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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要有可供上課的屋舍。因此,在了解 社學設置的地點後,則應進一步了解校舍取得的方式。根據史料,社學校 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是擇地新建,一是以既有屋舍改建。至於詳細的 情形則如附錄四「社學校舍來源一覽表」所示。根據附錄四,校舍來源可 考的共有 427 所社學,至於各類來源的可考校數則如表 3-7 所示。由表 3-7 可知,校舍的取得,以改自既有屋舍為主,可考校數為 370 所,其中又以 改自寺廟道觀的情形佔大多數,計 330 所,佔可考社學總數的 80.1%。

表 3-7 社學校舍來源統計表

擇地新建 改既有屋舍

來源 買新地 民人

捐地 官地 廢棄

隙地 合計 寺廟

道觀 官署 其它

學校 民屋 合計 可考

校數 29 7 12 9 57 330 25 7 8 370

百分

比 6.8 1.6 2.8 2.1 13.3 77.3 5.9 1.6 1.8 86.7

資料來源:依附錄四所作的統計。

173 明.陳文燭修,萬曆《淮安府志》,卷 6〈學校志.社學〉,頁 13a。

174 明.林希元撰,嘉靖《欽州志》,卷 5,〈學校〉,頁 7a-9b。

175 明.余鍧撰,嘉靖《宿州志》,卷 6,〈建設志.學校〉,頁 13b。

首先,在擇地新建方面,可考校數有 57 所,佔可考社學總數的 13.3

%,數量並不多。其中又可分為官府買地、民人捐地、官地與廢棄隙地等 四類。

在官府買地方面,可考校數有 29 所,佔了擇地新建的一半。如黃州 府羅田縣社學是買民地而設置;

176

北直隸的延慶州成化三年(1467),知 州李鼎,於選擇空地建學九所,又嘉靖十一年(1532),知州高霖購地兩 區而立地字號和人字號社學。

177

至於買地的經費,礙於史料記載不詳,僅 能推測至少有如下三種方式:其一是由知縣捐貲,如南直隸鳳陽府蒙城縣 的社學,即是由知縣孫震捐貲買地新建

178

;其二是出公家之餘者,如江西 九江府德化縣即以公家之餘者買民地共建 2 所社學。第三則是以官地換民 地,如河南衛輝府輝縣的東關社學即是一例

179

。這三種方式其實可以發 現,官府在社學的興建上並沒有撥給經費,以致需要另籌經費。值得注意 的是,這 29 所社學當中,只有 5 所分別位在南直隸與江西地區,其餘 24 所都位在北方,尤其是河南地區,光南陽府內鄉縣就有 14 所之多。雖然 可考樣本數有限,但也可間接反映出南、北地區在校舍取得方式的差異。

