變也意味著「教 化」作用的轉變,由人民思想的控制,轉變成人民行為的規範。政治控制 色彩變淡,道德意涵加重。

再者,由地方的實際設置來看,即使到了明末,教化仍為社學的重要 目的,如北直隸真定府隆平縣,在天啟六年(1626)時,知縣陳所學始置 社學四所,98其〈建社學記〉中提到,由於當地人民「往往悖倫逆理,邪 僻自耳,或父子相成,或兄弟相賊,或夫婦相棄,或家溫食厚而不識一丁,

或作奸犯科而罔知三尺,此豈民性然哉!則父兄之教不先,子弟之學不 養,蒙養失而性為習移也。」因此,擇地興建社學以易風俗。99由此可知,

教化百姓,始終是社學的主要職責。

二、啟迪童蒙

明人論社學,常指出所謂社學即古代之小學。如余寅言:「社學者,

即古代之小學,聚里中小子於其中而訓導之,蓋幼儀必習,蒙養端,然後 他日可望成人也。」100由此可知社學是以啟迪童蒙為宗旨。又萬曆《泉州 府志》言「社學之設,即三代時小學遺意。」101故在時人的觀念裡,有人 將社學視為蒙養機構。

96 《明宣宗實錄》,卷 79,宣德六年五月辛未條,頁 6a,總頁 1831。

97 《明憲宗實錄》,卷 212,成化十七年二月壬申條,頁 3a,總頁 3695。

98 明.陳所學纂修,崇禎《隆平縣志》,卷 3,〈學校志〉,頁 3a。

99 同前引書,卷 9,〈藝文志.建社學記〉,頁 14b。

100 明.余寅,《宦曆漫記》,卷 2,〈為大宗伯題覆正風俗疏〉,頁 6b-7a。

101 明.陽思謙等撰,萬曆《泉州府志》,卷 5,〈規制下〉,頁 15a。

(19)

不過,此種主張初期少見,應是中期以後才出現,提倡者大多為地方 官吏與學者,這表示他們的想法已漸與帝王視社學為進行政治控制機構的 意圖不同,社學做為教育機構的色彩漸濃。

三、入官學的預備

除前二項目的外,曾有方志記載,地方設立社學的目的,在於為日後 進入官學作準備,如嘉靖《安溪縣志》記載福建泉州府安溪縣社學的設立,

「所以教童蒙,始學之人,蓋欲正其心術,端其志行,異日入國學而為之 用。」102又〈武陟縣社學記〉載:社學是「古之鄉學之遺法歟!夫士之升 也,豈一蹴全於國學,必由於郡邑作養之,郡邑之士必由於社學以選補之,

是社學誠乃作養人材之根源也。」103由此可知,社學的設立目的,亦含有 官學預備學校之意,以便培養日後為國家所用的人才。

在明代社學的歷史發展中,如前述不管是朝廷的詔令,亦或官員請 奏,其實都沒有將社學建構為地方儒學預備學校的想法。但是,在獎勵社 學的辦法上,前述英宗正統元年(1436)因李昌祺的建議,准社學之優秀 者,可補儒學生員;而正統十二年(1447)重申,提學官可於社學中選補 儒學增廣生員。不過,這兩條詔令只能肯定少部分社學學生可能有機會升 入地方儒學,但不表示社學的設立,必然目的皆是為了進入官學作準備。

就各地設立社學的實況來說,當社學學生有了進入官學這一條出路 時,是否也會讓地方在興辦社學時,以此為號召,吸引子弟入學呢?關於 此問題,礙於史料,無法確切得知,不過,從前述福建泉州府安溪縣社學 的設立目的來看,確實有地方將社學當作是儒學的預備學校來辦理。總 之,此一主張也是明中期以後才出現。

綜合上述,社學設置目的應是以教化百姓為主要任務,其次,則是啟 迪童蒙,至於作為官學的預備學校,應屬少數特例,非普遍現象,不可一 概而論。不過由各種目的的出現,反映社學的性質、功能在明代中期以後 已開始轉變。初期強烈的政治思想控制色彩漸淡,代之而起的是道德、啟 蒙的作用。

102 明.汪瑀、林有年撰,嘉靖《安溪縣志》,卷 4,〈學校類〉,頁 43a。

103 明.胡謐等纂修,成化《河南總志》,卷 14,〈集文.武陟縣社學記〉,頁 11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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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設置

由前節的討論可知,社學是明代縣級以下的學校,在主政者的想法 裡,欲將社學普及於鄉里間,以達到廣被教化的目的。因此本節將透過方 志的記載,並藉由社學的興建與修葺、建置方式、建築設施、社學數量、

城鄉分佈以及時間分佈等六方面的討論,以了解社學在教育普及化的過程 中,地方是如何將朝廷詔令具體落實,其後則將社學數量作一統計,以考 察社學設置的成果,並說明社學的城鄉分佈以及時間分佈。