在民人捐地方面,可考校數有 7 所,可以河南衛輝府輝縣地區的社學 為代表,其在城社學即民人魏廷秀捐莊地而建,而西關社學、南關社學、

楊閭社學、夏風社學、吳村社學等社學,亦皆是由民人捐地而建

180

。另一 例亦是在河南衛輝府,胙城縣的社學即義民捨地而建

181

。不過,礙於史料,

無法推知官府在這中間是角色為何,但不管如何,仍可發現社學的興辦並 非全靠官府的力量,民間參與亦是重要的因素。

在以官地興建方面,可考校數 12 所,全部都位於河南地區,其中 11 所在衛輝府輝縣

182

,還有一所則是位在南陽府內鄉縣

183

176 明.祝珝修,楊鸞、蔡元偉纂,嘉靖《羅田縣志》,卷 4,〈學校志〉,頁 56a。

177 明.蘇乾撰,嘉靖《隆慶志》,卷 5,〈學校〉,頁 5b-6a。

178 明.栗永祿撰,嘉靖《壽州志》,卷 3,〈建置.學校〉,頁 31a-b。

179 明.張天真纂修,嘉靖《輝縣志》,卷 2,〈雜署〉,頁 3a。

180 明. 張天真纂修,嘉靖《輝縣志》,卷 2,〈雜署〉,頁 3a-4a。

181 明.楊嘉言等修,萬曆《新刻胙城縣志》,卷 2,〈建設志〉,頁 6b。

182 明. 張天真纂修,嘉靖《輝縣志》,卷 2,〈雜署〉,頁 3a。

183 明.胡匡纂修,成化《內鄉縣志》,卷 3,〈經制略.社學〉,頁 44a。

在利用廢棄隙地興建方面,可考校數 9 所,其中大部分的社學是選在 廟宇旁邊的隙地新建,尤其是江南地區,如南直隸蘇州府常熟縣

184

、浙江 金華府永康縣

185

、江西南安府南康縣

186

以及福建漳州府寧洋縣

187

等處皆是。

由上述的例子可知,擇地新建社學的情形多半發生在長江以北地區,

其中,又以河南為盛。在這四類的情況中,以購買土地方式興建社學的情 形只佔了半數,其中還不乏由官員捐俸或以公餘購買的情況;而另一半則 是靠人民捨地或以既有不用的土地來興建。推其原因,可能是官府的經費 有限,且無專款以供社學興辦,但為執行政令,只好藉助有心人士的力量 或是以既有的土地來設置。

其次,在改既有屋舍方面,可考校數 335 所,佔總數 86.7%,其下又 可分為如下四類:一、改寺廟道觀者;二、改官署者;三、改其它學校者;

四、改民屋者。其中又以第一類為主。

在改寺廟道觀方面,首先,計有 330 所,佔可考社學總數的 77.3%,

可說是社學校舍取得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在鄉里間的社學多毀寺廟為之。

在這些被毀的寺廟道觀中,許多皆是因為廟中所祭拜的神祇不符合國家祀 典的規定,因此被打入「淫祠」

188

,進而加以禁毀,並把屋舍改建為有益 教化的社學,並藉此打擊通俗文化,以加強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如廣信府 貴溪縣在城中有社學四所,皆正德六年(1511),提學副使李夢陽命通判沈

184 明.鄧韍撰,嘉靖《常熟縣志》,卷 4,〈社學〉,頁 52b-53a;明.楊子器、桑瑜纂修,弘治

《常熟縣志》,卷 2,〈敘宮室〉頁 10b-11b。

185 明.胡楷修,陳泗等纂,正德《永康縣志》,卷 2,〈學校〉,頁 13b。

186 明.劉昭文纂修,嘉靖《南康縣志》,卷 3,〈學校〉,頁 10b-11a。

187 明.袁業泗等撰,崇禎《漳州府誌》,卷 5,〈規制下〉,頁 22b。

188所謂「淫祠」是指舉行「淫祀」的地方。「淫祀」,相對於「正祀」,根據今人蕭竹山的研究,

凡不合乎國家祀典規定的民間信仰活動,大多被歸為「淫祀」看待,而歷代對「淫祀」的詮釋與 態度,亦隨著時代的變遷、主政者的態度與士大夫對禮制的不同詮釋而有差別,「淫祀」與「正 祀」只是相對概念,並非絕對不變。儘管「淫祀」的定義會隨時代而變,歷代政府禁革淫祀的政 策卻不變,只要不合國家祭祀原則,便定為「淫祀」或「淫祠」,予以禁毀。如此,一方面可以 維護政府對一些神祇的專有權,另一方面則以官方的標準來教化或約束區域性的宗教信仰文化。

也就是說在官方承認的宗教活動以外,所謂師巫邪術等活動,皆有明文禁止推行,往往打入“淫 祠”之列。至於何種活動屬於師巫邪術,根據《大明律.禮律》的「禁止師巫邪術條」的規定: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 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參見蕭竹山,〈湯斌禁毀五通神-清初政治菁英打擊通 俗文化的個案〉,《新史學》,6 卷 2 期,1995.6,頁 67-110;〈宋至清代的國家與祠神信仰研究回 顧與討論〉,《新史學》,8 卷 2 期,1997.6,頁 187-219;金相範,《唐代禮制對於民間信仰觀形 成的制約與作用─以祠廟信仰為考察的中心》,頁 127;明.張鹵,《皇明制書》,卷 13,頁 145-146;

杜榮佳,〈明代中後期廣東鄉村禮教與民間信仰〉,頁 51。

鐔撤白衣倉西南廟諸淫祠改為之;

189

而黃州府羅田縣各鄉社學即改淫祠為 之;