壹、興建與修葺

對於社學的設置,可分興建與修葺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興建

關於社學興建的原因與設置者的背景,分述如後。

(一)原因

社學的興建主要原因是洪武朝的下詔,其次則是提學官的督建,以及 各地因地方教化的需要而主動興建。至於詳細的情形,則如附錄一「社學 興建原因一覽表」所示。

首先,在洪武朝的詔令方面,其要點已詳於第一節,此不贅述。由此 可發現,太祖洪武時期應是社學興建的第一個高峰期,也是鄉里設學從無 到有的關鍵期。

其次,在提學官的督建方面,主要是因英宗天順年間復設提學官後,

將社學納入提學官的權責範圍內,使得社學成為官辦學校的一種;同時由 於提學官的督建,也使得社學的興辦,能在明代中晚期仍不廢墜。

最後,在地方教化所需而自動興建方面,大都是地方官有感於教化的 重要,希望藉社學興建來化民成俗,如隆慶地區的社學即在憲宗成化三年

(1467)由知州自行設立,據嘉靖《隆慶志》的記載,隆慶州地臨邊陲,

開創未久,原無社學。成化三年,知州李鼎蒞任,慨然曰:「烏可不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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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復其性乎?」於是擇選隙地,建學九所,並選子弟俊秀者三百餘人,立 師以專教事,暇日親詣以課其勤惰。若儒學中有缺員,則選出表現優秀者 以補之。自此民風丕變,俗尚絃歌。104不過,也有部分希望立社學,以啟 迪童蒙,或為科舉預備。

(二)設置者

關於各社學設置者及其身份,由於史料記載詳略不一,不能了解實際 全貌,僅就有限的史料,製成附錄二「明代社學設置者及其身份一覽表」

以供參考,根據附錄二,社學設置者可考數有 471 人,共建 2,989 所社學。

為了方便說明,將附錄二簡化成表 3-1「設置者身份及其所建社學數量統 計表」。並由表 3-1 可知,首先,在可考的 471 位設置者中,只有 5 人身份 不詳,其餘的 466 人中,具有官員身份的共 445 人,有 2,961 所社學的設 置與其有關。不具官員身份的則只有 21 人,其中包括士紳 7 人,以及一 般人民 14 人。其次,在具有官員身份者中,以地方行政官員的人數最多,

共有 381 人;其中,又以知縣的人數所佔最多,共 270 人,參與了 1,591 所社學的設置。再者,純由自己獨立興建而非奉命興建的人數有 384 人,

共建了 1,860 所社學;非由自己獨立興建的人數則有 88 人,共建了 1,129 所社學。至於詳情如表 3-1 所示。

104 明.蘇乾撰,嘉靖《隆慶志》,卷 5,〈學校.社學〉,頁 5b。

數據

表 3-1  設置者身份及其所建社學數量統計表  地方行政官員  設置者身份  提學  知府  知州  知縣  其它  其它 官員  士紳  平民  身份 不詳  小計  設置人數 (人)  35   39   50   270   22  29   7  14  5  471  設置校數 (所)  927  332   259  1,591  47  440   7  17  6  2,989 * 人數 (人)  0  32   44   245   16  23   7  12  5  384 獨立 興
表 3-4  嘉靖年間提學官魏校建社學數量表  地點  校數  出處  惠州府  1  嘉靖《惠大記》 ,卷 2,頁 11a。  惠州府歸善縣  2  嘉靖《惠州府志》 ,卷 8,頁 6a。  惠州府博羅縣  3  嘉靖《惠州府志》 ,卷 8,頁 8b-9a。  惠州府海豐縣  6  嘉靖《惠州府志》 ,卷 8,頁 10a。  韶州府曲江縣  12  嘉靖《韶州府志》 ,卷 4,頁 38a。  韶州府英德縣  3  嘉靖《韶州府志》 ,卷 4,頁 39b。  廣州府香山縣  1  嘉靖《香山縣志》 ,卷 4
表 3-11  社學設置時間統計表                                                         (單位:所)  洪  武  永 樂  宣 德  正 統  景 泰  天 順  成 化  弘 治  正 德  嘉 靖  隆 慶  萬 曆  天 啟  崇 禎  小計  北 直 隸  1         2 6 3 1  121   9 1  10  154  南 直 隸  2,650    1  146  1  113 162 32 120 64    41
表 3-12  社學經費來源表  地點  來源  用途  出處  備註  真定府隆平縣  墾地與學田 之租穀  贍師  崇禎《隆平縣志》 ,卷 3,頁 3a。  真定府隆平縣  每師捐俸給 修金八兩  贍師  崇禎《隆平縣志》 ,卷 3,頁 3a。  廣平府廣平縣  學田  萬曆《廣平縣志》 ,卷 1, 頁 22a。  西社學  廣平府廣平縣  雜糧五石  贍師(含節儀 油炭薪水)  萬曆《廣平縣志》 ,卷 1,頁 22a。  西社學  廣平府廣平縣  雜糧十二石  贍師(不含節 儀油炭薪水)  萬曆《廣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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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三國·吳 ) 支謙譯《撰集百緣經》卷六〈功德意供養塔生天緣〉:“佛在王 舍城迦蘭陀竹林 (《大正藏》第四冊,第 229 頁下 ),……時七月十五日僧自恣時 (《大正藏》第四冊,第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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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丁得天、杜斗城《甘肅民樂童子寺石窟〈西遊記〉壁畫補錄及其年代新論》,《蘭 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 年第 4 期,第 67–74 頁。. 14

20 《傳心法要》 , 《大正藏》冊 48,依序見頁 379 下、頁 380 上、頁 380 中。頁 381 上、頁 381 上。 《宛陵錄》 ,頁 384

24 南懷瑾《禪宗與道家》,《南懷瑾著作珍藏本》卷 4,頁 48,上海:復旦大 學出版社 2000 年 9 月第一版。. 25

圖說明初學者的認知:

主席身份證明 校監書面 確認 會議紀錄 校訊、學 校網頁資 料等 校友校董 教育條例 40 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