190

湖州府武康縣的社學是在正德年間,由知縣桂萼令每村各毀淫祠創 建的;

191

延平府尤溪縣的社學,在各坊者俱以淫祠為之;

192

又河間府任丘 縣社學即是,「在社屯者各隨其地從寺觀改焉」。

193

邵武府建寧縣社學即是 拆毀淫祠改設的。

194

其中,以魏校在廣東惠州府所建立的社學為代表,其 常令各地方首長毀淫祠改建社學。

195

其次,改寺廟道觀為社學的情形又以 江南地區特盛,在可考的 330 所當中,位於長江以北的只有 24 所,而長 江以南地區則有 306 所,尤其集中在福建與廣東地區。至於寺廟道觀之所 以會成為社學校舍的最主要的來源,可能是因為社學是普設於鄉里,數量 必定龐大,而社學又屬於官辦性質,官方若要大量設置,必先解決校舍問 題,而被禁毀的淫祠屬於公共性質的建築

196

,將之改建為社學以推行教 化,不但可以可解決社學校舍問題並省下經費,也可以藉機打擊非正統風 俗文化,進而導民善俗,強化國家對地方社會的控制,這或許也是提學官 常命地方毀祠建學的原因。

在改官署為社學方面,可考社學數有 25 所,全都是在城社學。首先,

最常見的是將稅課局改為社學,如湖廣岳州府平江縣及石門縣的社學,皆 是建立在稅課局址上。

197

又如湖廣長沙府湘陰縣之社學亦是改自稅課局。

198

另外亦有改申明亭為之,如福建邵武府建寧縣的客坊社學,即是改申明 亭為之。

199

其次,在地理的分布上,在可考的 25 所社學中,只有 2 所是 位於河南地區,其餘 23 所全都位於江南。其實這些官署都是官府所能利 用的既有的公共性建築。

189 明.張士鎬修 ,汝璧纂,嘉靖《廣信府志》,卷 12,〈學校志〉,頁 8a-8b。

190 明.祝珝修,楊鸞、蔡元偉纂,嘉靖《羅田縣志》,卷 4,〈學校志〉。頁 56a。

191 明.程嗣功、駱文盛撰,嘉靖《武康縣志》,卷 4,〈學校志〉,頁 14a。

192 明.李文兗、田項撰,嘉靖《尤溪縣志》,卷 2,〈建置.儒學〉,頁 12b。

193 明.樊深、郜相撰,嘉靖《河間府志》,卷 5,〈宮室志.學校〉,頁 10b。

194 明.范嵩、汪佃撰,嘉靖《建寧縣志》,卷 2,〈建置志〉,頁 16a。

195 明.楊載鳴撰,嘉靖《惠州府志》,卷 8,〈學校志〉,頁 6a-10a;明.不著撰者,嘉靖《惠大 記》,卷 2,〈跡攷下〉,頁 11a。

196 此處所言「公共」是指 public,非 official。

197 明.李元芳、鍾崇文撰,隆慶《岳州府誌》,卷 9,〈秩祀考〉,頁 18a、26a。

198 明.張燈纂修,李廷龍補纂,嘉靖《湘陰縣志》,卷 1,〈學校〉,頁 42a。

199 明.范嵩、汪佃撰,嘉靖《建寧縣志》,卷 2,〈建置志〉,頁 16a

在改其它學校方面,可考校數 7 所。其中有改自醫學者,如山東武定 州的社學即改自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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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改自義塾的,如南直隸蘇州府嘉定縣的清浦與 東陽兩所社學皆改自義塾

201

;有以書院為之的,如南直隸鳳陽府天長縣的 社學,以始興書院為之

202

;而江西建昌府南豐縣的東方社學是以紫陽書院 夾室改建為之

203

;甚至有以舊儒學為之,如南直隸蘇州府吳江縣的社學即 是以元州學址改建

204

,又貴州思南府的社學是以儒學為之

205

在改民屋方面,計有 8 所。有的借民家空房者,如廣平府威縣社學

206

。 而山西潞安府有五所社學是官府清出沒官房屋被人佔住者為之

207

在改民屋方面,計有 8 所。有的借民家空房者,如廣平府威縣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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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山西潞安府有五所社學是官府清出沒官房屋被人佔住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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